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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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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

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于20世纪90年代末。自2000年开始组建以来发展迅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担保机构成立之初,全省共有担保机构10家,其中省级1家,地市担保机构9家。至2008年4月底,全省共有担保机构217家,全省己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17多家,其中13家担保机构列入了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累计担保贷款38233多笔,担保总额275.5多亿元。其中单笔担保最高额为1000万元,单笔担保最低额为0.5万元。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最短一般为30天.通过与银行联手,相当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促进了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资金、监管等原因的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促进担保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1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的现状

1.1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强、风险增大

安徽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仅17家,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下。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如固镇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2002年经县政府研究成立的,担保基金500万元。2000年底,全省各地建立的担保机构只有10家,但至2008年4月底,担保机构已膨胀到217余家,且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1.2投资主体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

随着安徽省担保机构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资金注入担保领域,安徽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政府出资109家,非政府资108家,这表明了安徽的担保行业正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引导型、主体多元化转变。从担保资本金形态看,有货币资本,也有实物资本,其中主要以货币资本为主,大约占60%。

1.3缺少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连动机制

担保行业的特点是高风险、低收益,低成本。目前,我省各担保机构的资金均为投资者一次性投入,对于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仅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法维持担保的生存和发展。在业务正常开展的公司的担保业务中,协作银行都将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承担了全责风险。加大了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一旦担保贷款发生损失,就要从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中全额扣除,在担保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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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融资融券担保机制

一、融资融券担保实现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为解决我国融资融券的担保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三种设想:

①让与担保。它是指债务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通过评价结算担保物价值来优先清偿其债权,或终局确定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为其制度形式为让与权利,但其规范旨在债权担保,所以称为让与担保。它简化了担保的设定程序,不需采取传统担保方式的登记、占有方式,只需开设专用信用交易账户,将其中的资金和证券之权利通过信托方式,在名义上归于债权人成为担保物即可,客户作为担保人仍可继续动用担保品进行证券交易,而证券公司也可以取得担保的效果。然而,其缺点也很明显,因其违反了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物权法定原则,故让与担保是否应在法律中确立仍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缺失上位法的支持,我们对让与担保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并将它作为融资融券担保模式的基础,始终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另外,让与担保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担保意思公示制度。占有担保物的债务人一旦违反诚信义务,擅自将标的物转让,债权人面临着“脱保”风险。债权人忽视债务人的利益,利用拥有的所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或转让,债务人可能面临着担保物灭失的风险,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其缺乏法定的公示和实现程序,其无从自外在表征确定其担保债权额,且在当事人之间极易就其债权额或担保物之估价造假,从而极易遭受不测之损害。

②账户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质押,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以账户中的资金优先受偿。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存放于担保账户(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券,类似于质押账户下的款项,且都规定在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以账户里的资金或款项获得赔偿。这种设想可以有效地解决公示性和担保物确立问题。账户名称中就已经包含有“担保”二字来体现该账户的功能,而且账户是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这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开立,方便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辨认,同时,将账户本身设定为担保物,而不是以账户中的资金为担保物,则能够消除因担保物的流动性而引发的对外公示障碍。可是,账户质押与让与担保一样并没有得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担保法》的解释中,曾对账户质押这一担保方式有所涉及,但后来最高院已明确废止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这一司法解释。另外,我国相关立法已对账户的流转性进行了明令禁止。

③最高额质押。我国学者提出将最高额质押适用于融资融券担保中,主要是考虑到了其可对连续交易状态下的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债权产生担保效力。证券公司通过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比例,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这个授信额度即投资人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担保的最高额限度。在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适用最高额质押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首先,最高额质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它与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之间最大的不同。最高额质押只需结合融资融券交易殊部分进行细节上的处理构造,如此带来的修法成本更低,与现有法律体系耦合性更高,更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解决了质押制度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中质物价值无法固化的问题。投资人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展前已确定了授信额度,投资人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连续易,无论其交易次数或交易额怎么变动,只要其没有超出授信额度的上限,就仍处于担保范围内,这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担保物处于流动状态下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最后,最高额质押只需设立一次质押,即可担保后面一段时间的交易活动,减少了设立重复,简化程序,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功能。综上所述,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设计,首要之义为确定其构造路径的选择,金融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相对的规则也应与时俱进,但是我们应在制度创新与传统理念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尽量合理利用本国的法制资源,在适应本国法制环境的基础上,跟进金融创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相较而言,信托说虽然可有效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但是其与信托基本原理的冲突也显而易见。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说更是直接缺乏上位法的明文规定,故与其他学说相比,“最高额质押”的立法修改成本低,更能适应我国的法制环境。以最高额质押来构建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可谓是适宜的现实选择。

二、融资融券担保实现制度的具体构建

1.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是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最高额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它确立了担保法律关系,清晰阐释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整个担保过程的约束保障。在明确质押协议重要性的前提下,要以满足担保需要为目的制定一份周密、严谨、合规、符合双方利益的质押协议,内容应该包括:担保双方当事人、担保目的、担保物范围、最高额限度、对交易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强制平仓权、转融通权等方面。可以说,它将最高额质押协议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成一份,这既是因为这两份协议内部大部分无矛盾之处可以完整结合,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签订协议、简化程序。从投资人和证券公司签订这份协议时,就代表做出了愿意接受合同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2.担保的成立和公示质押协议订立后,投资人会将担保资券分别存入在登记结算机构和制定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在资券入账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这个账户里资券的控制权,此时,可以判定担保权已经成立。原因是:证券质押的法律核心是对证券的控制,在电子化、无纸化的情形下,人们无法以物理的方式占有证券,而电子化簿记式证券依托证券账户存在,取得对账户的控制意味着对证券的占有。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将转入的担保资券转入信用担保账户,而这些信用担保账户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所开立,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方面而言,证券公司名义上持有这些证券。通过二级“看穿式”账户体系,它能够很方便地监控一、二级账户变动的情况,客户交易行为都要委托证券公司进行,且所得证券或资金都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划入担保账户,客户未经证券公司同意是无法挪用担保物的,由此可见证券公司能够限制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可以说,从资券进入相关账户时证券公司就取得了相应的控制权。传统质押规则交付或背书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担保权人占有证券,而控制本质上就是对证券的占有,只不过是证券无纸化趋势下的形式上的转变。在公示问题上,我国融资融券的账户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融资融券中的信用担保帐户本身就有“担保”字样,揭示了其账户性质,所有担保品的种类、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在登记结算机构都有记录。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该账户体系来了解和把握资券的现有状况,从而形成对第三人的公示作用。电子簿记式证券以控制权转移为担保设定和公示的条件,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八章就有规定,它满足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迅捷性以及高效率的要求,实行起来非常方便,只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管商业银行对相关账户予以“贷记”或“借记”即可,无需履行其他程序,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利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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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的改革转型

融资担保作用及行业现状

发挥作用不可或缺

提高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不足。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借助于信用担保,被担保企业从银行获得急需资金,保证业正常经营发展,并通过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多样的担保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合规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和“三农”在无法借力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通过融资担保,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息加上2%左右的担保费,成本较民间借贷大幅降低,并且借款周期较长。

有利于银行控制管理成本和贷款风险。担保机构的介入成为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之间沟通的桥梁,降低了二者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这面防火墙,管理成本相应减少,贷款风险也很大程度降低。

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使很多原来没有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有了信用能力,提升了小微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水平,推动了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融资与增信相互促进、循环提升,不断改善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并为其今后多种方式融资打下了基础、拓展了空间。

行业发展现状

法人机构数量呈负增长,行业规模增速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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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企业综述

摘要:本文将重点讨论,在融资性担保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以及会计对于这些风险计量和控制的相关方案,从而达到合理规避的效果。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中小企业的活力从而达到中国的经济良性运转的效果,还可以达到融资性担保企业作为银行贷款机构的辅助机构参与到中国经济运行中来的目的。从而最大化中国经济所需资本合理有效流通。

关键词:融资担保;中小企业;风险规避;会计计量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有时候,中小企业所需的周转资金就仅仅几万块,并且仅仅占用一小段时间。但是这样的资金却没有合适的提供者。而市民手里的储蓄如果没有拿去做投资,要进行小幅度增值需求时,却没有合适的使用者。中国缺的不是资本,而是一个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沟通的平台。如果融资担保企业可以将这些小规模贷款供给和需求的群体打成平衡,比如可以成立个人信贷部,为信用状况良好地小业主或者小个体提供低额贷款。那完全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来实现新的盈利模式和金融服务。但是现阶段的担保企业却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

一、融资担保企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样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资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近几年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巨大的。

从1992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开始,我国担保企业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发性的探索阶段,从1992年到1998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稳步发展,开始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地方性和互。第二个阶段是规范发展阶段,从1998年到1999年,由于总结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国家经贸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试点工作,并成立了科技担保、工业经济担保等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从2000年至今,在第二个阶段的基础上,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进入了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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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3号)和《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政办〔〕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完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制度。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人行中支、市银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并实施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市、县(区)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行政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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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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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市场亟待“排毒”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的互利合作,较好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双方合作业务量逐步减少,担保公司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露,亟待治理规范。

济宁市融资担保市场现状

截至2012年年末,山东济宁市共有在册融资性担保机构44家,注册资本总额35.23亿元,平均注册资本7960万元。按注册资本划分,2000万~5000万元的3家,5000万~1亿元的23家,1亿元~3亿元的17家,3亿元以上的1家。按所有制划分,国有参股公司9家,民营独资公司35家。在保责任余额合计61亿元,在保户数11608户,其中,2012年新增担保户数987户、9.76亿元,实现担保收入2225万元,净利润739万元,上缴税金341万元。

融资担保市场的种种“毒素”

综合来看,融资担保市场存在着种种“毒素”,表现如下:

鱼龙混杂,社会形象不佳。据调查,在济宁市工商部门登记的担保公司、担保咨询公司达868家,其中仅有44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具有经营许可证,具备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目前处于歇业状态的有7家,从事非主营业务的有10家,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有7家。担保机构网点众多,部分机构存在发放高利贷、票据贴现、高息集资、暴力催收、偷逃漏税等违规行为,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和信誉,制约了担保行业发展壮大。

资金实力不强,抽逃资金问题严重。济宁当地缺乏优质品牌性担保机构。据调查,济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近900万元。同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驱动下,担保公司普遍采取虚假注册验资、抽逃注册资本、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制造“繁荣”假象,实际上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都不足。

行业竞争激烈,经营业务偏离主业。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快速扩张,融资担保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大型银行已普遍提高了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门槛”,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在本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足额存入规定的保证金。济宁某大型银行已将保持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由原来的20家减少为9家,担保余额与户数降幅均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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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担保问题

摘 要: 本文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交易结果中各个环节的担保问题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物件(租赁标的物)和供货人(厂商或经销商)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结束后,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的交易行为。在这一交易结构中有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出租人股东、金融机构(保险人、保理商、信托机构、证券机构等)、司法部门等多个法律主体参与,涉及到的环节有租赁环节、融资环节和销售环节,每一交易环节几乎都涉及多个担保问题,以下从各个环节作详细分析。

关键词: 融资租赁;担保问题

一、 出租环节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后,涉及到的担保种类有财产担保、租金偿还担保和司法担保。

(一) 财产担保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和获益权相分离,租赁物脱离了出租人的直接监管,存在被盗抢、火灾、地震等造成的灭失风险,尤其是飞机、船舶、港工等大型机械设备,需要保险机构的参与,将灭失风险转移到保险机构。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出租人。

(二) 租金偿还担保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是为了取得购买该租赁物而占用资金的对价,即租金,承租人存在租金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的问题,虽然法律上规定出租人可以在承租人两次不支付租金后处置物件,但多数出租人都没有处置租赁物的能力,因此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加入了租金偿还担保,通常由承租人提供实物(土地、房屋等)、债权(应收款)、股权或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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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超市”空间无限

新余市担保中心依靠大数据创新

在江西省新余这座以工业立市的中部小城,无数个燃烧着创新创业激情的中小企业者汇集于此。面对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下称“新余市担保中心”)正在投身一场伟大的试验:一边为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建立数据库,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为企业量身打造融资方案;一边对接供应链上游的金融机构,整合各项融资信贷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像互联网遇上金融一样,我们要让大数据和担保也能擦出火花。”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息社会里,数据将成为核心资源。新余市担保中心只有不断颠覆和创新,才能把握大时代赐予的机遇。”

300个企业数据库 担保中心的无形资产

2013年,在新余市的各个工业园区,留心者可以看到一群衣装简约的中青年人每天穿梭于各家企业。他们不是推销员,也并非创业者,而是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

他们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经营者的资金需求,掌握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思路。他们获得的这些细致详实的一手资料将全部进入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企业担保融资项目数据库。

“对每一家入库企业负责是我们担保中心的宗旨。”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数据入库之后,每个项目的负责人还要为自己负责的企业不断更新数据资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现状的背景调查,以及行业的前景分析等等。

据统计,一年的时间,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人员共计走访了1000多家中小微企业,为150余家有担保融资需求且符合新余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建档备案。今年,这一项目库的企业将达到3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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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及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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