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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工代孕合同在我国目前属于完全禁止的法律规制模式,然而,生育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完全禁止模式不能满足公民的诉求,本文简析代孕合同的合法性,主张立法上可以有限度地对代孕合同开放,部分地承认其合法性,其是进一步解决由代孕产生的具体问题的前提。
关键词:人工代孕 代孕合同 合法 婚姻法
一、确认代孕合同合法的法理依据
一:代孕是实现生育权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随着不孕率的攀升,不孕人口的数量逐渐增多,为解决这一问题,代孕现象在社会中的案例越来越多。所谓代孕就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她人体内,由孕母代替其完成生育的过程,满足不孕女性对生育权的渴求。尽管对于代孕行为的争论一直存在且尚无较权威的定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代孕行为是人类自主选择生育方式的一种形式,其满足了成年夫妇所拥有的使人类生命延续的基本权利是毋庸置疑的,“这是一种私权利,即只要夫妻共同选择的生育方式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利益,便可以采取其自愿选择的方式受孕代孕作为一种医疗方式的出现,为部分不孕夫妇实现其生育权提供了可能”①。
二“代孕合法化是法理正义原则的体现”②。历史学家西塞罗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是协助社会劣势群体的宝典,其理应最大限度的改善处境不利者的状况。生育有缺陷的不孕夫妇,在生育培育下一代的过程中是社会劣势群体,国家理应照顾该人群的利益需求,理应创造条件使其摆脱不孕的苦恼困扰,因此法律正义原则呼喊允许代孕合法化。古希腊学者认为善德在法律的体现就是正义,能给人类带来利益的行为都可称之为善举。代孕就是一种善举,其不但能够满足不孕夫妇对生育下一代的渴望,而且能够使得他们的家庭更加的幸福美满。在香火继承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代孕不仅能够解除了不孕夫妇的心结,而且能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欢乐增进夫妻间的情感,因此代孕合法化从情理上看其是成人之美的善举,从法理上看其完全符合法律所宣扬倡导的正义理念。
三:代孕是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人工辅助生育方式如今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③。为了弥补男性的生殖缺陷人工授精、体外受精技术已广泛应用。在世界广泛国家都建立了自愿捐精制度,并且都建有库以帮助他人,同理我们也可以建立一种制度用以帮助不孕的女性,而代孕也可以是其中之一。男女辅助生育的方式在情与法中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假如我们仅仅因为代孕的过程漫长花费不菲,而与男性政策大相径庭,难免有歧视女性之嫌。在代孕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应用于治疗女性不孕症的临床实践中,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选择。从该原则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律就应该适当允许代孕的存在。生育权是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故而每个人都应拥有孕育子女和建立家庭方面的权利。而不孕不育者由于各种生理障碍,在实现这些权利时会遇到种种困难。为满足其需求理应采用现代医学技术,使不孕不育者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代孕),来满足其需求,使其生活更加幸福。
只要我们在追求实现自己的权益过程中能够坚持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人就无权干涉自己的追求。生育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只要其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没有伤害到他人,从情与理上我们不应该剥夺不孕夫妇唯一的“选择”。
二、我国代孕行为法律规制的选择――有限开放代孕
[摘 要] 通过在对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利用SPSS22.0统计分析软件,以对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成因进行的问卷调查得到的抽样数据为基础,选取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影响因素为自变量,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为因变量,通过单因素卡方检验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验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状态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的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基于三种资本协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模型,并以城市融入模型为基础,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社会符合治理路径解决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社会复合治理;路径分析;思路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在旧生代农民工落叶归根、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在代际更替中成为农民工群体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的主导力量。相比父辈,生长在城市、远离农村和农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处于迥异时代背景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价值取向、社会心态、个人诉求、行为逻辑、参照目标、身份认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体现出显著不同的特征,因此对农村和土地的眷恋有所消减,而对进入城市社会有着较强的期盼和憧憬。
然而根源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体制使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甚至在身份上融入城市,但是却面临着就业歧视、社会网络狭窄、人力资本匮乏、心理认同度低等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过程中存在经济上融入,社会和心理上嵌入的非实质性融入现象,传统的由户籍制度导致的二元结构正在城市内部演变成为新的二元结构,即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处于城市与农村的双重边缘,是一群没有认同或认同内卷化了的、悬空的一代,这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真正市民、与城市融入的梦想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诸多尴尬与无奈。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的城镇化已经取代物的城镇化成为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核心,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注入人文关怀、需要融入人性理念,让新型城镇的每一个角落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不解决,不仅会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受到影响,而且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不仅要跨越城乡二元制的藩篱即取得城市户籍,还要能够形成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拥有一定的融入城市所必需的心理资本,获得本地市民的情感接纳和社会资本,并且拥有在城市安居兴业所必需的人力资本。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无论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还是十三五规划纲要,都从政策、制度或机制上给予外来人口更多的、更公平的享受市民待遇的机会。因此,在这一趋势下如何使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彰显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人文关怀和人性理念,是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摘要]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对合同管理也更加重视,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也随之加强。在新时期背景下,现代合同管理呈现出各种问题,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文章主要研究了现代合同管理的现状,探究现代合同管理的重点,并提出现代合同管理的新举措,以期促进企业现代合同管理效率的提升。
[关键词]现代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培训机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5099
1现代合同管理的现状
11缺乏对现代合同管理的正确认识
目前部分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正确的认识现代合同管理,这是造成企业中没有良好的实施现代合同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认为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要,是对精力、时间的浪费。对现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导致在进行企业内部控制的时候忽视了合同管理工作,从而阻碍了现代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顺利实施。
12缺乏监督管理现代合同管理的动力
合同管理除了需要企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之外,还需要合同中相关利益方共同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若是其中一方不进行监督管理,那么就会影响合同管理的效果。而且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若是也不愿对其进行监管,即便是采取了某些措施,管理行为也大多是流于表面形式,真正落实的很少。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没有制定严格的制度,对自身和员工的行为缺少约束力。而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对合同管理的淡漠态度,也造成了合同管理的监管不力。因此急需完善的现代合同管理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
摘要: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应用将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必要完善与之配套的代建人监管机制。以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为基础研究了代建人质量管理的监管机制。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项目质量目标为导向,建立了代建单位质量自控体系和基于自控体系的政府协同监管体系,进而形成了代建项目的纵向自控和横向监管的质量监管机制。在代建单位自控体系的基础上,站在监管人的视角,建立了代建人质量自控评价指标体系。为了便于监管人的重点监控,结合文中建立的质量管理监管体系,提出运用粗糙集方法,进行指标属性约简,得到质量监管点的设想,建立了质量自控及监管模型构建流程,为进一步模型定量研究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人;项目质量管理;质量自控;监管体系;粗糙集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3?0101?09
一、引言
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快对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2010年4月,国务院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重要建设管理模式的应用将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代建制是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于政府投资方与代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1]和合同的不完备性,往往会导致代建单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一般来说,解决这两类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条:一是在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下,通过合同方式,根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相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代建单位费率,给予其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即设计激励机制;另一种就是建立监督机制,即政府作为产权主体对代建单位行为进行约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方的人,拥有招标选择项目执行层中各方的权,为了更好的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达到预期项目目标,在建设过程中就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项目建设单位与政府的目标保持一致。本文在两阶段代建管理方式[3]的基础上研究代建人质量管理的监管问题,提出建立代建人纵向自控体系,以及监管主体的横向监管体系,在寻找共同监控点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
二、文献综述
Donme E. Hancher和Seane E. Lamberl提出基于质量的建设主体认证问题,把建设主体建设活动中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认证评价中,揭示了“以人为本”的质量监督管理思想[4]。Florence Ling等人指出:亚行、世行以投资人角度对贷款的项目进行监管。在项目前期,派出评估团到现场进行全面评估,以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在项目执行阶段,派出检查团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跟踪检查并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以达到掌握项目建设过程的动态情况,及时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对策,促进项目顺利实施[5]。Sangyoon Chin等基于2000年核定的ISO9000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基于流程的质量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涵盖了QS检查和测试,不合格报告以及施工阶段的纠正措施[6]。国外学者建立了一个综合通信系统来监控施工过程中
收稿日期:2012?02?13
1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要素
为更好地认识代建项目的风险性,有必要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进行分解。代建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多种,其主要风险体现在代建管理合同中。代建管理合同是代建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分析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要素,应根据代建项目管理的特点,围绕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管理的要求进行。囿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分析代建人在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笔者根据某企业的代建项目的实践,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代建项目可能产生风险要素归纳为政府部门决策监管不科学、建设规模与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要求变更、代建人管理能力不足、人力材料机械上涨等47项(详见附表中“代建项目全过程风险要素”一栏)。这47项风险要素,应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但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代建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要素全部让代建人承担。这往往使代建人承担的责任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以某企业各类代建管理合同具体实践为例,该企业某医院病房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赶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工处理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该约定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工程建设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该企业,该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又如该企业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中企业收取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安造价的3%,但企业要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部无限责任,且代建中节约项目建设资金也不会予以奖励。再如该企业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第108条“违约责任”约定企业的责任条款共15项,而委托人的责任仅4项。对于影响项目工期的情形,该合同约定:“仅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代建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代建人不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此约定将影响工期(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因此需承担巨大风险。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
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
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
1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要素
为更好地认识代建项目的风险性,有必要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进行分解。代建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多种,其主要风险体现在代建管理合同中。代建管理合同是代建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分析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要素,应根据代建项目管理的特点,围绕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管理的要求进行。囿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分析代建人在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笔者根据某企业的代建项目的实践,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代建项目可能产生风险要素归纳为政府部门决策监管不科学、建设规模与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要求变更、代建人管理能力不足、人力材料机械上涨等47项(详见附表中“代建项目全过程风险要素”一栏)。这47项风险要素,应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但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代建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要素全部让代建人承担。这往往使代建人承担的责任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以某企业各类代建管理合同具体实践为例,该企业某医院病房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赶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工处理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该约定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工程建设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该企业,该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又如该企业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中企业收取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安造价的3%,但企业要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部无限责任,且代建中节约项目建设资金也不会予以奖励。再如该企业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第108条“违约责任”约定企业的责任条款共15项,而委托人的责任仅4项。对于影响项目工期的情形,该合同约定:“仅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代建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代建人不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此约定将影响工期(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因此需承担巨大风险。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
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
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摘要: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公路工程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管理,吉林省也在公路项目代建制方面积极响应,在2015年5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后,6月即批复同意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采用代建模式。该项目实施代建制为我省代建制模式的运作提供了可借鉴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代建;问题
1实践情况
“代建制”在当前我省交通建设项目较多、项目管理任务较重的情况下无疑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有利于我省交通建设发展,尤其适用于县(市、区)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技术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珲春市圈河大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负责项目的代建和监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代建+监理一体化合同》。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行使授权范围内的代建管理权,选派企业技术管理骨干组建的代建管理团队,编制项目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建设期间对安全、质量、合同、进度、环保和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并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征地拆迁。同时,项目法人为进一步明确代建管理职能,全面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加大项目的监督力度,研究并制定了《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方案》及《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在项目的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成立了绩效考核小组,采取每月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共进行了6期月度考核,并在年终按照代建合同签订目标对代建单位进行了综合考评。总体看,代建合同签订的各项管理目标基本完成或超预期完成,代建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为项目服务。项目最终成果评价:投资控制情况良好,比预算结余;质量管理控制情况良好,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管理控制情况良好,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2代建制实践过程中的优点
通过该项目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代建制首先克服了传统体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管理”的弊端。通过项目代建单位的专业化管理,加强了建设期的管理工作,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强化了合同和进度管理手段,建设管理过程痕迹资料齐全,档案管理明显加强。其次,克服了传统体制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弊端。通过引进代建单位,实现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相制约的关系,不断提高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代建合同确定工作目标和违约责任,严格控制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预)算现象。第三,克服传统体制中政府部门过多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实施的弊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引入市场机制,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第四,解决了项目法人技术管理人员不足。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是专业建设管理机构,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管理流程。代建单位通过制定项目计划、风险预案、沟通协调、科学组织等方法及措施,大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代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实施代建制有诸多优点,但我省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实施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1)代建市场还不成熟,可供选择的优秀代建单位不多。由于代建制处于试点阶段,代建市场还不成熟。目前鼓励监理和设计单位进入代建市场,但是多数监理和设计企业缺少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和经验,无法正确确定自己的定位,还在用监理和设计企业的思维管理工程项目。(2)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目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尚没有赋予代建单位以法律地位,各项审批手续仍然需要项目法人进行办理,若代建单位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如此,实施代建制的意义大大削弱。使项目法人无法真正从项目建设程序中超脱出来。(3)代建合同的签订方式和内容不规范。交通运输部出台代建制管理办法后,还未编制相应的招投标范本、标准合同,致使代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不规范,职责边界不清晰。
2010年1月21日,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表示,代课人员问题要“有情操作”“妥善解决”,“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多体现对代课人员的人文关怀”。并明确表示:“各地政府首先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保证合格教师的补充需求”,“把妥善解决在岗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见《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21日《教育部:解决代课人员问题要“有情操作”》)。这说明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代课教师问题妥善解决的重要性。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公办中小学还有代课教师31.1万人,如何“有情操作”“妥善解决”,这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关乎代课教师这一普通劳动群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也关乎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长久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因此,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乃至具体解决,让代课教师的生活体现幸福和尊严。
我国代课教师队伍十分庞大,有些教师含辛茹苦、无怨无悔、勤勤恳恳工作了数十年;有些教师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已经成为当地的教学骨干;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低素质、滥竽充数的代课教师存在。“一刀切”地加以“清退”,并不是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而应该从制度层面去加以引导、规范管理,使代课教师队伍中那些能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成为现阶段教师队伍补充的后备资源。为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保代课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二步,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
一、落实《劳动合同法》,维护代课教师的基本权益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同样也适用于事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代课教师如下方面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
1.代课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必须得到认可。依据《劳动合同法》无论代课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还是未备案,只要其在教学岗位上执教任职超过试用期(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都应该得到承认。只有认可了这种劳动关系的存在,代课教师的劳动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与代课教师补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给代课教师的工资应不低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保障数额,同时必须为代课教师办理社会保险。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符合如下条件的代课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至少对在代课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应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摘要:本文针对我校在校区扩建工程建设中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将基建财务纳入扩建工程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管理,灵活构建与其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调节机制,有效发挥财务的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基建财务;代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伴随着社会进步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高校都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基建投资骤然加大,为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校区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部分高校突破原有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效果、发挥积极作用的代建制,做为高校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为高校建设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商业化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而基建财务管理如何适时跟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促进项目在代建制模式管理下和谐有序地发展,成为基建财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本文结合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校区建设中成功实践,分析基建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优势非常明显,专业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升工程建设的管理效果,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还可避免学校组建临时基建工作组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但因该方式在我国实际产生的时间较短,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很少,理论上也还未形成明确的体系,缺乏成熟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代建行业的管理、代建企业的资质管理、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成后的绩效评价体系等与之配套实施的制度规定,目前还是空白。对此,学校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本着投资风险可控,内控制度完善,具有明确纠偏功能为原则,对代建制具体管理体制和管理范畴等问题进行权衡,成立扩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为基建处、财务处、后勤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以及相关系部的主要领导,具体落实代建公司的招标、合同签订及代建内容与管理方式等具体事务。因此,学校扩建工程的基建财务管理已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它更是一个管理体系,是整合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资管理等部门资源,明确区分各部门权限及经济责任而构建的一个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管理体系。财务部门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运用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改变以往财会工作的局限性,积极与基建、物资等部门相结合,在工作中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适当扩大财务工作内容,采取“系统问题需系统管理”的科学方法,为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学校基建投资的安全与合理运用。这也是我校积极探索基建财务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务管理的大胆尝试,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确定扩建工程管理体制,降低投资控制风险
建立扩建工程管理体制,是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保障,学校以基建投资风险防控最大化为原则,以保护代建公司投资控制的积极性、使其发挥真正的代建作用为出发点,汲取以往国内试点成功的“代建制”管理经验,将学校自身项目管理的需要与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优势相整合,确定以型CM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扩建工程代建制管理架构。
这个框架结构对代建公司给予了准确定位,学校享有整个项目实施的最终决策权,将代建公司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成为学校扩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代建方、学校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将基建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框架下,财务处可利用综合平衡法合理分配资金,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的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保证资金协调、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