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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筑工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

摘 要 在水利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总承包单位将承揽承接的工程项目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总承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进行正确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本人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结合多年工作实际经验针对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建筑分包工程 税务处理 会计核算

在水利建筑工程会计实务核算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形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着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本文结合案例阐明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一、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地往往不在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并代扣代缴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并提供完税证明。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核算区分,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在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代扣代缴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总承包人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在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二、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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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税务处理论文

摘要: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业主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情况十分普遍,总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代扣税金进行正确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未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是真对这一情况,就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分包工程建造合同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纳税实践中,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交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业主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交纳。目前,业主代扣税金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阐明的是业主代扣税金情况下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

一、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纳税实践中,当地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业主财务部门为取得代扣手续费的收入,普遍采取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单位与业主(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业主按结算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将分包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都是根据业主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二、业主代扣税金的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是施工企业常见的,分包形式也多样化。《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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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会计核算研究

摘 要 旧营业税条例下,总包方核算分包工程营业税主要有两种方法。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总包方的扣缴义务,给总包方分包工程营业税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在研究了新条例下总包方如何对分包工程进行营业税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比较了采用的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利弊,以期对从事建筑会计工作的同行有所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 分包工程 总包方 营业税 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条例正式实施。新的条例删除了总承包人涉及扣缴义务的条款。也就是说,建安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税法的变更,给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条例实施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准则不可能交代,财政部不会因此针对性出台相关的核算指南,迄今为止也没有发现有相关教材进行讲解,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大多基于自己的理解和经验自行拟定会计政策。这些会计处理方法有何利弊?怎么样处理才是最科学合理呢?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旧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旧条例下,一方面规定总包方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作为营业额,另一方面又规定总包方的扣缴义务,其实质还是要求总包方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法律规范下,通过加强对总包方的监管,税务机关就可以保证税源,防止税收流失,而对分包方的监管相对较松。由于在建筑施工环节,原则上只针对营业额征收一次营业税,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抵扣,总包方在扣缴营业税或督促分包方缴纳营业税方面就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包方通常有两种方法缴纳营业税,即自行缴纳和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方财务制度健全的,一般自行缴纳营业税,然后总包方持有关发票和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抵扣,分包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或者不愿自行缴纳营业税的,可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一)分包自纳营业税条件下总包方的账务处理。

1、考虑总包方始终负有扣缴义务,不扣除分包完成额按期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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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代总图设计与城市规划关系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验,对现代总图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现代总图设计在城市工业企业规划中的具体应用,以更好地推动现代总图设计与城市规划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目标。

关键词:现代总图设计; 城市规划; 工厂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城市土地正面临“寸土寸金”的发展趋势,合理利用土地、提高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行为,已成为我国当前城市规划中不得不思考的话题。而总图设计作为城市规划与建设的根本,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同时也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制约与影响[1]。如何在确保工期质量水平的基础上,争取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已成为当前值得思考的话题。因此总图设计在城市规划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实现二者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 现代总图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所谓城市规划,主要是在一定时期范围内实现具体的社会发展目标或者经济发展目标,在此过程中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与规模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空间布局与各项措施的综合部署与整体协调。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所在,可有效促进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城市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顺利实现。现代总图设计的发展,限定在城市规划的特有区块之内,因此实现工业企业项目的总图设计,必须奠定在完成城市规划基础上。

竖向规划及总图设计是当前城市规划中的两大关键要素,只有实现二者完美结合,才可促进城市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物流、车流,确保雨水顺利排放。竖向规划主要是对自然地形、建筑物等以垂直方向进行高程设计,既要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相一致,也要注意满足安全、经济以及景观等各方面需求,包括功能分区,人流与物流平衡等各种规范,同时也要注意工程的经济性,如控制土方工程量、满足土方填挖平衡要求等[2]。如果城市规划区域的面积比较大,且地形地貌变化复杂,那么在其公用设施、路网、功能分区以及总体布局等各个方面,除了与规划设计要求相一致,还必须充分认识到竖向高程设计中的影响因素,因此需要充分协调在设计与具体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提高场地建设的适用性、经济性、合理性。一个良好的现代总图设计中,既要考虑到设计自身要求,更要满足地形地势、物流交通、抗旱防洪以及园林景观等综合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工业企业发展,加快城市整体规划与建设。

2、 现代总图设计在工业企业设计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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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

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其主要是针对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工程专业的相关理论方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指挥、监控、协调等专业、系统、科学的管理活动,将各种管理制度、措施贯穿于项目招标、设计、施工、投产全过程中,以保障项目建设按期高效率、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提高建筑产品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代建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和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选择一种合理、正确的项目管理模式将会直接决定建筑工程管理的成败。以下本文就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模式进行简要分析,同时提出专业管理模式,结合自己实践,对代建管理制度进行探索。

1房屋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的现状

1.1 项目管理模式较为单一在我国,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其主要是通过“设计-招标-建造”模式将设计和施工分别委托不同单位承担。在设计完成后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单位派业主代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是由业主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委托给总承包单位,即与一个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再由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或分包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管理模式较为单一,其不仅是受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的约束而造成的,同时由于项目业主、承包商对于新的管理模式缺乏了解和认识,从而也阻碍了创新管理模式的发展。

1.2 项目业主的管理经验少、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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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涉税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0-000-02

摘 要 随着当前施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发展迅速的建筑企业已经完成了由原来施工任务主要由单位自主完成向分项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小型施工企业转变,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简单探讨下总承包模式下地分包工程会计处理。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工程分包 涉税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经过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在企业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建筑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以及国外建筑投资商和承包商的进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正逐渐与国际接轨,建筑工程分包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也成为了国内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面临现实问题。

一、 工程项目的分包及特征分析

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在承接某一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些非主要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承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单位,而分包方所承担的相应的项目工程,除原定的总的分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不同于工程转包。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以盈利为目的,将工程全部转手他人,自己并不具体履行承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应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将其所承包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要履行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要向发包人负有相应责任。同时,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工程转包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1]。

从以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分包的主要特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发包方认可;符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许可的分包工程的行为才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范围,它与工程转包有本质的不同。因此,工程分包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在施工企业分包过程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所特有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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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法下分建工程营业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都有新的规定,尤其对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缴纳有了新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才能符合国家新税收要求并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下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比较新旧营业税法对分包工程的规定,会发现

综合以上考虑,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建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建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建方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挂靠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方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局已经不再开具分包工程完税证明,所以会计工作人员应合理区分分包工程成本与清单工程成本,在实务中分包工程成本主要以建安发票的形式入账。

因此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对分建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要加以区分,防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建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现阶段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的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仅仅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修订。然而,无论是在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是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均没有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务操作中,对分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建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建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建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建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包单位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却没有全面反映总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建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现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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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当好高校基建现场代表

摘要:高校基建现场代表是高校基建项目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在高校基建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作者通过自身的工作经历结合所在高校实际,探讨了应该如何当好高校基建现场代表的经验和体会。

关键词:高校基建项目;基建现场代表;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7-0153-02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学生人数也随之增加,各高校纷纷修建新校区,在新区建设的过程中,一般由学校基建部门专门负责新区的建设,在此过程中,每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均由基建现场代表(以下简称现场代表)代表学校来管理,特别是在项目的实施阶段现场代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好的现场代表可以给学校带来建设进度快、投资少,建设成果明显等效益。本人结合本校及自身实际总结几点,就如何当好高校基建现场代表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与同仁们探讨。

一、弄清高校基建项目管理的特点

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全过程分为7个过程,即7个阶段,包括项目建设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项目后评价阶段,不同行业略有差别。高校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一般都包含了上述7个阶段,管理的主体是其基建部门,管理的时间范畴自项目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而结束。在学校的建设过程中,一般会有多个基建项目同时上马,一个现场代表负责其中的一个或两个项目,其工作会涉及该项目的每一个阶段,但主要工作是在建设实施及竣工验收阶段。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大多高校仍采用传统的承发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图1所示)即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分别发包给多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并分别与各承包商签订合同。虽然这种承包模式有利于择优选择承包商、控制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但同时也增大了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工作量,工程造价控制难度也加大了。这种模式下,现场代表的工作量及难度相应地加

大了,同时现场代表的作用也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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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改革研究

【摘要】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企业会计工作中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国有企业相继开展了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工作,效果显著,财务总监委派制已成为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纪律松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者监督失控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如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人员不能独立的行使权利等,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济秩序混乱,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财务总监委派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其他监管制度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董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与总经理联签批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推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促进了会计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会计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监督和防治,现象的有效举措

各种腐败和贪污犯罪等经济案件大多与企业的财会工作密不可分,都是经营者直接干预具体经济行为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单纯依靠会计监督是不行的,必须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施才能标本兼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抓住了会计监督这一重要环节,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积极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能更加有效的制止各种违法乱纪、贪污浪费等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所有者的正当权益。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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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摘要】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使企业会计工作中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国有企业相继开展了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工作,效果显著,财务总监委派制已成为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新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失真、纪律松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者监督失控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如监事会形同虚设,财务人员不能独立的行使权利等,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经济秩序混乱,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财务总监委派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其他监管制度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财务总监制度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有序进行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代表政府或董事会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与总经理联签批准的一种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涉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也就是说,主要会计人员的任用不是由经营者任命而是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实施成效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推行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促进了会计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是解决目前我国会计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增强了监督力度,降低了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程序和会计行为,增强了会计监督的力度。在会计管理中由分散到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统一的会计凭证审核制度、收支审批制度等,形成更加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使单位的财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另外,企业监督成本包括所有者为获取内部信息花费的费用以及监督滞后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财务总监可以将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加强会计监督和防治,现象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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