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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xx公司主要从事生猪、牛、羊定点屠宰(二级),畜禽加工及销售,生猪、牛、羊、鸡、兔养殖;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普通机械、电器设备、电线电缆、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销售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废旧物质收购和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等业务。注册资金xxx万元,公司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xxx人,其中:大学学历xx人、中专学历xx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xxx人。xxx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多次被评为xxx“消费者信得过公司”、xxx“重合同、守信用公司”、“十强私营公司”、“私营公司纳税大户”、“先进私营公司”和“商贸工作先进集体”;是xxx盘大盘强和重点保护私营公司之一,是我县畜禽养殖龙头公司。
xxx集团有强大的发展后劲和品牌优势,一直以“诚信、高效、务实、奉献”公司精神,奉献社会,回报大众。以“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论,盘大盘强威旺,使公司成为xx畜禽养殖、食品开发的重要支撑,为发展和繁荣xx地方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董事长xxx先生,生于xxxx年x月,清华大学mba毕业(工商管理课程),xxxx年x月入伍,xxxx年x月复员到xxx公司工作。具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精神的xxx,于xxxx年x月停薪留职创业,现任xx政协常委,xx工商联副会长,xx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xx人民检察院特邀检察员,xx公安局执法监督员,xx市五金商会会员。多次被评为xx"先进私营公司厂长(经理)"、"工商业联合会优秀会员"、"光彩事业家"和xx市"下岗创业再就业明星"等荣誉。xxx是一位讲诚信、善经营、懂管理、富于实干精神的公司家。xxxxx有限公司在他的带领下,不断引进先进的现代公司制度,夯实公司管理基础,构筑优良的公司文化,坚持“优质、高效、诚信、服务于顾客”的经营方针和“质量是金,服务是心"的经营宗旨,团结拚博,与时俱进,不断致力于向新的广度和深度拓展,建成一支具有高度敬业精神、高效创新精神、高效团队精神的员工队伍,以食品生产加工为龙头,打造“xx牌放心肉”品牌,营造出超时代风格的一流产品,建立高品质、高水准的xx综合型公司。
(二)、公司法人信用情况
公司一向讲信誉,守合同,目前在中国银行xx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xx联社有信贷关系,在与银行交往过程中,从来都是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与经营客户订立的合同履约率为100%,多次被有关部门评为守合同,重信誉的单位。被中国银行xx市分行评为aa级公司,重庆市信用联社评为aaa级公司。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盘大盘强公司,开发新的项目,但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现向农发行申请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为此,xx公司完全有实力偿还贵行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短期贷款,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
法律意见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随着农业银行全新的信贷管理系统群(简称C3)在全国的正式上线运行,农行的全部信贷业务已实行全流程网上作业,信贷业务内部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系统记录信息与原纸质文本记录信息具有相同效力,农业银行内外部各种检查和考核也都将以系统信息为主。同时,所有的纸质信贷业务资料,从业务发起环节开始,都要通过扫描形成电子档案,上传到C3相应的档案系统中。
这种信贷管理办法的变化,对信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质量的系统信息依赖于高质量的纸质材料信息,纸质资料的缺失将直接导致系统信息的失真,将影响全行的信贷管理工作质量,窒碍新的信贷管理工作的发展。
房贷业务的特点是贷款户数多、信贷资料种类多、集中作业时间性强。从我行几年来的房贷工作实践来看,大多数客户反映面签资料过多、耗时太长。能否合理简化客户签字资料,缩短客户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客户经理工作强度,以更好地适应新的信贷管理工作要求,做好做强我行的房贷业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如下设想:
一、整合《个人购房贷款面谈记录》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
(1)按照银监会和农总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银行调查人员至少与借款人面谈一次,并做好面谈记录。通过面谈过程,调查人员可以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了解。在工作实践中笔者感觉到,我行现行的面谈记录在某些方面还需要加以改进。因为通过面谈记录所设定的询问项来看,很多时候达不到了解购房人的真实情况的目的,面谈往往形同虚设,成为一种形式。我行现行《个人购房贷款面谈记录》采用选项回答的方式,让购房人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而购房人在面对这些选项时,都是挑选“最佳答案”或者说是最保险的选项来回答的,以保证能够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因此往往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么来选择。比如第3项“购房目的”,共有“自住”、“出租”、“投资”、 “待人融资”、“其他”五个选项,购房人都会选择“自住”而不会选择其他选项。购房人的情况除了自住,其余一般都是投资,而投资的人都会清楚国家对自住购房需求是支持的政策,银行对自住购房肯定会比投资购房使用更优惠的利率。因此,投资性购房人绝不会选“投资”项回答的,也就是说购房人既不会说真话,银行调查人员也问不出购房人的真实情况。又比如第5项“还款能力是否真实”,设有“真实”“不真实”两个选项,购房人在面对这两选项时,他别无选择,只要他认识字,他想要贷款,必须要选择“真实”。通过以上例子,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我们的面谈记录所设的这些选项的价值。再比如第4项“购房首付款缴纳情况”,有“自筹并已全交”、“自筹并已部分交”、“尚未交纳”、“他人代交”,购房人面对这些选项,肯定要选“自筹并已全交”,因为借款人会担心不这么回答会惹麻烦,银行可能不给贷款。而事实上,银行方面根本用不着问购房人首付款缴纳情况,通过购房人提交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就可以知道购房人首付款缴纳情况,而至于说首付款的来源与贷款以后的月供还贷状况似乎并无关联,因此此项调查也多少显得没有意义。
通过这些例子,笔者想说明的是,面谈记录作为银监会和农总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必要的调查过程和程序,是银行调查人员重要的调查事项之一,必须要达到应有的效果。而如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流于形式和过程,则失去了其本意。而要达到调查的目的和效果,就需要银行方面在设置询问选项方面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设计,以防止面谈成为形式和过场。笔者认为,面谈记录作为一种调查和了解购房人购房行为的手段,应该赋予和发挥调查人员更多的主观能动性,需要调查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和职业素养,调查行为仅仅靠几个选项是远远不够的,调查形式不应该仅局限于一张表格,通过面谈形式,达到了解购房人比较真实的情况,得出能够体现调查人员意见的结论。
从优化面谈记录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提高效率、节约纸张等方面讲,建议取消单独的“面谈记录”表格,而将其整合到《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中,作为单独的一项栏目,由银行调查人员对借款人予以重要提示。
(2)单独设计“住房贷款申请表”。我行现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使用的《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ABC(2011)5012版),是集个人购房、购车、经营、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等各项消费贷款业务于一体的通用文本,因此表格涵盖内容太多、大而全。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来说,只能用其中相应的部分,而借款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常显得无可适从,看表格需耗费很长时间。笔者认为,总行应该针对不同的信贷业务设计有针对性的表格,这样虽然表格的种类多一些,但是针对性更强。从全国来看,各地业务需求千差万别。就具体某一个支行,可能某一项信贷业务更多一些。比如笔者所在的支行,因地处新兴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商品房市场一枝独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个贷业务中占主要地位,而其他消费类个贷业务则很少。那么我们在房贷工作中就非常希望有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专用“住房贷款申请表”。这样有针对性的专用表格,适用性最强,表格内容也可以得到最大优化。我行有先进的办公网络系统,总行将各专项电子表格下发到分行,各基层行便可按需灵活使用。比如,房贷业务是我行主要的个贷业务,我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批量印刷业务申请表,而对其他较少的个贷业务则在有业务需要时直接从电脑中打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用纸,降低业务费用。
向北京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可参考以下信息。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是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或是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或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本市失业人员由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信用社区(以下简称信用社区)是指以街道(乡镇
)辖区内失业人员诚实守信的个人品行记录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的社区。
第三条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全部建立信用档案;
(二)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全部签订《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
(三)辖区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四)辖区内失业人员按时归还小额信用贷款的还款率达到90%以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第五章信贷监督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第二十八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政府油脂调控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以储备粮油为调控手段所对应的贷款,执行农发行关于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发行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对政府调控粮油贷款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或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贷款个人诚信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编整理了贷款个人诚信承诺书,欢迎阅读!
贷款个人诚信承诺书一
致:(出质人,身份证号: )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向我行提出质押贷款申请,我行经审批已通过其贷款申请,现承诺如下:
1、若出质人将存款(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五千万元)存入我行,并转存为三年定期存单,我行将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质押贷款审批,向借款人发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万元的个人质押贷款,期限三年。
2、贷款发放后,我行将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以用资产抵押贷款置换已经到期的存单质押贷款未还清的尾款。
3、出质人担保期限为三年,仅在担保到期时,出质人可不承担第二还款来源义务。担保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一致。
4、本贷款承诺函由我行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从2009年初启动小额货款公司试点。而今,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在逐渐放开
根据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3 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北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参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