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打工合同

打工合同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打井施工合同

打井施工对人们的饮用水起着重要的作用,签订打井施工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打井施工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打井施工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打井施工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地点

吉林东亚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二、工程项目及相关要求

全文阅读

打井施工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监证方:

根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拟在

村新打配套机井1眼。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期和建设质量,经甲方、乙方及监证方共同协商,形成如下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位置:

三、建设内容:

全文阅读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____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全文阅读

打工仔为救继女签下“生死合同”

何奉柱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农村,1997年,他随同村人来到辽宁省本溪县田师府镇,在一个小煤矿里挑煤。由于他为人厚道,干活肯吃苦,又懂技术,被矿主提升为值班班长,老板不在时,他其实就是矿长。

1999年,矿里来了个卸翻斗车的女工,名叫张连娜。何奉柱住在矿井旁的一间小偏厦里,成天大米粥就咸菜,一床破被都蹬出了洞。张连娜挺同情这个四川小伙子,便经常在工间休息时帮他洗洗衣服,收拾收拾家;有时上班时,也从家里给他带点好吃的。远离家乡,能有这么个漂亮的大姐姐关心自己,何奉柱感到很幸福。时间长了,两人之间产生了深深的感情,2001年2月14日情人节那天,他们高高兴兴地登记结婚了。

张连娜28岁,比何奉柱大两岁,她结过婚,还有一个女儿。她老家在附近的碱厂镇。1997年,经人介绍,她与栾成金认识。栾成金人长得高大英俊,为人处事也挺周到,两人很快就结婚了。婚后,她才发现栾成金嗜酒如命,喝醉了就打她。在孩子两岁时,她实在受不了丈夫栾成金的毒打,答应了栾成金的全部条件,不要家庭财产和孩子,与栾成金离婚了。

张连娜与何奉柱结婚那天,栾成金喝得醉醺醺地闯到举行婚礼的饭店,手里拿一把剜山菜的剜刀,在鞋底上抹来抹去,吵吵着要“会一会”何奉柱。张连娜忙把何奉柱藏到厨房里,嘱咐他:“天塌下来你也别出来,出来会出人命的。”然后,她跪在地上哀求栾成金。栾成金哪里肯听,到处寻找何奉柱。幸亏参加婚礼的亲朋人多势众,栾成金没有得手。后来有位亲朋把栾成金小时候练武的师傅请来,才把栾成金训斥一顿,领走了。亲朋们很替这对新人担心,生怕他们以后的日子过不安生,因为栾成金外号“栾四”,是田师府镇有名的混混儿。

婚礼被搅和了,张连娜感到很对不起何奉柱。洞房之夜,她愧疚地对丈夫说:“我是离过婚的,你不觉得吃亏”何奉柱望着给了他无数关怀和温暖的妻子,安慰道:“咱都成一家人了,不要这么说话。”

2002年元宵节前,张连娜去栾成金的母亲家里看望女儿栾晓。4岁的女儿躺在炕上不吃也不喝,见了妈妈,抬起头嗯了一声,泪眼巴巴。女儿的奶奶介绍说,半个月前,栾晓拉肚子,去医院开了点药,吃了也没好,后来又开始发烧,大便里带血丝。张连娜要抱孩子去镇医院,刚出院门,正碰上栾成金回来,他二话没说,从张连娜手里一把抢过孩子,踢了张连娜两脚,骂道:“你个臭,你不是有能耐离婚吗孩子是死是活不用你管。”张连娜知道,栾成金是想用孩子来折磨她。

夜里,何奉柱醒来,发现妻子坐在炕沿上默默流泪。他坐起来安慰张连娜:“栾成金是栾晓的亲生父亲,还有孩子的奶奶,你不要太着急了。”张连娜一头扑到丈夫怀里,呜呜地哭着说:“你不了解栾成金,他不是人,是个狼呀。孩子的死活他哪里放在心上,他是想用孩子折磨我呢。”何奉柱说:“他可能是跟我赌气,明天我去求求他。”张连娜一听,急了:“那万万不行,栾成金说动刀就动刀。”

全文阅读

外派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该案合同是雇佣合同,还是中介合同?

1999年6月24日,甲方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公开招聘建筑工人外派赴新加坡工作,与乙方崔某签订《雇佣合同书》并经公证。合同签订后,崔按约向甲方交纳出国代办费4?8万元人民币,随队去新加坡,由甲方驻新代表安排到新加坡一私人有限公司工作。崔工作8个月后该公司即无工可干,叫崔等5人外出打工,每人每月仍按约交保证金。崔在外打工又8个月后,新加坡公司却要求崔每月交400元新币保证金?比原约定增加了50元?,并另交200元新币押金,崔拒不接受。该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雇人将崔关押殴打致伤,并于11月18日将崔解雇。崔回国后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对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以自己并非用人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为中介合同,撤销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遂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二审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判正确,因为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与被告实际建立雇佣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实为中介合同;另一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是受原告派遣才去新加坡公司打工的,且被告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无法律根据。所谓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最本质的法律特征,一是居间合同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首部,开宗明义地阐明是为了原告“确保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顺利进行”;事实上被告也未与第三人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二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关系之中。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而本案合同内容并不是介绍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原告完全介入了应是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关系之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三是居间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找不出原告收取中介报酬的任何条款,却约定原告以劳务输出的组织者、管理者收取被告的出国代办费、各种应扣除的款项及收取前6个月的保证金等。四是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协议或契约。《合同法》设专章对居间合同予以规定,就是因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这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的“居间”或“中介”名称的任何合同,都不能认定为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

二、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的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这一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即不是法律规定认定为中介合同的根据。世界范围内的劳务输出,实际用人单位都不是劳务输出公司。若照此推论,所有外派出国打工仔与劳务输出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岂不都应认定为劳务中介合同?哪一条法律或法规规定,只要不是实际用人单位的当事人,其与外派出国打工仔签订的合同就是中介合同?二是“与被告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这一理由无事实根据。出国打工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建立,只能是依合同约定。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书》,从未与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被告是原告外派安排在新加坡公司工作的,并不是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合同而直接到新加坡公司打工的。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并不证明被告与新加坡公司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是原告“根据外方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工人”,这根本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原告为确保“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履行,才公开招聘工人并外派赴新,并不是受委托为其招聘。如是受委托,那原告应以新加坡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怎么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呢?三、本案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证明双方所签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雇佣合同书》除未约定原告自己的违约责任外,十分具体而又详尽地约定了乙方的条件、工作期间、工作职责、工资发放办法和待遇、收取乙方费用、约束乙方的其他条款、担保人责任共七大项42条。如“乙方在国外的合同雇佣期为24个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指定代表及管工的领导与管理”:“乙方工资由甲方扣除各种应扣款项后,于第二个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合同期满或非乙方原因提前回国,甲方付乙方回程机票费”:“乙方赴新后的前6个月,每月须缴纳350新币保证金,乙方期满回国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声誉和经济等蒙受损失严重,乙方及担保人最高赔偿额可达8万元”,等等。这些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约定,通篇没有一条、一款是中介权利义务的约定。此合同一审也认定为合法、有效,怎么是中介合同?虽然合同中有“新加坡公司为雇主”的约定,但原、被告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并未签字盖章,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也正是按此合同执行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否定或改变该案《雇佣合同书》的法律,性质。

四、认定该案合同是中介合同,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法院审理也认定,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被告无端被新加坡公司殴打关押,可依法在新加坡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而被其无端解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因未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而无任何依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责任。完全有合同根据、能够追究外方雇主责任的劳务输出公司,却因是中介合同被判不承担责任,利益丝毫未损,也就不会跨洋越海去追究外方的违约责任。如此判决,保护的实际是违约的外方雇主,而不违约的出国打工者合法权益却没有保护;如此判决,外方用人单位不论怎样违约,不论怎么损害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工也因是中介合同,既不能追究劳务输出公司的违约责任,又无根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违约责任。外派劳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在国内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此判决,外派劳工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能与外方用人单位发生任何矛盾纠纷,任凭外方雇主的恣意欺压、、蹂躏而不能有丝毫抗争。本案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雇主叫多交钱就得多交,要扣押金就得扣,不能有半“不”字,只能当牛做马,只能做外方雇主的奴隶而没有做人、做中国人的权利。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定“该纠纷已超出原、被告双方所签中介合同的范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严重性,已不仅仅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是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重大政治错误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地地道道的雇佣合同。如此认定不仅合法有

据,而且并不损害中方原告的利益,原告应根据“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依法追究新加坡公司的违约责任。

全文阅读

外派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 该案合同是雇佣合同 还是中介合同

1999年6月24日,甲方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公开招聘建筑工人外派赴新加坡工作,与乙方崔某签订《雇佣合同书》并经公证。合同签订后,崔按约向甲方交纳出国代办费4?8万元人民币,随队去新加坡,由甲方驻新代表安排到新加坡一私人有限公司工作。崔工作8个月后该公司即无工可干,叫崔等5人外出打工,每人每月仍按约交保证金。崔在外打工又8个月后,新加坡公司却要求崔每月交400元新币保证金?比原约定增加了50元?,并另交200元新币押金,崔拒不接受。该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雇人将崔关押殴打致伤,并于11月18日将崔解雇。崔回国后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对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服,以自己并非用人单位,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书》为中介合同,撤销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遂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二审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判正确,因为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与被告实际建立雇佣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而非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雇佣合同实为中介合同;另一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是受原告派遣才去新加坡公司打工的,且被告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无法律根据。所谓中介合同即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最本质的法律特征,一是居间合同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首部,开宗明义地阐明是为了原告“确保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顺利进行”;事实上被告也未与第三人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二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关系之中。居间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而本案合同内容并不是介绍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而是原告完全介入了应是被告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关系之中,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三是居间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而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找不出原告收取中介报酬的任何条款,却约定原告以劳务输出的组织者、管理者收取被告的出国代办费、各种应扣除的款项及收取前6个月的保证金等。四是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所谓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协议或契约。《合同法》设专章对居间合同予以规定,就是因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这就是说,没有法律规定的“居间”或“中介”名称的任何合同,都不能认定为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

二、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实为劳务中介合同”的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实为中介合同”主要理由:一是“原告并非实际用人单位”,这一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即不是法律规定认定为中介合同的根据。世界范围内的劳务输出,实际用人单位都不是劳务输出公司。若照此推论,所有外派出国打工仔与劳务输出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岂不都应认定为劳务中介合同?哪一条法律或法规规定,只要不是实际用人单位的当事人,其与外派出国打工仔签订的合同就是中介合同?二是“与被告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新加坡公司”,这一理由无事实根据。出国打工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建立,只能是依合同约定。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书》,从未与新加坡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被告是原告外派安排在新加坡公司工作的,并不是被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合同而直接到新加坡公司打工的。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并不证明被告与新加坡公司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是原告“根据外方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工人”,这根本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与新加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原告为确保“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履行,才公开招聘工人并外派赴新,并不是受委托为其招聘。如是受委托,那原告应以新加坡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怎么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签订《雇佣合同书》呢?三、本案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证明双方所签合同是名符其实的“雇佣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雇佣合同书》除未约定原告自己的违约责任外,十分具体而又详尽地约定了乙方的条件、工作期间、工作职责、工资发放办法和待遇、收取乙方费用、约束乙方的其他条款、担保人责任共七大项42条。如“乙方在国外的合同雇佣期为24个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指定代表及管工的领导与管理”:“乙方工资由甲方扣除各种应扣款项后,于第二个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合同期满或非乙方原因提前回国,甲方付乙方回程机票费”:“乙方赴新后的前6个月,每月须缴纳350新币保证金,乙方期满回国后,甲方在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因乙方原因,使甲方声誉和经济等蒙受损失严重,乙方及担保人最高赔偿额可达8万元”,等等。这些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约定,通篇没有一条、一款是中介权利义务的约定。此合同一审也认定为合法、有效,怎么是中介合同?虽然合同中有“新加坡公司为雇主”的约定,但原、被告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并未签字盖章,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也正是按此合同执行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根据,否定或改变该案《雇佣合同书》的法律,性质。

四、认定该案合同是中介合同,出国打工仔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法院审理也认定,被告在外打工期间无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被告无端被新加坡公司殴打关押,可依法在新加坡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而被其无端解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却因未与外方雇主签订劳务合同,而无任何依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责任。完全有合同根据、能够追究外方雇主责任的劳务输出公司,却因是中介合同被判不承担责任,利益丝毫未损,也就不会跨洋越海去追究外方的违约责任。如此判决,保护的实际是违约的外方雇主,而不违约的出国打工者合法权益却没有保护;如此判决,外方用人单位不论怎样违约,不论怎么损害中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工也因是中介合同,既不能追究劳务输出公司的违约责任,又无根据追究外方雇主的违约责任。外派劳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外、在国内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此判决,外派劳工不论在什么情况都不能与外方用人单位发生任何矛盾纠纷,任凭外方雇主的恣意欺压、、蹂躏而不能有丝毫抗争。本案被告在新加坡公司打工,雇主叫多交钱就得多交,要扣押金就得扣,不能有半“不”字,只能当牛做马,只能做外方雇主的奴隶而没有做人、做中国人的权利。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被认定“该纠纷已超出原、被告双方所签中介合同的范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错误的严重性,已不仅仅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而且是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重大政治错误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地地道道的雇佣合同。如此认定不仅合法有

据,而且并不损害中方原告的利益,原告应根据“所签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依法追究新加坡公司的违约责任。

全文阅读

55岁阿姨打工是劳务雇佣还是劳动合同? 等

55岁阿姨打工是劳务雇佣还是劳动合同?

问:我姓张,女性,今年55岁,两年前到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后勤工作,企业给我发了两个月的工资后就再未发放过任何工资福利。今年年初,我以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我又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足额发放我应得的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解除我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上个月,法院审结案件:法院认为我到公司工作时已满50岁,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据此,法院没有支持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只是判决企业支付我劳动期间的报酬及相关依法拖欠利息。

企业方面则辩称,我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我2个月,已将这2个月的报酬结清。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超过了50岁就一定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您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和企业之间只能成立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关系不成立,就不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而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务雇佣关系也不允许拖欠劳务报酬,所以您可以获得报酬补偿及拖欠期间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针对这两条规定的差异,理解不一。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理解,劳动者一旦达到退休年龄,就必然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条件,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理解,也可以反推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能成立劳动关系,换言之,就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差异,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某些地区(如广东省)的高级法院已明文解释,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成立劳动关系。有些地方法院也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认定达到退休但未享受社保或退休金的人员与新的工作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笔者本人也更倾向第二种理解。

全文阅读

Airbus和中国西北工业大学将共同开发3D打印技术合作

Airbus 和中国西北工业大学将共同开发3D 打印技术合作

来自欧洲的 Airbus跟中国西北工业大学,就共同开发雷射立体成形技术(一种雷射 3D 打印技术)签订合作合约。在合约底下,西北工业大学会负责用上述技术来制造出 Airbus 所用的钛合金零件(测试版)。他们指出利用 3D 打印技术来生产飞机零件的话,不但有减省成本的潜力,零件的重量更可以比用传统方法生产出来的轻最多 55%;如果Airbus 能做到的话,得益者便不只有他们自己,还有航空公司们可以用更轻的飞机载更多货物,或是在同样的载重量下省下更多燃油。

新一代智能遥控器让智能设备贴近生活

下班到家,只要进了门手机连上家里的WiFi,电视就会自动打开到预设频道,背景灯打开;上班出门,客厅的功放机顶盒电视机自动关闭,窗帘自动拉上;想看电影了,拿出手机按一下,功放、投影自动开启,幕布降下窗帘关闭,灯光暗。Broadlink RM2是一款全向红外/射频遥控转WiFi的产品,简单的一键配置联网,一个智能遥控器就可以把客厅里所有的红外和射频遥控器收录到手机,随时随地控制。

Facebook简直土豪,无人机部署无线网络

如今,互联网服务显然早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不可一日或缺了,但是,世界上至少还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约50亿)还享受不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这无奈的现实,终于让拥有全世界最多用户的社交巨头Facebook看不下去了!日前TechCrunch报道称Facebook打算并购太阳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商Titan Aerospace,有意利用Titan的无人飞行器覆盖没有网络连线的地区,Facebook收购的目的是将这些无人机部署为移动的物联网接入基站,为未覆盖网络的地区提供免费无线网络。

食物扫描仪现世

这款名为TellSpec 的食物探测仪,科技含量那是杠杠的。它能探测出食物的成分,热量,过敏原,化学成分,营养成分等等。当然这依托于背后强大的云端数据库。譬如你今天吃了个内置花生酱的巧克力,你把成分上传数据库,下次有童鞋扫描同样的产品,手机就会提示你小心花生过敏,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吃的是黑作坊黑商贩的食物啦。

全文阅读

打造协同合作交流平台,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摘 要 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遇与困难并存,用心打造专职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之间的协作交流平台,构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但各自职责如何进行划分、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如何发挥最大作用等方面的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辅导员 班主任 导师 职责 协作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Create a Collaborative Platform to Build a New

Pattern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TIAN Xin, YANG Tongyu

(Guizhou Commercial College, Guizhou, Guiyang 550004)

Abstract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opportunities and difficulties exist, the intention to create a collaborative platform for full-time counselor, a professional teacher, mentor between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to build a new pattern of college students have a huge advantage in terms of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But how to divide their duties, collaborative working mechanism of how to play the biggest role in other aspects of the issue is also worth further exploration.

全文阅读

公路工程成本监管以及调控

工程项目成本打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运用必然的手艺和打点手段,对出产经营所耗损的人力、物力和费用进行组织、实施、节制、跟踪、剖析和查核,实时更正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误差,把各项施工费用节制在方针成本规模内,以保证成本方针实现的一个系统过程。在企业各项打点工作中,成本打点工作具有相当主要的计谋地位。因为,公路施工市场根基属于买方市场,在施工手艺、工程质量都不存在很年夜差距的企业之间,价钱是抉择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首要身分,即所谓的成本事先计谋。是以,良多企业不得不把成本作为抉择其保留的最主要的身分来看待。若何进行成本打点就是本文要说明的问题。

一、公路工程项目成本打点现状剖析

此刻全国公路施工项目有不少呈现吃亏的,连系笔者的工作经验,认为这其中既有客不美观方面的身分,也有主不美观方面的身分。

(一)公路工程项目成本打点中客不美观方面存在的身分

1.投标压价。虽然基本投资规模不竭扩年夜,但因为国家压缩基建投资规模,其他建筑行业纷纷转向,导致路桥施工使命不丰满,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中标,不惜压低工程标价以求中标。

2.物价上涨。材料市场铺开以来,通顺环节和通顺渠道增多,层层加价,形成连锁涨价。工程标价原本就低,材料价钱的不竭上涨找不到合理的抵偿路子,这直接造成公路工程项目成本的增添。

(二)公路工程项目成本打点中主不美观方面存在的身分

1.成本打点意识亏弱。施工企业高层率领者对成本打点工作正视不够,做出各类经营抉择妄想较为感性,缺乏理性,成本费用方面身分考虑较少;企业职工不关心出产成本,施工中材料、机械等华侈现象较严重。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