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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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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通知

我县自年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以来,极大地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患病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从而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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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明星”截留21万元救命款

他是1998年的抗洪英雄,曾为了救助患自血病的儿子而下跪乞讨感动全国,被誉为“爱心父亲”。可他成为了红十字会小天使基金的志愿者“明星“后,却因诈骗基金会善款站到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抗洪英雄遭遇致命梦魇

出生在河北省一个贫寒农村家庭中的马书军,自小就历经磨难:父母离婚,没钱上学的他辍学在小煤窑打工。但他的命运在当兵后发生了转折。

1996年,时年18岁的马书军应征人伍走进了军营,循规蹈矩地过着军营生活。1998年,百年罕见的大洪水向荆楚大地袭来。连队赶赴武汉灾区开展抗洪抢险工作,马书军决定豁出去拼命一博,不指望立功,只为不枉白吃国家几年饭。

于是,哪里危险马书军就往哪里赶。他那拼命三郎的形象被记者拍摄下来并上了1998年抗洪纪念画册。马书军很快就成了名人,以英雄形象出现在多家媒体上。在连队大会上,领导专门表扬了他,班里的兄弟们也称赞他为英雄。这是马书军生平第一次享受被肯定和夸奖的荣耀。

名人带来的效应还远不止这些。他身穿橘黄色救生衣飒爽英姿的形象,吸引了不少女孩,她们给他寄来了爱慕书信。马书军最中意的是一个叫曹玉姣的女孩。

一年后,马书军复员后与曹玉姣第一次正式见面。时年18岁的曹玉姣正在武汉市打工。漂亮可人的曹玉姣让他一见倾心。两人很快就结婚了。曹玉姣在厂里打工,马书军应聘在一家公司当保安,小日子过得温馨甜蜜。没过两年,曹玉姣生下了儿子马骁帆,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但阴霾正悄悄逼近这个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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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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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大病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导致生活更加困难问题,区政府决定开展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原则:坚持治病助困、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实现救助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大病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救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救助专项资金来源:区送温暖领导小组每年从送温暖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万元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接受社会各界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四条救助对象:本区范围内现已关停并转的原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中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员。

第五条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1、门诊病人:指患有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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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救济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等特殊困难群体,设立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新区公共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用于新区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力筹措治疗费用或治疗后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仍负担过重的补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区财政根据本地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除省市政策规定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之外的,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捐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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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县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平稳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特困居民是指享受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以下称城镇低保)待遇和因病致贫的城镇居民。

第二条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机构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特困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镇低保对象患病住院的;

(二)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造成基本生活标准在贫困线以下的;

(三)突发性疾病(如意外伤害等)或重大疾病(如白血病、骨移植、癌症等),因支付高昂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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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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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家庭救助实施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资金来源;救助程序;救助管理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对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收的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按照省、唐山市规定,由“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费和高中、大学的救助费由市财政资金解决、低保家庭中的学生每年9月份凭低保证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救助,填写《*市贫困生救助金申请表》,经学校、乡镇教育办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结合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专科贫困大学生,持院校录取通知书向原高中学校递交书面申请、非低保家庭的特别贫困学生每年9月份向所在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教育办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每年9—11月集中办理一次,由市教育局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单位要建立贫困生档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确保所有特困学生都能纳入救助范围、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将资金全部用于贫困学生救助,切实把这一惠及百姓的好事办实、办好、各有关单位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以虚报、伪造、优亲厚友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骗取的救助金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学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贫困家庭学生实施救助。

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学生。

(二)因父母下岗、家庭遭受临时灾祸、疾病及其它原因而造成特别贫困家庭中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困难学生:小学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300元;初中期间,在免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的基础上,每学年补助生活费400元;高中期间,每学年救助2000元;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考入本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考入专科学校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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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镇生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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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第一条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类救助、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对象中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或因常年患病,未享受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救济救灾措施过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四)因意外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火灾等意外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伤病,经相关政策救助过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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