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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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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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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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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办法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办法

为完善民主竞争机制,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加快选举工作进程,根据上级要求,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倡、鼓励选民通过自我推荐的形式参选村委会候选人,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向村民选举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作为第十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选,供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选择。

2、没参加自荐的选民与自荐人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会成员候选一定要保证选民另选他人的权利。

3、自荐受理时间、地点应与选民名单一起对外公布,自荐受理时间均选民证发放之日起3天内,办理自荐申请时,选民应持参选证,到指定地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申请,领取新一届村委会任期目标和申请书并签字。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报,报并合格,并且自荐人按要求及时递交书面竞职打算后,在村张榜公示2天,没有按要求递交书面工作打算的视为自动放弃,名单不予公布,选民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2日内予以解答或纠正,自荐人选名单口口口口改,以须重新张榜公示。

4、口口确定为自荐人选的选民,不得接受其他选民的委状,口口口口在预选前违背自荐承诺或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取消其自荐人选资格。

5、本办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参加自荐的选民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村委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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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法。

[仲裁范围]

第二条家庭承包方式发生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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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证明书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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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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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民房建设管理通知

一.规划区内翻建房屋审批

1、拟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员状况、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的具置和间数、层数、有无邻里用地纠纷等内容。

2、村里召开村、支两委会议,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条件附后)。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3、村、支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公示3天,村民无异议的,填写《县村镇建设报批表》,并附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报乡建管所。

4、乡建管所在接到上报的《县村镇建设报批表》申请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在报批表相应栏内填写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

5、乡政府审批同意后,乡建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6、申请人持《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到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7、申请人持《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国土所核发的准予建设用地手续、施工方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及施工合同到乡建管所申请放样并缴纳建房保证金1000元,城南、城北沿街商住户缴纳保证金2000元,此时方可建设房屋(民房标准要求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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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第10期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

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人李某系该村村民,在第二次土地延包时获得1公顷承包地,2002年申请人的妻子病故后,申请人去儿子家,然后将房子卖给被申请人王某,并且经过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1公顷承包地转让给了被申请人王某,在2004年核发经营权证书时,被申请人王某承担了应缴纳的税费及应摊的劳务。而被申请人分得的承包田因户籍迁出而收回。现在申请人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王某返还二次延包时分得的1公顷承包地经营权,并撤销被告申请人的土地经营权证书。

裁决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庭审、双方举证、仲裁庭合议,裁决如下: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土地权证书、返还1公顷土地经营权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王某享有这1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有些农民办事随意性很强,依法转让土地后又反悔,但为时已晚。履行了法定程序,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承包地,是不能再要回来的。在当今法制社会里,人们要学会依法办事。这起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经济上都受到了损失,也浪费了很多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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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发展,强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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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农”工作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权益意识的增强以及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本文结合社会实际调查仅就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产生的纠纷调解与仲裁的相关事宜,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法律的实用性,以及如何实现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见解,供商榷。

一、关于农村中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相关工作及问题

(一)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不合法

1.有的县或不设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常务副县(区)长兼任,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没有或少于成员的1/2;2.主任、副主任不是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府任命;3.应由仲裁委主任处理的工作,责权不明。有权的不办案,办案的说了不能定案。仲裁员的素质能力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程序性工作运行不规范

1.在仲裁庭的组成上,没有经过所有成员共同选定出首席仲裁员,而是各自选取了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无法选定,则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进行程序的指定。而是全部指定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人员承担仲裁任务;2.在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上,不是按申请条件审查办理,而是行政部门领导依据情况决定要求仲裁机构办理;3.在回避的问题上,在开庭前未示明,记录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

(三)必要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

1.村组做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出席参加;2.没有将不是被告的土地纠纷当事人的所属的村委会追加为第三人。不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为了依法解决问题,做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不是被告人的应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3.在发生村民委员会或着村民小组与他人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是村民委员会或着是有着相对独立的财产的村民小M。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的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参加诉讼的应列明提讼的相关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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