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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现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意义在于,能够促进市场自我对冲机制的形成,使得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空间增加。同时,也为进一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酝酿20余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市场长久的期盼中应声落地,可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2014年12月1日,央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差别费率,最高偿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经历了漫长时间表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要保大弃小、去粗存精。
保多数储户,弃银行利润
《意见稿》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笔者了解,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央行根据2013年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这一限额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但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未来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更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并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除了这部分存款外,遭受直接“打击”的可能是商业银行。专家认为,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相当于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通行限额的2~5倍。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然存在,存款得到保障后,储户更关注存款利率,这可能造成经营稳健的银行被挤出。
有业内人士预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在利润方面,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工行、建行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
摘要:基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从博弈论视角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博弈
一、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它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在于从国家隐性全额担保转换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都是在政府的庇护之下运作。政府的过多保护与干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难以消除,比如,巨额不良贷款的产生等。如今,我们大刀阔斧地进行金融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对银行的影响。如果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对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充分重视,无疑将是重回老路,商业银行有了存款保险机构这一变相的“政府保护”,重新具有了进行风险投资的“动力”,化解不良资产将遥遥无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博弈理论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风险模型可细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人选择行动,“自然”选择“状态”,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银行在贷款发放中审查不仔细,造成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形成不良资产,存款保险机构所能观测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资产,而无法确认银行是否有违规操作。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即签约后,“自然”选择“状态”,人根据观察到的自然状态选择行动。委托人只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行动的结果,而不能观测到自然状态,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业负债率较高,银行己知晓,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业一旦成功,获利颇丰,仍然对其放贷,结果造成贷款沉淀,不良资产形成。存款保险机构可观测到银行的贷款行为,但无法知晓有关企业的信息。
[摘 要]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背景、基础和作用以及美国和同处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印度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现状,对于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风险;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基金;逆向选择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利益,特别是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对商业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所吸纳的存款提供保险所需要的一系列保障和管理措施等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破产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存款保险制度是当今大多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有效防止挤象,同时加强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银行的处置能力。
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
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最早,也是运行机制最为完善的国家,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或多或少借鉴了美国。1930~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大批银行纷纷倒闭,虽然采取了银行休假和重组融资公司借款等手段来应对存款人挤兑,但收效甚微,银行体系濒临崩溃,存款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人们对银行失去信心,存款保护方案最终又旧事重提。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建立了第一个存款保险机构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有权对申请成为会员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及核查,FDIC被授予的另一重要权力,是对出现问题而发生支付困难或濒临倒闭的会员银行进行处置,包括进行救助、接管,促使并购乃至实施清算及对被保险存款进行偿付等等。”美国财政部和12家联邦储各银行提供了大约28.9亿美元的启动资金,形成了覆盖全国范围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稳定其金融系统。
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危机带给美国一个深刻教训: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对于参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出台,打破了保障对象的“属地原则”,规定FDIC不再受理外国银行在美分行参加保险的申请,并将保险费率与风险挂钩,规定从1993年起执行0.23%~0.31%的差别费率。此外,规定FDIC是所有参保银行与储贷机构的辅监管者,对所有被保险金融机构具有补充检察权,在该权力下,FDIC可以对所有被保机构每12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以弥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在早期预警和处置方面的缺陷,及时纠正有问题的参保机构。2006年美国又对存款保险进行改革,将特定退休金账户的保险上限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并且从2012开始根据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届时每隔5年由FDIC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根据通货膨胀率决定是否提高限额;将银行保险基金与储蓄协会保险基金合并为存款保险基金以统一保费,费率;取消0.23%的最低费率等一系列措施,增加了FDIC的灵活性。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摘 要:本文论述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状况,并且在金融业逐渐对外资开放,竞争日益加剧,优胜劣汰,市场化风险可能越来越暴露的大环境下,提出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八个问题,涉及到银行破产谁来兜底、保费费率如何决定,通过分析以上列出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和启示意义。
关键词: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费率
迄今可知,存款保险制度是最早建立在20世纪年代初的美国,在经历了20余年的争论和许多个州的存款保险体系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而失败后,最终在1993年的经济危机爆发时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现在它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
我国已加入WT0,在中小规模的存款金融机构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大多数银行经营不善而造成巨额损失和相应的资产质量问题的今天,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是从要真真切切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出发,我国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我国的高效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即使没有建立相对完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政府一直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相当于,不管何种金融机构出现了风险,最终都还是要政府来买单。与美国所采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一样的是,这种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是涉及和覆盖了绝大多数的银行存款数额,另外,存款保险的“保费”需要从纳税人那里统一筹集来的。
目前来说,虽然全世界上已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各个国家建立的原因是不一样的,要想真真做到保护我们小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又要来避免可能存在和要发生的系统性危机并非易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国家,成功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不多见的,从国际实践来看,高效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存款保险制度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即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存款保险制度中与我们切身相关的一些问题还是急需探讨和解决。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政府或金融主管机构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持金融机构的稳定运作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由专门的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对参加投保的金融机构定期收取保费,在投保成员机构遇到资金困难或面临危机即将倒闭时,由专门存款保险公司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支付必要的保险金的一种制度。
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且被普遍认为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因各国经济发展历程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是,就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和稳定金融秩序等方面,存款保险制度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被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种种迹象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如箭在弦。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时至今日该梦想仍未实现,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参与的银行根据吸收存款的规模及承担风险的大小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费,形成存款险基金。当银行发生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向储户兑付存款损失,保护储户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看似能够维持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一直饱受争议?综合各方面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是引起道德风险。从存款人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导致存款人忽视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担忧,降低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诱使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高而潜在收益大的投资活动,从而提升了银行的风险。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也可能导致监管者轻视风险程度,忽视金融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未增强市场信心。从国外的情况看,虽然全世界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它的存在并未避免银行危机的发生,在涉及重大破产案例时,仍需政府出面提供隐性担保。从国内的情况看,虽然我国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和银行改革的实践看,实质上是采用了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如果建立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势必会降低储户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信心。
三是实际作用有限。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大型商业银行的数量少但规模大,造成银行体系的集中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大数原理为基础的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性。简单地说,即便存在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完全依靠存款保险基金解决大银行破产清算的问题。
四是银行积极性不高。从大银行的角度来看,依靠自身的资产规模,适当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从小银行的角度来看,缺少了政府的隐性担保,会使公众认为“政府抛弃了他”,引起储蓄资金从小银行向大银行的转移。
五是削弱银行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按照比例缴纳保险金,相当于额外增加了准备金要求,削减了商业银行的运营资金规模,势必影响到其业务和利润空间。在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银行监管标准的大背景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削弱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是引发监管重叠。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银行有监督权限,而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权已完全赋予了银监会,其职责范围覆盖了全部的银行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如果仍以监管部门的角色出现,势必引发监管职能和权限的重叠,降低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成本。
近20多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浪潮此起彼伏,严重危及了各国的经济与金融安全。据统计,在此期间,全球约有93个国家发生了112次系统性银行危机,46个国家曾经51次濒临银行危机边缘。大规模银行危机的扩散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且造成的损失惨重,例如,1997年发生在泰国和韩国的危机导致的财政开支总额超过了GDP的30%,印度尼西亚的预算开支则接近GDP的50%。当危机传播至银行部门之外时,银行体系缺陷会引发民众对国内其它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进而全面引发金融危机,这不仅极大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的剧烈震荡。
何为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银行危机引发经济体系崩溃的可能性,限制危机的破坏性和财政开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调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特别程序、对银行的审慎监管以及来自国际组织(如国际基金组织等)的紧急援助等一系列缓解危机破坏性的金融政策。在这些金融安全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最近30年以来提供存款保险保障的国家数目几乎翻了3番。1994年,存款保险被纳入新成立的欧盟单一银行市场体系。今天,绝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存款人保护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向其交纳保费,一旦存款性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损失赔偿,通过保险机制的运作来保障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以避免发生因少数银行破产倒闭而导致大规模的恐慌挤兑现象,从而达到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目的。虽然所有国家都设有金融安全网,但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保险金额的规定可以使政府将来对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人承担的义务有一个上限,同时,提供存款保险使得政府有权力及时干预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相关事宜的处理,保护无辜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出现了金融动荡不安的形势,也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例如,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为了应对1997年的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存款实行了一揽子保险。20世纪90年代后,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始在一些经济转轨国家和非洲国家迅速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相联系,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于存款保险赔付金额,就有无限额赔付和严格的赔付额限定之分。墨西哥、土耳其承诺100%存款的全额赔付,而智利、瑞土和英国只承保部分存款损失额。虽然,许多国家存款保险承保的存款也包括外币,但大多数不包括银行间存款。除了限定最高赔付额,有些国家还要求存款人对账户里的部分存款额进行“共保”,如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等,实行共保条款的国家相对较少,但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所采用。
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采用事先征收制,保险基金通常来自政府和银行。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损失风险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准备金储备,银行一般要根据其所吸收存款的全部或大部分按比例缴纳保费。近年来,有些国家也开始采用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程度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提高年保费对银行风险等级的敏感性。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市场纷纷开放,我国也在2001年加入WTO,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原来的一些金融体系格局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风险控制,而我国在对银行的安全屏障设立中显示出的问题越来越大。在这种环境下,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所起的作用出现局限性,形势迫切需要我国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显性;金融稳定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投保的存款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对存款进行保险。当存款机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破产时,存款机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张安全网。银行体系有其脆弱性,其中一个表现方面是危机在体系内极易扩散。因此为了防止一家银行倒闭使存款人对整个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而发生金融恐慌和经济危机,存款保险制度日益成为各国金融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国的金融体系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治理结构划分,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分为政府机构、私有化机构和官方与私人混合体。其中,由政府出资组建存款保险机构的称为政府机构,私有化机构是指投保银行共同组建,而没有政府的援助,当银行出现危机的时候,该机构出面帮助。按照存款机构的加入方式划分,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型是指投保已被纳入法律,存款机构必须参与投保。而自愿性是指存款机构投保与否不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行和随机性。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额度划分,可以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全额保险和承保限制的保险。全额保险是对存款机构的所有存款进行保险,限额保险是对存款有保险的最高上限。
二、我国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