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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它们很有可能将存款保险的成本转嫁到存款人身上,从而使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初衷被削弱
银行突然宣告破产,存在银行的钱
可能“一夜蒸发”,这是令存款
人最为担心的事。不久后,或许这种事就有解决的办法了:一种叫做“存款保险”的制度即将出台。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表示,银监会将抓紧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他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设施,同时使金融机构有正常的退出机制。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机构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须向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额的存款。可以说,存款保险实际上是为危机银行“买单”,至今,全球已有12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可能带来道德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件,国家实际上扮演了“救火队长”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如资金的筹措可能存在困难;金融机构之间无法开展公平竞争;银行对存款人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等。
更主要的是,随着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及外资参股后,国家的隐性担保将使非国有股东获得隐性收益,同等国民待遇也会增加外资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既可让其他股东分担一些保险成本,也可降低因开放带来的系统风险。在此背景下,将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变为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俗点讲,“存款保险”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这些投保银行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某家银行出现破产倒闭等事件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对存款个人予以赔偿,并依法参与或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其实,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成两类——隐性保险和显性保险。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而一旦银行出现了风险,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也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银行安全性至高无上的原因。
然而,从2007年开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高层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是为什么?其实,政府的用心是好的,一个国家银行体系的稳定是国家经济乃至社会稳定的基础,虽然目前中国的银行业整体的运行是相对平稳的,但是潜在的金融风险是不容忽视的。6月底,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大幅飙升,给银行业敲响了警钟,也让中国的投资者坐了一回“过山车”。7月,贷款利率下限放开,则表明中国高层坚定不移的要走银行市场化这条道路。
市场化意味着竞争,意味着优胜劣汰,也意味着银行业不再是“万无一失”。以美国为例,美国银行在市场化后,从1980年开始,众多的小银行开始倒闭。1987年到1991年,平均每年有200家银行倒闭。在危机到来时,大银行的厄运也不可避免。2008年9月,受次贷危机的影响,有着119年悠久历史的美国最大储蓄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也轰然倒塌,当时这家银行拥有3070亿美元的资产和1880亿美元的存款。这就是市场化所带来的冲击。
所以,就中国目前的金融改革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成显性担保,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意义显然重大而深远。这是从国家层面出发的。那么对个人投资者甚至是高端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这一制度的建立又有怎样的意义呢?央行的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的7月底,国内银行的存款总额达到了100.65万亿,其中居民存款的总额达到了44.88万亿。面对如此庞大的规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怎么走呢?
从世界上有过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74个国家来看,中国必然会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四大行和农村信用社也都在其列。会针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存款保险机构建立后,将会设立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于存款人的存款将会从全额担保过渡到限额担保。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银行的存款超过了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同样不会被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之内。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这个考量出发。对于更多的个人投资者而言,制度的出台,倒是一个警钟——今后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像自己家的保险柜那样安全了。
“一年以后,等我做完这件事,你再采访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以独特的方式向《财经》记者证实了“这件事”:中国将建立储蓄存款保险制度。
“这件事”也在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李扬处得到了印证:央行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势必建立。
此前,一份由原央行监管二司牵头,综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英国Maxwell Stamp咨询公司、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建议的报告――《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已上呈国务院。报告声称,“在经济稳定和银行体系稳定的情况下,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在处理少数银行的倒闭事件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安全网的功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这些建议单位的分报告分别对“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预警系统”“中国居民储蓄分布状况”“美国、欧盟储蓄保险制度”等进行了研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英国Maxwell Stamp公司所提交的报告更对如何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完整的建议(参见辅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框架》)。
作为一项旨在稳定银行体系的制度,早于1829年就在美国诞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如何在中国“出生”?
动议的由来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提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魏加宁博士告诉记者。
中国自1992年下半年起出现的经济过热和金融秩序混乱,暴露出中国银行体系在安全性和流动性方面存在巨大风险,这种风险在局部挤兑事件中一度变为现实。尔后,虽然中国宏观经济实现软着陆,但金融体系的风险并无减弱之势。特别是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此前该行已频繁陷入储户挤兑危机,国务院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抵御风险,后来又由中国工商银行托管该行全部资产负债。由于公众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信任,这场危机才未继续蔓延。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迟迟未能建立起来,原因主要来自于国有银行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魏加宁博士说。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躺在隐性的国家信用全额保险上面,态度不积极;另一方面,在银行监管部门中,有人担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道德风险。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历时十余年的研究和设计,至今仍没有出台的时间表。这是幸还是不幸?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历时十余年的研究和设计,至今仍没有出台的时间表。在此次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央行呼吁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安全网”,并于近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加快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的相关材料。但在国务院有关会议讨论时,此案再度遭遇一些质疑。
时穷见节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缴纳保费,一旦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防止因单个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风险扩散。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意义日渐显现。以美国为例。自2007年起至今年8月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先后接管并处置倒闭银行共计109家,却没有因此导致社会动荡。
“后危机时代”对金融监管的反思中,也肯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今年6月27日,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联合了《有效存款保险核心原则》,强调当前显性存款保险已经取代隐性保障制度成为各国政策制定者的选择。“存款保险可以明确当局对存款者的责任,提升公众信心,控制银行倒闭的处理成本,并为处理银行倒闭提供明确的程序。”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业仍由政府提供着隐性担保。遇到金融机构经营失败,便由央行以再贷款埋单。至今中国未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的有关法规,而央行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在2005年便超过了2万亿元(详见《财经》2005年第15期“细解央行再贷款”)。有专家指出,央行以再贷款方式救助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不但带来道德风险,也会增加基础货币供应。如果以这种方式提供的救助规模很大,理论上可能带来严重的通货膨胀预期,造成经济金融不稳定。
存款保险进入中国决策层语境时日已久。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即言明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项工作正式进入启动阶段。国务院明确要求央行提出可行性方案。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多种迹象显示,延宕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出台。
“我想现在条件基本上成熟了,可以考虑抓紧出台。”央行副行长易纲日前在接受中央媒体集体采访中表示。他透露, 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相关方案。
《财经》记者了解到,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组由央行牵头,包括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等部门在内。目前相关部门已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理念达成共识。在方案确定并经过中央政府批准后,有望在近期推出。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系的基础制度,它的建立将使目前国家对于存款隐性担保变成显性担保,更有利于对储户的利益保护和金融稳定。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也将确立,这就为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的放松创造了条件。另外,中小银行也将因为制度保障,增强和大银行竞争的优势。 构建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延宕多年,这一机制早就纳入决策层的视野。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央行开始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以来, 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等部门, 对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论证, 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机制,相关部门组成的研究组也完成了方案的制定。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让这个进程延缓了下来。
前不久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在一位接近方案制定的资深金融专家看来,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联系在一起,是一个精准的表述。这是因为,过去十年,中国金融改革主要解决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并没有涉及准入和退出这两个重要环节。
一、我国存款保险现状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存款保险的现状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国家信用的担保。这一存款保险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维持了我国居民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信心,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对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因其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
首先,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风险和收益不相配比,银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国家帮助其处理经营风险的收益,这将使银行无视风险,而从事高风险业务,以期取得高额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着政府会对其存款保护的预期,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加大银行的道德风险。因而,现行的隐性存款保护方式破坏了金融领域活动参与者的风险承担机制,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高效、稳健运行。
其次,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信用担保是国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规模,这就给予了政府一个相机抉择的空间。相对于小银行,国有大银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这样,存款者在选择存款银行的时候往往会注重银行的规模,这势必造成银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竞争,抑制了新兴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
第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财政和中央银行负担,导致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影响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职能。政府救助问题银行,通常的办法有二:一是用财政资金偿付公众存款。但财政资金承担着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的重要职责,以财政资金弥补银行的支付缺口无疑会加重财政负担。二是中央银行增加货币供应量偿还银行支付缺口。但这会造成货币超经济发行,容易导致通货膨胀,有悖于中央银行实行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目标。
因此,国家信用担保这一隐性的存款保险方式,扭曲了对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阻碍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助长了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态势。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开的、明晰的、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业深化和发展关键时刻,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为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为利率市场化铺路,从而拉低中国银行业整体收益水平。
如果银行倒闭了怎么办?中国人似乎从来都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记得一位政治学教授告诉我,中国的银行不可能倒闭,因为政府兜底。但是,在不久的将来,这样的设想也许会被现实否定。
基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安全网制度——被定为“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在刚刚颁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对构建金融安全网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构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将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据了解,各有关部门已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险保率、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存款保险条例》已草拟完成,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就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进一步论证,经过行政立法程序后,将提交国务院审定后出台。
为市场化护航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制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
事实上,中国一直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探索,早在1993年已开始。是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随后,199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到2005年4月,央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做了一次详细的抽样调查,向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征求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日前,央行《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认为已基本成熟。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随着金融风暴的来临受到我国金融界的关注,在未来的金融改革过程中,必将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的设立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在投保形式、赔付方式和融资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存款保险投保形式融资方式赔付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金融改革也刚刚起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但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虽然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影响有限,还不足以令存款保险制度直接发挥作用,但是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面临的破产危机已经给我们足够的警示:我国要发展和完善金融,必须正视存款保险制度,将这一制度逐步列入金融改革的范畴。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倒闭时,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倒闭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作为保险的一个特殊品种,这一制度包括投保形式、赔付方式、融资方式等多个内容。作为我国金融新领域,我们有必要在这些方面逐个分析。
一、我国存款保险投保形式选择
存款保险的投保形式有两种:强制性与自愿性。强制性存款保险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所以比其他保险方案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但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力,同时存款人不能自由选择投保的数量。在两种方案的取舍上,首要考虑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目标,由于自愿性方案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保险,使得那些偏好风险因而风险更大的银行更愿意参保,而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搭便车”,投保银行总是有动力增大资产风险,这种逆向选择反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在我国,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方案更为妥当。
二、我国存款保险的融资方式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方面:一是政府或央行建立的风险准备金,二是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收入。关于保费收入的收取方式有两种:
最近,《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起航”。该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总计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这意味着如果银行破产、倒闭,那么储蓄存款也许不会得到全部兑现,这是人们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其实,多数情况可以通过变通解决,有三大建议值得借鉴。
提高认识,强化防风险意识
张先生对于投资理财比较保守,把大部分钱存在银行。可《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他有些坐不住了,因为如果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在限额内的储蓄存款会得到全额赔偿,限额外的则不能确定赔偿多少。张先生想,自己的存款在银行超过了限额,万一银行倒闭、破产,他超出的钱怎么办?可他存的基本是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会损失利息。那有怎样的万全之策呢?张先生又想,银行倒闭、破产不是那么简单的,应该多关注存款银行的动态,发现风吹草动,再提前支取也不迟。
安全提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银行一旦破产、倒闭,只保证限额内储蓄存款全额赔偿,对超出范围的不予保障,而现在多数存款人即使已经超出保障范围,也是定期储蓄存款。其实,大家不必惊慌,因为银行即使要倒闭也没那么简单。所以,存款人重要的是在思想上重视,要有防风险意识,如张先生一样多关注相关银行的消息、动态,通过行动控制储蓄存款风险。
注重实力,优先选择大型银行
对王女士而言,过去到银行参加储蓄存款,她不管银行大小,只要是正规的银行就可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把钱存在哪家银行就大有讲究。如果存款不多,那在赔偿限额内问题不大,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也会得到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那想要拿回来超出部分就是未知数。那以后存钱如何选择银行呢?王女士觉得,选规模大、有实力的银行肯定是正确的方法。
安全提醒:为避免超出赔偿范围外储蓄存款得不到赔偿,而即使在赔偿范围内能得到赔偿也会有繁琐的过程,这说明参加储蓄存款选择银行很重要。如果选择的是破产、倒闭几率小的银行,那这些麻烦几乎就可避免。实力雄厚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该是首选,一般来说,它们承担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破产、倒闭的几率会更小。建议存款人参加储蓄存款时,可选择大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
大额存款,多家银行分开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