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以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为基础,探讨电线制造企业加强存货内部控制建设的具体做法,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制造企业 存货 内部控制
电线制造企业的存货既有其他制造企业的共性,又有微利的特点,所以对存货的管控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以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为基础,思考了企业存货的内部控制建设。
一、电线制造企业存货的特点
电线制造行业是个“料重工轻”的行业,企业的原材料中铜丝占了成本中的60%~70%,耗用资源量大。首先铜丝需求频繁且多,向本地的供应商采购,货到付款期短,加上铜价波动较大,加大了资金需求量和成本控制难度。由于电线生产设备并非精密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废品,原材料和成品保质期短易老化,而且,电线制造企业为订单式生产,产品规格繁多,每种产品需要按客户的要求生产,一旦形成成品库存,就很难消化。由于存货价值占营运资金的60%以上,而且存货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众多,因此笔者选择存货作为内部控制建设试点。
二、存货的内部控制具体做法
根据董事会与领导层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对存货风险的重视程度,通过权力和职责分配(如部门架构与流程设置)改善内部环境,以提升员工胜任能力和道德诚信。
(一)目标设定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沉船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管理受到极大挑战。为贯彻《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广东海事局开展了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季活动,该活动针对夏季雷雨、台风等恶劣天气频发,船舶载运易流态散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概率加大,在辖区开展了多项有针对性的措施对船载固体散装易流态货物实施有效监管。
一线摸底,掌握辖区情况
广东海事局各级机构深入走访辖区易流态货物运输相关航运企业、装卸码头、理货机构,通过与广大货主、船东、船员、码头经营人举行座谈交流、安全宣贯会等形式,通报典型事故案例、辖区航行安全注意事项,督促港口企业、航运公司强化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并在此过程中详细了解码头经营、装卸作业、货物堆存、船舶概况、船员适任等情况,了解现场监管难点、搜集监管建议。经过摸底调查,对辖区船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情况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为进一步开展重点监管活动打下基础。
严把“三关”,确保“三适”
广东海事局在辖区范围内严格把好货物申报审核关、现场稽查关和出港签证关。做好“三适”则,即确保货物要适运、船舶要适装、码头要适靠。基层海事部门加强船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申报管理,审阅申报材料,核实易流态货物运输船舶所提交的船舶、货物信息,确保船舶适航、适装,货物适运,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禁止其进出港作业。
科技手段助力现场检查
各基层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增加岸线的现场巡查频次。现场检查船舶适航状态、积载情况、平舱以及货物遮蔽等措施,对现场检查船舶存在不满足安全航行的,禁止其离港,直至船方采取措施纠正并达到相关管理要求。采取现场巡查与电子巡航相结合的方式,利用AIS、CCTV、GPS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对船舶实施动态跟踪。将船载易流态货物安全监管活动季活动转入常态化管理,并结合广东局中小海轮整治、百日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采取高压态势强化辖区易流态化货物管控,逐步建立易流态化货物常态化监管机制。
借力地方政府,加强联动执法
摘要:存货对企业运营发展的影响非常重要,结合企业存货价值评估的重要性,提出现阶段企业存货价值评估工作开展存在的不足,并根据所提出的四点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存货价值评估完善的发展建议,包括提高评估重视程度、充分收集存货信息等,希望能够提高企业存货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关键词:存货;价值评估;存货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0.021
随着企业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的提高,现阶段企业利用综合价值评估来实现存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已经成为常态,在科学的存货价值评估体系下,企业能够准确制定存货管理计划,实现存货成本的有效控制,也体现现代企业管理战略中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企业存货价值评估重要性
存货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准确的了解企业的存货价值情况,才能够使企业开展相关活动,以提高企业的存货管理水平,所以综合价值评估工作是存货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企业通过相关信息,能够了解与存货管理发生联系的相关会计业务工作运行情况,使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财务运行情况的了解更加充分,总体来看只有在科学开展综合价值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企业才能够有效了解自身的存货实际运行情况,同时通过价值评估审计等工作的开展,了解企业现阶段资产评估工作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对企业综合发展水平的提高将产生帮助。
目前企业内部控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流程管理入手,阐述流程管理在内部控制中的应用。流程管理可以增强内部控制点的有效性,以避免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贯彻难,执行难”的问题和缺陷。
目前企业内部控制执行过程的缺陷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其构成要素包括五个部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等。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将上述五个要素进行组合,即可建立起符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员工行为准则、内部控制标准培训、工作程序准则、财务准则、电子资讯安全标准、公司的其他标准及政策等。
目前,许多企业单位已意识到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权利范围不够清晰明确、具体执行方法不详细、忽略跟踪检查方式、控制设置缺乏系统性考虑等,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贯彻难,执行难”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甚至成了摆设。
如何将内部控制制度实实在在、完完全全地运用于实践中,来实现它的最大价值呢?实践证明企业业务流程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好的办法。如果把企业的规章制度、职位说明书等内部控制制度比作散落于盘中的珍珠,那么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就像丝线一样,把这些珍珠有机地串联起来,实现了它们价值的最大化――这串串珍珠项链或自成一体,或相互交叉,像护身符一样,为企业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及相关法令的遵循性提供合理的保障。
流程管理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流程理念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在西方企业流行。流程管理就是指采用系统的方法对企业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化,使企业的运作程序化,全面协调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匹配关系,流程的表现形式一般以流程图(Flowchart)和文字说明(Narrative)为主。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运用流程管理理念,可以使内部控制的各项要求成功、准确地渗透到企业的每个过程和作业中,真正与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密切相连。流程管理要求员工认真执行每一个流程步骤,内部控制制度的本身特点也决定控制要从细节抓起,因此二者有着相同的存在空间。流程管理要求流程规范要清晰、准确,不能引起歧义,同时要明确责任主体,这样也保证了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正确理解。在流程管理制度下,企业的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按照相应流程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企业各个流程的执行过程,也就意味着内部控制在企业系统内被遵守执行的过程。内部控制以企业业务流程系统为载体,它不再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摆设,而是具体应用于企业经营环节中;内部控制工作不再是“纸上谈兵”,它成为企业健康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管理基石。流程管理这个熟悉而又有些陌生的理念正在以其超强的“渗透性”影响着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它也在以其强大的涵盖能力把新产生的诸多理念加以整合和消化并逐步引入到企业具体应用的管理和运营方法中。
摘要: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发展,以“客观标准”为基础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已明显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难以适应反洗钱监督管理和金融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重新评估和修订,强化其实施效果。在制度构建上增强可操作性和灵活度,在制度执行中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关的监管力度,强化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
关键词: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6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16
2006年,我国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客观标准”的形式明确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48项可疑交易类型[1],成为现今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主要依据。然而,部分“客观标准”由于没有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已明显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同时,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过于依赖系统筛选上报可疑交易数据,缺乏主观分析识别,存在量大质差、报送要素不齐、重复报送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客观标准”没有根据金融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此问题在证券期货业方面表现明显,由于部分“客观标准”没有与证券期货业务及市场规则的不断发展相匹配,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调整,缺乏现实性,使得这些标准难以适用,大量证券期货公司长期处于可疑交易零报告状态。
期货业实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保证金按规定在封闭圈内运行和管理。客户现金的收付及划转均在商业银行,且严格按照“哪里进,哪里出”的原则。客户必须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本人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模式的证券业亦然,客户用于投资的证券、资金资产被割裂开,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金资产的职能被银行所取代。因此,有关“现金收付”、“资金转入他人账户”的几项“客观标准”已经不再适用。
摘要:田湾核电一期工程仓储阶段的物项质量管理以建立组织机构、规范管理控制流程、利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处理作为管理控制思路,按照物流走向进行组织及实施。
关键词:物项仓储 质量管理
田湾核电一期建造物项具有总吨位量大、数量多、项目繁杂、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的特点。必须采取措施对仓储阶段的物项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管理,从而保证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组织机构
按照质量职能展开的原理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是对物项质量控制的先决条件。以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物项管理部门对物项进行管理。
物项质量控制机构图
其中,基本职能是综合科负责到货信息,保证物流以及信息流的畅通。技术科负责计划以及验收中的技术支持。质量科负责到货验收、入库并对仓储范围内的不符合进行跟踪处理。
二、物流及检验/监督站设计
摘 要 随着我国医药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一些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迅速崛起,成为药店存在的主要形式。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当前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存货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给我国医药零售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医药零售连锁企业 存货管理 探析
存货是医药连锁企业为了满足药店正常运转而储备的一些商品,其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药妆、草药、中成药以及西药等。通常情况下,医药连锁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储运中心,药品经过储运中心配送、入库以及验收。储运中心将药品按照需求供应到各大药店中,进而完成资金和药品的转换,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存货体现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流动资金情况,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优化存货管理,进而降低经营成本,为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帮助。
一、当前医药连锁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的主要状况
(一)药品引进不科学
各企业所采购的药品出现严重的同质化,并且企业对市场的分析不清晰,没有对消费群体进行准确定位,导致一种或者几种药品销售业绩十分理想,而其他药品销售情况则不尽人意。同时,一些药品周转率较低,进而导致药品过期作废。
(二)没有科学地控制药品数量
药品连锁企业对一些季节性药品的数量以及采购时间控制得不理想。例如,夏季天气燥热,人们容易出现中暑的情况,企业大量采购消暑的药品,有时高温期远远短于往年,导致大量药品堆积,不利于流动资金的使用和周转。
[摘 要] 我国期货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如何有效防止市场操纵,规范市场运作,确保市场流动性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有效,是建立一个健康的、持续发展的市场面临的需要很好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快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控,有效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期货市场各个要素共同努力的方向。本文介绍了期货市场操纵的各种表现形式,探讨了市场操纵行为不断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期货 市场操纵 防范措施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期货市场运行越来越规范。但回顾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不应忘记和忽视这样的事实,价格操纵、恶性逼仓等违规事件屡有发生。如从早期国债期货的“327事件”、郑州的“绿豆风波”、上海的“胶合板事件”、苏州的“红小豆事件”,到今年来在橡胶、大豆、小麦等期货交易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波动。这些价格操纵行为导致了期货价格信息严重失真,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不复存在,套期保值者和一般的投机者处于难以预料的巨大风险之中;同时,还可能对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一、市场操纵的定义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1. 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是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或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和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管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人民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人民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检验检疫工作在国家经济生活、特别是进出口业务中地位日益重要,进出口企业应更加重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一、案例介绍
2007年12月,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本案被告)和上海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乙方、本案原告)签订了《委托进口协议书》,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乙方委托甲方进口,具体内容如下:详情见各批次合同;(2)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以下工作:对外签约;进口报关、商检;对外付款;(3)交货方式:乙方凭甲方递交的单据,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运费等自理;(4)进口来源国及客户由乙方指定;(5)费用及结算:甲方以进口商品的实际付汇总金额,按实际付汇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向乙方收取 1% 手续费。
为履行合同,2008年1月和2月,原告以自己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40000美元和700000美元;2008年3月5日和7日,被告原告申领与前述两个合同相对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开具进口服务费发票,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进口服务费6万元整;2008年4月,两批涉案产品自国外进口,为办理清关事宜,原告将盖有原告公章的用以办理进口报关、报检的空白委托书交付给被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后被告通过丙方(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事宜。丙方代为办理相关进口事宜并在原告向其支付货运费用后(丙方向原告开具货运费发票),将提单(提货单)等单据交给原告,原告派司机凭提货单据从海关提货后,直接运至原告工厂投入使用;200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闵行区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这两批货物未经法定检验即投入使用为由,对原告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原告在规定期限先行支付该罚款后,就该罚款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磋商,均无果;2009年4月,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义务而致使原告遭受额外损失为由将被告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予以立案。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提出如下三个抗辩:
抗辩一:对于6万元的进口服务费发票,被告解释该费用为按照标的金额的1%收取的原告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招标事宜的费用。截至发票开具日,被告成功原告办理两票招标事宜,标题金额分别为700000美元和140000美元,1%的费为8400美元,按发票当日汇率7.0848折算成59344.32元。但考虑到有后续业务,故为方便,开立金额为60000元的发票。因此,此发票开立仅表明被告与原告间存在招标关系,而不存在进口业务关系,所以因进出口商检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均与被告无关。
抗辩二:甲乙双方于2007年12月签订的委托进口协议书第6.16条约定: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案中,乙方在收到货代公司递交的已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后,直接去口岸提货后未经法定检验就直接投入使用,从而被闵行区检验检疫机构除以10万元罚款。此过错属于乙方自行提货后发生的行为,且乙方提货并未通知甲方,故按第6.16条约定,甲方不应承担此责任。
抗辩三:按照乙方书所述,本案中,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进口业务,甲方再将部分进口业务转包给丙方完成,则应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费,再由甲方向丙方支付部分费用。但乙方所提供的丙方开具的货运发票表明其是由丙方直接开立给乙方,而货运费的付款凭证也表明其是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显然,丙方和乙方已绕过甲方而直接发生业务关系,而该关系属于甲乙双方间进口协议之外的行为,故其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与甲方无关。
[摘 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被保险货物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在赔付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承运人索赔,此即代位求偿权。然而,当海运保险中承运人“管货不当”责任出现模糊时,就无法确定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否是由承运人责任过失造成的,从而保险人与承运人之间就会产生代位求偿纠纷。本文根据保险中代位求偿特点,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保险人如何应对当因承运人“管货不当”责任模糊而产生的代位求偿纠纷。
[关键词]海运保险;代位求偿权;管货不当;损坏与损失;纠纷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137-02
1 案例简述
2004年8月25日,日本THP公司作为买方与香港罗氏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两份热轧钢卷买卖合同,价格条件均为成本加运费至日本某港。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被告所属的“通盛”轮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两套正本清洁提单。2004年9月25日承运船舶抵达日本FUNABASHI港开始卸货,卸货时THP公司发现上述两套提单项下的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遂于2004年10月1日就两套提单项下的货损向承运人提交了索赔通知,并委托检验人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认为,钢卷的破裂、压缩系由于航程中未得到充分绑扎的货物的积载倒塌和位移所造成的,而海水损坏是由于航程中海水从不充分密闭的舱口盖进入货舱,加上由于船员的疏忽导致的9月27日雨水进入货舱所造成的。货损发生后,原告日本AIU保险公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保险人受理了作为被保险人的THP公司的保险索赔,2004年12月29日通过三井住友银行向THP公司支付了113490654日元的赔款,并取得了THP公司签署的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据罗氏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及保单的记载,该批货物的日本卸货港到岸价值为267826471日元,该批货物的货损金额为86707125日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货物损失86707125日元及利息,货损检验费用656100日元。
但被告承运人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是在被告承担的责任期间发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的客观事实,也未能证明这些变形、锈蚀、刮擦导致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发生变化并导致贬值;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货物时,并没有通知承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均存在疑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以证明货物损坏的原因及实际损失,但其当时仅是对货损的原因进行检验,但未对货物的残损程度进行及时鉴定;而对货物残损的检验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另外,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且检验人进行的所有钢卷开卷检查报告均未对货物的锈蚀面积、锈蚀程度、钢板的材料厚度的变化及力学性能的变化有任何描述,而仅是依据申请人对货物的出售所得收入作为货物残值来计算货物的残损,既未考虑市场因素对货物出售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切割费、搬运费等费用与货损的联系,因此该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定。
2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