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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通知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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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养事项通知

各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离岗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离岗;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批准人员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凡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和由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包括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三、辞退人员按人调发[1992]18号文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书面通知拒不返岗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符合前述第三点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责成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书面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当事人应书面作出返岗或离岗的决定。已经停发工资的人员返岗后须经县人事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可恢复工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须由个人全额补交);县人事主管部门须不定期检查人员在岗情况。

五、对已明确决定不返回单位,或作出返岗决定而实际并未返岗和既不决定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岗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辞退时应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县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辞退人员档案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

六、根据龙监发[2001]01号《关于严肃纪律、做好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工作的通知》规定已停发工资的人员,均按辞退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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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公务员工作指南说明及依据

办事指南

(一)提出辞退建议。所在单位根据辞退的条件和规定,在核准事实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

(二)审批。所在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按管理序列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安系统的由公安分局自行审批):

1.《关于辞退XXX的建议》(建议中必须注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事实依据材料;

3.《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反馈辞退意见。经审批部门同意辞退的,所在单位向被辞退人发放《辞退通知书》。不同意辞退的,由审批部门复函所在单位。

(四)归档。所在单位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关于辞退XXX的批复》各一份存入被辞退人的个人档案。另外一份存入单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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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为降低员工流失率,规范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各部门。

一、定义: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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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离职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强化公司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推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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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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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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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下同)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激励其恪尽职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单位按法定事由和程序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主动解除任用及其相关关系。辞退不具有惩戒性质。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称职的;

(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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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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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辞退和辞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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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处理劳动纠纷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案例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从案例中提炼出公司在劳动人事这一块常见的几个风险点,并提出几点小小的建议。

关键词: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离职

一、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查明,陈钊于2008年9月10日入职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任职客户经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钊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某某公司无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陈钊工作至2008年12月29日,陈钊主张其离职原因为某某公司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辞职(辞退)表》、《离职证明》予以证明。其中《辞职(辞退)表》“辞职种类”栏标示“辞退”;《离职证明》显示“陈钊同志……并于2008年12月29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加盖了某某公司的公章。一审庭审期间,某某公司对陈钊主张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离开公司的时间没有异议,但对于陈钊称其被辞退有异议,认为是陈钊自动离职。陈钊离职后即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会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穗天劳仲案非终字(2009)xxx号裁决书。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讼。原审法院认为,庭审期间,某某公司对陈钊主张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离开公司的时间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某某公司、陈钊双方最迟应在2008年10月9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某某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陈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及参加社会保险,但陈钊未提交相关资料并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上述原因亦非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在某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向陈钊支付2008年10月10日至同年12月29日二倍的工资差额。关于陈钊离职原因的问题,虽某某公司主张从未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但根据《辞职(辞退)表》的内容可知,陈钊的离职原因属辞退,某某公司主张该表是陈钊要求其他员工提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钊的离职原因属某某公司无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向陈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为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2008年10月10日至同年12月29日二倍的工资差额4675.86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2008年9月23日、2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3.2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1800元。四、驳回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提供了《离职证明》、《辞职(辞退)表》和《通知》等证据材料。二审法院认定:1.某某公司应向陈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某某公司向陈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某某公司需向陈钊支付2008年9月23日、24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3.20元。二审法院驳回了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一)本案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点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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