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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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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中涉外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涉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出具的证明文书。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办理涉外公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种类

三、涉外公证书与国内公证书的区别

涉外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全部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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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效公证书的基本要件

论文摘要 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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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效力比较及实务研究

摘 要:公证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它是公证机构作为职业化后的唯一司法证明机构对于证据进行认定的司法文书,具有诉讼与非诉讼方面的证明效力,本文从定义、特征与比较研究及公证证据意义四个方面对公证证据的效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公证证据在实务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预防纠纷、维持经济民事活动顺利进行、快速解决纠纷的作用,在我国这样有着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公证证据的效力应该受到理论和实践的重视,加强研究,规范公证活动,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从而提高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据的效力,有效地发挥公证制度对于社会稳定的有力推动作用。

关键词:公证效力;公证证据效力;公证法

严格地说,公证效力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范畴,公证效力是指作为一项制度,它的运行所能达到的效能;而公证书效力是指公证文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是公证效力的具体体现。本文所指就是公证书效力。从法律来说,所谓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约束力,其实现与程序公正密不可分,正当理性的程序引导出理性的结果,而理性的结果应该获得理性的认可和肯定,不允许随意撤消和改变,这是公证领域程序公证的基本内涵。

《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书的特殊是指:(1)公证书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明力;(2)公证书的强制执行力;(3)公证书的确定效力。在三种效力中,证据力为根本,其他两种都为证据效力延伸而来。公证证明效力的正当性、 权威性来源于法律对于公证 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实体和程序的系统保障,公证证明由此具有高度公信力。本文主要从公证证据效力内涵外延、公证证据效力的比较研究、公证证据效力在实务中的具体体现与应用,来阐明发挥公证证据效力的重要作用与价值,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公证证据效力内涵外延

公证证据效力, 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这里公证的证据效力,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而且同样适用于仲裁和其他活动中。 公证书作为证据的一种,有“证据之王”的称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证书不是书证,而是公证机构作为职业化后的唯一司法证明机构对于证据进行认定的司法文书。

无论在法学理论界或者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观念中,大多数均认为公证书就是一种书证。这是一种大审判主义的一种偏见。所谓大审判主义就是把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公证制度等相关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看作是审判制度的附属制度。在民事救济制度社会化的背景下,这种观点只能被事实所否定和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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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问题详解(一)

出国人员办理公证是根据其前往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所要求。一般来讲,在国内所取得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境外、取得所在国法律认可,则需要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随着出国人员越来越多,办理涉外公证也成为他们不得不了解的内容。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为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国内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向国外出具公证文书或外交、领事机关为发生在国外的法律行为及国外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出具公证文书。

办理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证明法律文件、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制度,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时法制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自己身份、工资资质证明,由公证机构来调查、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

涉外公证范围

涉外公证的范围很广泛,包括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涉外民事公证又分为留学、移民、探亲访友及境外旅游等,涉外经济公证包括国内公司、企业在国外设置分支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证及中外企业合作需办理合作合同公证等等。去年在长安公证处就办理了63000多份公证,仅涉外公证有50000多份公证,其中涉外民事公证就达到48000多份。另外,同样的公证书还需要办理若干份以备用,长安公证处仅在去年就一年发往世界各地的公证书就达到几十万份。出国需要办理的公证书是根据所去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因此它与当事人出国目的及停留的时间有关,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每个人需要办理的公证都是不一样的。

办理涉外公证的机关

涉外公证事务的办证机关是各省、市、自治区、及省属市、县所属的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事务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公证处或兼办公证事务的市、县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具备办理公证的权力,只能向公证机关或法院提供事实情况,而无权出具证明文件,也不能向外国驻华政府函电联络与公证有关的事宜。各市、县政府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办理涉外公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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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公证书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公证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无疑义后,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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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证据的效力分析

摘 要:我国的公证,一般认为在法律上有三种效力: 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要件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无疑是公证的证明效力。公证证明效力的正当性、权威性来源于法律对于公证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实体和程序的系统保障, 公证证明由此具有高度公信力。公证本质上是一种证明活动, 公证证明是公证最为核心的、最为广泛的活动, 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也就成为公证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

关键字:公证 公证证据 公证效力

一、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果和约束力。公证效力是通过公证书的效力得以体现的,因此,公证效力又称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公证书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和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相同,都是根据法律制定的,是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1】

二、公证作为证据的效力

(一)公证的证据效力含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①所谓的公证的证据效力,又称作公证具有作为证明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它在诉讼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证据的特殊的证明能力。

(二)法律关于公证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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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数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签发的网上凭证,是为身份确实、资信可靠的个人、单位和服务器等在网上进行安全电子交易、安全电子事务处理等提供的一种身份认证。凡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个人和服务器数字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证书申请人)均可向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受理审批单位申请领用数字证书。

为了保障数字证书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_______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电子商务公司的权利与责任

(1)电子商务公司发放的各类型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上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证书申请人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电子商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各受理审批单位进行证书申请人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申请人在申请数字证书时请遵照各受理审批单位的规程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受理审批单位的地址。在通过受理审批单位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证书申请人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以及该证书的存储介质。

(3)电子商务公司及其受理审批单位在进行身份认证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电子商务公司的安全操作流程。如果由于电子商务公司设备故障、线路中断,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电子商务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4)电子商务公司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它不可抗拒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承担任何损失、损害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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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问题详解(二)

出国人员办理公证是根据其前往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所要求。一般来讲,在国内所取得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境外、取得所在国法律认可,则需要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随着出国人员越来越多,办理涉外公证也成为他们不得不了解的内容。

办公证常遇见的问题

若证明本人与本人档案没有记载的亲属关系 可以由有关亲属的单位分别开出证明,证明他们各自的亲属,直至能够说明本人与该证明的亲属间的关系。例如证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亲和姑姑的单位分别证明他们的兄妹(姐们)关系及各自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

若毕业时成绩单由学校直接交给录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没有成绩单 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出两份,在其中的一份上。

申办结婚公证而不能提供结婚证的 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到原登记机关申领《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到公证机关申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公证。如某种原因不能领取《夫妻关系证明书》 ,应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根据档案记载,开出有关结婚的证明,提交给公证机关。在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结婚,不能提供有关结婚证明文件的,除提交单位证明信外,需由夫妇双方共同写成文字材料加以说明。

要证明本人与本人档案记有记载的亲属的关系 可以由有关亲属的单位分别开出证明,证明他们各自的亲属,直至能够说明本人与该证明的亲属间的关系。例如证明姑表兄弟,可以由父亲和姑姑的单位分别证明他们的兄妹(或姐妹)关系及各自的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

被公证证明的文件上的名字与户籍、身份证或档案记载的名字属同音不同字的 如果两个名字一个是正确的,另一个是错误的,应当到原有关机构或部门更改正确的名字,但由于有的已时隔多年,更改确有不便,可提供能够证明两个不同的名字确系一人的文件。可由公证处另外出具两个名字关系的公证书。

毕业时成绩单由学校直接交给录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本人手中没有成绩单的 可由档案管理部门将存入档案的成绩单复印出两份,在其中的一份上说明与存档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交给公证处存卷。另一份交公证处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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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论文摘要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论文关键词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销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人取消委托的,委托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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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明行为类公证究竟何去何从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举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四项公证项目,在公证行业内,此四项公证项目“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公证实践中,对于此四项公证项目的证明方式均为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而对于文书的内容不予以证明。

论文关键词 证明行为 公证书 当事人

一、一起案例引发的风险思考

这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陈某于二八年在公证处发表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声明同意其因回迁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亲来申请办理产权证明。公证处对其提供的回迁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在谈话记录里询问了陈某的婚姻状况,陈某当时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陈某的父亲向房产部门申办了房屋产权证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称是陈某丈夫的人(方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陈某的声明书公证书,理由是陈某发表上述声明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她当时是已婚的。公证处经核实发现方某所述陈某已婚的状况属实。公证处经过综合查实后,给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释。在此,抛开上述案例的最终处置不说,公证处在受理了陈某的声明书公证申请后,根据其所提供的情况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回迁房屋来源及权属人的证明?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况的证明?即公证处是否须对此两项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上述公证书的撤销与不撤销,同样居于左右为难的位置。

主张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此公证书是依据陈某的陈述所出具的,而陈某所陈述的内容隐瞒了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公证处也未对陈某所述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导致公证员误判为其出具了公证书,依次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主张不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声明书公证书只证明声明人的签署行为,并未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无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实质性审查,况且公证员在谈话记录中也对陈某的婚姻状况作出了询问,其审查范围已经超过了声明书公证所证明的范围。再者,陈某的虚假陈述是在谈话记录里,而其声明书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撤销公证书。

对于此类单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通常都只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对文书所涉及事实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证书,而在相关告知内容中均表述为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对行为类公证项目所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对文书内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不易查明。比如声明书、委托书、遗嘱等均可以在异地办理,而所涉及到的财产等内容可能会在承办公证处千里之外,公证处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来完全查实。但既然当事人来申请,根据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处又不能拒绝受理。二是因为,此类公证项目的收费通常都比较低,既然现有程序规则要求证明的只是当事人的签署行为,只要文书涉及事实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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