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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担保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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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担保书

出纳担保书(一)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因被担保人担任xxxx公司的出纳职务,因职务需要长期保管现金等财物。由于保管责任大及加强财物管理责任等因素,为此由担保人承诺为被担保人担保如下:

1、在被担保人担任出纳期间所发生的过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被担保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因过错虽然行为发生在上述期间、但是后果在离职之后被发现时,担保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担保人自愿以位于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在未经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同意的前提下、担保人不得将上述财产转让,否则东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有权撤消该行为。

3、本担保文件未不可撤消的法律文件,未经立约双方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花园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提出撤消或终止其义务。

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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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纳税担保合同公证

摘要:纳税担保合同公证是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纳税担保人及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公证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如何认知和理解纳税担保合同公证。

关键词: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合同公证;担保对象;担保条款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合同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纳税担保人及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纳税担保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它既受《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调整,又受《税收管理法》及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约束。纳税担保合同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纳税保证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担保人以其偿债能力自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纳税保证人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担保所达成的协议;第二种是实物抵押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人以其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做抵押物用来担保的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第三种是货币保证金担保纳税的合同,这是指纳税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税务机关的指定账户,作为其自身纳税担保的保证金,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公证实践中,纳税人绝大多数都选择第一种形式即纳税保证担保合同。因为它与后两种合同相比,有着简便、费用少及盈余实物可另行抵押融资、不占用资金等诸多优点。所以,此类合同成为纳税担保的主要表现形式。下面就此类合同的法律公证问题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办理纳税保证担保合同公证的意义和作用

1.经济转型时期,可调控缴税风险。

2.纳税担保合同公证,能够起到完备合同条款内容和审查签约各方的法律手续的作用,为保证执行如期缴税奠定了法律基础。

3.纳税担保合同公证,不但增强了纳税人的缴税意识,还起到了法律宣传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在签订其他经济活动中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纳税担保合同的订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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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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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

摘 要:企业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中关于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的部分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当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二是企业当期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企业 个人 交纳 承担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62-02

一、社会保险费的含义与种类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企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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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制度探究

【摘要】纳税担保制度通过借鉴民事担保制度而得以建立与完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相比具有较强的强制性特征。本文立足于纳税担保制度公私合体说,以《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强制性为视角,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关于担保的相关内容为分析对象,通过与民事担保制度的比较,对纳税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效力、担保责任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担保 纳税担保 强制性规定 担保范围 担保责任

2009年1月21日被告税务局作出国税处(2009)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运输公司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规定原告运输公司的担保要经被告税务局确认之后方可提起行政复议。原告运输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被告税务局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但被告税务局对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要求,一直没有作出确认和答复。原告运输公司认为,被告税务局无论认为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财产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运输公司作出答复,但其不予审查,不予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税务局对原告运输公司提供的担保予以确认。

被告税务局辩称在向原告运输公司送达原告运输公司向被告税务局提出纳税担保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税务局依法不再对其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审查,不存在至今未作答复的问题,要求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的认定,是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还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如进一步探究,还可以发现如下问题:税收担保究竟应如何启动与设立?由此引申开去,相较于民事担保制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税收担保的性质如何,其强制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利如何保护,税务机关的权力如何制约?

一、税收担保概念及其性质

(一)税收担保概念

税收担保,又称纳税担保,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第三人为纳税人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税收担保概念最早源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1992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担保在税收强制措施前和出境前两种情形下的适用方式。2001年《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税收复议前的担保,并采用税收债务关系说将税收视为一种债务,设立税收担保制度,借鉴民事担保制度予以完善。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在立法中体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亦具有处于平等地位的可能,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亦开始引入税收征管领域。为便于税收担保的顺利进行,2002年国务院颁布《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担保的形式并细化了税收担保的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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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摘 要:纳税担保制度已被现代各国税法普遍采用,是民法上债权保障制度在税法中的引入。其在保障国家税收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将税法和民法上的担保进行比较研究,分析纳税担保性质的文献却不多见。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比较分析法,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凝练出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纳税担保;民事担保;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03-01

1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之比较分析

1.1 适用方式的比较分析

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经济领域,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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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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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诉讼费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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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拖欠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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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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