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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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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自我陈述报告

高中生自我陈述报告范文一

时间过得太快,还没来得及紧张,就这样步入高三。回想过去的两年,有过欢笑,也有过悲哀,发生了太多的事情,但是,当我想要静下心来,好好想想这两年的时候,却不知道到底哪些事情,我将永久铭记。

想起刚刚踏进高中校门时的我,天真,稚气,头脑简单,抱着对新生活的期待,进了一班。在我们那种三星级的高中,并没有很多精英学生,一班是年级前三十的学生组成的班级,大多是一些离上四星级学校分数线还差一点的学生。那时的我自以为自己成绩可以,但由于我的贪玩,我的不成熟,第一次月考就考了倒数,我躲在柜子的门后面,偷偷的哭,因为不想让别人看到失败者的眼泪。那天我决定不再那么不懂事,难么幼稚,嬉笑玩乐,不是真正的快乐,我告诉自己,今后,再不会考不好而哭泣,再不会作只会哭泣失败者,那只会让自己觉得更屈辱。

以后的考试,我进步了,却很不稳定,时上时下。我也总是在欢喜与失落之间徘徊。庆幸的是,每一次考砸,我都没有再流过眼泪。

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一不小心就会面临离开一班的危险,那时我是很担心的,远没有现在这样的淡定从容,我无法想象自己要是被踢出这个班后会怎样。于是,我在忐忑不安的心境之下,努力着,成绩依然不出色,还起伏不定。

高一下学期,要文理分班,那一阵子,同学们都表现的很亲密,像是舍不得分班的样子,要知道平时班里气氛并不是很团结的。而我,似乎也变热情了些,但又不是真的很留恋,因为就在分班前夕,我与最好的朋友产生了矛盾。

SUE是和我同一个宿舍的,我们在开学第一天就认识了,她是个开朗潇洒的人,不像当时的我,那么自卑怯懦。我们每天都一起手牵手,有说有笑,她让我走出自己的世界,不在胆怯,我以为我们会是永远的朋友。但现实总是不近人意的,她和别人成了最好的朋友,我常常会一个人,或许我已经产生了依赖。分班前,由于某件事情,我和SUE正式闹翻了,我忍下所有的失望和气愤,表面平静的接受最好的朋友的背叛。

分班之后,我喜欢上了看小说,喜欢那里丰富的人物感情,好像我就是小说的主人公,体会着她们的亲情,友情,爱情,仿佛我的生活不在单调乏味,仿佛我也有了丰富的情感,而不是一架麻木的学习的机器。就是在那个时候,我的成绩有了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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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师述职报告

我是,目前在广西南宁普尔波安服饰有限公司担任陈列师一职。2014年,是我在公司的第年,面对公司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从心里高兴。作为公司的一份子我由衷的感到自豪。本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帮助与协助下,通过自己的奋斗我在工作中提高了自己取得了进展。

陈列师的工作在别人看来也许很繁琐很复杂,但是在我看来这是领导对我能力的信任,这是同事对我的信任,任职以来我在各方面都坚持努力学习把工作做好,下面,将自己在2014年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以汇报:

一、工作内容

(一)加强学习,个人修养得以提高

一年来,本人自觉提高学习积极性,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并以此指导个人的言行。树立了“讲工作、讲团结、讲奉献”,“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理由”的个人工作信念,成为自己“基础工作做牢、创新工作突破”的动力。

(二)诚实做人,努力办事

我们公司主要经营,国际知名品牌,皮具,服装,化妆品,(例ralphlauren、赫莲娜、hugoboss、倩碧、CK)共有40多家专柜及店铺。并有两家百货商场。而我主要负责以上品牌的陈列。同时还肩负着其他一些工作。

一是陈列:1、所有店铺陈列跟进。(新品陈列)2、节日陈列布置。(大节日有,情人节、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圣诞节)3、陈列的专业知识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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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业绩报告

公司对于业绩的重视使得写好业绩报告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件事。好的业绩还需好的业绩报告来表现,如果业绩报告写得不好,没有突出自己所取得的成果,没有充分表现出自己业绩的全貌,就可能影响考核部门对你形成正确的评价。

业绩报告的作用在于全面、系统地反映你在某个时期所取得的业绩,并对自己的表现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总结,明确自己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总结上一阶段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一份优秀的业绩报告能够把你的业绩客观地反映出来,使你的辛勤工作有所回报,而失败的业绩报告则有可能掩盖你的实际贡献。

真实表现自己的成绩最重要

很多人在撰写业绩报告时总表现得很谦虚,尽量少写自己的贡献,甚至把自己努力取得的成绩也归功于别人。他们认为实事求是地说出自己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好的,会有邀功的嫌疑,还显得骄傲自大。事实上,根本没必要对自己所取得的业绩羞于启齿,客观地反映自己的贡献本身就是一种能力,而且公司看重的是员工创造业绩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成就。如果过于谦虚,弱化自己的贡献,不了解实际情况的主管可能很难对你作出真实的评价。即使主管了解你的真实贡献,也会认为你不够自信,连真实的汇报自己的成绩的勇气都没有,从而认为不能委以重任。因此,在撰写业绩报告时,切记不要过谦,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成绩是最重要的。

固然,要想使业绩报告赏心悦目,首先必须有好的业绩作为依托,但恰当的陈述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份完整的业绩报告应该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基本情况概述

首先要概述工作内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因素以及工作环境等。虽然这些与业绩的取得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显然如果你处于不利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也甚是恶劣的话,无疑能够使你所取得的业绩大放光彩。比如说,你的工作是处理客户投诉,这一工作的环境显然不是十分优越的,它要求员工能够忍受客户的抱怨,甚至是谩骂、侮辱。环境本身的特殊性实际上是业绩的一部分,因此应该把工作环境陈述出来,以使自己的业绩有所依托。当然,在陈述不利条件和环境时,千万不要理直气壮,不管怎么说,这是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接受了这份工作就必须接受它所带来的特殊的工作环境。

第二,陈述自己所取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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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分析

【摘要】本文将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陈述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与陈述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内部控制缺陷,案例分析

一、引言

在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在2008年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鼓励并要求企业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陈述是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环节。因此,准确地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陈述是合理无误地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基础。

2013年公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中,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到底存在什么样的缺陷。本文在借鉴了孔敏(2012)对*ST大地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陈述问题的研究思路,通过阅读北大荒公司自2010年至今为止公布的各种公告,对其内部控制缺陷与陈述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重大缺陷认定与陈述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7日,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的。2002年3月29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从2010年至今,北大荒只有2013年公布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 2012年至2013年之间,公布了《北大荒2012年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等相关三个内部控制建设进度的公告,而2012年以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都是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公开披露的。总的来看,北大荒对其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呈上升趋势。具体来说,北大荒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陈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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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最后陈述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但未规定被害人享有最后陈述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有诉讼主体地位,但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更像是证人证言,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不符合当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司法趋势。构建符合恢复性司法本质要求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针对被害人最后陈述在刑事司法中被忽视的现状,阐述了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正当性及法律价值,提出在借鉴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以期促进我国诉讼法制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权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进一步落实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然而,这却导致了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被忽视的司法现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1]。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其在庭审过程中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此进行立法构建。被害人陈述权是被害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也是实现被害人刑事程序参与的核心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近代国家刑罚权侧重于国家对犯罪的发现、证明和处罚,这导致了被害人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忽略的境地。被害人通常会因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遗忘在庭审的角落,尽管是诉讼主体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更像是一个证人存在。被害人地位的衰弱致使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往往是案结了事不了,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这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人们开始呼吁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如美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使得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得到重视,这被欧美法学界称为“重新发现被害人”。在完善本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值得我国在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过程中去学习和借鉴。被害人权利保护符合当前的司法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陈述权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法院提交量刑证据,并就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这表明被害人有权就侵害事实对其造成的影响加以陈述。但只凭这些规定并不足以填补被害人在最后陈述权上的缺失,被害人在当事人权利的天平上仍然处于失衡状态。

二、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正当性

(一)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分离的需要

虽然检察官代表国家被告人既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是,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无法完全等同的。检察官的求刑权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而被害人却不能不考虑被告人对自己及其亲属的影响[2]。侵害行为的确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侵害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因为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忽视。在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的同时,被害人理所当然有为自己利益申辩陈述的权利,因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请求并不能将被害人的所有请求包含在内。毕竟,被害人自己遭受了侵害行为的侵害,被告人对其造成的影响最为深刻,公诉人很难体会到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和伤害。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全面地表达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苦痛,从而便于法官对该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有利于准确量刑。这是公诉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二)诉讼结构科学性、刑事判决公正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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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督查报告是公文的一种,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属上行文,一般产生于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中。概括而言,撰写督查工作报告有以下要求:

写好一篇督查报告,都是建立在督查调研工作完成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督查之前制定好督查方案,准备好督查目的、背景资料,在督查之中深入调查、摸清实情,掌握翔实、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做好有关记录,督查事后进行总结分析,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并撰写报告提纲。这些是是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督查工作报告的前提保证。

写好督查报告注意要中心思想、撰写内容、文章结构和语言文风等方面。

1、思想要纯正和有高度。中心思想是督查报告的灵魂,要纯正和有高度。思想立场比写作技巧更重要。撰写督查工作报告必须有明确的思想观念,并将此思想观念鲜明地贯穿始终,不能三心二意、患得患失,必须一事一报。要站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全局大局高度、领导高度,而不是部门的利益角度或者个人的感情角度。

2、内容要有实度、深度和精度。内容是督查报告的皮肉。第一实度,是指实事求,是向领导报告要坚持有喜报喜、有忧报忧的原则,不仅反映成绩更要反映存在问题。第二深度,是指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情况一定要看到普遍性和倾向性后果,找出根本性原因、包含主观和客观因素两方面。第三精度,是指向领导报告要一是一、二是二,减少模糊概念和避免出现不准确数字。

3、结构要清晰。结构是督查报告的筋骨,要清晰明了和连贯紧凑。报告一般分为前沿、主体、结尾三部分。对应到我们的督查报告分为督查目的、督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把要汇报的工作、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等清晰、准确、有条理地陈述出来,以使阅读者迅速准确地理解报告的内容。督查报告陈述多采用由观点(结论)到论据(事实)的论证方式,有严密的逻辑关系。需要表达的观点和讲述的事例要集中陈述,切忌在整篇报告或段落中出现重复。同样,陈述问题要一个一个依次进行,不能跳跃,也不能突然中断,要保持陈述的连贯性。

4、语言要朴实。第一,给领导写的督查报告要求文风朴实、准确易懂。用概念确切、成熟的用语,不用语义含混、生涩的用语。第二,用词要精练。能用简单句不用复杂句,能用一句话说清楚的不用两句话,尽量避免出现多余的字词。第三,口吻要平和。我们写报告给领导,要注意自己的身份,站在参谋助手角度,语言不能带有过多的评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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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听证会相关程序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相关程序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陈述人;

(六)听证事项需要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有序进行质证、辩论;

(七)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旁听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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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会计师法律责任论文

[提要]当前弥漫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强烈冲击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信度和社会地位,广大投资者通过注册会计师来保护自身利益成为一种趋势,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也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集中讨论了虚假报告界定的法律标准、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设置、虚假报告的鉴定制度等部分问题,并提出了对虚假报告的鉴定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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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论文

关键词:律师证券不实陈述民事责任要件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对他们的行政、刑事处罚必不可少,但对他们的民事责任追究绝不应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处罚代替其民事责任。

一、对我国证券法关于律师不实陈述①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价

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

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字串2

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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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提要]当前弥漫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强烈冲击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信度和社会地位,广大投资者通过注册会计师来保护自身利益成为一种趋势,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也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集中讨论了虚假报告界定的法律标准、民事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设置、虚假报告的鉴定制度等部分问题,并提出了对虚假报告的鉴定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审计鉴定人名册制度和具体案件的鉴定人随机选任制度。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当前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迫切需求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程真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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