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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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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意见》,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充分发挥规划设计的“龙头”作用,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对照《市2013年县城建设工作考核细则(拟)》就我县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划体系实施情况

(一)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全面开展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今年9月底前完成了规划纲要,12月底前完成规划成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按照《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要求,依据县城市总体规划,开展覆盖县城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资料调研与收集工作,并组织编制完成了控规草案。

(三)专项规划编制已修改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纲要、县城市总体规划,启动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工作,目前,已经确定北京北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并完成了基础资料调研与收集工作。围绕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各类市政设施(包括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及工程管线综合、公共设施综合布局及商业网点布局、防灾减灾(包括防洪、消防、抗震、人防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认真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做出了及时修改、调整,补充编制缺项内容,形成与城乡总体规划配套齐全的专项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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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划控制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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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开展城镇规划年实施办法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年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建设为重点,抓编制、成体系,完善城乡规划;抓质量、上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抓建制、促执行,严格规划落实。确保三年大变样目标实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县(市)、镇、乡、村各层次规划,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健全城乡规划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执行质量;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保证城乡建设正常秩序;推动城乡规划上水平,实现城镇面貌大变样。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深化完善城市规划

1.加强区域统筹。按照《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确定市主城区与相邻组团的职能,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规划区范围内镇、乡、村的规划引导。深化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区生态城规划》,推动新区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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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工作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各建设单位要树立服从于城乡规划和城乡形象与环境建设全市一盘棋的大局意识,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密切配合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的相关工作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景观与环境建设的调控与引导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上水平,建筑设计出精品,提升城乡文化品位,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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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及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机制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的不断完善,资源环境要素在规划中的重要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社会上不断涌现出可持续发展、生态发展以及低碳城市等规划新理念,所以生态化的取向和内在要求存在于城乡规划中。但是,因为没有现实制度给生态化发展做支撑,对修复保育的生态系统有所轻视,对目标保护有所忽视,导致众多生态环境风险存在于城市发展中,给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落实埋下隐患,因此城乡规划很难实现生态化的目标。本文主要围绕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分析了城乡规划环评现状以及城乡规划与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的方法,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环评;一体化实施机制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1.109

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城乡规划作为总体纲要,能够在空间上对城乡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协调和统筹。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有序进行是编制和实施规划的主要目的,从而确保在复杂环境下实现城乡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在进行下一阶段规划方案进行编制时,对评价城乡规划实施的结果是基本要求,但是难以保证所评价实施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相关单位对此加强重视,并不断深入研究,探索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城乡规划环评体系。

1 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1)对各级城乡统筹发展和方针政策进行落实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主要作用,从而使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通过城乡统筹的角度得以体现。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整合、反馈和调整现有的各级各类规划;二是对城乡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以及人口用地等要素进行统筹协调,使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三是编制区域性专项发展和城市总体发展等规划内容。

(2)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中心城市规划作为编制重点,市域城镇体系划作为侧重点,两部分同步实施。目前,我国的规划体制被称为“三规”,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城市总体规划,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很多学者不断探索和研究于“三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方法。但受国情限制,一般在政府事权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进行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很少有人重视全境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加强对城乡一体化规划先进,明确规划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意义重大。

2 城乡规划环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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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集中攻坚行动打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繁荣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目标,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坚持用科学的规划引领中心城区发展,拉开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强化一体化发展、同城化管理的理念,推动组团城市和主城区融合,形成主副协调、功能明确、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省会新市区;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的理念,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完善县城基础服务设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县城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开放规划市场,聚集规划力量,应用先进理念,实现规划设计全覆盖、标准导则全覆盖、政策法规全覆盖,力争使我市规划体系达到省内第一、国内领先。

三、工作任务

(一)都市区部分主要规划任务共85项(组团城市规划编制纳入市级规划编制体系)

1.全面完成重点规划编制

1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编制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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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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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管理

摘 要:当今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对一些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和问题作了探讨,同时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TU984.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2-0102-02

1 前言

今天,我们踏入了新世纪的门槛。进入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全新时代,近些年来,通过城乡规划的正确引导,一些中等城市的规划建设突飞猛进,由原来的一个中小城市正逐步发展成一个环境优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城市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功不可没,城乡规划管理对于城市发展更是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也有不少的问题和矛盾急待研究和解决。

2 当前新形势下规划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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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探究

【摘 要】 本文主要以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的现状为依据,谈谈对现代城乡规划管理的思索,并提出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关键词】 现代城乡规划管理 综合探究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但是,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城乡建设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

1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范围广难度大,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彻,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更谈不上协调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领导的口头依据,没有真正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对当地建设发展需求研究不透彻,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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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思考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但“一法一条例”是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法一条例”越来越显示了它们内在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律功能。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一部制定良好、科学的法律,但是,再好的法律也要落到实处,否则就会形同废纸。因此文章以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视角,对新法的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见解。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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