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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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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配备村级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参保缴费,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四条县财政、编办、公安、国土资源、民政、残联、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称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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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宝市民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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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工商执法管理措施

城区是指具备了一定城市形态,正处于快速的工业化阶段的城市区域。它多数处于城乡结合部,经济增长迅速,经济秩序初建,社会矛盾复杂,一直是工商执法监管的“盲区”和“边沿”。随着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推进,城区发展迅速。市街道下辖工业园、农业园、食品工业园和服装城等开发热土,是市经济发展迅速的城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区,近期工商部门对区内*个片区*户经营主体进行了全面摸底,并就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组织了调研讨论,积极探索工商执法监管、服务城区发展的新路子。

一、辖区市场经营秩序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辖区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经营秩序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和特点。

(一)经营户数量增长速度较快。近年来,开发区建设日新月异,失地人员大量涌现,利用安置补贴从事经营活动的人数较多。加上去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部分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出现了“毕业找工作难、自主创业多;外出打工难,回家做生意多”的社会现象。据统计,辖区新增个体工商户*家,新增个体工商户*家,增长*%;前*个月新增个体工商户*家,较去年同期增长*%。

(二)无照经营户所占比重较大。辖区经营户*家,排查登记无照经营*户,占总数的*%。

1.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较为突出。在登记无照经营户中,涉及食品、餐饮、洗浴、旅馆等重点监管行业的*户,占无照经营户的*%。

2.以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较为突出。土地被开发后,政府以统建房的形式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由于普遍门市租金较高,部分居民就利用自家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物权法》规定,经营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容易遇到困难。其数量为*户,占无照经营户的*%。

3.超范围经营的变相无照经营行为较为突出。超范围经营行为也集中在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上。其数量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约占合法经营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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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摘要:本文分析了有关《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落实《城市规划法》的状况,阐述了原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细规划,并对《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加速推进各地城乡规划的编辑工作,以期更高质量贯彻《城乡规划法》。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前言

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城乡规划怎样开展,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可以科学、合理、有效的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和布局城乡比例,一直都是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城乡规划建设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背离其公共政策的本身属性的同时,还要在活跃地方经济保护地方生态,和地方自然环境。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为依据,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的要求。只有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有了保障,那么城市化建设,甚至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质量也就在根本上得到保证。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背景

(一)新《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实现了逐渐加快的目的。在我国城市化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发挥出的促进作用无可替代。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核心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基于城乡规划,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我顾针对城乡规划专门制定并出台了新《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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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摘要:本文根据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执法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的制度、程序以及原则等确定的要求,对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提出建议及意见,以期望能够建立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及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提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及行政水平。

关键词:城乡规划 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我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规范这一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大课题。我们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公开透明、加强监督、依法许可以及高效便民等立法宗旨,对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以下的探讨。

一、依法行政是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来进行行政的行为不仅仅是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城乡规划制度进行完善,以及对人民参与规划管理权利进行保障的需要。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对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进行履行,对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控的需要。

第一,在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的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所以,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由于而有可能会侵犯被管理者的权益,需要对行政机关的权限以及管理职能等进行规范。第二,城乡规划在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等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对一些相关方面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对管理过程中的方法及手段的利用进行规范,将其和法律手段进行紧密的结合,从而形成一个统一并完整的管理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对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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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路沿线土地规划管理办法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用地行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规划选址中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拟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使用条件,并实时监督检查,对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统筹城乡发展,严格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审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严格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风格各异、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做到近郊村对接城市,偏远村相对集中。农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尽量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违法修庄建院。

三、加大查处力度,遏制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市上将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部门,监察部门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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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逐步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应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根据区域供水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同级城乡供水工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水量调配,协调应急水源供给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控。

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城乡公共供水及日常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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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听证管理办法

一、听证对象

一)新申请低保的家庭;

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

三)群众有反映、意见有分歧的低保家庭。

二、听证人员

一)建立听证人员库。听证人员库的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监委会代表。退休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民政信息监督员、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人员库不少于30人。

二)组成听证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或镇包村干部担任。会前从听证人员库中随机抽取11人以上(单数)组成听证小组。

三)听证小组成员中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村民代表参加听证评议。镇包村干部到现场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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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具有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全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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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的思考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的编制完成以及市级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大队的组建,山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多元利益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为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带来了新课题,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各类工程管线和其他工程设计的行为屡禁不止,执法工作出现新难题,如何遏制违法建设,破解规划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文章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宣传教育、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规划管理 执法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兄弟省市的借鉴

城乡规划是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城乡建设中处于龙头地位。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依法查处来保障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违法建设的存在干扰城市秩序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构成建设性破坏,浪费社会资源,加大了建设管理成本,形成社会不公,毒化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在整个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出现难题,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区呈现高发态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为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空间。例如我省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方面中处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北京市按照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制定出了处罚标准。根据土地地价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七类,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定为A类区域。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二是我省规划编制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地区的总体规划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还未制定,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未做到全覆盖,甚至一些地区并无编制控规,导致规划管理执法无规划可依,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句空话。三是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广州市在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在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过小,导致违法建设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不断出现越证,擅自加高、加胖。重庆市为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在建设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处罚标准中对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内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罚款。对主城区外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不低于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罚款。五是部门联动机制并未建立。规划管理执法与土地、建设管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区域更加明显。六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切实的执法保障。七是相对注重对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力度,缺乏对建设单位守法的激励

二、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的措施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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