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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精选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1篇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就城市道路而言,不止停留在作为车行、人行通道的功能上,而是作为城市景观带展现在市民面前。城市道路的建设与发展要结合城市定位和特色,珠海作为海滨特色旅游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一直倍受市领导重视,提出“一路一树”、“一路一景”的景观要求,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着力打造特色绿化景观,比如:在桂花路上种植大桂花、郁南桂花、小桂花等,凤凰路的分车绿化带和街头绿地上加种凤凰木,银桦路、紫荆路也将按道路名称加种同类树种,真正做到“路如其名”,各具特色。

1 珠海道路绿化经济指标的现状与趋势

城市道路绿化是指道路两侧、中间绿化带、环岛和立交桥四周的植物种植,即将乔木、灌木、地被科学合理地搭配,创造出优美的道路景观。之前,珠海城市主干道绿化平均指标控制在150~200元/㎡,次干道为110~120元/㎡。但随着珠海提升城市形象工作的展开,我市道路绿化景观指标大幅上升,道路竣工就要形成景观效果,绿化景观指标已经达到300~400元/㎡,有的甚至达到500元/㎡。虽然物价因素,使珠三角各城市绿化标准均有提高,如:深圳主干道绿化平均指标从80~120元/㎡提高到100~140元/㎡, 次干道绿化平均指标从60~100元/㎡提高到80~120元/㎡;作为深圳门户、高标准建设的深圳机场路绿化指标为150元/㎡。广州主干道的绿化景观经济指标均控制在120~150元/㎡,对于超高标准建设的广州亚运城绿化景观经济指标为190元/㎡。对比周边城市,我市的道路绿化景观指标110~200元/㎡略微偏高,而对于300~400元/㎡的绿化指标,明显偏高,而且有越做越高的趋势。

2珠海道路绿化经济指标偏高的原因分析

城市道路绿化景观是城市风貌、特征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总体水平。珠海市道路绿化景观工程,道路竣工就要形成景观效果,急于求成,不注重植物生长习性,仅靠简单地密植大树、高价树、提高单位面积种植密度,这样在种植初期的确会有一定的景观效果,但造成植物存活率低、资金浪费等问题,这是造成珠海道路绿化景观经济指标上升的主要原因。

广州、深圳的绿化景观设计已经走在珠三角地区的前列,设计实施的效果不错,深圳市的深南大道、滨海大道等主要道路,是珠三角兄弟城市以及内地城市争相参观学习的榜样,2008年底建成通车的深圳宝石路,中央绿化带有防眩设计,两侧部分较宽的绿化带规划开辟为林间小径以供行人稍停休憩,这条道路的绿化工程成为当时深圳市公路生态绿化工程的标杆。据悉,深圳滨海大道初期种植所选择的苗木种类高达几百种,乔木胸径均为8~12厘米,没有18厘米以上的大树。可见,设计师对苗木属性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再通过精心设计,因地制宜地选择树种,合理布局,并由各种组团的变化来实现不同的异域风情,打造出既美观又经济的城市绿化景观道。

实际上,深圳道路绿化建设也经历了从广泛引种美、奇、新的园林植物(造价较高,管养成本较高),到地域性特色植物的认识、利用,再到乡土植物的开发和推广,是逐步向节约型、生态型和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的,道路植物的应用也趋于理性和科学化。

深圳、珠海都属亚热带地区,植物生长快,种植初期,可能绿化效果一般,如果利用好树种搭配合理的分配空间,两年左右就能形成高低错落有致、空间饱满圆润的视觉景观,达到设计效果。珠海的绿化景观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如此绿化速成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据不完全统计,珠海绿化植物胸径16厘米以上的树所占比例较大,有个别项目甚至占比高达67%,胸径越大,价格越高,特别是胸径30厘米以上的大树,其胸径增大1~2厘米,价格却成倍增加,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另外,种植的苗木种类不够丰富(约三、四十种),而这种大树与小树之间缺乏一定数量的中间过渡树种,缺少空间层次感,达不到要求的景观效果。

当然,好的设计要有好的执行者才能达到设计效果,所谓”三分设计七分种植”,设计的效果只占三成,种植和验收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种植过程中施工监理要用审美的眼光组织验收,因为乔木的胸径、杆高、冠幅等每一株都不样,有些甚至差别很大,在种植的时候要进行适当调整,并给予必要的施工指导,使其种植效果与图纸基本协调一致,才能达到预期的设计效果。

3珠海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标准

通过调查研究,借鉴广州、深圳的设计经验,精心设计,挖掘潜能,尊重植物的生长习性,合理配置(不能只追求种大树),珠海一般的道路绿化景观经济指标150~200元/㎡完全可以满足绿化景观建设的需要,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路段,其绿化经济指标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4珠海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城市绿化建设并不是只有多投入钱,密种树,种大树,就能出景观效果,而是要改变思想观念,遵循自然规律,从设计、施工管理、后期管养下功夫,建设经济、环保、生态化的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对于珠海的绿化景观建设,下一步应该强化设计、施工管理和后期管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通过公开竞标,进行设计方案比选,整体提升珠海绿化设计水平;

4.2 不宜过分追求绿化景观的快速见效,应适当调整慢生树种和速生树种之间的比例,对快生、慢生植物及喜阴、好阳植物要做到选型搭配错落有致;

4.3 行道树除了遵循适地适树、冠大荫浓、粗生防风、容易管理的原则外,还应注意飞絮、花粉、落果、污染较多等的树种不适宜作为“一路一树”的骨干,部分具有较佳景观效果的落叶或飞絮等的树种,可作为道路绿地中点景之用;

4.4 对分隔带绿化应尽量采用自然成型、少修剪、少养护的树种,形成自然生长状态;

4.5 对道路改造和绿化升级项目应因地制宜利用既有绿化苗木,节约投资;

4.6 在道路绿地较集中的区域进行自然群落化植物配置,增强绿化对道路空气净化的效果,节约绿化灌溉用水,降低管理成本;

4.7 加强施工监理和后期管养工作,实现节约、环保、生态化的城市绿色风景线。

参考文献: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2篇

1.选用良种。选用优质高产的白绿6号、绿豆522、公绿2号等优良品种。

2.选地整地与轮作。选择中等以上较肥沃、中性或偏酸(PH值小于8)的沙壤土岗地,且有灌溉条件的地块。避免重、迎茬或向日葵茬,实行三年以上的轮作。采取秋翻春起垄整地,耕翻深度为20―25厘米,或早春三犁川顶浆深松整地。

3.施足底肥。结合整地每公顷施优质农肥15000―20000公斤,磷酸二铵100公斤,尿素45―65公斤,硫酸钾100公斤。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应用根瘤菌肥。

4.种子处理。一是精选种子,去掉瘪粒、病粒和石豆子粒,以及杂质。二是晒种,播前选择晴天晒种1―2天,以提高种子活力,增强发芽势。三是拌种,用绿豆或大豆种衣剂或多菌灵等药剂拌种包衣,防止病虫害侵染危害。

5.适时播种。在5月15日―30日播种,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采用机播。播种量为小粒种子每公顷播种15公斤,大粒的播种18公斤。在干旱无雨的情况下,采用播前灌或坐水种等方法播种。

6.合理密植。早熟品种,低水肥地块公顷保苗16―18万株,米间留苗10―15株;中熟品种,中等水肥条件的地块公顷保苗14―16万株,米间留苗8―10株;晚熟品种,高水肥条件的地块公顷保苗11―14万株,米间保留苗7―8株。

7.铲趟与定苗。在初生叶展开时结合间苗进行第一遍铲趟;在第一对复叶展开时结合定苗进行第二遍铲趟,在开花结荚前进行第三次铲趟并封垄。

8.追肥。在开花结荚前结合封垄,对底肥未施氮、钾肥或脱肥地块,每公顷追尿素65公斤,硫酸钾100公斤。较瘠薄的地块,在结荚期可叶面喷0.4%的磷酸二氢钾进行根外追肥。

9.及时灌溉。绿豆虽然抗旱性较强,但在开花结荚期需水较多,若遇到干旱,即土壤田间持水量达到50%以下时,要及时灌水,以防落花、落荚,降低产量。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3篇

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城市绿化与城市道路、城市建筑一并构成了城市景观的三大元素。它对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及形象,促进城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各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宜居,城市意识的增强。步伐的加快,全国范围内正掀起一浪高过一浪的绿化建设热潮,城市绿化事业整迎来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和大好形势下,如何保证绿化资金的优质使用,尤其是以较少的建设资金取得最好的绿化成效,最大范围内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正成为广大园林绿化工作者日益关注且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要达到理想的绿化成效,关键要在以下几方面多做文章。

一是要在科学设计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园林绿化艺术水平。绿化设计是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成果的实施的基础,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是建设精品绿化工程的前提和保证。在绿化方案设计中,首先要体现“以人为本”、“生态园林”的理念。一方面让人能够充分的亲近自然、融入自然,达到人与之然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要兼顾绿化植物在城市环境中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在突出植物生态功能的基础上,要通过植物搭配,寻求植物在线条、层次、色彩、质感上的对比和变化,体现植物的景观功能。其次要注重因地制宜,因绿化环境、服务对象不同而异(如小区配套绿化、街头绿地、游园广场的设计,其功能不同,考虑的侧重点就不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突出地方特色,深入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特别是历史典故,运用多种园林造景手法,展现地方物质资源和文化内涵的特异性。三是要遵循适地适树和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切不可盲目借鉴或者照搬照抄,我国地域宽广、幅沿辽阔,各地的自然气候、地矿地貌、植物资源、人文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等差异较大,在方案论证中要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因时因地制宜,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四是要不断开拓创新,放开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让先进的设计理念和传统的造园手法有机的协调发展,不断提稿设计水平。

二是要在精心施工上下工夫,努力塑造城市精品、亮点。绿化工程建设要高度树立精品意识,确保建一处,像一处,成景一处。具体要把好三到关口,即:

材料质量关:材料是工程的基本元素,是决定工程成败的关键环节,再好的方案,再高的施工水平,没有材料质量作保证,优良的工程成效是无法实现的,基于此,绿化工程用材,特别是绿化植物的选用 一定要遵循设计要求,严格质量。除品种、规格、数量严格执行设计设计方案的标准外,一定要选择植株健壮,长势旺盛、无害虫病的壮苗,并依据不同类型的植物掌控不同的选择标准。在灌木选苗上,要选择分枝均匀,形态饱满,规格与设计要求相当的植株;在地被造型植物的选择方面,宜选择分枝较低、较密,形态均匀饱满,体量大小相当的大田苗木;在乔木选择上,宜选用主干挺拔、枝下高合适、树冠丰满的移栽苗或经断根缩坨处理的苗木。另外所有的苗木要确定合适大小的土球,并尽可能缩短时间,以保证苗木新鲜,提高成活率。

施工程序关:科学合理的施工程序是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有效降低施工成本的保障。绿化工程施工要从二方面把握程序。一方面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照“地下部分施工(如上下水的处理、亮化等电缆线路的埋设等)--种植基质的处理(包括清渣、种植土回填、施用底肥等)---植物栽植---辅助措施(如加固、防护等措施)”的城市组织施工,坚决杜绝不按程序施工,重复施工现象的出现,尽可能减少返工环节,减免苗木反复移植,提高苗木成活率;另一方面要坚持“先乔木、后灌木、再地被”、“先中心、后”的施工程序,合理组织苗木,尽可能减少苗木栽植中的冲突。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六条各城市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分别按上述规定具体确定指标,制定规划,确定发展速度,在规划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指标。

城市绿化指标的确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标准审核及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城市绿化现状的统计指标和数据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上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山体、滩涂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曲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缦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规定的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9篇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创建园林城市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市上、下立即行动起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创建园林城市热潮。今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围绕“一个主题”,突出“两个重点”,发挥“三个作用”,把握“四个原则”,取得“六个突破”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致力建设经济强市,构建和谐龙海。在年初,还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通过一段酝酿,最近,市委、市政府又提出力争20__年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20__年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因此,现在开展一场声热浩大的创建园林城市宣传动员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就我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做几个方面布置。

一、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有效地把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摆上日程

城市园林绿化是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知名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形势需要,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创建园林城市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全民“爱我家园、美化家园”的浓厚意识;有利于促进和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加快工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我市结合创卫工作范围和我市园林绿化现状,基本确定创建园林城市范围:东至华阳生活区、西至自来水西侧道路、南至紫云公园(包括紫云公园),北至锦江道南岸,总面积5.2平方公里,同时,东西分别延伸至海澄镇镇雕路段和西溪大桥路段的路面及两侧村庄。近几年,我市高度重视城市建设,通过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等各项活动,有效地拉动了整个城市建设进程,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也得到明显提高。根据《龙海市城市中心区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旧城区和新城区新建绿地各项指标为:

新建城区绿地指标:居住用地绿地率≥30%;一般单位绿地率≥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2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30%;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面积比率≥20%;次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面积比率≥15%;

旧城改造区绿地指标:居住用地绿地率≥25%;一般单位绿地率≥2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率≥1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30%;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面积比率≥15%;次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面积比率≥10%。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20__年,我市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等于38%,建成区绿地率大于等于3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等于9.6平方米,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至20__年,力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等于40%,建成区绿地率大于等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达到国家级卫生城市标准。

根据我市现有园林绿化状况,对照创建园林城市标准,我们还存在6方面不足之处:

⑴园林绿化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园林精品工程少,建筑小品、城市雕塑少,绿地档次低,园林设施滞后,花卉树种不够丰富,不能充分体现我市花果之乡的特色和风格。

⑵道路绿地率不足,全市道路总长为85公里,道路绿地里程仅31公里,占市区道路总里程的比例不高。

⑶居住区绿化率达标率低,绿地率达到30%的,仅有1个,要有20%达到“省级园林小区”标准。

⑷全市单位绿化较为薄弱。与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要有20%以上达到“省级园林单位”标准。

⑸内河、江滨景观差、基本没有绿化,卫生与水质有待进一步有效治理。

⑹市区污水处理尚未达到省政府提出的“十一五”目标要求。

因此,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大力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20__-20__年度计划投入1621.13万元,加强紫云公园山门建设和改造市区人民东路、街心公园等16个林相(绿化),于20__年完成锦江道绿化(东段一期)、体育公园、榜山绿化广场0.53公顷、石榜绿地1.85公顷等绿化建设,于20__年完成山后公园1.37公顷绿化建设,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市域内各乡镇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各乡镇建成区要求建设一处以上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小于??,逐步形成以紫云公园为主体,以规划的中心公园、八公园、月边滨河公园、环紫泥岛公园为依托,以九龙江风光带为纽带,以景观路为骨架,以纵横分布的道路、溪流和环抱的绿包生态圈为网络,网络内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各种绿色空间条理布置,组成一个山、水、城、林融为一体,点、带、网、片互相关联的城市绿地系统。

主要任务:⑴加快公共绿地发展速度。建设紫云公园山门、调整公路入口等几个精品工程,提高现有市区街头绿地的档次和水平,多种大树,提高绿地物物量,形成一系列园林精品工程。

⑵提高道路绿化水平。道路绿化要选择树型美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树种来丰富道路绿化景观。努力形成一街一树、一区一景的街区绿化景观特色。要种大苗、壮苗、补齐现有道路的缺株,此外严格执行保护管理措施,尽快形成全市林荫路系统。

⑶加大公园绿地投入,丰富园林绿化景观。公园建设以植物种植为主要内容,对中山公园、街心公园、江滨公园、紫崴绿地、成兴绿地、顺风楼前的绿地、吉鸿楼前的绿地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紫云公园建设,提高绿化档次。

⑷创建一批具有我市花果之乡特色的园林式、花园式单位。要以绿为主,见缝插绿,发展垂直绿化,增设景点,丰富花卉色彩。市绿化办要开展单位绿化达标评选活动,制定标准,检查评比,推动此项活动的扎实开展。市文明委要结合文明单位的评选和精神文明活动的开展促进和推动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的蓬勃开展。要有选择地对一些单位组织拆墙透绿活动,实现绿地共用、绿色共享。

⑸加强苗木基础建设。充分挖掘苗木花卉基地潜力,采用合同育苗、计划订购、定向培育等多种形式鼓励多种成份的苗圃加入到发展市区绿化,保障苗木供给的行列来。

⑹依法强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制定相应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另外要加强园林执法监察,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绿化、损坏绿地的行为。

⑺积极探索绿化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和办法。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各单位、企业的力量投入绿化建设,对不执行义务植树和不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收取绿化补偿费和代植费的办法,由创园办统一安排绿化费的使用,各项开发及工程项目投资中应包括2--5%的绿化建设资金,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在生态园林建设中,按照规划在不影响绿地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各种经营,提倡经济林、以果养绿,提高农民造绿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单位自建苗圃、花圃,共建园林城市,减轻园林部门的压力,减少财政的投入,并在市财政投入专项绿化经费。

二、各负其职,强化措施,力争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如期完成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和国家级园林城市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树立必胜的信心和合力攻克难关的勇气,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建。各相关单位决不能相互推诿,消极应付,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我市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⑴要加大宣传力度。园林城市是一种城市形象,是城市建设水平、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实力的综合反映。创建园林城市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程。我们要充分调广大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各种舆论,使创建园林城市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道的大事。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形式、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创建园林城市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园”工作氛围,要积极开展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打造龙海绿色空间”为主题的园林绿化服务活动,要在公园等休闲、活动场所设置“园林城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和咨询台。树立人们爱护花草、树木,爱护环境,美化龙海、爱我家园的意识,在宣传咨询中现场讲解绿化常识,盆景制作等方面知识,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绿化的良好氛围。

二、成立领导机构。创建园林城市要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推进,首先要成立创建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形成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对创建工作实行总负责,并对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抓好督促和协调;负责制定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和国家级园林城市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将总目标层次分解,明确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由人大、政协对各有关部门落实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三、要严格创建指标管理。各个年度创建工作的指标各不一样,我市在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和国家级园林城市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城市中心区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类别,对市区所有不同类型的绿地进行复查、筛选,有计划地对市区林相进行改造,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档次。目前我市主要重点建设紫云公园天然植被、锦江道生态环境、紫泥红树林等三个生态建设重点片区,同时,要加强九龙江沿岸整治,美化母亲河、改良水质和卫生状况,建设沿河绿地,形成城市园林景观,结合锦江道改造工程,做好沿江绿化建设,形成滨江的城市景观。

城市绿化标准范文第10篇

而要真正实现最初设计的蓝图,养护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1园林绿化养护模式

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即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是由政府部门下属的绿化队全面负责,采取的是“以费养人”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目前大多数城市采取这种管理模式;二是市场化管理模式。即养护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具体的养护工作承包给有资质、专业化的企业,其主管部门起到的只是管理、督导的作用。而这种模式目前大多存在于小区绿化、私家花园绿化、单位绿地等小规模的绿地管理中;三是双轨制管理模式。由于体制和经费问题,作为改革的过渡阶段,市场化管理、事业单位管理2种模式同时并存。

2重庆市园林绿化养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重庆市园林绿化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始终坚持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站在改善城市面貌、丰富城市文化、提高城市生态效益的战略高度,相继提出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实施“五个重庆”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创建全面调动了全市各区县快速推进园林绿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创建活动的大力推动下,全市园林绿化水平迈上了新台阶;2006年,重庆市委、市政府就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与主城各区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主城区各项指标已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2008年8月,全市正式启动“森林重庆”建设。

截至目前,重庆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6.8%,绿地率达33.5%,人均公园绿地10.57m2,全市森林覆盖率35%。2010年3月19日,重庆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动员会在市政府礼堂召开。标志着重庆市开始正式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其目标是到2012年,主城区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将达到38%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达到12m2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园绿地达7m2以上。

2.2绿化养护存在的问题

2.2.1管理模式单一。当前,重庆市的绿化养护模式基本上还是以公共管理模式为主。就目前全市范围来看,园林绿化的养护和管理依然存在着薄弱环节。绿化养护是由各地区绿化局下属养护队或街道办事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一种体现,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效率低、成本高、行政干预多、管理单位负担重等影响。随着绿地面积逐年增大,如果管理单位现有绿化工人的数量不增加,人均管理面积将大大增加,再加上养护工人的工资普遍偏低,有技能、有经验的养护工也逐渐流失,养护效果便会随之降低。

2.2.2重视程度不够。施工建植投资多,养护管理投资少。绿化面积每年都在迅速增加,然而用于养护和管理的资金、人力和机械设施却不能及时相应增加,从而影响了绿化成果的巩固。

2.2.3管理缺乏专业性。由于绿化养护的利润相比绿化工程建设要小的多,所以资质较好的园林公司往往不愿承担养护工作。而常年从事绿化养护的绿化队伍,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束缚,经营方式不灵活,经济负担过重,造成人才流失,养护工作缺乏专业性,养护管理水平下降,从而影响绿化养护质量。

2.2.4绿化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设计施工已实行招投标制,但对养护管理工作尚未全面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有些区域虽然采取了招投标,但缺乏成熟、科学的养护定额和质量标准,养护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3绿化养护市场化的特点

3.1节约经费

目前,我国深圳、东莞、上海等较发达的城市基本已实现100%绿化养护市场化。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道路绿化在实行社会招标养护后,节约绿化养护经费5%~10%。引入竞争机制后,各养护工程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来选择养护企业。各养护企业通过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引进先进设备等方式,不仅节约成本,而且提高了景观效果。

3.2精简园林单位人员机构

将公共绿地承包给绿化企业进行养护,政府园林绿化机构只需对承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精简了养护人员的编制。深圳市从1998年开始在城市公共绿地管养中全面推行市场化管理后,精简压缩了园林绿化养护人员的编制,使政府所投入的经费最大限度地用于绿化养护上,提高了政府经费的使用效果。

3.3提高养护效果

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各企业之间形成了竞争,而好的养护景观效果是企业有效的竞争力,各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必将努力提升自己的养护水平。

4重庆市构建绿化养护市场体制的建议

4.1主管部门职能转变

政府绿化主管部门作为城市绿化管理的职能机构,主导着一个城市绿化发展的方向,也是一个城市绿化养护水平是否能够创新提高的关键。目前,重庆市要实现绿化养护的市场化转变,首先要实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强化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由侧重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把主要精力用在绿化养护法规、养护标准的制订以及发展科学技术和人才的培养上来,将具体的管养任务直接推向社会,实现企业化承包,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推动绿化养护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培育绿化养护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养护管理的新型机制,加大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

4.2增加财政投入

增加养护投入是绿化养护市场化能否成功的关键。目前,重庆市的重点投入放在绿化建设上,这也是现阶段重庆市绿化发展的重点任务。但是随着绿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绿化养护工作将逐渐成为今后的重点。政府投资比例也应从以绿化建设为主到以绿化养护为主。目前很多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如沈阳市,每年的绿地养护费仅为1.42元/m2,青岛、南京、杭州、太原等城市稍高一些,每年也只达到4.40元/m2左右。费用不足将导致承包企业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绿化养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