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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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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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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市房屋拆迁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了大量的矛盾,暴力拆迁层出不穷。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法律意识、法律体制以及执法的层面。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拆迁问题的规定较为混乱,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与之相比较,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问题做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新规定。

【关键词】房屋拆迁;行政强拆;公共利益

一、拆迁问题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日益频繁,但与此同时,因拆迁产生的大量矛盾问题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城市拆迁牵涉众多行政行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执行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已经无法适应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阻碍了房屋拆迁的依法进行和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二、拆迁矛盾原因分析

从法律思想传统来看,在我国法律传统文化中,公权力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无法得到有效的重视与保护;从法律制度来看,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比较混乱,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从行政执法水平来看,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程序,执法手段粗暴等情况。这些情况都损害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

三、拆迁过程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

(一)拆迁规则可诉性。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拆迁规则的可诉性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以行政立法的方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在被行政立法侵害了合法权益后难以得到行政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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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局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许可(共1项)

一、核发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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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实施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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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拆迁改造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些年因为城市房屋拆迁带来的纠纷、冲突也在不断的增加。违规拆迁、暴力拆迁等事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文针对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城市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市拆迁;权利受限房屋;拆迁补偿

一、正确确定拆迁和裁决的主体,尽量避免政府机关同时担当执行者和裁决者的局面。

在目前政府职能的转型时期,让政府完全退出城市改造和建设过程,是不现实的,但是应该尽量退居幕后,淡化主体色彩,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在台前运作,政府的作用应该只是制定规则和管理裁决。政府机关退出经营活动是体制改革对于政府职能转换的必然要求。因此,不管是政府自身还是下属部门机构,都不应该作为拆迁人从事拆迁活动。

那么,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要如何确定拆迁人呢?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应当从当的是城市管理和建设的协调机关。确定建设实施的主体应该依照政企、政事分离、拆管分离的原则。目前,有些城市成立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城市基础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方,这种方式可以使得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由企业按照建设程序进行,使得政府完全退出拆迁活动,同时也有利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挥作用。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时,应兼顾多种规定考虑,选择合法、便捷的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既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需要被拆迁的房屋作为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折价的补偿或是以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房屋予以置换,这种拆迁方式比较适用于农村部分土地被征用,不改变绝大多数的被拆迁者的农民身份。还有一种方式是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进行城市拆迁。即在征地过程中跟,先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转化而城市市民,按照城市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迁补偿,这种方式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被征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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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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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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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的一些思考

摘要:一个完整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终结,依据不同途径有不同的阶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拆迁补偿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因而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的焦点。

关键词:拆迁行政程序;拆迁补偿;完善拆迁程序

中图分类号:DF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1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律程序浅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完整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终结,依据不同途径有不同的阶段如果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许可、拆迁裁决、拆迁行政强制行为不服,均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二、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拆迁补偿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因而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的焦点。而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加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极大,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又大多是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制、规定等加以规定的,这些使补偿呈现出更为复杂和混乱的态势。

在所有这些矛盾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利益保护不够,具体体现为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的价格评估无章可循,灵活性和随意性太大,补偿的方式过于单一,以及政府的不当干预,这些都使得被拆迁人的利益在范围拆迁补偿中没能得到足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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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知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入。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济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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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郴州市所辖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北湖、苏仙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郴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是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各县(市)房产管理局是其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税务、价格、金融、教育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各自的职责,配合搞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有利于城镇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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