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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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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调研报告

车辆购置税自**年1月1日起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各级国税、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项工作已经顺利开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车购税征管中的一些问题日渐突出,应引起相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1.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车购税开征以来,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力度不够,社会了解程度不高。尤其是县级部门管辖的“三小”(农用车、摩托车、挂车)车辆,大部分车购税纳税人为自然人,他们对税法了解甚少,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缺乏,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目前更是基本失控。

2.协税护税网络没有真正建立。公安、农机部门对征收购置税采取消极态度,如苏公交[**]23号徐公交巡**64号文件规定:在农村地区办理无牌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机动车三责险凭证,办理凭证后,请当事人依法到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到交通局交养路费,到地税局缴纳车船使用费。此类规定违反《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车购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申请机动车辆登记要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规定,不再将车辆购置税作为办理营运证、注册牌照的必须前置程序。再如原免税现因条件改变而须交税的,未交税却给换发新牌照;将农用运输车认定为农用拖拉机类等,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3.生产厂家的车辆相关信息在传递、收到时间上比起公安机关滞后。往往新车型、新配置出来后,只能根据同类型的车辆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而不能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从而导致销售车辆的单位在发票上做文章,少开车辆金额,少征或漏征车辆购置税。

4.国税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车购税仅仅靠国税的一个车购办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征管查的合力。国税部门负责车购税的时间短,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配套的制度措施,坐等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被动管理的“粗放式”模式与点多面广分散的税源现状不适应。法律上又没有授予税务部门上路检查权,使车购税检查环节出现空缺,被一些车辆购置者利用。在增值税的扣除上,当前国税部门在征车购税时,都是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扣除,但有一些车辆的销售商却是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多扣增值税,减少车购税税基,造成车购税流失。

5.邻近徐州的山东枣庄、济宁市运输汽车、船舶的办理牌照、入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大大低于徐州,造成大量的徐州下辖县区的运输汽车、船舶到山东办理牌照,造成车购税流失,也使徐州地区被迫为争取车辆上牌或办理营运手续的数量,在纳税人不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为县域外的车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办理营运手续,客观上助长了“三小”车辆纳税人偷逃车辆购置税愈演愈烈。

二、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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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车辆购置税征管

国家为了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部分资金来源,扭转交通运输紧张局面,促进经济发展,从1985年起开征了车辆购置附加费,20__年国家实施税费改革,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征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从20__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结合车购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就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大力宣传车购税政策法规。由于车购税开征时间短,应该说是一个新税种,而且此前是由其他部门代征的,税收的严肃性和征管的规范性均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大力宣传车购税征收管理的各项政策十分必要。将国家征收车购税的目的和用途、车购税的征免范围、计税依据、征收办法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公共场所公告,并印制车购税知识手册,在车辆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场所广为散发。通过宣传,让全社会来了解车购税,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有效地促使车购税纳税义务人了解税法、懂税法,树立主动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以此来营造车购税征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严格执行车购税征管政策。严格执行车购税征收政策,是保证车购税应征尽征、不跑不漏的关键环节。国税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__]第2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60号)文,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统一标准,阳光操作,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要逐步纠正了一些人“车购税征收能多能少、弹性大”的错误观念,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性和税收征收的严肃性。

3、加强车购税征管内部管理。车购税是一个新税种,刚刚纳入国税部门征收范围,国税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征收的内部管理工作,要像对待其他税种一样,规范征收,强化管理。具体是:

(1)提高征收人员业务素质。车购税涉及的税目多、范围广、征收软件操作程序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征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做到熟悉税目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随时解答纳税人提问、熟练操作征管软件,用较高的业务素质为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责任制度。同其他工作一样,车购税征收政策性很强,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差错、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具体工作中,对接受纳税申报采取“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对车购税完税票证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专人负责,将责任全面融入各个环节,具体落实到人,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和补正,与工作人员的考核挂钩,增强征管人员的责任意识。

(3)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效办法。按照设定的车购税征收业务操作流程,将征管人员进行定岗定职,实行“管证不管票、管票不管账”的制度,并且强调各岗位之间相互核对,车购办负责人定期审核票证和账务的正确性、规范性,从而达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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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汽车型号的车辆购置税筹划

【摘 要】 同一品牌同一车系同一排量不同型号的汽车,核心部件比如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等基本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配置上。配置越高的汽车计税价格越高,相应的车辆购置税也越高。如果将高配汽车视为低配汽车+高端配置,那么高配汽车可以分两步到位,生产及出厂销售时为低配汽车,消费者购买后再到配置升级部门或中心将其升级为高配汽车,从而降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实现税收筹划。

【关键词】 汽车型号; 车辆购置税; 税收筹划

一、分析背景与筹划思路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税额计算上,结合《条例》可知,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其中,税率为10%。《条例》第六条对计税价格做了具体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价格中征收车辆购置税;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中计税。”若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了2 000元汽车贴膜费,这2 000元汽车贴膜费就应并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但是,如果贴膜费不是随购买车辆支付的,而是购买汽车以后再支付的,或者向其他汽车4S店支付并贴膜的,则贴膜费不应并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樊勇、孙玉栋(2009)也持有类似观点。

现实中,每种品牌的汽车均涉及若干车系,比如:比亚迪有F3、F6等车系,一汽大众有捷达、迈腾等车系。鉴于发动机是汽车最核心的部件之一,于是各车系依据发动机排量分为若干类别,例如:比亚迪F6的1.8L、2.0L和2.4L,迈腾的1.4L、1.8L、2.0L和3.0L。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每一排量汽车又推出若干型号,比如:比亚迪F6车系1.8L的豪华型和尊享型,一汽大众迈腾车系1.8L的舒适型、豪华型和尊贵型。一般而言,不同型号的汽车,其核心部件比如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等基本一致,差异主要体现在配置上。配置越高的汽车计税价格越高,相应的车辆购置税也越高。

笔者认为,高配汽车可一分为二地看待,即高配汽车=低配汽车+高端配置。假定某汽车品牌同一车系同一排量不同型号汽车的不含增值税售价分别为:低配汽车12万元,高配汽车15万元。如果高配汽车出厂时一步到位的,其计税价格应为15万元;如果高配汽车分两步到位,生产及出厂销售时为低配汽车,消费者购买后如果需要高端配置,再到4S店相应部门升级配置,其计税价格就为12万元。

现实的情况是,生产销售方直接提供多种配置车型供购买方选择,购买方被动接受生产销售方的销售模式。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笔者建议:1.对同一车系同一排量的汽车,生产商仅生产1-2个基础或标准型号,高配车型通过购买后的升级配置来实现;2.汽车生产商设立专门的配置升级中心或者将配置升级功能下移至4S店相应部门;3.注重低配车型与高配车型在技术上的兼容性,让低配车型升级为高配车型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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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分析论文

一、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其间经历了从“费”(2001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到“税”(2001年后车辆购置税)、从车辆生产厂和海关征收到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以前)到最后的国税部门直接征收(2005年以后)的过程。

附加费改为车购税后,“税”比“费”具有更加规范的特征,清费立税,不仅增加了征收费用的严肃性、透明度,而且税款收归国库,还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保证了税款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属地征收管理的相关精神,我市车辆购置税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除城区、郊区外其他十一个县区所有车辆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全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改变了以往只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进行征收的现状,极大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缴税等相关事宜,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通过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止12月31日,我局共征收车辆购置税382辆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52辆次,增长293.85%,征收税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84万元。其中新增汽车296辆,征收税款187万元。但是,在几个多月的运行过程中,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力量和手段不强,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

1.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目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得机动车辆后,一次性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从车辆购置税征管实际上看,由于机动车主到交警部门办理车牌手续,需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致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交税;但如果交警部门的把关不严,税款就有流失的可能。所以,对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税务部门只有依赖于交警部门和纳税人主动纳税,如果他们把关不严或机动车车主不主动办理牌照手续,加之税务机关无权上路检查,车购税的管理,只能停留在“守株待兔”的状态上,使车购税征管,税务部门缺乏自身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2.应税车辆逃税现象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事实上,在厂区、矿区、施工工地等从事内部作业的车辆,由于不需要去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当然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还有乡镇和农村车主购买的农用车和摩托车,由于行驶在乡村小路,车主买车以后根本就不需要上牌照,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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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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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调研建议

目前,车辆购置税分为汽车类和摩托类分别由市级局和县级局征收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统一由市级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负责征收管理。20__年我市征收汽车类车辆购置税9247万元,20__年预计可收11075万元,相当于山区县一年国税收入的总量。但是,由国税部门接管原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后仍有不少在体制上、票证管理上、征管流程上的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理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笔者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上的存在问题

(一)在机构体制上

当前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工作由市局内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为办税厅)负责,办税厅为市局内设的一个科室,不独立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收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独立的执法权,因此办税厅在税收执法、征收管理、行政复议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在职责职能上

办税厅不能象其它职能科室一样,承担着承上启下的职能,对上省局没有对口的办税服务厅,所属业务只有通过平级的流转、征管、信息、票证等其它科室进行指导或检查。对下属各县(区)局也没有对口业务,不存在指导、检查职能。

(三)在票证的使用管理上

由于办税厅与票证中心同属内设的平行科室,而且市局票证中心不直接对使用人发放票证,因此,办税厅使用的税收票证只能通过市局的派出机构直属分局领用和结报,对税收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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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风险防范机制探析

【摘 要】本文从车辆购置税(下称车购税)风险的表现形式——新车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完税证明存在被套取风险、退税存在的征管风险、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存在的偷逃税款风险、会统管理存在的税款上解风险等入手,具体描述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继而从车购税政策依据的因素、车购税征管系统的因素、税务人员的因素、信息的因素、监督机制的因素等方面对车购税风险管理进行成因分析;最后提出构筑车购税风险防范机制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车购税;风险管理;税务人员;防范机制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防范征管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和规律,防止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车辆购置税(下称车购税)是在2001年费改税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的新税种,从2005年开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从交通部门正式移交至国税部门。2005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上行通道,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高,车购税收入基本呈现逐年大幅递增态势。由于车购税税种“新”、“小”、“简”的特殊性,其征管方法和方式有别于其他税种,以至税收风险防范管理对于这块领域的关注较少,本文以车购税部门的视角进行论述,重点分析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车购税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以期对当前车购税风险管理工作有所推进。

一、当前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新车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

机动车车型的更新速度较快,总局的价格信息相对滞后,纳税人申报车型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无法对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后文中简称为《办法》)中对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责任、依据、流程、后续工作等皆未明确界定,纳税人由此产生质疑,引发税收争议,加大执法风险。由此可见,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重要的风险点之一。

(二)完税证明存在被套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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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经验交流

车辆置办税自2012年由国税部分担任征收以来,国度税务总局为增强对车辆置办税的治理,先后下发了《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方法》、《车辆置办税价钱信息治理方法》,特殊是对灵活车辆施行“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治理”的“一条龙”治理,强化了灵活车辆税收在出产、消费、置办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置办税的税基获得有用维护,车辆经销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进,税赋逐年进步;车辆置办税呈上升趋向,灵活车辆税收治理获得增强。然则在实践任务中,车辆置办税政策和相关的准则还有不尽完美的当地,征收治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良的环节。当时,跟着私家置办车辆数目的不时增进,增强车辆置办税的治理势在必行。

一、当时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灵活车辆减免税后续治理不完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及《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方法》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减免税的车辆作了具体的规则和阐明。《车购税条例》第十五条又明白规则,免税、减税车辆因让渡改动用处等缘由,不再属于免税减税局限的,该当在处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许在处理改变车辆注销注册手续前交纳车辆置办税,而《车辆置办税征收治理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则:车辆发作过户、转籍改变等状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处理车辆变化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档案变化手续。但因为车辆置办税是一种行为税,一车一征,点多面广,加之税务部分与公安部分的协分配合不常常、不严密,特殊是征税人懂税法且盲目征税的较少,大都车主不自动处理交税及改变手续,税务部分无法知晓,也无任何制约办法。如许免税前提消逝后的车辆其车辆置办税就无法实时征收,甚至被漏征。如林业、防汛等部分置办的特种小汽车可经总局同意后免税,这些车辆再处理过户、转籍手续时应依照规则交纳车辆置办税,但从我市的实践状况来看,当前尚处于掉控形态。

(二)最低计税价钱滞后、信息禁绝确。最低计税价钱首要功用是防止经销商发票票面价钱低于实践价钱呈现偷逃税行为,假如发票的价钱低于最低计税价钱,则按最低计税价钱缴税,假如高于最低计税价钱,则按发票上的实践价钱缴税。其目标首要在于监视经销商的征税行为,维护增值税和车辆置办税税基,避免税款流掉。理论证实这对车辆置办税的治理的确是一项有用的征管伎俩。然则当前的最低计税价钱与灵活车价钱市场化、疾速多变的情势完全不适合。如2012年我局共收到灵活车辆发票价钱异常信息120余条,经由逐票查对,异常的首要缘由是市场价钱已做了调整,而因为税务系统尚未与首要汽车出产厂家和经销商树立信息收集系统,最低计税价钱未获得实时更新,假如的最低计税价钱信息老是滞后,必将大大添加税务部分的任务量。

(三)车辆置办税档案材料不完美,局部档案与实践状况不符。依据《车购税条例》规则,车辆发作过户、转籍改变等状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治理机构处理车辆变化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档案变化手续。但在实践任务中,税务部分往往无从知晓哪些车辆过户或转籍改变了,使报废、灭掉的车辆档案无法实时清算,对过户、改变的车辆档案无法实时改变,加大了税务部分治理的本钱。

二、完美车辆置办税征督工作的建议

(一)起劲做到关隘前移。对过户、改变、报废等车辆,征税人应先到税务部分处理改变等手续,公安车管部分必需凭换发的车辆置办税完税证实副本或税务部分的其它手续再处理改变落籍等手续。如许,既能使车辆置办税档案实时改变,与实践相吻合,又包管了免税前提消逝等车辆税收能实时征收。

(二)实在增强评价治理。增强对车辆经销企业日常反省和评价,运用司法、经济、行政等伎俩综合管理。应用车购税信息展开车辆经销企业增值税征税评价,经过车购税征收环节供应的车辆辨认代号(即VIN码)与经销企业申报的灵活车辆发卖状况比对,严查一车多票和购车不开票等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要进行严峻惩办,课以补税和罚款。对统一型号有多种装备,但征税人申报不是最高装备的车辆,必需现场验车;对征税人申报计税价钱分明偏低车辆和客车及进口车辆,要求征税人供应购车合同原件及具体装备单,避免以通俗发卖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缴车购税,必需以灵活车发卖发票的报税联原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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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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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府字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切实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市府字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我县公路交通规费和车辆税收征收稽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先行官”,发展交通又必须有雄厚的建设资金作保证。车辆缴费(税)是法定的义务,发展交通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各乡镇(场)、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和顾全大局的观念,积极缴交公路规费,尤其是拖欠公路规费的有关单位更要积极主动地到稽征部门去补缴清拖欠的公路税费,确保各项交通规费和车辆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对稽征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维护正常的征缴秩序。交警部门必须积极协助、配合稽征部门开展上路稽查,打击偷漏税、费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省公路规费征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缴清税、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查扣。对拒缴、妨碍和阻挠稽征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漫骂、殴打稽征人员的,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法院对稽征部门移送的执行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追缴,及时结案。

三、强化管理,从严整治。一是加强对“三无”车辆的管理。发现“三无”车辆,要就地扣留车辆,全额追缴其偷漏的公路规费。二是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由于摩托车具有分散、灵活的特点,管理难度非常大,无牌无证、偷漏规费现象大量存在,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场)要协助稽征部门做好摩托车的统计工作,宣传工作,采取由各单位、各乡镇(场)统一组织办理,集中征收,给予一定优惠的办法,减少征收工作中的困难。三是对汽车厂家擅自降低装载质量的缴费车辆的管理。稽征机构要严格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的征费吨位征收规费。

四、稽征部门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稽征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抓好源头管理,管好本籍车费源的基础上,加大上路稽查、上户追缴力度,同时要坚决防止公路“三乱”,要坚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行为,为车主提供优质服务。对、、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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