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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被告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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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的国际公布及策略

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中的国际公布程序对于申请人来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程序,它不仅牵涉对专利权的临时保护,而且牵涉申

>> 中国企业的PCT申请策略及在国际阶段的修改 通信领域PCT申请的补充检索策略研究 中国2012年PCT国际专利申请现状研究 以实例量化分析PCT申请对申请人的好处 中国跨国企业申请国际专利的策略 浅谈PCT专利申请中药品通用名称与化合物名称的翻译 PCT申请进入中国优先权日逾期的特殊情形 通过PCT途径寻求美国专利保护的策略 检索早期确认计划新规:EP申请人和PCT申请人在缺乏专利单一性时的新救济 国际收支数据对外公布的实证调查及应用研究 PCT国际专利申请、技术缺口及对策研究 申请苏格兰国际奖学金 PCT对ICU内院内感染预测价值及缩短抗生素疗程的作用 重症肺炎患者血清PCT、sTREM—1及乳酸测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血清PCT、sTREM1及乳酸测定在重症肺炎中的临床意义 PCT及CRP在社区获得性肺炎中的临床价值研究 血清hs―CRP及PCT监测在新生儿重症感染的临床意义 补肺丸对急性期哮喘患者疗效及血清PCT、CRP的影响 血清PCT及CRP在重症肺炎中的临床价值分析 婴幼儿重症肺炎血PCT及乳酸监测的临床意义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网站获得。

国际公布的效力与意义

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适用的指定国对发明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即在获准专利后,申请人可就专利申请自公布到授权这段时间要求任何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这种临时保护的给予,有的国家可能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以提交译文为准(部分国家只需提交权利要求的译文),以指定局收到根据PCT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为准,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临时保护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PCT申请一经公布,即自公布之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被包括在细则34条所规定的“PCT最低限度文献”之中。由于PCT缔约国的覆盖面很大(至2013年5月3日止有147个缔约国),PCT申请量也很大(2012年约194400件),而且其中包括许多优秀的发明,因此已公布的PCT申请是人们进行检索以了解技术发展和专利申请趋势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PCT体系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PCT体系的影响日趋扩大,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也越来越为申请人起到了宣传广告的作用。人们在开发产品前常会做专利检索,在调查市场前也常会做专利检索,而在做这种检索时都会难以避免地查阅许多已公布的PCT申请。WIPO每周公布PCT申请的电子本,其中包含可根据申请人名称、国际专利分类(IPC)、公告号、申请号进行查阅的索引。一个公司的PCT申请量,目前常被人们用来与该公司的产品技术甚或产品质量挂钩。2008年,华为公司以1737件PCT申请跃居PCT申请量世界第一,2011年和2012年,中兴通讯分别以2826件和3906件PCT申请连续两年超越松下电器公司而夺冠天下,消息传遍全球,华为和中兴做了有钱难买的最好广告。

对于希望转让或许可(包括交叉许可)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来说,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起到了告示的作用,而且自2012年1月1日起申请人还可将许可愿望公布在WIPO的PATENTSCOPE网站上,并可通过表格(PCT/IB/382)或函件说明愿意在什么缔约国进行许可,使用费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最低使用费标准。

提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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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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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时使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你院,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说明撤诉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申请撤回,请予核准。

原告在时,附送证据材料 (材料名称) 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本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时使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人”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3.“委托人”栏,应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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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驳回;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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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之应变策略:分割、放弃和清除引证商标障碍

根据商标局、商评委联合的《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4年商标注册申请总量为228.54万件,其中驳回480550件、部分驳回398871件,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总量是879421件,驳回率高达38.5%;2015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为287.60万件,同年驳回或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883650件,驳回率略有下降,约为30.7%。可见,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几率是相当大的。

在商标申请之前,进行充分的查询检索,对在先商标了然于胸,从而增加设计要素或提前“绕路”而行,当然是一种实用的法律策略;但是,对很多商标申请人来说,决定申请的商标,或者出于商业号召力的考虑,或者出于国际品牌形象统一、既有品牌历史沿革等考虑,“避让”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商业策略。笔者提供了几种商标被驳回的应对方法,供商标申请人斟酌参考。

一、提出分割申请

这种应对方法适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商标被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在15日内,可以将已经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生成一个新的申请号,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如果初步审定的部分与申请人意图从事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关联度较大,分割申请值得推荐,因为初步审定的部分若无他人提出异议,将较快地获得商标注册;当然,如果初步审定的部分与申请人意图从事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关联度很小,而被驳回的部分项目才是申请人指定的核心商品或服务,那么分割申请的意义就不大了。

二、放弃部分商标或服务项目

在多数情况下,引证商标不止一个,有的多达五六个。引证商标的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与申请商标近似度高一些,有的t近似度低一些;有的有恶意抢注的嫌疑或其他瑕疵、可能被宣告无效,有的则属善意注册、难以争议;有的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有的则明显没有投入使用、可能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对引证商标进行具体分析,如果那些近似度高、属于善意注册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引证商标(笔者简称其为“强引证商标”),并非覆盖所有被驳回商品或服务项目,那么可以果断放弃被“强引证商标”覆盖的项目;放弃之后,“强引证商标”将不再被视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那么申请人就可以集中精力根据“弱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在法律上并无强弱之分,此处引号代表笔者使用的特定称谓)的具体情况,进行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抗辩,提出争议或撤销申请,甚至谈判协商商标转让等各种方法,排除该注册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仅可以在商标局驳回审查阶段提出,还可以在商评委驳回复审阶段提出;甚至在后续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参考“2016京73行初1812号”关于1204115号“WESTLAKE”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法院仍然会接受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排除部分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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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夫妻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关问题探讨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此类案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举借债务,因到期未归还,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又撤回对夫妻一方的诉讼。在诉讼判决作出之后,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承担责任。

一、关于撤诉的法律效果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又称诉之撤回,从狭义上讲,仅指法院受理后,原告撤回。从广义上说,则泛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撤诉是对于要求法院救济当事人合法权利请求的撤回,在法定条件下,原告仍可再次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撤诉是纯程序性的诉讼行为,仅是原告对自己程序权利的暂时处分,是判决以外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诉讼主体的合并,原告可以对部分被告撤诉。撤诉之法律效果在于原告启动的诉讼归于消灭,当事人间实体争议仍然存在,实体权利并未因撤诉而受到损害。上述案例中,原告之所以撤回对夫妻一方的诉讼可能基于其下落不明而导致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或者基于其他一些原因,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追加夫妻一方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则可能基于发现夫妻一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有撤回实体权利之请求,即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对夫妻一方实体权利的请求。若这种情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基于夫妻一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予以追加,执行机构则可明确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对夫妻一方实体权利而不予追加。

二、关于执行过程中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在实践中,执行机构在遇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执行机构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后,一般对其申请进行听证审查,如符合追加的条件的则予以追加,并赋予被追加人异议权,即在规定的期间内对追加行为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提出。然而,事实上关于夫妻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明显的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所负之债务,在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之下予以追加从而得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这即是赋予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法律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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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1)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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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问题规定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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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问题条例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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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书式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类书式修订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即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和无效宣告这5种案件类型。笔者重点围绕这些具体填写项目修订前后的变化,以及商标评审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项填写项目——商标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将旧书式中各种不统一的商标名称明确修订为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被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争议商标,以及无效宣告复审案件和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复审商标。上述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和复审商标统称评审商标。

第二项填写项目——商标类别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可以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由此引发商标评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涉及一标多类的国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当事人或机构应当提交一份复审申请。对于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标多类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建议机构一类一申请。其他涉及一标多类问题的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机构可以一类一申请,也可以多类一申请。第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分割的规定。依照该项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申请商标分割应当是两项独立的,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商标活动。其中,驳回复审申请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商标分割申请则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的受理范围。第三,不论国内注册评审申请还是国际注册评审申请都应当按照提出评审请求的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即一个商标类别1500元。

第三项填写项目——商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各种关于商标号的不统一表述明确修订为申请号、注册号和国际注册号的表述,借此进一步明确申请商标和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以及国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和国际注册商标评审申请之间的区别。

第四项填写项目——引证商标名称栏、引证商标类别栏和引证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或国际注册号栏。由于该填写项目在申请书(首页)中都被打上了星号标记,所以可以将其统称为星号栏填写项目。星号栏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与商标号栏类似,即在旧书式引证商标注册号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证商标申请号和引证商标国际注册号之表述。关于星号栏填写项目,其特殊之处还在于该填写项目只出现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这一种书式当中,并且星号栏填写项目并非是必填项目,只有在申请人是仅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星号栏填写项目才是必须填写的。此外,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涉及引证商标是多个或是多类别的情况,应当将这多个引证商标或是引证商标的多个类别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

第五项填写项目——商标局发文号栏。该填写项目的修订之处在于,将旧书式中的异议裁定发文号删除,修订后的各种发文号统称为商标局发文号。此外,商标局的部分发文如《驳回通知书》和《部分驳回通知书》的编号后缀产生了一些变化,当事人或机构在填写的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第六项填写项目——申请人名称栏。该填写项目直接关系到商标评审案件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由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撤销复审这4种案件类型在商标局均有原审程序,因此上述案件类型中的申请人名义原则上应当与商标局原审程序发文中所载的当事人名义一致。即:驳回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所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所载的商标注册人;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的被异议人;撤销复审案件中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的当事人。无效宣告案件在商标局没有原审程序,法律对这种案件的申请人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人名称栏,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上述规定,商标评审实践中会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如果发生变更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评审申请须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提出,同时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义变更证明。第二,评审商标发生转让但尚未经商标局核准公告的,商标评审申请须以转让人的名义提出。此外,在商标评审案件的申请人是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书(首页)的申请人名称栏应当只填写代表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也应当只送达代表人。

第七项填写项目——申请人通信地址栏。虽然该填写项目的文字表述较之旧书式未进行新的修订,但实际上新、旧书式中该填写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却有细节上的变化。我国现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则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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