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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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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车船税法”

浅议“车船税法”

新“车船税”对乘用车分档定额征税

新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之一与“节能减排”脱不了关系。近年来国内汽车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公布的12年1月的乘用车销售统计数据来看,当月共销售116.06万辆。而且此数据是受元旦和春节两节影响,以及上年元月基数较高等因素,乘用车销量有所下降,环比下降15.22%,同比下降23.81%。如此盘大的新增汽车数量,给环境和燃料资源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所以车船税法,可以说就是一部环境法。其目的不外乎含有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更小的车型的意思,以此来控制燃烧汽油的尾气排放量,减轻环境污染。

新车船税法颁布以后,我们看到在乘用车方面,其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7档,定额征收税。但这样真的能很好的达到预想效果吗?

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对载客汽车征收的税额幅度为每年60元至660元。其中对于"小型客车"(即新车船税法中的"乘用车"),征收的税额幅度在360元至660元。

相对于旧条例中对乘用车的统一征收税额,新法中将乘用车按气缸容量分档收费,在形式上确是一种改进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对比后我们发现,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在:

(1)乘用车排气量在1.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大幅降低,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29.76%;

(2)排气量在1.0~1.6升的,税额幅度稍降,税额标准全国平均下降了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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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监管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车船税征收管理,增加我县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为确保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总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并经常听取地方税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地税局、财政局、交警队、交通局要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车船税征管工作。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好政策宣传活动。车船税征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首先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县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优势,大力度、高频次地开展车船税征管宣传;县交通局、交警队、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将统一印制的宣传页、开征通告等在收费大厅发放、张贴,让纳税人全面了解政策规定,知晓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方式与程序。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交警、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地税部门摸清全县应税车辆的底数及分布情况,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车船税的宣传发动及征收工作,对辖区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车辆大户,要督促其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扎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新车船税征管条例的规定,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车辆的免税规定,县直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积极主动地申报纳税。必要时,可由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应缴纳的车船税进行统一扣缴。

五、认真做好车船税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船税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因此,地税部门在车船税征管工作中,一方面,要鼓励纳税人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方面,对未代扣代缴又不主动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促其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我县车船税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从2012年7月开始,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构的代征工作也将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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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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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124.新华月报,2012年3月.上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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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车船税征管调研报告

新的车船税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二年多了,各地税部门通过采取各项措施加强车船税征管,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车船税进行源泉监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调查中也发现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单位设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其经办具体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一、车船税征管现状

市自2008年4月以来,地税机关开始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各机动车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当年共组织车船税入库178万元,其中由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16万元,这一数据与2007年该市全年征收车船税117万元基本持平;2009年代收代缴车船293万元,同比增长152.6%;2010年1-5月代收代缴车船税207万元,同比增长75%。事实再次说明,车船税委托财保公司代收代缴,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促进了车船税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但是,调查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在具体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一)对外地车辆投保代收车船税不规范。经调查多数保险机构对跨地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代扣车船税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属地物流公司挂靠的异地牌照车辆到本地投保时,有些保险机构保单上只有税票号码,无税票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已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些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仅凭车主在挂牌地的完税证复印件办理了交强险。

(二)部分财保机构接受税票把关不严。具体表现在:一是用同一张税票复印后为不同的车辆办理交强险的情况,如税票(20082)赣地完00721563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二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税票(20082)赣地完00726230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三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二是用同一税票在不同保险机构为车辆办理交强险;三是用涂改税票或税票复印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如税票(20071)赣地完00027582、(20061)00471575被涂改、复印后,分别为两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四是用非车船税的税票办理交强险,如0027582号税票交的是营业税代替车船税办理了交强险。

(三)个别公司存在履行扣缴义务不到位。有的财保公司为多拉保险业务,扩大业绩,在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中以税收“优惠”作诱饵,不按车辆整备质量足额代收,甚至不收车船税。还有的财保公司在为公安、森林防火、交警等单位使用的非警用车,在其既未出示相关证明,又未扣缴车船税的情况下就办理了交强险。

二、产生车船税管理问题的原因

分析当前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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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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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收通知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5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船舶管理部门缴纳车船税。

二、征收管理

单位车辆按照税务登记地,个人车辆按照车辆落户地(以机动车行驶证上住址为准),船舶按照其登记地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车船税征收。对于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含有牌照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以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代收代缴本区县所属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分别建立代收代缴关系,保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代收代缴信息传递到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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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细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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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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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纳税管理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

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三、税收减免

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和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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