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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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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品质鉴定实验报告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又是人们心中永远的痛。人们在追求生活质量的同时,更重视食品品质和食品安全。

食品的安全和营养是人们对食品的基本要求。作为食品,首先是要保证其安全,即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要保证食品在适宜的环境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减少其在食物链各个阶段所受到的污染,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此外,还应保证食品应有的营养和色、香、味、型等感官性状,无搀假、伪造,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是一切食品加工的原料,农产品品质的好坏,是否安全,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威望,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疯牛病、二恶英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农业比较发达,高效农业还处于起始阶段,如何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是值得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深思探究的课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课题研究小组进行了这次课题研究。

在指导老师的协助下,我们课题研究小组分成三个行动小组,第一行动小组负责采集农产品标本,第二行动小组负责组织实验操作,第三行动小组负责个行动小组之间的协调。

1、第一行动小组在××农贸市场选购了白菜、辣椒、扁豆、冬瓜、大蒜等五种农产品样品,并分头到自己的菜地里选摘了上述五种样品,把这几种样品带回了学校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

2、第二行动小组对第一行动小组带回来的农产品样品分别进行了实验,实验内容主要有:外观、色泽、口感、营养成分、细菌群落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等几个方面。在实验过程中,各行动小组紧密协作,仔细观察,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对感到怀疑的一些数据,反复进行实验,力求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关于农产品品质的简易鉴定,经过我们课题研究小组反复查阅资料,咨询老农,我们总结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一看、二闻、三辧、四尝。

农产品的表面颜色是反映农产品品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观察农产品的外观形状和色泽是判定农产品品质的第一步。二闻就是闻农产品的气味。带香味的农产品闻闻它的香味是否纯正,没香味的农产品,闻闻它是否有异味,如果有异味,那就说明该农产品腐烂变质。三辧,就是用手辧开所选购的农产品,看看是否爽脆,汁水是否正常。四尝,就是用口去尝尝农产品(这主要针对能够生吃的农产品),辨别农产品口感是否正常,是否有其他的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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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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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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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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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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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几点思考

摘 要:本文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实际工作经验出发,通过对鉴定业务受理、鉴定工作流程管理、鉴定机构人员素质提升、辅助检验机构的选择和专家信息库的建立等关系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报告水平的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要点进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管理方法和改进措施。

关键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素质提升;辅助检验;专家信息库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各种产品的需求种类和需求数量也与日俱增,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更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企业在其购买的产品达不到自己的使用要求时,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出具公正科学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则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这不但关系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1]。笔者从实际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出发,对鉴定报告的质量影响较大的几个要素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把关案件受理环节,认真审查案件细节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涉及的产品种类非常之多,其损坏或失效情况也千差万别,而往往一些细节上的差别,就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分析结果和鉴定意见。可以说,没有任何两个案件的产品情况和鉴定要求是完全相同的,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时应要求委托方尽可能多的提供案件相关材料,深入了解并研究该案的各个要点,分析鉴定要求,了解委托人的鉴定目的并与自身鉴定能力范围进行比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与委托人签订详细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合同,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鉴定报告出现“文不对题”、“答非所问”的情况。

以笔者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为例,常有委托人遇到电器漏电致人伤亡的事故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但其鉴定目的常体现为“XX电器漏电原因分析”、“XX电器致人死亡原因分析”、“XX电器是否有漏电”等,而一般情况下,该事故不单可能是由电器漏电造成的,更大程度上还可能是该电器所连接的线路出现问题而导致,如该次鉴定只是将涉案电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气安全性能检验,很有可能无法得到事故的确切发生原因,委托人无法得到满意的鉴定报告。因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将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告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根据其鉴定要求对鉴定目的进行相应的修改,明确该案的鉴定内容,同时也可降低鉴定报告被质疑的几率。

二、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员技术水平

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各种产品的推陈出新速度也越来越快,产品的功能也原来越繁杂,同时,随着产品检验设备的更新换代,产品质量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与时俱进,拓展视野,了解相关产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产品质量要求,掌握更多产品质量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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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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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中有关损害结果的会计鉴定问题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是损害结果达到五十万元,或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因此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计算对于立案侦查、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损害结果的确认,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即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委托同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前后出具了两份报告,分别被编号为2和3。审判阶段,一审法院采信的是3号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以权利人的两部分损失作为鉴定对象:一是研发损失,二是利润损失,得出的鉴定结果是权利人损失总计750余万元,属于特别严重后果,一审被告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在二审过程中,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审查了财务鉴定报告,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损害结果为80万元,终审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半。

在此以本案为例,简单探讨一下财务鉴定的几个问题。

一、孤证不能定案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各项证据应当互相印证、关联,并形成完整的链条。而财务鉴定报告中对所谓“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没有相应的侵权行为结果的技术鉴定或是其他事实证据与之呼应,因此称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研发成本作为损失要与秘密被公开的侵犯行为相关联

将研发成本作为商业秘密损失,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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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摘 要】 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一个体系,从相关主体来说,包括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前者的目标是终极目标,后者的目标是直接目标。从业务类型来说,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这三类鉴证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从而有不同的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关于内部控制评价,从利益相关者来说,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从评价者来说,直接目标是通过评价产品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从利益相关者来说,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从外部审计师来说,直接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

【关键词】 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审核;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鉴证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鉴证直接目标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122-05

一、引言

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的结果,这是内部控制鉴证的基础性问题。现有文献主要从鉴证者的角度讨论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未能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笔者认为,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一个体系,既有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也有鉴证者的目标。同时,内部控制鉴证区分为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鉴证业务类型不同,鉴证目标和鉴证产品也不同。本文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区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提出一个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的理论框架;其次,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权威文献对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规定,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鉴证目标也包括上述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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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坑农 三次鉴定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刘某同本村其他45户农民,于2006年12月从马某处购进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种9470kg,每千克进价1.7元,共种植马铃薯6 hm2。2007年6月下旬本是马铃薯收获季节,但他们种植的马铃薯却基本绝产,每667 m2损失2 000余元。于是刘某等找到该县农业局,经专家鉴息该荷兰15号马铃薯种为有病菌品种,以致种上后病情严重,造成基本绝产。刘某等根据该鉴定报告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投诉人马某赔偿损失18万元。然而被投诉人马某也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这份报告是由其所在市的农业局专家做出的,该鉴定报告的结论是今年马铃薯减产,与气候、土壤、肥、雨水、连作重茬、防治有很大关系,与马铃薯品种无关。其他乡镇种的马铃薯都很好。

案件结果

刘某等人认为自己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而被投诉人马某却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鉴定报告是由市农业局的专家作出的,其效力高于刘某等人的鉴定报告。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县消费者协会对刘某等人及马某的鉴定报告均不予采信,认为双方各自请专家的鉴定都没有法律效力,县消费者协会专门委托市农业局对刘某等人的6 hm2马铃薯减产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所谓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种,实为未脱种,因而造成病害严重,基本绝产。”据此,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由被投诉方马某对46户农民因种植存在质量问题的荷兰15号马铃薯种而造成的损失,每667 m2补偿1300元,共补偿117 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得到圆满解决,受损的农户得到了赔偿,但通过本案我们也应得到一些启示:

一、农民购买种子切莫只看价格

本案中农民买马铃薯种,其塑料袋外包装标识是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每千克价格仅有1.7元,而真正的脱毒马铃薯种,每千克价格在2.4元以上。这真是图便宜、上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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