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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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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大全)

请假条与书信、书面通知、启事、海报、日记、留言条、履历表等一样,是应用文之一,是请求领导或老师,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 月 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 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此请求陪产假 天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教师产假请假条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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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假条模板【选集】

请假条与书信、书面通知、启事、海报、日记、留言条、履历表等一样,是应用文之一,是请求领导或老师,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的文书。下面有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请假条模板,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请假条模板

尊敬的xxx:

由于(写出请假的客观原因),以及(写出自己的请假的主观原因 ),所以我希望(写出请假时间段)向您请假,以便让我更好(写出请假时自己做的事或休息),以更好的精力或状态去完成接下来的工作或学习(强调对于领导或上级及老师的关建利益)

希望得到您的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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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共三联)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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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条书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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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条书写格式一

请假条

XX培训中心:

因我行于___月___日晚举行员工大会,任何人不得缺席,所以本人___月___日晚不能回校参加培训。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请假人:XXX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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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休婚假是否属旷工

【案例】王女士是上海某展览服务公司的客服主管,2010年5月登记结婚(晚婚),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向公司申请婚假。2010年8月王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同日向公司提交了婚假申请(日期为2010年9月9日至2010年9月19日),但公司一直未给予回复,2009年9月8日王女士再次向部门经理提交了婚假申请,并同时向总经理及人事经理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了婚假申请。2010年9月9日起,王女士不再上班。

2010年9月13日,王女士收到了公司以快递投送方式送过来的《解雇通知》。通知声明,由于其连续旷工满3日,故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王女士想到公司是明知自己休婚假而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庭审时,王女士提出,自己多次提起休婚假,单位一直拖延未作答复,9月8日再次向部门经理提交了婚假申请,还向总经理和人事经理转发了请假内容。所以,2010年9月9日起不再上班属于休婚假,不属于旷工,单位提前解除系违法。

该公司辩称,经王女士本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规定,婚假申请应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王女士未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旷工无疑,公司同时否认王女士曾经提出过婚假申请。

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个中问题值得探讨:

休婚假权利如何保障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及《上海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注:一般按3天掌握)。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因此,经合法婚姻登记的在职职工,有权依照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3-10天的婚假,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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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摘 要:《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的义务和职责,在登记实践中,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何审查,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登记机构公信力至关重要。文章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规定的职责以及房屋机构的实际情况,阐述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审查职责既不是完全的实质性审查,也不是完全的形式性审查,应为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

关键词:房屋登记 合理审慎 审查职责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81-02

房屋作为现代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财产,其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当事人必须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才生效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屋登记出现了新的登记类型,如何更好地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房屋机构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危险。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有观点认为明确必须实质审查,对合同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真假等进行实质审查。还有观点认为,实质性审查增加成本,有些问题登记机构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容易出现导致赔偿,主张形式审查。严格上讲,《物权法》没有回答不动产登记是实质审查或是形式审查。《物权法》在第12条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一、关于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1.《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及其职责。第十二条第一款为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的必要材料。对于“查验”二字的理解,笔者认为查验是指查看验收的意思,而不是指查验无误,也就是说不要求登记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伪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这对于登记机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也不是完全的形式审查,有一些材料是需要的,如对房屋权属证书的真伪应该审查,因为房屋权属证书是由登记机构发出,审查其真伪对于登记机构是一种责任。但对于假造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登记机构是无法辨别其真假的,比如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由于夫妻闹纠纷,房屋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的财产在处分时,需要共有人同意处分的书而意见。此时女方找来了一个持假身份证的假丈夫,将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并持假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向登记机构提出卖房申请。此时,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登记机构要对原来女方原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如果女方的原登记档案留存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比对,只要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是可以核对出申请人与档案留存的复印件的人是否是同一人,但是对于那个假丈夫的身份证,由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验身份证真假的专业知识,不可能辨认出身份证的真假,也无法辨认结婚证件的真假。据此,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在此种情形下,登记机构是没有过错的,再比如如果是某人捡到了某人遗失的房证,并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持房屋权属证书,又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由于相信了房证,和当事人到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此种情形下,如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原来的登记档案资料,或者虽然进行了比对,但没有将档案中真实权利人留存的证件和申请人进行比对而办理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是否有过错的,还需要区别对待。因此,登记机构在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时,也不能做到完全比对,如二代身份证与一代身份证头像因年代长而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签字也会因时间不同而有很大差别,登记机构不可能具备做笔迹鉴定的能力。

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但在具体要求实践中,一旦因此发生行政诉讼,各地法院对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究竟到审查到什么范围,也有不同的审判标准,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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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

事实和理由:近日,到诸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房管部门以自书遗嘱需公证为由拒绝受理。

一、自书遗嘱,遗嘱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就生效,因此这份自书遗嘱是一份有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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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规范目的:加强对公司行政后勤事务的管理,有效利用公司资产。

第一章作息时间管理

第 一 条:公司作息时间:

此处省略:每个公司上下班时间可自行做规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 一 条:职员上班和下班时须各刷卡一次。因故未能正常刷卡的,须申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 二 条:请假、外出培训、考察或出差,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或《出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同时交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 三 条:职员不得要求他人代为刷卡,或替他人刷卡。每发现一次,对替人刷卡者和要求他人代为刷卡者,各罚款1000元,通报批评,当季考核系数不超过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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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范文

规范目的:加强对公司行政后勤事务的管理,有效利用公司资产。

第一章作息时间管理

第 一 条:公司作息时间:

此处省略:每个公司上下班时间可自行做规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 一 条:职员上班和下班时须各刷卡一次。因故未能正常刷卡的,须申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 二 条:请假、外出培训、考察或出差,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或《出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同时交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 三 条:职员不得要求他人代为刷卡,或替他人刷卡。每发现一次,对替人刷卡者和要求他人代为刷卡者,各罚款1000元,通报批评,当季考核系数不超过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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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如何避免实施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受欺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目前对工商部门来说,“欺诈”主要表现为两类。其一是对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欺诈”,如申请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凭伪造的申请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其二是对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欺诈,如生产厂家故意出具认定为假冒商品的虚假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投诉“串货”行为。工商部门如果实施了受欺诈行政行为,就可能承担司法审查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甚至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笔者拟对工商部门如何避免登记过程中的“欺诈”和利用工商职权打串货的“欺诈”而引起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观点。

一、如何避免登记中实施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工商部门的依申请行政行为也可以称为被动性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商事登记行为。商事登记审查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是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第二是实质审查,登记机关不仅对申请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对申请事项予以调查核实,保证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第三是折中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予登记。

近来,申请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凭伪造的申请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引发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应该说登记机关只要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是工商部门避免“欺诈”带来不利后果的有效手段。

多年以来,有关工商登记应坚持形式审查原则还是实质审查原则。一直是注册登记上争论不休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31条明确了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故此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执行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申请人须知”等格式文本,明确告知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在形式审查的观点越来越被行政机关所接受的同时,实践中司法审查败诉的案例f31再次提出了法定审查义务是什么的疑问。

笔者认为,由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相对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对人可以拒绝,因此登记部门一般情况下的法定审查义务只是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来说,首先,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等为标准确认审清材料是否齐全。其次,对采取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载明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及双方签字的书面委托书,核对实际办理人身份、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等。最后,在审查过程别是对涉及变更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等重大事项的登记申请。坚持审慎审查原则。审慎审查原则是指以一般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判断能力和职权权限为标准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的原则。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仍不能发现虚假、伪造的事实,则属于登记机关不应当或不可能发现,登记机关没有责任。如果登记机关应当发现涉嫌虚假、伪造的事实,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则登记机关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申请登记的相对人是否是故意欺诈,不能阻却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那么登记机关尽到了上述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而实施的受欺诈行政行为是否会被司法审查撤销呢?答案是肯定的。此时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应当视为一种司法恢复手段,而不是登记机关承担违法责任。民法中将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一章,《合同法》也将合同无效和撤销规定在合同效力部分,由此可见确认无效或撤销并非承担违法责任的方式。虽然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并非都是故意欺诈,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是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过错,都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履行了上述审查义务,在审查过程中坚持审慎审查原则,才能避免实施受欺诈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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