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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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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

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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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九)农药登记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三十五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七、农药生产年报表;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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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名牌产品申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20*年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的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仔细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按照附件4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数据来源于2005年至20*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指导有关申报企业填写“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5年销售区域分布表”(附件5)。20*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编号为021、022、042、045、050、051、052、055、056、057、*4、*5、*7、073、074、092的消费类产品。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需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分布表,并于5月9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申报企业还需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填报。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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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程序如下:第一,企业向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第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第三,企业接受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排的审核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第四,现场审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上报省级(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备案,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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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产品申报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20*年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附件1)的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报。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取消申报中国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仔细阅读《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在理解的基础上,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省级统计局、海关、税务局等权威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按照附件4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数据来源于2005年至20*年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或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指导有关申报企业填写“部分消费类申报产品2005年销售区域分布表”(附件5)。20*年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范围为:编号为021、022、042、045、050、051、052、055、056、057、*4、*5、*7、073、074、092的消费类产品。这些产品的申报企业需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入分布表,并于5月9日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同时,申报企业还需登陆中国质量监督网进行填报。

(五)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直接下载,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细目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其他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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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的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及认证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绿色食品概念应运而生。基于此,本文介绍了绿色食品的相关知识,重点介绍了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论证,使人们能够充分了解这一知识体系,在生产和生活中充分了解绿色食品知识的认证。

关键词: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食品认证;基地建设;无公害

1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1.1 目标、思路和原则

(1)目标:促进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县域经济的发展;(2)思路:按照“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和绿色食品事业发展水平,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鼓励将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养殖企业需求较大的原料产品建设为基地;(3)原则: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相对接的原则,坚持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1.2 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条件

其基本要求一是基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和绿色食品工作,对标准化生产有规划、措施和经营保证;二是基地环境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基地内无工业“三废”( 废气、废水、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三是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已有绿色食品产品和龙头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四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五是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具有建设标准化基地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制度。

1.3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建的申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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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名牌产品工业申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根据《*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按照*年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总体安排,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确定了*年省名牌产品(工业类,下同)评价目录。为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企业申报

(一)按照《*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符合*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见附件1)要求的企业申报。今年到期的*年省名牌产品按照附件1所列产品名称和申报条件要求重新申报,符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可以申报*年评价过的产品。

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年省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申报*省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用户满意水平不必填写,省局统一安排调查。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须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各类产品实物质量指标见附件4。检测报告(数据)可用*年至*年地级以上市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也可用*年或*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提供的报告均应覆盖本通知附件4所列相关产品的所有实物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收数据由地级以上市统计、海关、税务等政府权威部门提供证明(一式两份),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其他机构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放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委托加工方在质监部门的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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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申报材料探讨

摘要 介绍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需要的申报材料、提交材料方式及试行结果,以期为农作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作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申报材料;试行

中图分类号 S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56-01

调运检疫申报材料不规范,常常给检疫签证和检疫管理造成紊乱,甚至造成错误签证。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植物检疫管理,荣县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于2007年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申报程序及材料规范》,包括农作物种子、苗木(以下简称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提交方式。在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中试行,规范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和检疫人员的检疫受理行为。

1 种子、苗木调出检疫申报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规范、真实、有效,货、证相符。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并委托1名报检员,报检员凭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调运检疫相关手续。《调运检疫申请书》:报检员按照《调运检疫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和内容如实填写,特别是货物名称要填写植物名称,并注明用途(种子或苗木),具体的品种。《植物检疫要求书》:生产、经营单位将种子、苗木调出省外之前,必须提供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生产、经营单位在向植物检疫机构提交检疫申报材料后,植物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时出具。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留受理单位。报检员来领取批件时,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并在来人领取栏签名盖手印。《产地检疫合格证》:荣县生产的种子、苗木必须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从外地调入的种子需要转调的,必须提供原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补充依据: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补充证明。若从外地调入的种子需要转调的,凭调入时在县农业植物检疫站登记备案的符合调运检疫有关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为依据。若调入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货物名称未注明种用、产地等内容不清楚的《植物检疫证书》,一般不视为调运人违法,但不能作为转调依据,须重新取得原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符合调运检疫有关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作为转调依据。

2 种子、苗木调入检疫申报的材料

《植物检疫要求书》:凡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的单位,调运之前,调入单位必须到县农业植物检疫站提供调出种子、苗木单位的全称及地址,调入植物品种及数量。县农业植物检疫站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并发送《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从县外调入种子、苗木,调运前,必须获取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省外调入的必须凭荣县农业植物检疫站发送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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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行县级工作机构地市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部中心,各负其责,逐级申报模式。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的申报主体,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并组织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登录有关认证信息,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包括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分中心复审。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核查。通过复审的,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

部中心。自收到部直分中心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证申请及初审、复审情况及时报请中心领导审定,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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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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