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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军人证》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半年工作总结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自2003年至2005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了为期三年的、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吉林省“自强就业助残行动”。三年来,全省各级残联与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自强就业助残行动”纳入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之中认真组织实施,从整体上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一、主要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年以来,各地按照《吉林省“自强就业助残行动”实施方案》(吉就联发[2003]2号)确定的任务及各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导,以资金投入为保障,积极开发社区残疾人就业岗位,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超额完成了各项任务目标,其中:
——新增35,214名残疾人就业,完成计划的176%,其中按比例就业5,069名,集中就业9,768名,个体就业20,377名。
——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455万元,培训城镇残疾人43,880人(次),分别完成计划的394%和146%。培训后就业安置率为61.6%。
——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21万元扶持了11,915名残疾人就业,分别完成计划的201%和159%。
——投入再就业资金94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2003年、2004年共下拨省级再就业资金4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共匹配再就业资金540万元),三年滚动使用再就业资金1,249万元共帮助3,900名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完成计划的130%。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近十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联的组织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法制建设等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目前仍滞后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之与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走在全国的前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按比例安排就业工作据统计,目前我省仍有4.6万贫困残疾人,有13万残疾人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的扶贫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要按省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解困活动,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力争在全国率先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1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认真抓好落实,为残疾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具体操作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劳动厅制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指具有本自治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389号)精神。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深刻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涉及近3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重要意义。区有9.59万残疾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基础薄弱、体系不完备、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区的两个体系”建设和区域性中心大城市建设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五个”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区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安排与专项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农村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目标任务。2015年。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残疾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争取有更多的残疾人上岗就业。
促进残疾人脱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统筹安排,整合资源,优先扶持。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镇街要建设残疾人扶贫基地,优化扶贫基地功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工作规划,着力推进残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加大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力度。
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年启动,2015年前建成1个标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并建成23个寄宿式托养所和一定数量的日间照料站,形成以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着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3月11日,香港花园道3号花旗银行10楼,记者走访了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康复咨询委员会主席许宗盛先生、康复专员萧伟强先生及诸位官员专家。康复专员萧伟强先生用幻灯加讲解形式做了生动介绍。
香港政府康复政策的整体措施
香港康复计划方案2007,共16章,对康复政策有详细阐释,涉及预防、鉴定、医疗康复、训练、教育、就业、职业康复、住宿照顾、日间照顾和社区支援、自助组织发展、交通通道设施、康体文艺活动、公众教育方面的政策。这个方案是劳工及福利局和有关政策局与部门及所有复康团体、服务残疾人士团体、残疾人自助组织一同制定的。方案由康复咨询委员会通过,并检查它的进行。香港康复计划方案,透过推行全面而有效的措施,以预防残疾,发展残疾人士的潜能,实现无障碍(物质和态度方面)的环境,最终让他们与普通人一样享有平等机会,全面融入社会。
香港积极推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我国生效,香港提交了报告,作为国家报告的一部分。康复咨询委员会与政府一起,负责统筹及公众咨询工作。法律保障方面,有《基本法》和《人权法案》,定明所有人士(包括残疾人士)应享的权利。之下还有两条特别法律:《残疾歧视条例》,保障个人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还有《精神健康条例》,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下面有个执行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是独立法律机构,负责《残疾歧视条例》执法工作。政府每个政策局、部门,都有负责的政策范围,充分考虑公约不同的规定。
香港残疾人士类别总数和康复咨询委员会作用
根据2007年《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残疾人士分10类: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自闭症、听障、智障、精神病、肢体伤残、特殊学习困难、言语障碍、器官残障和视障。香港约有残疾人士44万人,占香港人口总数的6.2%。
康复谘询委员会成立于1977年,是政府在涉及残疾人士权益、发展和推行康复政策与服务的主要谘询组织。康复谘询委员会的组成不是政府官员,而是社会贤达人士,由行政长官委任。康复谘询委员会新任务是:监察《残疾人权利公约》实行情况,推动残疾人士、残疾人士代表组织、康复界、商界、社会大众、有关谘询和法定团体、政府决策局和部门,一同筹划主要公众教育活动,推广《公约》精神。委员会拟定了香港推广公约口号:无障碍社会由平等开始。
2013年上半年,街道残联立足辖区残疾人的需求,加大扶助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和落实“扶残助残爱心街道”创建工作。目前,全街道共有残疾人1820人。具体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完善组织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专干队伍建设。街道残联现有15人组成的专干队伍,划片区覆盖全街道残疾人工作。今年残联出台《骆驼街道残疾人工作项目化管理方案》和《骆驼街道残疾人专干工作考核办法》,加强了对专干队伍的管理考核,严格执行专干例会制度,对专干进行思想教育和各类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专干政策熟悉,技能熟练,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二是健全残联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计划制订和落实机制。将残联工作内容列入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月度工作计划,做到月初有计划,月底有小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按创建要求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等一系列工作、扎实推进残疾人工作网络服务大厅。三是细化残联工作网络。充分发挥街道肢残分会的作用,完善《联志报》信息考核制度,调整版面,丰富版块。
二、落实优惠政策,做好各类服务保障工作
1.扎实做好各类救助保障工作。一是开展大病救助工作。有18名残疾人经审核获得大病医疗救助,共计68582余元。二是开展特困救助工作。有43名残疾人经核实困难情况获得了4.58万元特困补助,及时缓解了他们生活困境。三是对贫困残疾人进行定期补助。第一季度共补助178人,金额52056元。四是对残疾车整治人员进行自谋职业补贴,第一季度补助18人10400元,第二季度补助16人9400元。对18名残疾车车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全额补助共计84700元。五是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提高残疾人扶助力度。到目前为止,全街道享受重残低保政策的有55人,共计补助金额为144900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238人,补助金额530601元;托安养工程共计79人,补助金额75945元。
2.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帮助23名条件符合且有养鹅场地的农村残疾人每人每年申请了100只小鹅苗。为6名轻度智障、肢体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岗位,积极推进沙河阳光家园建设。
3.扎实推进残疾人康复工程。依托城乡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家庭搭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工作平台,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一是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通过社区卫生康复站,定期上门指导肢残者、智力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二是加强精神防治康复,健全精神卫生随访制度,定期回访、医疗救助,共为169名精神病人办理了免费服药。三是围绕区残联实施残疾人小康工程目标,对74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筛查,完成复明手术27人。对19名视力残疾人进行了助视器验配。对37名听力残疾人进行了助听器验配,大大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对24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轮椅、助行器、拐杖等康复器材。
三、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出发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裕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温暖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收缴管理。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管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按照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