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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残联、财政所:
自2013年8月出台了《关于对全市残疾学生实施“相伴十六年”教育救助的意见》文件以来,为提高我市残疾学生的入学率,缓解其入学经费困难,确保他们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及中、高等学历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鉴于目前我市对义务段教育已实行了全免费,同时对低保的大中专学生,民政部门及上级残联也相应出台了助学政策,原来的教育救助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已有的残疾学生“相伴十六年”教育救助办法调整如下:
一、教育救助和“成才奖励”对象:
是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都可申请教育救助、营养午餐补助或成才奖励。
二、助学救助、营养午餐补助和成才奖励标准:
学前教育:对3—6周岁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教育定补,以鼓励残疾儿童参加学前教育。
义务段教育:接受义务段教育并享受低保的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8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其他残疾学生:小学段给予每人每学年3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初中段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住宿费凭发票按公办小学、初中段住宿收费标准补助。
高中段教育:高中段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为了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的通知》及县《关于实施2012年度民生工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的通知》的要求和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2012年我镇继续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实施对象及原则
1、实施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救助原则。(l)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2)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残疾人须填写《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007年,广州市及区(县级市)两级残联(未含省残联在穗征收)共年审单位2.59万多个,占广州市工商法人登记户20多万户的13%,年审单位职工总数117.89多万人,占广州地税代征社会养老保险职工215万人的55%,安排残疾人13651名,征收入库残保金1.93亿元(其中市残联征收1.34亿元),新介绍残疾人上岗就业1984人/次。
在上门服务和执法检查方面,上门服务办理年审440户,执法检查171户,其中与市劳监支队联合执法41户;共向357个用人单位发出缴款决定书,涉及残保金400多万元,绝大多数单位收到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缴款义务。全年仅发生1件行政复议并驳回和维持原决定;全年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74个单位,执结残保金、滞纳金120多万元。
一、何谓残保金非诉执行
残保金的非诉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申请,是指残联对未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残联的具体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非诉执行的法定期限及管辖
1.行政复议: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管辖残联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可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3号),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8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93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一)扶持对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标准
对首次经营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0元。
(三)申请程序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平稳过渡、顺利进行,促进残疾人员就业,保护企业和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具备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及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和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5%(含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三、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一条为保障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进行生活困难救助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救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给予最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均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
(一)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一、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法规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