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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2007年,广州市及区(县级市)两级残联(未含省残联在穗征收)共年审单位2.59万多个,占广州市工商法人登记户20多万户的13%,年审单位职工总数117.89多万人,占广州地税代征社会养老保险职工215万人的55%,安排残疾人13651名,征收入库残保金1.93亿元(其中市残联征收1.34亿元),新介绍残疾人上岗就业1984人/次。
在上门服务和执法检查方面,上门服务办理年审440户,执法检查171户,其中与市劳监支队联合执法41户;共向357个用人单位发出缴款决定书,涉及残保金400多万元,绝大多数单位收到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缴款义务。全年仅发生1件行政复议并驳回和维持原决定;全年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74个单位,执结残保金、滞纳金120多万元。
一、何谓残保金非诉执行
残保金的非诉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申请,是指残联对未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残联的具体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非诉执行的法定期限及管辖
1.行政复议: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管辖残联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可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为了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的通知》及县《关于实施2012年度民生工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的通知》的要求和文件精神,根据我镇实际,2012年我镇继续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实施对象及原则
1、实施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救助原则。(l)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2)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残疾人须填写《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在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在《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残联、财政所:
自2013年8月出台了《关于对全市残疾学生实施“相伴十六年”教育救助的意见》文件以来,为提高我市残疾学生的入学率,缓解其入学经费困难,确保他们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及中、高等学历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鉴于目前我市对义务段教育已实行了全免费,同时对低保的大中专学生,民政部门及上级残联也相应出台了助学政策,原来的教育救助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已有的残疾学生“相伴十六年”教育救助办法调整如下:
一、教育救助和“成才奖励”对象:
是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都可申请教育救助、营养午餐补助或成才奖励。
二、助学救助、营养午餐补助和成才奖励标准:
学前教育:对3—6周岁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教育定补,以鼓励残疾儿童参加学前教育。
义务段教育:接受义务段教育并享受低保的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8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其他残疾学生:小学段给予每人每学年3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初中段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住宿费凭发票按公办小学、初中段住宿收费标准补助。
高中段教育:高中段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厂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十一、残疾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怎么办?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时所发生的纠纷。
残疾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其争议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等。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残疾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概括地说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1.协商。
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能达成一致,则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它主要是依赖双方的自觉履行。协商并不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残疾职工如果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如果本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如果愿意调解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以后,可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没有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但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也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超过3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起继续计算。
第一条为保障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无劳动能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进行生活困难救助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救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给予最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救助。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受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第六条下列人员均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本办法享受救助,但已享受农村五保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不再进行救助。
(一)年满18周岁、无劳动能力、无个人收入来源的残疾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