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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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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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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报告

一、征缴范围

凡全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条线垂直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工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征缴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及代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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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积极推动我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年第85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各单位交纳的保障金由其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

第六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纳税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证章的劳动合同书(或残疾人就业证)及法人签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确定本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未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时间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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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

为了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盐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盐政发[*7]109号)、《盐城市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盐政发[*3]255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4]154号、苏地税发[*4]242号、苏残发[*4]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组织以及部、省驻区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从业残疾人员数)×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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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促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征收的范围、标准及方式

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征收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征收方式。保障金的征收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方式征收。本年度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

1、财政代扣:财政全额拨款的县、乡(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代扣。

财政代扣从20*年正式启动,今年仍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直接征收,各缴款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本单位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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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政府第3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行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缴纳对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纽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接本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迁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不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XI.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五条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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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监管办法

一、征收对象

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市开发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驻各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单位应缴保障金二(年末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x1.5%一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x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以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三、征收机关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四、征收程序及办法

(一)核定残疾人数。各单位每年按要求填写《省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基层表》,并提供本单位下列材料:1.劳动统汁年报基层表(统计局102—1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手册;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上合同;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后,确定单位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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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第5号)、《*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以及《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发[20*]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残保金数。

第五条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市劳动、人事、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单位收入和上年行政经费结余(结转)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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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发展迅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的工作也正在积极的开张,但是也暴露出许多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本文主要针对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几点可行的建议,并且希望财务管理人员在这个方面也多加进步。希望为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可取的依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 问题 措施

前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虽然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发展势头也比较良好,但是不能够忽视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合理的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建立社会大众对政府管理恩呢管理的信任基础,也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施行的坚实后盾。在这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是针对于帮助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缴纳的条件及数额。当时,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自主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不贴等。由此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影响意义重大。如果财务管理不当,造成被挪用和贪污等不良现象,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也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因此,虽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但是我们不能够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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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的建议

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残疾人的就业安置,然而在大量的努力之后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依然举步维艰,以锡林郭勒盟为例,据不完全估算,盟内现有残疾人66494万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3195人,而每年通过按比例就业年检工作统计出来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到300人,仅占残疾人总人口的0.56%,而且残疾人就业很不稳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趋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当今的中国社会,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等基本权益保障在认识上依然存在误区;二是由于残疾人自身的残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三是广大残疾人群对于参与劳动就业缺乏应有的热情和积极性;四是福利企业大面积倒闭,残疾人就业面临资金和场所的双重困难;五是行政事业单位安置人员要有编制限制,而且行政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基本条件之一是“身体健康”,这一条就将残疾人排出之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还存在一定的难度问题。

一 残疾人就业安置困难的根本原因还是缺乏资金,而作为残疾人就业辅导、培训、安置、保障工作的重要资金来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征收情况又是如何呢?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经费资金严重不足。

2010年财政和地税为残联代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78.4万元,这278.4万元中的10%上交给自治区残联,给地税工作经费10%, 最终222.72万元按照规定的六项使用,如果简单地把这笔钱均分到53195万个残疾人身上,即每个残疾人能享受到的福利补贴仅为41.9元。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培训费大于50%,奖励费小于20%,扶持费小于20%,残疾人劳服机构工作经费10%。用于培训的经费只有111.36万元。残联组织一个规模为100人左右的短期电气焊技术培训,花费就要在40万元以上。捉襟见肘的困境十分明显。如果照此推算,每年解决大约300个残疾人的就业培训问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培训一次,需要177年的时间周期。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以到位。

2008年度,锡盟地税局应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28万元,实际征收49万元,征收率紧为38%;地方财政应代扣130万元,实际代扣115万元,代扣率为90%。可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个大的空间,如果能做到应收尽收,残疾人就业安置的资金缺口问题就能得到较大的缓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之所以困难,原因主要有:一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计费依据是每年由统计部门的本市(地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而统计部门是根据每年的GTP增长来估算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另一方面企业缴纳费(金)的意识较淡薄,通常认为“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交就违法,费(金)是地方政府的“摊派”,缴不缴没关系。因此给税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征收阻力,一些企业故意打球,钻政策空子,名义上雇佣残疾人工作,实际上只是发给很少的工资,不安排实际工作,以逃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更多的则是干脆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税务部门作为代征机构,费(金)征收权力和征管手段有限,缺乏保全及强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规定,也无可奈何。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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