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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发言稿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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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的要义

“三鹿事件”在全国乃至全球闹得沸沸扬扬。日前,其出售方案已经敲定,一个全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就此轰然倒地。人们反思社会诚信的缺失,反思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无力,反思上报制度的官僚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内观企业管理,三鹿事件已经成为内控失效的经典案例。如何引以为鉴,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2008年6月28日我国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基本规范”)。同时为了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施行,有关部门还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拓展了原来仅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内控规范体系结构的设想。而“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修改到定稿、,历时为起草制定阶段的2倍。可见管理当局之谨慎。

笔者发现,“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稿有着不小的变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则系原《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变身而来,也有一定的修订。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变化

总体上,结构和文字都更加精简,删去了描述性的语言和显累赘的章节条款,同时又增加了部分内容,使各项要求更趋专业化。

(一)结构精简

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及附则。其中第二章又分五节: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制和反舞弊机制。最终稿删掉了“组织实施及附则”一章,只在总则中保留了相关的一条内容。“控制措施”一章修改为“控制活动”,“监督检查”一章修改为“内部监督”。第二章不再分节,内容有所调整。

(二)文字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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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与完善

摘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体现对其的一种监管,相应披露要求被视为规则的制定。本文将探讨的内容概括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并从其定义、监管理由以及如何监管问题三方面切入。在如何监管问题上,探讨上述规则的制定与规则的完善,并将侧重点放在后一部分。本文以征求意见稿为例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列报相联系,着重分析其中的变化完善之处,并给予如何监管问题以启示。

关键词:财务报告信息披露 财务报表列报 征求意见稿 规则完善

一、引言

监管(Regulation)一词在牛津高阶词典中译为controlling s.th by means of rules, 即运用规则条例的管理控制,亦可将其理解成规制调节。对于本文所探讨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什么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为什么要进行监管;如何监管。

针对问题一,笔者在文中将其理解为监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即涉及监管的对象。针对为何进行监管?笔者从中概括为两个维度:质的维度的信息不对称和量的维度的供需矛盾。在解释如何监管这一问题时,汪祥耀(2003)认为规则的制定是监管的一种手段,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或准则。其中规则的制定是一方面,规则的完善也是监管的一大举措。2012年5月17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是对准则完善的一个很好的实例,并且可以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相联系。为此,本文侧重探究规则的完善,并以此为例分析财务报表列报的各变化完善之处和其中的动向,以此说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举措的完善。

二、监管的必要性

阎达五、陈东辉(1999)认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供需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其他相关文献中也多次提及这一点,为此笔者将供需矛盾归为量的维度,将信息不对称归为质的维度。

首先是量的维度。杨淑娥(2010)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看作是财务报告供需见面的节点,并且受信息使用者(需求者)的检验。阎达五、陈东辉(1999)认为企业所需披露的信息受财务会计本身及披露成本的限制,为此供给方不可能将所有信息展现在需求者眼前。薛祖云(2002)认为最终的信息披露是企业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均衡的结果。较之于供给方的成本效益原则,信息使用者(需求者)更偏好于越充分、越相关、越可靠越好,这就必然导致一个供需矛盾问题。其次是质的维度。即使使用者获得所需的信息,但信息质量却不能完全知晓,因为相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生产者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这便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其经济后果便是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Akerlof(1970)在对旧车市场研究中提出的概念,主要是高质量的一方会被挤出市场的现象。范里安(2011)将其解释为隐藏信息问题;同样,又将道德风险解释为隐藏行动的问题。基于以上两方面可见监管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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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三难题

谁来主管?谁来监管?如何问责?

十天不到,能源法工作稿已从第三稿变成了第四稿。

7月2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锭明还对外界表示,《能源法》草案第三稿修改以后,将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财经》记者从能源法起草专家组获悉,目前草案第四稿已经完成,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7月底,起草专家组将邀请部分省市发改委人员和企业征求意见。届时,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凯亦将与会并听取意见。

第四稿是否将成为向社会征求意见稿,现在仍然难言结果。“如果说这次意见并不是很大,或者大家觉得比较成熟,可能。”一位能源法起草专家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但同为能源法起草专家组专家的副组长叶荣泗则表示:“有些事情没有研究清楚,出征求意见稿难度挺大。”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成立能源部的初期,能源法的酝酿和制订工作一度曾轰轰烈烈地进行,而后随着体制变化,能源法的制订工作一度搁浅。2007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重启,此次国家能源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5个部委共同进行编制,阵容强大,但同时涉及的利益主体和面临的问题也更广泛。

种种难题之中,最大的依然是绕不开的能源监管主体设立问题。从立法进展情况来看,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能源法工作稿第一稿中曾提出过“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两个能源监管主体,并大致规定了“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尽管对二者管理权限没有明确界定,但大致可以看出未来设立能源部与能源监管两个部门分治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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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制度基础 重在风险控制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稿的变化,及《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到《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以深入了解规范制订的意图,掌握内控规范的要义,从而更好地加以应用。

【关键词】 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 应用指引; 风险控制

“三鹿事件”在全国乃至全球闹得沸沸扬扬。日前,其出售方案已经敲定,一个全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就此轰然倒地。人们反思社会诚信的缺失,反思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无力,反思上报制度的官僚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内观企业管理,三鹿事件已经成为内控失效的经典案例。如何引以为鉴,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2008年6月28日我国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基本规范”)。同时为了配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施行,有关部门还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拓展了原来仅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内控规范体系结构的设想。而“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修改到定稿、,历时为起草制定阶段的2倍。可见管理当局之谨慎。

笔者发现,“内控基本规范”从征求意见稿到稿有着不小的变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则系原《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变身而来,也有一定的修订。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变化

总体上,结构和文字都更加精简,删去了描述性的语言和显累赘的章节条款,同时又增加了部分内容,使各项要求更趋专业化。

(一)结构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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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盲区 第1期

目前对售卡机构的定性并不清晰,仅按一般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并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快 速发展的储值卡市场,风险几何?

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两年打新股的前十名当中,即有一些大型储值卡发卡机构的身影。由于该类机构缺少监管,且迄今未有明文规定对庞大的沉淀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一旦发卡机构投资失利,其资金链断裂后,将如同银行遭遇破产,储值卡将遭遇兑付危机,其卡内金额很可能一夜之间分文全无。

管理盲区

由于储值卡正在增设多重新功能,如转账、充值、网络支付等,专家认为,预付费储值卡的实质已经与借记卡无异。

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但目前,对这样的机构的定性并不清晰,仅按一般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并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阅获悉,发行储值卡的公司名称繁杂:信息技术公司、科贸公司、实业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等皆有。北京市东城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就工商管理而言,对开展储值卡业务的企业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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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摘要】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待最后修改定稿。这是自2月15日财政部39项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的又一重大会计事件,万众翘首以待的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终于揭开了她神秘的面纱。至此,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各组成部分全部登台亮相。笔者就《指南》征求意见稿作一解读。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本次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包括《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两部分,预计征求意见结束后,在9月份最终以财政部文件正式。目前,财政部已制定详细培训方案,在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集中培训。对新准则的执行,中国证监会要求沪深上市公司在明年一季度按新准则编报披露,并且要求在今年年报结束后,编制新旧报表科目结转对照表,随一季度季报一并披露。对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9月定稿后到明年正式执行,仅有3个多月培训时间,任务非常艰巨。对于其它企业,预计自2008年起分批执行,准备时间相对充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部分,对32个准则做出解释,但对《建造合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期财务报告》、《关联方披露》等6个准则未作出解释。准则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准则原文,对一些重要事项进一步作了明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改变了原定的分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分别制定会计科目和报表的做法,统一制定了一套会计科目体系。对科目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通用科目93个、银行专用科目9个、金融共用科目13个、金融专用科目1个、保险专用科目26个、证券专用科目2个、银行和保险共用科目2个、银行和证券共用科目3个、农业专用科目4个、建造承包商专用科目4个、租赁专用科目3个、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科目2个。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而对财务报告格式及列报内容的规定,则集中反映在准则解释当中。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及其附注的解释则包含在《现金流量表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相比旧制度,对报告的质量要求提高到较高层次,具体体现在报表附注上。

二、应用指南与原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在概念上首先要廓清的是,会计准则是新体系的核心,是原则性的总纲,而应用指南仅是会计准则的具体说明,是制度向准则过渡期的产物,本身还不能完全代替准则。

变化一:将不同类型企业会计核算统一到一起,会计作为商业语言的作用必将发挥得更加充分。将1992年“两则”、“两制”下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财务制度融为一套体系,增强了不同行业、企业间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同时由于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为我国企业实施国际战略消除了制度,节约转换成本。

变化二: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信息充分披露成为财务报告的根本理念。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最新成果,像衍生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股权期权等新业务。在信息披露上,财务报告所做的应是充分披露,对报告信息的甄别使用则交给报告使用者。财务分析作用将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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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收购标的信披数据前后不一

同一家公司的财务数据却呈现三个完全不同的版本,且此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8月6日,华菱钢铁(000932.SZ)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拟以除湘潭节能100%股权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华菱集团持有的华菱节能100%股权、财富证券33.34%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预估值为51.31亿元,置出资产初步作价62.58亿元,差额部分由华菱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足。

同时,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财信金控持有的财信投资100%股权和深圳润泽持有的财富证券3.77%股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初步交易作价为85.87亿元。

财信投资主要持有财富证券、湖南信托和吉祥人寿的股权以及其他部分经营所必须的资产和负债。

公开资料显示,财信投资曾于2016年4月《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数据相比,本次重组预案中,财信投资披露的财务数据差异超过1亿元。

此外,通过股权转让操作,本次交易完成后,华菱钢铁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但公司主营业务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由钢铁加工制造转型为金融与节能发电双主业。

在监管层紧盯“类借壳”重组的背景下,本次交易能否顺利通过审核仍属未知。 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根据预案修订稿,2014年,财信投资实现营业收入21.22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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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中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其编制是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本文针对目前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中存在的审计计划与审计程序脱节、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逻辑混乱等问题,提出了加强计划阶段的工作、重视单位业规的学习等建议,并提出了具体的底稿框架以提高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关键词】审计工作底稿 编制问题 建议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资料,是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把注册会计师也已收集的数量众多但又不系统、没有终点的审计资料,系统地加以归类编号、索引整理,从而使审计工作结论有证可循,有据可依。它形成于整个的审计过程,同时是整个审计过程的反映。注册会计师依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同时也可以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的水平和质量来评价考核执业的CPA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知识水平;行业监管机构通过检查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来确定被检查机构的业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所以在整个审计工作中,无论是对审计师还是监管机构而言,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都具有弥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此,独立审计准则也将其放在了比较突出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在当前的独立审计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影响审计质量,本文就我实际参加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作底稿编制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简介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2010)21号)所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准则第3条规定,在符合本准则和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实现下列目的: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同时,审计工作底稿还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便于事务所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确保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专业人士清楚了解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审计替代程序是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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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保监会上报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这意味着外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意见稿》不乏亮点与特点,但也还存有令人疑惑和有待完善的地方。对此,本刊对修订评审《意见稿》的专家组成员黄英君教授进行了专访。

“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保险中介》:《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区别?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意见稿》是如何与《保险法》做好衔接的?

黄英君:《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显然,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意见稿》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界定,相对而言更具体。当然,这自然就会使其经营范围缩小。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也是《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的本质区别。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基于此,现行《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为了与此相呼应,《意见稿》第一条和第三条进行了引入性规定。首先,《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这说明《意见稿》是遵循《保险法》等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的。其次,《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保险事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该条则是对《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直接呼应。

《保险中介》:《意见稿》最大的突破点和亮点在哪些方面?对现实的影响主要有哪些?

黄英君:农业保险法律机制缺失是造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立法诱因。由此可见,《意见稿》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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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时代

11月30日,周六上午,北京城艳阳高照。

享受冬日暖阳的证券媒体记者们突然接到证监会的通知。证监会定于当日下午召开临时新闻会,“或将有重大政策信息”。在证监会实施每周五例行新闻会制度以来,还未有过周末开会的先例。

这一消息随之在互联网上传播、扩散,有关“IPO重启的猜测又或新三板扩容”被无数次转发。下午2:20左右媒体同行们相继到场,虽然前一天这里刚刚举行了例行新闻会,但这一天,谁也不愿意错过任何重大信息。

下午3点,中国证监会101听证室。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走进新闻厅,宣布会开始。疑惑打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正式。至此,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有了明确的方案。

自2009年证监会启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本次改革也被市场认为是耗时最长、任务最艰巨的一次改革,也是被业内称之为史上最彻底的一次市场化改革。证监会可谓煞费苦心,为了保密特意选择在周末公布如此重大的改革决定。

事实上,自2012年10月10日后发审会暂停,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或已开始酝酿。2013年6月7日,证监会曾就上述《改革意见》的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彼时监管者需要面对的,除了IPO停摆外,还有IPO堰塞湖。市场更以《改革意见》的正式公布时间来预期IPO重启时间表。

176天过去了,经历了数次修改、讨论,甚至是“头脑风暴”,一份“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的改革图清晰呈现。相比此前6月下发的《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次《改革意见》的总体原则中强调了“加快实现监管转型,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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