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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试用期转正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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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

[摘 要] 选用2012-2014年沪深两市A股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财务绩效的相关问题,总体样本回归显示结果表明:营改增流转税率与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的财务绩效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在流转税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营改增总体上对企业财务绩效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营改增后,试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占总营业成本比例与公司财务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生产成本抵扣效应对企业财务绩效起到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促进营改增的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应更新现有固定设备提高企业业务技术水平;将企业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专营企业;合理定价转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财务绩效;影响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营业税成为我国地方第一大税种。然而由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存在“双重”重复征收的弊端。第一,营业税本身存在着重复征税。许多行业提供劳务的同时也会外购其他应税劳务。如果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则已纳税的营业额将会再次征收营业税,产生了重复征收的情况。第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征收。现在,交通运输行业和金融保险业,在购进货物、机器设备时,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相应的税款只能计入成本,作为营业额的组成部分,进而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后果。营业税的“双重”重复征收不仅阻碍了第三产业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试点上市公司财务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并且能够使用12个月以上的新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表示在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之后,其外购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均可以抵减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基于以上分析,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提出如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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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4日联合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这是继2012年6月的财税[2012]53号文《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后再次出台的补充性规定,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

86号文政策要点与解读

86号文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部分特定服务是否属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界定

如何正确理解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是此前试点纳税人面临的一大难题,86号文对应税服务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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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站年度工作总结

**年,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市委农办、市农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农办、市农委中心工作,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为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农村经营管理成长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基础性工作实现新的提升。

一、突出重点,推进农村经营管理成长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开展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重点课题调研。根据市农委工作总体要求,在委领导牵头下,农经处、站组织力量,历时半年多时间,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摸清本市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现状,找准瓶颈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了调研报告。代草拟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本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调研成果和工作部署,选择浦东新区曹路镇、奉贤区庄行镇等4镇先行开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试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制定试点方案和工作规范、设计信息软件、选定交易场所等前期准备工作,正着手启动实施。

(二)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农委《关于组织开展本市第二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要求,扎实推进本市第二批92个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各试点村在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帐务处理程序、加强民主理财建设、提升财务公开质量、严格农村审计监督、强化财会队伍素质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农村财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进入新的阶段。同时组织各区县积极扩大试点。到**年底,全市已有15%的行政村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有近41%的村正在开展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为到“十一五”末,本市基本实现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打下了扎实基础。加强先进典型表彰宣传,确定闵行区颛桥镇黄一村等19个村为上海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推荐浦东新区曹路镇东海村等9个村为农业部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

(三)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国家财政部新颁布实施的一项会计制度。根据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委领导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实施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前期调研,提出相应工作意见和建议。二是会同市财政部门,筹备召开全市工作部署会,邀请农业部有关部门领导作专题辅导报告。三是制订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累计组织市、区县二级开展培训33期,培训合作社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达3500多人,一些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已开始先行实施,为确保2009年度全面实施打下扎实基础。

(四)筹备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月,市农委召开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近几年本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分析农村经营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市农村经营管理重点工作,对于推进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上新台阶,更好地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区县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区县、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等160余人参加了会议,这在近10年来本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还是第一次。对会议召开,委领导高度重视,主任办公会议专门作出决定,分管领导先后两次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根据要求,组织力量,制定方案,分工协作,积极筹备,确保了会议圆满召开,取得预期效果。

二、夯实基础,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基础性工作实现新的提升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一是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取得新进展。**年,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3万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率达92.8%,比上年增长1.6个百分点。浦东新区试行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行为。全市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151.2万亩,约占延包总面积的60%,其中**年新发生流转面积16.7万亩,新签订合同0.63万份,全部使用全市统一流转格式合同。三是推进奉贤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全年累计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7件,其中仲裁立案8件;调处41件,占受理案件的87%,其中仲裁裁决4件。四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与流转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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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财政邵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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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建设基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财政邵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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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商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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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与《会计基础》复习方略

摘 要: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是会计的入门证,非会计专业及中等生等平均通过率不高。本文作者从《会计基础》科目题型特点分析入手,指出应选择合适的教辅材料,认真消化教材,正确分析考试题型,采取针对性的复习方略,并将重点放在综合题上,细分为错账更正法、财产清查、费用的分配和成本结转、本年利润结转和利润分配、登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试算平衡表和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等九大类,围绕这九部分进行复习,效果非常好,通过率高。

关键词: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会计基础》 复习方略

会计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会计证)是作为一名会计必需的入门证,对于会计专业大中专生和本科生应该难度不大,但对于非会计专业及中职生等而言,每年的通过率并不高,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为例,每年的通过率仅30%,就笔者所在的学校,相当部分财会专业中职生乃至五年制高职生(即初中生直接上高职大专)都感觉很难通过。笔者从事多年的会计证《会计基础》考前培训,认为只要采取正确的复习方法,考试合格应该是轻而易举的。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复习方略,以期为考生今后的复习和考试引领思路,提供最有力的帮助。

一、《会计基础》科目的题型特点分析

(一)题型模式相对固定。难易适中,但难度有增加的趋势,考生普遍反映2008年较以往要难,题目有一定的隐蔽性,较灵活,易错。从近三年(2005―2008)考试题型看,笔试基本没有多大变化,分值相对固定,一般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比例各占50%,单项选择题20%,多项选择题20%,判断题10%,综合题50%。

(二)覆盖的面涉及整个大纲,会考一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内容,即所谓的超纲题,但分值不大,约5%。

二、复习方略

(一)选择合适的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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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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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花落中部老工业基地

国家税务总局正与财政部一起抓紧制定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执行办法,预计在今年内实施这项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日前透露,根据国务院要求,作为中部崛起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我国将在中部部分老工业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即在这些城市增加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一些固定资产允许在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

有消息称,中部地区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时间被锁定在7月1日。

区域“试水”支持中部崛起

近期,关于增值税改革向中部延伸还是直接推向全国的讨论又热起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指出,2007年将推进中部地区部分城市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在全国全面实施的方案。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也表示,今年在推进新型工业化道路上,要积极推进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总结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国务院2007年工作要点》也指出,要制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

分析人士认为,李林军日前对增值税转型将花落中部的表述似乎平息了“全国转,或继续试”的争议,表明增值税转型仍锁定区域试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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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陕西经济发展的影响

摘 要: 将某些行业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战场,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点,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昭示着新一轮财税改革已拉开了序幕。这项改革正处于试点和扩围阶段,其稳步推进和有效实施必将对原有的税制结构、分税体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经济产生深远影响。改革中,应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协调好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及早确立、调整与完善分税制思路,重构地税体系,加强国税的征管力度。

关键词: 营改增; 陕西; 经济发展; 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101-04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度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即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者在流转税中分立并行,在保障中央与地方利益均衡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无法抵扣,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重复征税”的流转税税制结构,没有真正体现出税收的“效率、公平、稳定”原则,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为此,2011年10月, 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流转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笔者通过走访陕西省财政、税务、重点税源大户以及财税政策执行相关监管部门等多家单位,全面了解了陕西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情况,并对照其他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总体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这项重大税制改革可能对陕西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对“营改增”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规划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改革规划,我国“营改增”这一流转税重大改革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这一工作已顺利完成。第一批试点省市中,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随后,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分别自2012年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起分批加入试点。2012年3月30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的肖捷在《经济日报》撰文指出,从上海试点情况看,“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2013年2月1日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试点当年共实现减税超过40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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