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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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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中,有一个新说法,就是如何来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提出了“创造条件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一方面,要把这个概念、这句话放在“十七大”报告的语境中来理解,放在中国当前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来理解;另一方面,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再看财产性收入能够增加居民收入的前提及条件是什么?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够增长。在哪些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能够增长,反之,这些条件还可能成为对居民财富掠夺的方式。只有把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才能为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创造条件。否则,不仅不能真正落实“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反而成了一些人谋利的工具。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不仅劳动是广大群众生活收入的泉源,民众财富在劳动中不断地增长,如何让财富成为资本、成为收入的来源,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民众财富得到迅速地增长,如何让这些财富成为广大群众收入之来源也就顺理成章了。也就是说,“财产性收入”不仅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之大势,也改变以往社会主义纯粹地完全以劳动为生活收入之来源的概念。

“十七大”报告不仅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这个新概念,更为重要的是对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一个完整的论述。在这个论述中,收入分配的核心是,要完善和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而在这种制度中,先是以各种要素在市场中的贡献做整个分配制度的基础。突出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即并非以前所提倡的在“初次分配强调效率,而再次分配注重公平”,这既与以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不同,也与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不同。因为,就目前中国的要素市场的情况来看,其要素的公有性仍然占主导地位。

更有新意的地方是提出如何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原则,是“十七大”报告关于分配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方面。该原则不仅重申按劳分配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对中国实际情况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就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随着三十年来中国改革,民众所持有的财产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转轨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民众对一些人所持有财产的公平性一直十分质疑,而劳动力则不同,它不仅完全依附于个人身上,而且为绝大多数人所持有。这样,强调劳动在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也就体现了如何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在这样一个分配原则下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还有,由于在转轨经济的中国,资本等其他要素稀缺程度往往高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从而使得中国劳动力价格一直处于十分低下的水平。如果能够提高劳动力在初次分配的比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在参与分配中的价格机制的曲扭,而且也能够让中国社会财富创造者分享到更多的经济改革成果。就这一点来说,提高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十分重要的,上述两个方面,是我们讨论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背景。如果脱离了这两个背景来看财产性收入增加,那么我们的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

因此,讨论财产性收入,首先,我们必须清楚界定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性收入?一般来说,财产就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富”资本化的所得。在这里,要让“财富”成为财产,成为资本,就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社会的财富才能有清楚隶属关系,是谁或不是谁的。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

同时,个人要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就必须要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如果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未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富并不会产生收入,也不是资本。只有财富产权清楚界定,又有合适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这样个人财富无论是进入或不进入市场交易,都能够成为财产或资本。比如说住房,通过按揭贷款就能够把个人未来收入转为当前的现金流收入。比如,如果个人拥有土地,也可以用它到银行抵押转换成资本,以资本的形式让土地承担更多财富并成为获得收入的财产。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大家一直在强调法治,在强调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实质性财产还是金融资产,个人财产保护面临的缺陷很多。比如,在国内许多城市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性拆迁,大量农民的土地被政府所征用。而这些强制性拆迁与土地征用,由于居民及农民土地产权得不到清楚界定,从而他们的财产根本上就得不到保护,甚至于出现严重的掠夺。可以说,目前国内房地产业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把巨大的财富向少数人聚集,其实就是有人利用民众财富产权界定不清对这些没有保护好的广大群众的财富进行严重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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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财产性收入”

当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时,许多人才忽然意识到,一个有丰富内涵和新意的提法出现了。这时回过头来再看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其中有关“财产性收入”的表述简直令人喜出望外:在城镇居民各项收入中,财产性收入高速增长。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

专家告诉我们,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如今,国家从政策层面关注这项“财产性收入”,意义在哪里?

其一、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对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得到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

其二、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这个“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这首先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同时规定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其次,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此外,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也是应当创造的重要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也是“创造条件”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可以预言,国家势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

其三、从总体上看,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思路,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谓一脉相承。而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上,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的意义。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也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国家人均GDP的增长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动消费谈何容易?要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又谈何容易?可见,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

(摘自10月24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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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资金以储蓄、借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及私有财产(房屋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土地征用补偿等)。

一、条件不足: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农民传统观念

社会主义同样可以搞市场经济,但是计划经济下的传统观念还依然影响着多数农民,认为社会主义就不应存在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资本主义剥削的东西,不应该提倡它、而是要杜绝剔除:另一方面,大多农民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思想约束和思维惯性,诸如害怕担风险,更多愿意采取存款形式、生活上靠政府,生产上靠天,缺乏创新意识和接受新知识及新事物的迫切性和主动性。

(二)农村金融市场滞后

“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这些物及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这些物或财富才能够成为财产。”这种转化机制就是市场体系。与城市相比较,在农村地区没有更好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在农村更多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两大体系,没有股票等资本市场,为此农民难以获取股票等收入。

(三)农地产权虚置

依靠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获得收入。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最大的财产。由于我国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农民只享有土地经营权而未所有权,因此,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就难以拥有话语权,也难以使土地使用权作为权益性资产介入再生产投资。例如失地农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由于农地产权虚置,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结果使大多数农民土地被政府和不法商人低价侵占。造成火地农民未能合理得到土地财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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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属性再解析

内容摘要:马克思通过资本本体及其来源分析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分别具有社会性、阶段性和剥削性三种属性。本文通过上述双向路径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本质属性和多重非本质属性,提出从资本来源看,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劳动性属性;从资本本体看,具有非剥削性、非劳动性和要素收入属性,从而深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属性的研究。

关键词:财产性 收入 属性

引言

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我国学术界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开始探讨,研究领域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包含财产性收入的历史沿革;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怎样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否将带来贫富差距拉大等。关于财产性收入属性的文献融于对收入分配政策和资产性收入性质的探讨,本文在梳理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财产性收入属性试图作一些粗浅的解析。

财产性收入属性的几种观点

(一)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

洪银兴(2002)通过马克思资本一般和资本特殊以及执行职能资本和不执行职能资本的理解,指出资本可以同雇佣关系脱钩,资本在雇佣其他资本的场合,资本收入为剥削收入;资本被其他要素利用的场合,资本收入为非剥削收入。周新成(2011)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中既存在劳动收入,也存在非劳动收入或资产性收入;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工人获得的是劳动收入,资本所有者获得的收入(除管理活动)都是非劳动收入,具有剥削的属性。胡培兆(2001)认为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根除剥削现象,特别是私有资本和土地超过合理收益侵害职工的劳动权益,侵权部分是剥削收入。左大培(2003)在论述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时认为,非劳动要素获得财产性收入表面看是要论证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但实际已经将其偷换成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价值归谁所有以及是由谁的非劳动要素创造,进而开始论证私有制的合理性,肯定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

(二)财产性收入具有非剥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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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居民财产性收入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充分说明国家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财富的决心。但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渠道单一,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比较低,在目前银行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为负、投资渠道较少的情况下,分析如何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不仅能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财产性收入的含义

财产性收入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之一。一般来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前三部分依次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赡养捐赠、社会保险、辞退金、出售房屋财产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此外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收入。它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通过让渡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是居民通过所拥有的财产参与收入分配体系而获得的非劳动性收入,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的非劳动性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获得的收益,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合我国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大促进作用。

二、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一)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年收入比重较小。虽然我国居民收入逐年提高,但在城镇居民收入来源中,工资收入仍占绝大多数。但财产性收入比例一直较低,特别是2001年以来,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有下降趋势,2002年只占1.25%。与美国相比,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例很低,美国家庭股票收入占家庭财产的比例在1945年时已达30%,1999年超过35%,比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高很多,如将美国家庭的其他财产性收入计算在内,这一比例将会更高。

(二)财产性收入结构不合理,来源渠道单一。一是居民资产结构单一,资产配置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居民的资产结构中,储蓄所占比重较大,且居民储蓄增长有加快的趋势。银行储蓄是最主要的资产形式,其他资产所占比重较小。居民资产配置不合理直接导致了资产收益不高,影响了财产收入的增加。二是储蓄存款量大,利息收入水平低。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持续增加,但我国的存款利率水平较低。因此,通过储蓄存款来获得的利息收入所占比重较小。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居民储蓄的目睹多是为保障今后的生活。同时,由于缺乏较好的投资途径,导致大量资金储存在银行,从而造成财产性收入的减少。三是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低。我国居民的资产多以银行存款形式储存,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性资产比例很低。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可增值性资产。其中股票资产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居民持有的股票市值占金融资产之比,最高年份2000年只有9.03%,最低年份1994年只有2.14%,平均比例为4.7%。股票资产的收入是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股票资产比例低是造成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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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开篇的话

人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三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这曾是中国农民追求的最高境界。土地与农民如此息息相关,谈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土地是绕不开的话题。然而,长期以来,土地仅仅是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存在,却忽略了土地其实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资源。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就包括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集体资产收益股权。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切实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事实上,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曾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但现实是,在增加财产性收入上,无论城乡都呈现出增速慢、比重低的现状,尤其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2%左右。

在这样的现状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被认为潜力巨大,值得期待,但同时也是困难重重、阻碍多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曾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进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尽管方向明确,但通过探索试点变成经验制度,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而受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定,农民的财产权利在放活上有着现实难以逾越的障碍。

去年9月,四川推开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试点,选择了15个县作为试点县,旨在探索建立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改造为载体,以盘活资源为核心的农民财产性收入新机制,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使用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等方面的收入。成都凭借在统筹城乡改革试点中,农村各类权利确权颁证工作打下的坚实基础,占了4个试点名额。

试点刚刚推开不久,要谈成效还为时尚早。但各地所呈现出的审慎态度和不同的侧重点,让人对试点的成果充满期待。本期,我们实地采访了3个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上已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的试点县,其中,温江、崇州早已完成确权颁证工作,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上各有“招数”,隆昌县则代表了我省丘陵地区的县(市),正在完善基础工作,并凭借自身特色带动了农民土地、房屋的收益,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路漫漫其修远兮。期待未来,农民能真正从土地获得更加丰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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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徐汉明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城乡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扩大。究其根本原因是农民财产性产权制度供给缺失,交易流转机制失灵。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如何破解农民财产性收入难题?如何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这对于加快农民富裕奔小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有学者对1990-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由2.2倍扩大到3.5倍,其中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是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形成的主要原因,还出现了快速而且明显扩大的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严重受损。一些学者调查发现,1952-2002年,中国农民向工业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约为51535亿元;农民被无偿剥夺了土地财产权价值相当于26万亿,而我国自改革开放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8年农村入户调查证实,农民从土地用途改变的增值中获益甚微:被征地农户中,近70%的农民每亩只领到1~2万元补偿款,27.4%的农民领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足1万元,实际领到补偿款超过2万元的农民仅占2.9%。

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几乎使农民与土地财产性收入“绝缘”。而农民土地的财产化,恰恰是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条件和瓶颈因素。农民财产性收入比例较少,是因为农民家庭所拥有的财产缺乏合法所有权制度的保障,这使得农民家庭拥有的资源是一种“死资产”,无法转化为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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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财产性收入由之路

增加劳动报酬

第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首要一点就是通过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来实现。收入和财富是一个存量和流量的关系。我们所有的财富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的。过去中国人的那一点收入只够温饱,没有什么积蓄。现在中国有个说法叫中等收入者阶层,国外叫中产阶级,开始有财可理了。我们中国要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是我们应该努力实现的目标,因为我们希望2020年达到中产阶层起始点的家庭占到我们国家的多数,未来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会面临着有财可理的局面。真正能够进入中产阶层,首先要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补偿过去历史上我们长期收入增长低于经济增长的情况,在一段时间里面我们的收入增长要快于经济增长。去年和今年我们有一部分的居民已经做到这一点。今年l到9月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增长是8%到9%。十七大已经做了很多关于增加收入的战略部署,未来逐步实现,这是有望可及的。

建立合法财产保护制度

第二,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保证,就是要建立合法财产的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物权法》开始实施,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制度,就是理清哪些是合法财产、哪些是非法财产。按照国外的经验,只有申报的,而且讲得清楚你是合法来源的财产才应受法律保护。所以阳光法案是治理腐败的最重要的保证。随着我国治理腐败力度越来越大,《物权法》出来以后,相关的法律制度应该有。老百姓觉得我把财产留在中国、我来好好打理它,是有非常好的法律保障的,应该有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基础。

保持物价长期稳定

第三,要想保护老百姓财产收入,必须要保持物价的长期稳定。通货膨胀在很多国家的历史上是剥夺老百姓财产的最大危害。很多人多年的积蓄,最后一场高通货膨胀,甚至到了百分之几千的通货膨胀,积蓄一下就没了。

防止资产价格大起大落

第四,通过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保证资产稳定的趋势,防止资产价格在短期内大起大落。历史上的经验证明,在一个大起大落的市场中,只有少数人赚钱,大起大落的资产价格,这样的一个市场是少数人洗劫多数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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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拥有财产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成为媒体热议的亮点,也引起各方人士的关注。报告的这个新说法,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有金融业代表将这句话“翻译”为“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确实,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理财市场的繁荣,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提升,无疑是一个大趋势。执政党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明确支持态度,不仅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必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理性发展。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价值,有专业人士已经做了详细阐释,笔者无意在此班门弄斧,而只是想重复一个基本的常识: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显然,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多次修改、《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比如“政策市”的纠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小贩的三轮车,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几乎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必须改变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补漏。

简单的道理是,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

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的现实。而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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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说法,这成为媒体热议的亮点,也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报告的这个新说法,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有金融业代表将这句话“翻译”为:“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确实,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理财市场的繁荣,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提升,无疑是一个大趋势。执政党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明确支持态度,不仅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必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理性发展。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价值,与会的专业代表已经做了详细阐释,笔者无意在此班门弄斧,而只是想重复一个基本的常识: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显然,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多次修改、《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比如“政策市”的纠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果贩的三轮车,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几乎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必须改变在其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补漏。

简单的道理是,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活命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地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

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必须正视的是一个贫富分化比较严重的现实。而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一切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报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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