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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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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制改革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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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不是“财产税”

新制度建立的程序化、规范化、合法化,本身就可能成为一个新制度。

随着上海和重庆房产税开始试点,关于房产税的认识亦需不断加深。有观点提出房产税征收的立法问题,其中有一些基本概念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关于“房产税”有三方面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第一个基本概念,房产税不是财产税。有观点认为,房产税涉及个人财产,对非国有财产征税,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让国民交钱,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机构上获得人民同意。就笔者的理解,国外“房产税”的标的物是土地,房产税实际上是“土地税”,不是以建在“地”上的房屋为标的物的税收。而“土地”如果是国家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对这一块地的使用者收取税收形式的租金,这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职能。如果从更广泛意义上定义“资源”的概念,把“国有土地”包括在“资源”的范畴,房产税就是对国有土地的国有资源的使用者收税,就像取得资源开采权以后开采资源要缴纳资源税是一样的道理。如果是这样,征收“房产税”就有法律根据了。

第二个基本概念,是“房产税”的税率计算。有观点认为,因为“房产税”按照房价计算,而房屋价值折旧与土地增值相悖,所以应把土地价值和建筑物的价值分开。也就是说“房产税”不能简单按照房价来计算。

“土地税”的计算应根据土地使用价值。土地使用价值主要表现在房屋价值――居住价值、投资价值上。这两个价值都在价格中反映出来。所以按照房价来计算“土地税”是有道理的。而且按照房价计算已把“折旧”考虑进去了。如果房屋年久失修,房价一定会低。房屋在好的社区并且精心打理,时间越长价值越高,价格会不降反升。

还有观点提出,“城市土地使用税”已交付,不能重复收取“土地税”,这需要对这两类税种的标的做出明确界定。“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否指城市公共设施的土地占用的公摊税收部分而不是私人住宅的“土地税”?相关政策部门有必要对“城市土地使用税”的概念进一步说明。

第三个基本概念,“房产税”的试点和实施是长期财税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短期宏观调控的工具。把房产税仅仅当作当前房地产调控的手段来解读,是会误导的,也容易被利益群体利用,增加实施的阻力。其次,如果被认为是短期调控的政策,迟早会收回去,也会增加各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短期博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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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制改革探索(1)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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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制改革探索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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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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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自周朝起就开始征收财产税,可谓历史悠久,可是财产税本身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有必要对特殊纳税对象给予财产税优惠,例如老人和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社会福利事业缴税者和教育、医疗事业缴税者等。英国、荷兰、加拿大及新加坡都实行了财产税税收优惠,我们可以汲取它们的经验。在借鉴外国财产税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还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反复斟酌,制定可行的财产税优惠政策为我国所用。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优惠;受益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60-02

1 财产税税收优惠的原因

财产税是一种最古老的税种,从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几乎占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全部。关于财产税的理论文献,最早形成于蒂伯特的“用脚投票”式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政府向有产者征收财产税,并将税收用于公共产品的购买,如医疗、教育、慈善和服务;或者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如提高社区、学区的房地产价格,使社会收益。总的来说,政府将征得的财产税用来提高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为国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条件。可是,财产税的本身依旧存在些许不足,比如说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产者往往纳税时颇为被动等。下面,我们就财产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阐述,说明为什么需要财产税优惠。

首先,财产税的征收是否公平,存在“受益论”和“新论”的两种争论。“受益论”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认为房屋业主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促使各地政府做出征收房地产税,以及使用土地等的最佳决策,并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时,“受益论”认为财产税作为累退的一种税种,基于房屋的价值按比例征收,低收入家庭需缴纳的税款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家庭,这样并不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反而会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然而,“新论”的观点认为,财产税为累进税制,对有产者征收财产税增加有产者的负担,相对降低无产者的负担,可以很好地弥合收入差距。同时,理论上一般认为,财产税是与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价值成正比的,这样,对退休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并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较低,同时占有财产,可能会承担相当重的税负。

其次,财产税的征收是否有效率。赞成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比所得税在工作与不工作之间选择的影响力较小,且是对积累资本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活动征税。另外,由于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税收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地方财政的效率”,所以,财产税要比所得税有效率。反对的观点认为,财产税会促使资金外逃,不利于效率提高。由于征取大额财产税时,征税成本较高,税务管理及市场价值评估的工作量大,工作较烦琐,不易于实际操作,所以征收财产税会影响经济运行,造成社会负担。另外,在房地产市场中,由于市场的刚性需求,巨额的财产税极易由房地产开发商转嫁到房地产购买者,从而进一步推高房价,加重购房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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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课税与地方财政

关键词:财产税 地方财政 税收归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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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制改革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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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课税地方财政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等,具体资料请见: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税收归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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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财产分配之遗产征税避税

一、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按照课税的方式不同可以具体划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三种。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免征额,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个人情况。比如美国适用总遗产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税后分”,即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征对象,然后才能将税后遗产分配继承人或赠与人。如在美国遗产总值或赠与财产价值一般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扣除项目有:债务、丧葬费用、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配偶间转让和慈善捐赠。美国对遗产的免征额比较低,即遗产的价值超出65万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遗产税(2011年改为100万美元),而一旦遗产的总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遗产税的税率就高达55%。

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比如德国适用分遗产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先分后税”,先分配财产,再根据不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考虑到继承人的负担能力,德国遗产税税率按照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不同的税率,配偶、子女、继子女为3-35%,孙子女、父母、祖父母为6-65%,兄弟、姐妹、离婚配偶、继父母为11~65%,其他个人和法人实体为20-70%。

总分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两税合征,互补长短。如意大利、加拿大适用总分遗产税,在遗产处理上采用“税-分-税”,即先交税再分遗产,超标准部分在交税。

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主要是均衡不同代人之间的财富,激励人们努力奋斗。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往往对遗产税规定多个档次,高档次的税率很高,高税率容易催生人们对税收的抵触心理,而适用最高税率的往往是富豪,因此便出现了富人规避遗产税事件的发生。

二、遗产税避税思路

富人们的遗产税避税思路总结起来往往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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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功能定位

[摘要]在当前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政策形势下,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值得探究。本文分析了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和改革试点情况,提出我国房产税改革应着重体现:保障公民住房需求,而非抑制高企的房价;引导住房消费,而非调节收入分配不公;提升公共服务,而非构建主体税种。

[关键词]财产税 房产税改革 功能定位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自2011年初在上海、重庆启动。房产税本应属于财产税,但上海、重庆试点中体现更多的是商品税的特征。

一、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不同于商品税。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纳税人常与负税人分离。商品税一般具有累退性质,较难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税基稳定。房产税的税基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项价值对经济走向的敏感度较低,而且房产税和地方公共支出对房产价值反向的资本化过程将使房产价值维持在一个稳定的但可能缓慢上升的动态均衡状态。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且有严格的成本-收益对应性,是政府溢价回收的工具。房产升值源于地方公共品对房地产周围环境的改善,使其区位价值增加,因此房产税可以看作是居民享有公共服务的部分成本,居民为了自身利益,并不会主张降低税收负担从而降低公共支出。另外,房产税是典型的收益税,收入稳定,符合责任原则,能有效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其收入调节、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影响着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居民税负的控制、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等。

二、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

在上海,征税对象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在重庆,征税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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