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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与财务管理目标论文

内容摘要: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基于企业理论的选择,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两个主要的学术派别,即新古典产权学派和利益相关者学派,新古典产权学派影响下的财务管理目标过分强调出资者的利益,无法解释企业分享制日趋发展的现实,也无法适应以人为本管理思想的需要;利益相关者学派影响下的财务管理目标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难以逾越的缺陷。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应是股东主导下的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

关键词:产权理论财务管理目标现实选择

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基于企业理论的选择,企业理论的核心是产权问题。只有在产权基础上明晰所有权结构及其影响,才能对财务管理目标作出理性的选择。现代企业理论中,在所有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关系中有两个主要的学术派别:一是目前仍占主体地位的新古典产权学派,他们主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由出资者单方面享有;二是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的利益相关者学派,他们站在新古典产权学派的对立面,反对"出资者至上主义"的观点,主张企业所有权应由出资者、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分享。与前者相对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与后者相对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有利益相关者最大化、相关利益最大化等。本文试从产权角度进行分析,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提出一个切合现实的选择。

一、新古典产权学派及财务管理目标

新古典产权学派关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认识,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n&H.Demsets,1972)、曼内(Manne,1965)、詹森和麦克林(Jensen&Meckling,1976)、哈特(Hart,1995)和张维迎(1999)等人的论著中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虽然这些学者研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视角有所不同,但在三个带有根本性问题的认识上,他们的观点是一致的:第一,他们都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因而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应该由最具有追逐利润动机的人拥有;第二,在具体的企业所有权安排中,出资者不仅是唯一的剩余索取者,而且应该掌握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关键性的人事安排;第三,在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关系中,他们认为二者对应是有效率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要求。

从新古典产权学派衍生出的财务管理目标的观点有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大化等。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论侧重于新古典产权派别中追逐利润动机的论述,并以之作为财务活动的终极目标。它要求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的财务活动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企业通过自身的财务活动能够影响和控制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以此为目标还易于衡量、易于控制。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较全面地体现了新古典产权学派的理论特征,对二者内涵的界定,国内财务学界有诸多表述,有的认为二者名异实同,内涵一致,有的认为二者各具特征,层次各异。美国学者HaimLevy和MarsharlSarnat(1990)曾对此不同表述方法作了专门研究,通过严密的数学证明论述了这二种"最大化"的表述实质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国内学者余绪缨(1996)也认为两者实质是一致的。本文也持此观点。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突出了出资人的地位,强调了出资人对企业剩余产品的索取权,并且认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统一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必要保证。

对财务管理目标的评析应从其依赖的产权理论基础入手。在对新古典产权学派关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认识中可以看出,该学派观点最大的优点之一是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要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赋予古典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份公司的股东,那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而且对一家企业而言,出资者或股东的身份是最容易确定的,并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出资者单方面享有企业所有权的观点,并不符合所有权结构发展变化的现实。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已经被很多企业认可并付诸实施。如员工结构报酬制度,按照新古典产权学派的观点,雇员应该获取"固定工资",雇主获取全部剩余收益,但现实中许多企业对雇员实行的都是"基本工资+奖金"的结构报酬制度;再如高层管理人员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在新古典产权学派看来,最有效率的企业所有权结构莫过于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合一,而在股份公司中,不仅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能已经分开,而且不少公司为了激励经理人员兼顾企业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实行了股权或期权?亩嘣だ疲案卟愎芾砣嗽庇氤鲎收吖餐魅∈S嗟闹贫劝才牛挥秩缰肮こ止杉苹昀床唤鲈谖鞣焦冶冉狭餍校谖夜驳玫搅私峡斓胤⒄梗换褂校匀宋镜墓芾硭枷胍焉钊肴诵模绾渭だ惫げ斡刖霾吆凸芾恚魏未唇ㄍ沤嵝鞯奈幕肪车任侍猓丫鹆似笠导颐堑墓惴汗刈ⅰV种质率当砻鳎谙质档钠笠抵校涤衅笠凳S嗨魅∪ê褪S嗫刂迫ǖ闹魈澹唤鼋鍪浅鲎嗜嘶蚬啥笠倒芾砣嗽薄⒁话阍惫ず推渌嫦喙卣咄斡肓苏庑┤ɡ姆窒恚佣晌跋觳莆窆芾砟勘甑睦婕拧R览涤谛鹿诺洳ㄑ傻墓啥聘蛔畲蠡莆衲勘暌脖厝皇艿较质堤粽剑紫龋雎粤讼喙乩婕哦云笠凳S嗨魅∪ㄓ胧S嗫刂迫ǖ囊螅谧试磁渲蒙辖隹悸橇斯啥睦娑鍪恿似渌嫦喙卣叩恼P枰约胺侨死嗟淖试捶窒碇魈宓男枰环峡沙中⒄沟囊螅黄浯危啥聘蛔畲蠡墓鄣闼非蟮氖堑ゴ康?quot;经济效率",以企业资源配置是否有利于股东财富增长来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难免不会导致外部不经济,导致资源环境的破坏;再次,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本管理已成为客观要求,而股东财富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也必然与"人本财务观念"相冲突。

二、利益相关者学派的理论与财务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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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法财产法研究管理论文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经济与法律的统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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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研究管理论文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方式

内容提要: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以促进公权力有效运行来实现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犯;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其实现。同时,公法通过设立正当的程序及设定相应的责任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恣意与专断,抑制公权力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

确立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是围绕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而展开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总体来讲,公法可以从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来设计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不作为的义务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组织享有的一项可以用来对抗政府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行使专横权力的自由,属于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这种自由是与“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财产权在本质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拥有财产;二是抵制非法剥夺。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障,旨在明确公民权利的同时,勘定政府权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权力不是无限的,它须以公民的权利存在为界碑,须以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为使命。“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1]“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2]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指出:“私有财产权至少在150年间是作为政府权力之界限的个人权利的最典型的例证,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合法范围之界限。”[3]

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配置状况及行使的有效性构成了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力量。“基本权利是设立权利、客观法律规范和一般解释原则的基础,对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只有根据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权利。”[4]“一个立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人领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力的侵犯。”[5]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说道:“意味着应受制于宪法,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权力,划定政府的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法通过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划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随意侵入,政府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应当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公法为政府设定的不作为的义务既约束政府制定规则的活动,也约束政府具体的管理行为。政府在制定规则时,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不得随意创制限制或剥夺公民财产权利或为公民设定某种财产义务的规范,否则无效。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处罚种类,法规、规章可以依法一定的处罚种类,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处罚种类;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要求政府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非法没收,不得违法采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情况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行政权力不随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在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时期,由于商品交换对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国家对待私权利的态度就是尽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预,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权力仅限于处理纠纷、保卫国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围内。所以当时的法治理论认为,只要政府不干预,权利就能够实现。这成为自由主义时期法治理论的核心理念。[7]到了现代(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现代化使得国家职能日益扩大,干预社会的力度不断增强,政府不仅负有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责任,还负有维持法律秩序、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与“私域”之间仍应有一条界线,应该有各自的活动范围。行政权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必须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权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张,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权利,那么政府要剥夺他的此项权利就是错误的,即便这样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审批为例,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审批权极度膨胀,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严重地限制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导致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与蔓延。为了治理审批过多过乱的现象,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将行政许可纳入法治的轨道。该法压缩了行政许可范围,削减了行政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手续,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9],并在第13条中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第20条还规定,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遵循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民自主优先的原则,政府只能在市场失灵、社会与公民不能的领域发挥调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场与社会,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弥补市场缺陷”,绝不能让政府成为市场的主角。《行政许可法》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扩大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创建一个有限、透明、诚信、责任的政府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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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理论视角下的法律保障机制论文

一、现代国家、新财产权与社会救助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张和人类社会涉足领域的不断扩大,单个的人独立满足自己需求的能力在不断减弱,政府行为成为现代人维系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存在。“现代政府是巨型压力器,它吸进税收和权力,释放出财富,任何公民至少得部分地依附于从巨型政府压力瓶中流出来的财富,否则就很难生活”,尤其社会救助的领受者,“他们作为被政府援助的身份,可能是生存资料的主要来源。”而且,“这种依附并非出于自愿,自政府流出的物品,通常不只是对其他财富形式的补充,而是对它的替代”。在这种福利与风险并存的时代里,“政府的供给愈发显得重要,现代国家不管是采取了那种形式,都有义务对公民的福利负责,因为既然这些公民无法控制社会形势,也就无法为自己提供最基本的照顾、教育、住宅和生存,这种责任只能通过所谓的政府供给来实现。”

赖希认为,直接的金钱、救济金,各种服务性给付、行政合同和专营权、特许权是现代政府释放财富的主要表现,尽管这些财产在形态上有诸多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来源于政府的财富给付行为,这些利益形态的价值首先来源于政府的给付和允许,政府要么通过直接的给予,要么设定领受者的身份和资格,并将财富分配给特定个人或私人团体,政府成为此类财富分配中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按照传统的财产权理论,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各种动产、不动产、金钱、证券等,财产权表现为所有者对其所有财产的支配权利,财产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其规范指向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保障私人财产权免受各种实质或潜在的威胁和侵犯,尤其是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害。“财产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边界”,在这个划定的范围内,所有人有法律许可的自由,当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或干预时,“国家必须解释和证明对他的干预。”但是,当政府在财富供给过程中成为输出财富的重要主体的时候,供给的领受者所拥有的基于政府供给所得的财产就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而且,政府的供给行为“使得给付和接收给付的双方可能成为捆绑在一起的利益群体,政府也因此可能将控制的触手伸向私人领域,进而模糊了过去明晰的私和公的界限。”

赖希认为,基于政府物质给付的财产由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权利”更像“特权”,更像“恩惠”而非“义务”,为了增加法律意义上的确定性,有必要对这种新的财产类型变成一种“权利”并受宪法和正当程序的保护,使公民获得政府的救助不是政府的“馈赠”或“恩惠”,因为如果是“恩惠”,就有可能会“不经通知或听证被随意拒给、授予或撤销该项供给”,“我们不能安全地将自己的生存和权利交给权力机构、行政审查官、控制委员会、品德委员会、董事会或许可证专员自由裁量”。“补贴和许可———福利国家的特征,构成了新的财产权并且应得到给予传统财产的宪法保护”。社会救助权是指当公民因不可抗的自然风险或社会风险,陷于贫穷、灾难等状态又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克服,缺乏维系自身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资料的时候,享有的从国家获得生存保障、享受福利救助的权利。它与赖希所言的“新财产权”在本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行使,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于国家,公民的纳税行为构成社会救助行为的物质基础,而新财产权也是“我们越来越多地将财富和权利交给政府,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供给,将它们再分配的结果”,社会救助需要国家的参与,并与受救助者贫穷、缺乏基本的生存资料的身份相关,而新财产权也是“拥有和使用政府供给的权利与接受者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此种地位既是接受供给者的基础,也是接受供给的结果”。社会救助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其目的在于防止被救助者限于匮乏的境地,当这种境地改变时,国家的救助行为也会随之减少或取消,新财产权享有者持有财富也是“有条件的,而非绝对的”;另外从本质上讲,社会救助的发生与人权保障、社会福利、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当公民处于危难或贫穷之时,国家有义务予以救助,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而新财产权“整个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它对救助领受人的“独立和尊严是如此的关键”。

二、社会救助权的义务谱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新财产权理论要求不仅要明确政府供给的权利属性及构成体系,还要求明确义务的承担者及承担方式。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相关,作为权利的社会救助权如没有相应的义务支撑便形同虚设,成为毫无实际意义的道德说教和自我把玩,国家的社会救助行动也无法走出纯粹说教的虚妄天地。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无论是制度还是实践,尽管可能有多个主体的参与,但终究是以国家为主,“作为政治原则的一个方面,福利最大化为甚应该成为政府的压倒性关注”。我国学者钱大军认为,法律义务由“应当、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三个要素构成,因此,本部分以此为论证基础,结合新财产权的相关理论,对社会救助权实现过程中的义务从“应当、行为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学理分析。

在社会救助权的实现过程中,国家之所以要“应当”有所作为,首先与现代国家的责任相关。前文已论,现代国家作为一个庞大机器,汲取着巨额税金并以此作为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这种汲取能力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而变得异常巨大,比如在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连续多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1995年—2008年,每年以接近20%的速度增长,2009年以来,尽管因世界经济情势的影响使经济遭受前所未有的困难,但我国的财政收入也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指2012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达117210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多数构成,税收固然是具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公民个人财富向国家的单向、无偿移转,但作为这种移转的对价,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国家有义务对来这些源于公民的财富按照正义的要求进行再分配,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救助是国家采取经济再分配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履行财政责任的主要方式,它不是因道义、仁慈或慷慨而发生,是国家对公民的必须担当。其次,国家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能决定了国家应针对特定的社会主体承担起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各种不归结于个人的风险源普遍存在,地震、海啸等各种自然灾害,金融危机、工业事故、食品安全等各种人造风险,都使得我们所处的社会充满了脆弱、多变和不确定,与之相伴的各种风险、灾难单靠个人自然无法解决,当各种风险和灾难发生时,人们只能依托国家的力量才能获得基本的安全和保障。因此,现代国家理应将克服各类风险当作自己的基本职能,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基本的社会正义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社会救助是为社会中陷于生存危机的主体提供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样式,它是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平等、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体现的具体路径。另外,现代国家大都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作为自身的政治目标,社会救助除了救助贫穷之外,还是克服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离的重要手段,社会排斥和社会隔离是社会中部分主体缺乏机会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的一种状态,是社会分层和社会断裂的表现,它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异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社会排斥、社会隔离与贫穷具有同源性,他们相互依存,互相强化,政府的社会救助不仅可以让贫困者摆脱贫困,也可避免社会分层和社会隔离的固化,让受救助有机会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唯有此,政府追求的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等政治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过程中义务要素中的“应当”固然重要,但离开了“行为”的“应当”,义务只能存在观念与想象之中,义务需要行为这一过程性行动才能实现,“对行为的控制主要是由义务来进行,脱离开行为,就不可能研究义务”。笔者认为,从行动类型的角度来分析,社会救助义务中的政府行为可分为生活救助和急难救助两大类型。所谓生活救助,是定位于解决贫困主体的基本生活,以提高受助者的生存能力或劳动参与能力为目的的一种救助行动,当下我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低保制度便属这一类型。比如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城镇居民,如社会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失业保险期满而又未能再就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其他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国家应为其提供生活帮助,保证其家庭成员有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居民的生活救助需要多个主体的行动参与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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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学派及财务管理目标论文

在中,关于企业所有权结构与企业效率的关系主要有两个学术派别:一是占主导地位的新古典产权学派,他们主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由出资者单方面享有;二是近年来比较迅速的利益相关者学派,他们反对“出资者至上主义”的观点,主张企业所有权由出资者、债权人、员工、消费者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共享。与前者相对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与后者相对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有利益相关者财富最大化等。本文试从产权角度进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提出切合实际的选择。

一、新古典产权学派及其财务管理目标

新古典产权学派关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认识,在三个根本性上的观点是一致的:第一,他们都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因而企业最终控制权应由最具有追逐利润动机的人拥有;第二,出资者不仅是唯一的剩余索取者,而且应该掌握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关键性的人事安排;第三,他们认为在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关系中,二者对应的是高效率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基本要求。

由新古典产权学派衍生出来的财务管理目标有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侧重于新古典产权学派中追逐利润动机的论述,并以此作为财务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它要求财务管理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企业通过自身的财务管理活动能够和控制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较全面地体现了新古典产权学派的理论特征。笔者认为二者名异实同,内涵一致。

该学派观点的优点之一是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只要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赋予企业的出资者,那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而且企业出资者的身份容易确定,并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出资者单方面享有企业所有权的观点,并不符合企业所有权结构发展变化的现实。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享企业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已被很多企业认可并付诸实施。但现实中许多企业对员工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奖金”的报酬制度。再如,高层管理人员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在新古典产权学派看来,最有效率的莫过于出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而在股份公司中,不仅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职能已经分开,而且不少公司为了激励管理人员兼顾企业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实行了股权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即高层管理人员与出资者共同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制度安排。种种事实表明,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主体,不仅仅是出资者,企业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同样参与了这些权利的分享,从而成为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利益集团。

依赖于新古典产权学派的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也必然受到挑战。首先,它忽略了相关利益集团对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要求,在资源配置上仅考虑了股东的利益,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常需要,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次,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所追求的是单纯的“效率”,以企业资源配置是否有利于股东财富增长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难免会导致外部不经济、资源环境破坏等问题;最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本管理已成为客观要求,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也必然与“人本财务观念”相冲突。

二、利益相关者学派及其财务管理目标

利益相关者学派反对出资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强调企业的所有权应由出资者、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共享。其观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对从剩余权利分配的角度公司治理,认为将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赋予股东是一种错误的做法,他们认为股东缺乏足够的力量去控制管理人员和防止公司资源的滥用,来自市场的压力也会导致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第二,强调公司的目标是为创造财富;第三,认为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公司的员工,可能是比股东更有效的公司监管者。他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因为股东分散可能会导致“搭便车”行为盛行,从而使单个股东失去监管企业经营者的动力;二是因为很多外部股东并不了解企业的内部信息,因而在监管时,常常抓不住问题的关键。相反,那些具有公司专用化技能的员工,由于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息息相关,而且他们掌握了较多的内部信息,因而让他们监管公司的运行可能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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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权理论的一个评价

摘 要:首先概括并客观评价当前财权理论的研究范式,然后以该范式为基础,通过回顾法人财产权概念、探究财权主体和财务主体的界定、详析财权权能的概括以及质疑“财权”范畴本身的科学性,从而全面地检视财权理论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就某些与财权理论有关的重大学术问题提出了我们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财权理论;研究范式;法人财产权;财权主体;财务主体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09-0110-05

在发表于2004年第9期《当代财经》上的一篇题为《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以下简称《白文》)的论文中,白华和余国杰对财权、财务主体以及财务职能等三个基本的财务理论予以质疑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在该文发表近两年后,沈辉和肖小风在《当代财经》2006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的认识误区》(以下简称《沈文》)一文,对《白文》的有关观点做了富有建设性的追问。鉴于上述两文所研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学术意义,它必将有利于推动国内财务学界关于有关基本理论的研究。笔者有意参与到这一积极的学术探求活动之中,以求对财权理论的科学性进行重新检视。

一、关于财权理论研究范式的一个概括与评价

财权理论的核心观点主要是由伍中信博士和汤谷良博士提出的。鉴于他们的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对于财权理论的构建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我们不妨将这一系列文献简称为财权理论的“经典文献”。综观经典文献,我们可以概括出一个关于财权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即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学理论,从而构造财权理论。这一范式可图示如下: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作为财权理论的主要渊源应无异议,因为经典文献宣称财权理论是“建立在雄厚的经济学基础之上的”。至于法律理论缘何也构成主流理论的研究基础则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解释。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产权理论研究与法律分析有着天然的联系,而且财产理论的倡导者也是承认西方产权经济学是“法和经济学充分融合”的产物。也就是说,经典文献是认可作为财权理论渊源的产权理论中是包含有法学理论元素的。与此同时,经典文献在对财权的权能(或内容)进行界定时显然遵循了某些法律传统,包括中国的法律传统。更为基本的是,作为形成“财权”概念的基础范畴,“产权”以及“法人财产权”首先就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中,产权,也就是财产权,是源自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而法人财产权,则是我国改革进程的一个重大的法律概念创新。因此,我们认为,虽然财权理论的倡导者在其文献中并未明确地声称相关的法律理论构成其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但是,财权理论的研究中事实上是遵循了有关法律理论的。所以,上述研究范式应该是对经典文献研究逻辑的一个合适概括。我们认为,上述研究范式本身是科学、严谨的,因而是可以接受的。下文将严格依照上述研究范式对在此基础上确立的财权理论的科学性做出评价,我们关注的焦点是上述研究范式在经典文献的研究中是否得到一贯的遵循,从而确保其研究结论的内在一致性。

二、关于财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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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产权学派的开拓者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变迁,以及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传入我国,掀起了我国会计学的改革。在此变革过程中,一批优秀会计学者,从产权理论的崭新角度,思考与分析了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实践,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学产权学派,伍中信教授则是其中的重要代表人物和产权学派的奠基者。

伍中信教授,1966年出生于湖南祁东县,1984年考入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1995年“越级”考入西南财经大学攻读财政学博士学位,师从著名财务学家郭复初教授,1998年9月进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博士后流动站,师从著名会计学家郭道扬教授,成为我国第一位财务学博士后,同年12月被评为副教授。2000年6月被评为教授,7月出任新湖南大学会计学院第一任院长,2002~2003年任湖南省财政厅厅长助理。2004年12月被推举为中国财务学年会主席。2005年3月起至今任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校长,现还兼任湖南省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会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财务学年会主席,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财会学习》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作为一名学者,伍教授思想深邃,眼光敏锐,他的许多学术观点富有原创性。我国会计界对财务本质的讨论,主要有货币收支活动论、货币关系论、资金运动论、价值运动论、本金投入与收益论等观点,这些观点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财务的某些特性,但又都存在不同的缺陷,伍教授在吸取它们优点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思想基础上,提出了“财权流”这一概念。他在1998年发表的《财权流:财务本质的恰当表述》一文中指出,“财权”概念是一个与“产权”概念相似的经济学范畴,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决策权等。独立财权的确立是现代企业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是企业是否真正开展财务活动的标志,也是财务区别于会计的重要“砝码”,因此说“财权流”是对财务本质的重大推进,是现代财务本质的恰当表述。

伍教授研究认为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利”的结合。2000年发表了《现代财务理论的产权基础》一文,伍教授在文章中论证了财权是现代财务的核心概念,他比较系统地阐释了财务本质理论的产权意义、财务主体确立的产权基础、企业财务目标形成的产权动因、资源配置构成现代财务与产权共同的核心功能等问题。

从现代产权理论入手,伍教授提出了以“财权配置”为核心的现代财务治理理论体系的观点。《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一文较系统地论述了财务治理结构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伍教授指出,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在这三个要素中,

财权的配置是前提,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财权的配置,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实质是有关公司财权安排和利益分配问题。他认为,财务治理权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控制权和财务监督权构成,它对财权配置的作用和影响主要是通过财务决策权的影响来实现的,因而财务决策权就成为财务治理权、财权配置乃至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

伍教授已出版《产权与会计》、《现代财务经济导论――信息、产权与社会资本分析》、《产权理论与中国会计学》、《产权会计与财权流研究》、《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结构论》等多部著作。其代表作《产权与会计》曾被誉为中国会计学派产权学派的奠基之作,《现代财务经济导论》构造了一个以“财权流”为主线的财务本质理论、财务主体理论、目标理论和职能理论的新理论体系。伍教授学术成果累累,已发表学术论文140余篇,多次荣获中国会计学会年度论文一、二等奖及湖南省社科成果一、二等奖。伍中信教授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有《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财务功能研究》和《债转股财务运作中的理论创新与现实问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基于人本与成本理念的企业财务控制与评价方法创新研究》和教育部十五规划课题《国有股减持的财务运作与风险控制研究》、博士后流动站基金等多项课题。

理论上的创新是推动中国会计研究走向世界的最大助力。以伍中信教授为代表的一大批会计才俊,思维活跃,敢于创新,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与西方会计学数学化、模式化的缺陷,在对我国现实会计问题进行概括与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开拓自己的发展前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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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权理论的再评价

摘要:《对财权理论的一个评价》一文运用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对财权理论的研究范式、财权与法人财产权关系、财权主体与财务主体及“财权”范畴的科学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该文对产权理论和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应用均出现了偏差,加之未能从整体上全面把握财权理论的精髓,所谓的“评价”出现了错误。本文在对“财权”缘起本意与曲解、财权与法人财产权及财权主体与财务主体等进行重新梳理和阐释的基础上,指出其观点的错误之处,以期客观公正地对财权理论予以再评价。

关键词:财权;法人财产权;财权主体;财务主体;财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6―0046―06

白桦和余国杰在《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以下简称《白文》)一文中对财权、财务主体以及财务职能等三个基本财务理论范畴提出了质疑。该文发表近两年后,沈辉和肖小凤发表了《“财务理论研究中的几个认识误区”的认识误区》(以下简称《沈文》)对《白文》的主要观点作了有力回应。同年石友蓉和黄寿星又发表了《对财权理论的一个评价――由一场学术争鸣谈起》(以下简称《石文》),概括并评价了当前财权理论的研究范式,通过对财权与法人财产权、财权主体与财务主体以及财权权能的讨论,质疑“财权”范畴的科学性,认为对“财权理论”进行了全面“检视”。但《白文》和《石文》对财权、财务主体诸范畴的理解缺乏从整体上把握“财权理论”精髓,加之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理解与运用显得较为轻率和武断,由此导出的逻辑结果就如“盲人摸象”,难以做到客观公正。鉴于上述争论对财务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将有利于推动国内外财务学界对财务基础理论的研究,因此我们愿参与其中。这种争鸣有利于完善财权理论本身,但若评价不客观,将导致思想混乱,因而对财权理论予以客观公正的“再评价”显得十分迫切,且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一、“财权”缘起:本意与曲解

从财务角度提出“财权”范畴主要是解决财务本质理论的争论。我国对财务本质的讨论比较激烈,主要有:(1)资金运动论、资金关系论;(2)价值运动论、价值关系论;(3)货币关系论、货币资金运动论;(4)分配关系论。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财务的某些特性,并推进了财务本质理论建设。综合上述观点,郭复初(1997)认为,财务本质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去考察,但在这两个方面中应首先强调经济属性,它揭示财务经济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质的区别,并且是财务社会属性赖以存在的基础,基于此,财务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本金投入与收益活动,并形成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本金投入与收益论。在此基础上,伍中信(1997)认为,从价值和权力层面而言,本金是现代财务研究的逻辑起点,分析现代财务要从分析本金及其运动规律开始。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力”的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不管是“资金运动”还是“本金运动”都只是一种价值运动。如果说“价值”是从财务活动的现象中或从“物资流”中抽象出来的带本质的东西的话,那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某种支配这一价值的“权力”则是隐藏在“价值”背后的更为抽象、更为实在的带支配能力的本质力量,而且这一“权力”与该“价值”、“价值”与相应的“实物”都是可以附于一体的,只是前者比后者更抽象、更接近事物的内在本质。基于对财务之“价值”与“权力”的融合分析,伍中信认为:(1)财权流是现代企业财务的本质表述;(2)财权是现代财务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现代财务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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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论文摘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直在传统刑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有较密切的关注度,由此,涉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影响着刑法的机制平衡,同时也捍卫社会各阶层的公正。文章就罪犯侵犯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占有权做了分层式的比较讨论。目的:探究财产犯罪就罪犯侵犯财产究竟是占有权还是所有权。方法:通过法学界著名学者的观点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结果:在罗列了各观点后,综述发现,两个学术观点都各有优缺点,中和是无法在其中起到根本的解决办法,面对司法与民法矛盾时,如何抉择才是定论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财产犯罪;所有权;占有权;比较讨论

引言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人文观念,由此,刑法理论也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即便现今,日德法学上的思想不断深入,但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判定中,对于财产犯罪于社会和刑法的定论,都既定罪犯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加快繁荣,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是观念上,财产犯罪已经明显表现出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信息化和媒体化的发展,不得不思考传统上定论的权威。所以,放眼当下,传统意义中所有权说明显然早已不能够全面解释财产犯罪了,新情况的出现致使占有权说开始大胆质疑并且挑战起所有权说。然而,两种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更有甚者,试图将两个学说综合——“中间说”也参与了其中的争执。但实质上,取长补短式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案例?

本文认为,在考究法律学说的实际运用时,无论哪种学说,刑法与民法间矛盾却又不可避免的关系出现时,都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现今对于财产所有权由于出现形态上的多样化,占有说的挑战也是由来已久了。这些学说,或多或少都会在相应情况下发挥对于财产保护最直接的权益。如若将两种学说分离来看,财产犯罪案件中,出现第三方人,以占有的角度非法获取财物,此时,占有权的侵犯便成为既定事实,在此,刑法就应当保护被害人合法占有权,那么所有权说也不会就这类情况与其产生矛盾。就此,另一方面,刑法为何会对财产犯罪作为犯罪来判定处罚,是为了维护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了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制度稳定。为了更加进一步衡量所有学说和占有学说,下面,将引入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参考相关国家的相关文献法律法规。

二、讨论所有权说与占有权说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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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洛克财产权评析

论文关键词:财产财产权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劳动价值

论文摘要:近代西方一些思想家以自由、平等思想为指南,系统阐述了私人财产权理论。在这些理论阐述中,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从”享有私人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这一形而上的理论前提出发,论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洛克站在当时世界的最先列,以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为基础将财产权劳动学说加以提升并系统化和理论化,形成一整套学说,其将劳动视为财产权利的出发点(权源)和最终归宿,使这种理论成为一种超历史的视野,对后世影响深远。本文主要从财产权的来源、所有权理论、劳动价值学说以及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对当今的借鉴意义等几个方面对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关于财产权的来源

享有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任何人不能侵犯。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

根据洛克的观点,在前政治社会(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即使进入政治社会(即公民社会),人们仍然保留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一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一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

他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相应地,“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以上这些都表明财产权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任何政治组织和政治社会都必须为之提供保护,这是“政治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所有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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