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产权

财产权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论财产权体系

[摘 要]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财产权制度渐次嬗变。以财产概念的创新与整合作为财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现代财产权体系应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我国未来民法典宜专编规定财产权总则,以整合财产权体系,并对各类财产权制度做出一般规定。 [关键词]财产权类型 财产权体系 财产权总则

一、财产权利形态及其分类标准

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它是“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①]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等。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其分类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不同作为标准的。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涉及财产权体系构造的外部问题。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权利标的所指向的利益是划分两类权利的基本标准。换言之,基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的差异,我们可以将民事权利概括地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采取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两分法,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但这种技术方法的困难之处在于如何进行权利的“两分”。进言之,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的有无虽是上述利益“两分”的标准,但并非绝对。一般认为,以主体自身的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当为人身权;但不可断言,财产权一定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谢怀?蛳壬?衔??挥薪鹎?壑档母?兑部梢猿晌??ǖ哪谌荨5鹿?穹ǖ涞?4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但德国法对给付的解释,已不以金钱价值为必要。日本民法典第399条更是明确规定“虽不能以金钱估算者,也可以作为债权的标的”。[②]先生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利益”作为财产权的定义标准。诸如一些无直接经济利益的标的,如好友之书简、爱妻之遗发等,不纳入财产权显然不合逻辑。[③]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主体的人格、身份,在一般情况下是为人身利益而成为人身权的标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因具有经济内容而可归类于财产权的对象。企业法人的名称、名誉、荣誉,在人身权范畴内可构成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之权利形态;但在财产权的视野中,又可表现为商号权、商誉权等知识产权。上述情况表明了财产权与人身权两分法的困境:一是权利的分类标准尚存有疑义,二是某些权利的基本属性不易简单确认。关于财产权的定义标准,在世界范围内都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国学者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描述为一种“利益”,它能满足人类的物质需要。[④]德国学者认为只有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才属于财产。[⑤]由此可见,在多数学者的看法中,权利的两分法是以有无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的。但有的日本学者则采取不直接定义的归类法,即对人格权和身份权进行定义,然后将“其他一切权利”归类为财产权。[⑥]本人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它们都是学理上对于民事权利的利益内容和实质意义进行的主观评价。此外,这种分类技术,有助于权利制度设计和权利体系构建,在法律规范方面也具有可适用性。总之,两分法虽不是一个完善无缺的分类理论,但却是我们构建财产权体系的学理基础。

在财产权体系内部,因具体实现利益或标的的不同,该类权利又有更为具体的划分:(1)财产权的指向是某一“物件”,[⑦]这种权利被称为对物的权利,即物权;(2)财产权的指向是特定人的“给付”(即履行特定的行为),这种权利被称为对人的权利,即债权。在传统上,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⑧]知识产权是后世出现的新型财产权,由于其标的是无形体的精神产品,亦称为无体财产权。上述三类财产权的划分,有着明确的界限:以财产利益的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为标准,支配性财产权可以分为对物之物权与对知识产品之知识产权。以财产利益的直接支配性与请求履行性为标准,前者产生具支配权属性的物权与知识产权,后者产生具请求权特性的债权。在这里,客体的差异性依然是财产权分类的基础。德国学者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又称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另一种是指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亦称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⑨]在拉伦茨看来,第一顺位的权利主体,是不依法律规定而事实存在的标的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的精神产品,前者如动产物和不动产物,后者如作品和发明;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则是依法律规定而作为客体看待的权利,即是将某种财产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处分标的。[⑩]拉伦茨的客体分类理论对于财产权类型的划分不无意义: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为支配性财产权,其客体无论是否具有物质属性,概为体现一定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之事物,有体物表现为客观实在性,知识产品表现为可认知性、可再现性。[11]借用拉伦茨的说法,该类权利的客体,只能是第一顺位的事实存在之标的。至于债权、继承权以及其他物权,或为请求权之财产权,或为期待权之财产权,或为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之财产权,其客体除一般意义的标的物外,还涉及依法律规定而作为客体看待的权利(无体物) .拉伦茨认为,“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客体)”,即是“债务人应该通过他的给付行为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事物’,例如,使债权人占有某物、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取得其他权利、或取得一笔款项及其他由债务人实施的某种‘成果’。”[12]谢怀?蛉衔??坛腥ㄋ?赶虻囊挪??词侨〉靡挪?系母髦秩ɡ???ǜ髦治锶ā⒄?ǖ热ɡ?募?稀?13]梁慧星等人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之物;但他物权则可能以某些财产权作为其客体,如权利用益物权、权利质押物权等。[14]上述观点说明,与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同,此类财产权可以以其他财产权即无体物作为其客体。

从罗马法到近代法,财产权的基本分类与体系构建的一般理论有着其合理性意义,但是我们并不能将其看作是僵化的分析模式。在现代民事权利体系中,一些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并不能简单地适用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两分法;物权与债权的二元体系,说到底是一种物质化的财产权结构,尚缺乏接纳非物质性权利形态的制度空间。面对新的财产现象与新的财产形态,当代财产权体系需要做出新的安排。

二、财产权类型扩张与制度变革

自罗马法以来,财产权领域所发生的制度创新与变革,从来就没有停息过。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形态发生很大的变化,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从而对传统的私法制度带来重大的冲击。关于财产权的新制度安排,立法者一般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对现存财产权做出扩张解释,以原有的权利类型包容新的财产现象;二是打破传统的财产权固有模式,以新的权利类型创设出新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创新与变革表现在财产权各个领域,例如,由于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形成多重主体对同一标的物的利用,产生了与所有权迥异的财产权;在客体物利用途径不断扩展的情况下,他物权制度得以重新规制,出现了诸多新型用益物权;债权的“物权化”与“证券化”的结果,使得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日益模糊,某些“债权”由此具有新的法律属性;知识产权日益丰富多彩,新的权利形态陆续产生,从而导致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扩充;一般人格利益逐渐演变成商业人格利益,在现代法的框架下,构建了与传统人格权有别的商事人格权。现对上述情形分别述之:

全文阅读

虚拟财产权非物权论

自2000年第一款网络游戏《万王之王》出版以来,网络游戏很快成为整个出版业的一个经济增长点。游戏开发商相继推出了《传奇》、《红月》、《奇迹》、《天堂》、《魔兽世界》等上百款网络游戏,吸引了大量的玩家。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繁荣发展而来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方面,产生了严重的网络游戏安全问题。2003年12月初,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的《瑞星网络游戏安全调查报告》显示,61%的玩家经历过装备和虚拟物品被盗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抢劫网络游戏物品的情况。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物品的交易日益发达。2003年,有26.7%的网络游戏玩家用现金进行过网络游戏物品的交易,其交易总额达到了10亿。[1]网络游戏物品的单价依其游戏的普及程度及其在游戏中的稀缺程度从数十到上万元不等。

对于网络游戏物品被窃取的玩家、进行网络游戏物品交易的玩家应当给予法律的保护显而易见,但客观的法律却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由此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网络游戏物品案件时的无助与尴尬境地。社会各界纷纷撰文分析玩家对网络游戏物品的权利的性质,一时间“虚拟财产”成为了网络上极为流行的一个术语。法学人士作为专业人士,自然奋勇争先,据不完全统计,以“虚拟财产权”为题的法学论文有近百篇,进而形成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财产权说”和“非类型化财产权说”等观点。其中,物权解释模式因其最大程度地维护游戏玩家的利益而成为当下最为流行的一种解释模式,同时也是引起争议最大的一种解释模式。[2]纵观诸多物权论者的观点,持物权解释模式者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客体角度而言,我们应抛弃传统物权法领域中“物必有体”的观念。有论者从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的观点出发来论证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属性。“衡量某种财产利益能否被直接支配的标准,是观察它是否具备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这三项特征。虚拟财产系现存事物而非将来才产生的事物,具备实性;虚拟财产的价值能按供求关系量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且其数额波动一般不会太大,具备了确定性;每项虚拟财产都有明显的外在特征,能很方便地与其他事物相区别,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观念上都可特定化为独立单元,也就具备了特定性,因此虚拟财产是可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其法律性质可进一步具体化为物,即物权客体”[3]有论者从“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的观点出发论证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一方面,运营商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管理网络,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也可以对自己帐户设置密码来控制或通过一定程序具体操作网络虚拟财产,比如买卖QICQ号等等。此外,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值,且需要占有一定的磁盘空间,与传统的物具有相似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属于一种特殊的物。[4]

其次,从虚拟财产权的特征来看,应属于物权。第一,“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体现为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的直接支配,包括参与游戏、自主决定对虚拟财产的转让、赠与,甚至抛弃,排斥他人违反游戏规则的侵犯行为等。”[5]第二,“虚拟财产权的主体只能是游戏玩家,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包括游戏服务商及其他玩家在内的其他所有不特定的人,他们都负有不得侵害或妨害权利人行权利的消极义务。[6]

最后,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的函释认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帐户都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7]在美国,美国加州高等法院禁止三个Intel 的离职员工发送抨击Intel的邮件,理由是员工的电子信箱和电子邮件系统系Intel公司的动产;洛杉矶高等法院裁决“垃圾邮件大王”华莱士不得向大地连线公司发送任何垃圾邮件,理由是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私人领地。[8]

物权解释模式得到了众多玩家的极力的支持,形成了多数派,那么这种解释模式在理论上是否妥当,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呢?笔者以为物权解释模式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第一,将物权的客体限定为“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并从“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等三个标准加以衡量的观点无法将物与知识产品、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开来。

(一)“财产利益作为人与资源的一般关系的表述,是以人为中心的一种评价或判断,其价值取向是资源于人类,从这个意义上,风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资源与财富,都在财产利益的范畴之中。”[9]按此论述,知识产品自应属于财产利益的范畴。从主要的知识产品种类来看,作品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专利能够物化于物质载体之上,解决实践中的技术难题或产生新的产品,商标可以区分不同的商品,以满足消费者的识别需要,故都应在财产利益的范畴之中。

(二)知识产品作为一种财产利益,也具有“实在性”、“确定性”和“特定性”。

全文阅读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随着中央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的结论的作出而告一段落,但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实,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都应该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讨论这一概念-就事论事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只有弄清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并从财产法体系、以及经济与法律的统一性高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

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是三个紧密联系的理论概念。产权概念的科学界定,必然带来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以及财产法的体系的重构问题。因此,本文将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的体系这三个问题一起讨论,在界定产权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产权和产权关系的本质,进而建立了产权法的体系、重构了财产法的体系。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关于产权、产权法和财产法,现有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产权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从而无法进入民法领域、也就难以变成法律。产权法理论的主要缺陷是,主要限于知识产权法理论,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民法的财产法理论缺乏必要的统一性。财产法体系理论的主要缺陷是,物权法和债法内容交叉,缺乏逻辑上的严密性。

1.产权

目前,关于产权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二是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但产权是所有权运动体系中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组权利,包含在广义所有权范畴之中 (为节省文字,此处不再重复其具体内容)。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既不符合人们使用这一概念的实际情况,也无助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且产权概念成了多余的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划分了广义产权和狭义产权,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没有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此,仍然不能解决理论分歧,也无法解决实践中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关系问题。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虽然指出了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委托关系,但经营权、产权和所有权三分法的划分也无法说明产权与物权和债的关系、因而也就难以解决企业制度安排的法律问题。

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虽然不计其数,但也没有解决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的统一性问题。刘伟在《产权通论》一书中对主要的六种观点进行了比较 ,这些观点各有所长,但都不能说明企业法人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无助于企业法人产权问题的合理解决 .

全文阅读

论财产权分割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公地的悲剧和财产权分割理论;防止过分分割的机制——英美国家的例子;财产权分割理论的发展和简要展开,对论财产权分割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早期防止财产过分分割的机制、现代的土地使用控制、防止法律上过分的分割、主体对客体关系的模式、单个的人,对单个的、物理范围确定的、有体物的关系、单个的人对有体动产所形成的关系、单个的人对不动产所形成的关系、单个的人对无体物的关系、,具体材料请详见:

论文摘要:本文在介绍财产权分割的相关理论之后主张,广义上被归类为财产权的诸多权利形态——所谓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都可以被看作是对标准的财产权——所有权的偏离和分割,被看作是为了取得和扩大财产权而采取的不同的法律结构。财产权的不同形态是对权利主体人数、客体形态和时间等因素不同安排的结果。

关键词:财产权财产权分割财产权范型

一、公地的悲剧和财产权分割理论

欧洲和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大多是通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哈丁教授那篇著名的文章——《公地的悲剧》[1](P.1243-1248),开始接触财产法的。

所谓公地的悲剧,指的是这样的情形:在一个村庄,有一个公共牧场,村里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自由放牧,免费使用,由于土地的数量以及牧草生长的速度存在限制,每个牧场每年有个最合适的放牧数量。当超过这个数量的牛羊进入牧场,牧草就会边的稀疏,草场受到破坏,如果这个牧场属于某一个牧民拥有,多放牧得不偿失,他不会做这样的蠢事。可是,当这个牧场属于所有的村民所有,从每个牧民的角度来看,多放牧牛羊的好处属于他自己,而草场因稀疏而带来的坏处是由每一个村民平均分摊的,个人得益大于个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每个牧民可能都会多放牧牛羊,最后,过度放牧就把这个公共牧场毁掉了。哈丁教授的这篇文章阐明,在公有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所有人争先恐后追求的结果最终是整体的崩溃。公地的自由使用权给所有人带来的只有毁灭。

很早以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参与分享人员最多的公共物品,获得的关心最少”。资源被过度开采和利用的首要原因在于大家对资源都有使用权,而个人对资源的损耗枯竭不必承担成本。“公地的悲剧”,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西方,很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引用那篇文章的意图,是论证和展示私人财产权的必要性[2](P.252-258)。他们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当(公有)共有财产制度在经济上不再是有效率的时候,私有财产制度就会自发地发展起来。

全文阅读

论演进的财产权

摘要:法律的本质是人的行为规范,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逐渐演化而来的,相应的财产制度便同样是演化的产物。本文即是以演化的合意作为分析财产权的起点,结合传统理论抽象出了财产权所要保护的“利益一般”,提出了财产权的本质是请求权的观点,以期得到一个更清晰的财产权划分尺度。

关键词:法的演进 财产权 利益

一、演进的法与社会

行为规范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按照学界通说,可以为某一行为称为享有权利,必须为某一行为称为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在权利义务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相对方的义务;对一方权利的规定,其实就是对相对方义务的规定的一种形式。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国家通过颁布明文法律的形式告知公民,要求公民以此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本质就是明确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如果我们忽略一般观点认为的“法律是人为创设的”这一因素而着眼于“法律的本质是行为规范”这一因素,那么我们其实可以说,法律是社会演化的产物:“人类在大约一百万年的岁月里都是生活在由共同的行为规则凝聚而成的群体之中的,而人类正是在这个进程中完成了演化成人的过程并培育出了人的理性和语言;再者,理性和语言的最初用途之一必定是用来传播和实施这些业已确立的规则的;鉴于这两个事实,我们极有必要在讨论这些行为规则逐渐被形诸于文字的问题之前,首先对那些只在事实上为人们所遵循的规则之进化问题进行探究”。

人类祖先就是通过种群共同活动的方式生活的,因而也不难想象,人类早期的法律,自然便源自于群体通过遵守的行为规则。这种一般性的群体规则,与当代社会的法律的本质并无二致,即都是客观的行为规范。这很类似于托马斯·潘恩的描述,人们彼此之间的“第一批法律还只能叫做条例,在往下推行的时候,还至多是以公众的民意鄙视来作为一种违法条例的象征性惩罚”。

事实毋宁是,人类在简单的行为规范的维系下生活在一起,并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完善了行为规范的内容,逐渐获得了更多由人类整体所掌握的知识,从而这些信息充实了人类的大脑,让人类的理智有了分析的根基。从这个角度上看,一些人所持有的“人类基于理性结成社会,然后再对社会中的人立法”这种将社会做简单的静态分析的传统思维是如此的虚无。

全文阅读

论网络财产权(下)

二、自我满足,自我实现人类文明演进至今天,尽管世界各国的经济差异巨大,在技术层面上,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并非难题,但人类文明不仅没有停滞反而以加速度飞速发展着,这显然是因为人们除了生存还有着进一步的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要理论,人都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感情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人类采取种种手段来满足自身需要的时候,人类文明同时也得到进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多数人的社交的需要(感情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得到满足的,但出现网络后情况就不同了。这种缺憾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获得有效的弥合――网络不设障碍地为网络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滤除现实身份的净化网,使之有足够的自由度创造编码来进行崭新的自我赋值和需求满足。不仅在游戏中,他们可以一园英雄、侠客、国王、明星等等出人头地的梦想,某些游戏技巧的娴熟出色也会得到网络游戏伙伴们近乎疯狂的的推崇;更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结交朋友,觅得知音,惺惺相惜地抒一番天涯抱负,留一段奇恋佳话。不能否认,这些美丽地光环洗尽了现实生活中人微言轻,落拓枯燥地不尽人意,即便这是虚拟世界中一种难以对现实产生实效的“快乐”,它也是有足够吸引力的。因为这份快乐绝对不是得还复失的错觉,相反,它是实实在在的,它在文化意义层次上,已成功实现了“控制权”由社会到自我的奇妙的转移。[45]

实际上,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方式,和阅读小说,观看电视剧等传统娱乐共通之处便在于提供一种角色扮演的乐趣。不同的是,网络游戏为游戏者提供了更大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为了增加自己在网络世界能拥有更大的自由度,网络游戏的参与者要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要么支付金钱购买各种网络财产,将自己的虚拟角色武装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三、游戏人类求取财产的终极目标,是以财产为媒介满足自身生存、发展、娱乐的各种需要!金钱本身无法满足人类地各种需要,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其实质意义人类获取各方面满足地根本性手段。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又是如何满足自身娱乐需要的呢?

人类游戏地历史,可以说与人类地历史同样久远。早在两千多年前,游戏在古希腊就发展为大规模地奥林匹克竞技运动,游戏娱乐所具有地一种精神境界成为古希腊时期人们地高尚追求。荷兰现代文化史学家胡伊青加提出“人是游戏者”的命题。应该说,在他1938年出版的最具原创性的《人:游戏者――对文化中游戏因素的研究》中,他一反西方在人和人的理解上的理性主义传统,张扬和强调人的游戏本质。尤其是游戏与文化、文明的关系上,胡伊青加更是在对文化诸形态和文明诸阶段的广博考察后,得出一个根本的结论:“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胡伊青加看来,“在文化中,我们发现,游戏作为一桩重大事件在文化本身存在之前就已出现了,它从最早开始,就伴随着文化、渗透于文化、一直到我们今天生活其中的文明阶段。”[46]人与游戏的本质关系,使得游戏的历史建构本身有一种“文化动力”。即人们的“文化”需要推动了游戏向前发展;而另一方面,游戏的发展又带来自己独特的“文化形态”,形成一种游戏文化现象。 [47]

人为娱乐的消费付出是最终的消费付出,喜爱网络游戏的人为网络游戏付出代价,对他们来说就是享受生活的方式。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财产(现阶段主要表现是网络游戏的虚拟人物帐号和虚拟道具)是有使用价值的。在游戏中,不同的虚拟人物和虚拟道具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往往级别越高的虚拟人物在游戏中的自由度越大,可以完成的任务更多,例如去更加危险的地方寻宝,创建属于个人的帮派和行会等,对于同样在玩这个游戏的玩家来说,由于时间或者精力的关系,不能长时间的自己完成升级、寻宝等种种过程,通过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得到一个帐号是来满足自己在这个游戏中的梦想是切实可行的,这个帐号对于购买者来说,可以给予他更多的游戏满足感,帮助他成就自己在游戏中的种种想法,他在操纵这个虚拟人物时更有乐趣,这就是这个帐号对他的使用价值。同样的道理,一个在网络游戏中具备特殊功能的道具能够给虚拟的角色更多的技能,对于玩家来说,也是一种使用价值。

第五章 网络财产权概念和特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形成的能够自由处分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和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一样,这种处分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权利的经济价值最终都能够通过一定数量的金钱形式表现出来。

全文阅读

近代西方财产权思想对中国保护财产权的启发

摘 要:财产权在西方国家被视为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近代西方思想家对财产权的观点,推动了中国对物权的保护,为中国进行现代化产权改革,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近代财产权思想的研究,从基本自然权利和国家对私人合法财产的征收与征用两个角度阐述近代西方财产权思想对中国保护财产权的启发。

关键词: 西方财产权思想 保护财产权 基本自然权利 私人合法财产的征收与征用

一、近代西方财产权的重要思想

西方私有财产权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天赋人权学说,洛克最早对财产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即劳动创造价值,只要凝结了人类的劳动,自然物就被赋予了由劳动创造的非自然的价值,那么被劳动改造后的自然物就理所当然地归为该劳动者私有,便成为了该劳动者的财产。他说:“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中,人类具有平等、自由、享有和平的天赋人权,同时财产依循自然法而被保护起来。

卢梭将财产作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他在《政治经济学》里写道:“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里说:“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财产权在西方国家被视为与生命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当中。

二、近代西方财产权思想对中国保护财产权的启发

在财产权思想的影响下,保护私有财产权深入人心。西方财产权思想对当代西方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这些理论加之他们的实践经验也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权有所启发。

全文阅读

“新型”财产――知识产权

明代老字号“御生堂”商标被侵权纠纷案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

“御生堂”的字号来源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御生堂”药铺,至今已有40 0年的历史。1997年6月,登记注册了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御生堂公司),开发销售中医药药品和保健品。然而,御生堂公司却发现市场上有两种保健食品也使用了与“御生堂”商标相似的标识,由此认为生产销售这些商品的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将三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御生堂公司于20 02年10月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御生堂”商标注册证,生产非医用营养液等保健品食品;而三家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御生堂宫廷减肥茶也属保健食品。由于销售渠道相同,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分辨两个“御生堂”商品的归属,因此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法院认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御生堂”商标,与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签订协议,生产御生堂肠清茶和御生堂宫廷减肥茶,并与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共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御生堂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家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三家公司赔偿御生堂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在人类财富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有地域限制和期限的权利,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民事权利予以规定。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又称版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知识产权可继承

随着财产形态的变化以及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可以通过继承来流转的。我国《继承法》第3条第6款规定了“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虽然此处仅仅规定了著作权与专利权,但是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精神来看,实际上应包括各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全文阅读

为什么是财产权

小杰拉尔德・P・奥德里斯科尔(Gerald P. O’Driscoll Jr.)是卡托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

李・霍斯金斯(Lee Hoskins) 太平洋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

发展失败的借口多种多样:自然资源贫乏、教育经费不足、历史、文化等等,最近,地理位置也成为理由之一。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我们不能通过检验错误解释成功。“在我们能够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犯错误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解释他们为什么应该永远正确。”

这就需要我们追问,为什么有些国家会繁荣昌盛?我们认为繁荣和贫穷的差异在于财产权,而当财产权被明确界定和保护的时候,国家便开始繁荣。

根据不同的衡量标准,不同国家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原因超过100个。在2000年,卢森堡的人均GDP为50,061美元,而塞拉利昂只有490美元,这些数字是通过购买力平价来计算的(PPP),如果以1995年的美元币值来计算,差距则更大。邻近国家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可能是巨大的,根据不同的收入标准来衡量,美国的人均GDP是墨西哥的4~8倍,这种差异在社会经济学上的结论是惊人并广为人知的。保守估计,韩国的人均收入是朝鲜的17倍,这种差距必然跟今天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有某种关联。

20世纪30年代,芬兰和爱沙尼亚有着相同的生活水平。它们彼此相邻,有着相同的语言源头,他们的文化传统非常相似,很多价值观也相同。尽管在地理上爱沙尼亚是波罗的海国家,但它们自己认为他们属于北欧。而根据不同的计算口径,2000年,芬兰人的工资水平是爱沙尼亚的2.5~7倍。不同的制度形态必然是导致现今两国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

过去,东西德的生活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两个国家有相同的资源、教育背景、文化、语言、宗教、历史和地理环境,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差异?

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岛经济体,极度缺乏自然资源,与他们接壤的都是大而穷的国家。然而,这两个城市以每年5%的GDP增长了相当长的时间,新加坡的GDP从1962到1971年翻了一番。而香港,其人均GDP超过英国。

全文阅读

确立法人财产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摘要】“法人财产权”这一术语具有“中国特色”,一经提出就遭遇存废及性质之争。法人财产权实质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新型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多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性权利。承认法人财产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也是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值增值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 所有权 新型财产权 产权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DF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缘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现代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是构建企业法人制度、出资人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三个基础制度。而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人身份的确认、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和法人财产权的依法维护。这样如何认识“法人财产权”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法人财产权”这个词汇,首次出现在公开正式的重要文件中,是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面:“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1993年颁布施行的《公司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党的文件提到的“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该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1994年,国务院施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专设一章对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作出细致完备的规定。具体内容在第二十七条,“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征收任何费用”。至此,“法人财产权”成为我国法律中的术语。

但是,我国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法人财产权”的含义,也没有明确其权利性质,同时,这一概念是“中国特色”的。无论是讲求逻辑严密、术语精确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或者民法,还是体系不严、概念模糊的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或者公司法,均没有这一概念。由此,立法与理论上,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产生了争议,而这一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关系到如何认识国家与国有独资或者国家控股公司的财产权益。在该概念产生20年后,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有必要、也有可能对该概念的性质予以确定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后,理清“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确立“法人财产权”法律地位,对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法人财产权”争议综述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