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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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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资产总额日益增多,夫妻之间面临着财产归属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是完善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能有效减少婚后财产纠纷的有效途径。社会的进步使人们对婚姻的看法也发生变化,男女双方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在婚后促进夫妻感情,并且降低离婚率。本文基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定义与法律程序,客观地分析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利弊问题,探讨优化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策略。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财产公证

1、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含义及确立

1.1 婚前财产公证之法律概念,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即为由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均会对各自的财产及债务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我国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对此协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提供证明的一项活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首先,对未婚夫妻在结婚前所达成的协议进行依法办理。其次,夫妻双方结婚后对某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财产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办理公证。最后,夫妻双方结婚后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归属问题做出约定。

1.2 婚前财产公证之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

2、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由于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婚姻的看法逐渐开放。然而,基于人们对婚姻自由的向往,使其在面对婚姻问题时越加理性,离婚率在我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建立合理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问题,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近些年来,多数人认为在结婚前办理财产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对婚姻的一种理性选择。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较多的诱惑,因此,受于利益的驱使,使夫妻双方明确各自的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有效解决日后的财产纠纷问题,使夫妻双方在面对财产问题时能理性对待,维护家庭稳定。其次,有效减少婚姻终止时的财产纠纷问题。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显示,近些年来,基于婚姻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不断出现,因此,确定婚前财产的产权归属及范围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难题。依照法律明确婚前财产的产权归属及范围,使夫妻双方发生婚变时只需根据公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减少财产纠纷的问题出现。

3、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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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摘要: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仁们面前的一个课题。本文作者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并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提出了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司法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一、目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况

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是司空见惯的事,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制采取严格的要式制。即夫妻约定财产,必须进行登记或公证,或既要登记也要公证。但是在我们国家因受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处于萌芽状态,发展缓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敏感的话题。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提高,婚姻观念及意识的改变,离婚率的增长以及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现代的婚姻不再是简单的男女双方的结合,社会地位,物质基础,利益关系等等因素似乎婚姻关系变的更加复杂。而婚姻的解除也往往牵扯太多的问题,比如,离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这时我国的新《婚姻法》出台,对此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双方的态度,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并未就夫妻财产作出规定,立法上最早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2001年4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扩展。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内容、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等法律问题。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于2001年12月与2003年12月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一)、(二)又对夫妻财产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也将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优越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权利更为重视,更加希望自己的婚姻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让双方懂得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和睦、婚姻关系稳定,社会才会更和谐,而婚前财产公证对其起到了一个保障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局限性。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还没有被大家完全接受,主要是因为人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特别是体现在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每个人总是希望自己的感觉是美好而纯洁不掺杂任何物质利益的,而婚前财产公证似乎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亵渎了爱情。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走进婚姻就意味着双方无私奉献白头到老。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还没结婚就为以后的离婚做打算,这样的婚姻缺少了信任与真诚,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在许多方面让人无法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与感情某种程度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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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财产公证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注意事项;努力方向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人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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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之利弊

本刊与“婚姻法苑”合作开办新栏目,集合国内200多名专业婚姻律师,10年网络法律咨询经验,为读者们推送实用、具体的婚姻法律资讯。

为避免婚后不和导致的财产纠纷,不少夫妻选择做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凡事都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例外。提前知道个中利弊,会多一份选择。

婚前财产公证之“利”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只针对其中一方,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若真的发生纠纷,不用请律师,由法官裁判即可。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

婚前财产公证之“弊”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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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婚前财产公证

【摘 要】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明确婚姻当事人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等的公证活动,对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在婚前财产公证具有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性的前景下,对其进行探求分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辨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82-0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解释的出台,引发了以婚前财产公证为热点的舆论,促进了处于婚姻边缘人群对涉及婚前财产公证等方面认识的需求。本文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进行浅要探讨。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述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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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前财产公证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婚前财产公证势在必行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准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而婚前财产公证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作用,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势在必行。

二、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他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达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继承以及长期积累的财产等,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有争议的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双方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我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也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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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论文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期、消耗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一旦婚姻关系消失,在现有的财产中怎样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归属,是婚姻纠纷中经常争议的一个焦点。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摆在公证行业同仁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一、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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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摘 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这些焦点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婚姻;财产;办理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含义及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结婚前,婚姻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公证要由当事人自愿。

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在中国人传统观念中,婚姻是男女亲情和信任的结合,结婚就意味着两人共同拥有。而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会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婚前财产公证还是会让许多人无法接受。但是,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确是解决这些焦点问题的出路,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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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约定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另一方,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基于此,婚前财产公证便应运而生,并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被很多人在结婚时所选择。

那么应该怎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

婚前(包括婚后)财产公证作为一种被人们逐渐认识的新生事物,在办理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说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要符合四个条件: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需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3.双方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委托他人或是一方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查问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谈话笔录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最后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责编/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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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摘 要]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和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经逐渐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与婚姻有关系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婚姻是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使用、消耗财产并且婚姻期间还会有经济收入,在司法实践当中,事先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事后很难处理好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因此,公证的作用凸现出来,成为当今一个前沿的话题。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婚姻;法律依据

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且在相关系的公证机关对各自财产和债务、权力的归属做出一个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证明活动。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最有效可靠的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办理公证申请,提出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协议书(公证员可以代);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通常生活当中,婚姻期间,如发生重大的财产变化也可以随时做婚姻财产公证。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起步比较晚,并且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较低,大部分人仍旧没有认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和优越性,尤其是新婚人群对这一制度接受度较低。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工作当中发现,再婚者办理公证的较多,因为经历过一次婚姻之后,他们再打算结婚,考虑的不仅仅就是两个人的感情问题,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问题,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再者,老年人办理公证的也很多。老年人再婚,是儿女子孙和全家人的大问题,老人再婚会对全家的财产所有权有重要影响,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重组家庭的内部财产问题就会十分严重,这样的婚姻很难幸福。若再婚老人做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原有家庭成员的财产不会受影响,重组之后的家庭影响也较小,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为了不让他人怀疑自己的感情,认为自己是贪图对方的金钱,也会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是真挚的,是纯洁的。

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道德和爱情的缺失,是为了离婚做准备的,是有目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理智的选择,是为了保证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保障。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看法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健全的法制理念的短期冲突,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相信随着人们思想的转变和法律的不断健全,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越来越多人民的关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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