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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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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职业标准教学改革财产保险论文

一、对接企业岗位标准构建课程内容改革

高职层次的学生就业一般以中小城市为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就业一般以高校所在地及临近地区为主,因此,针对高职层次的《财产保险》进行课程改革,必须对省级以下的保险公司运营机制进行研究,区别分支保险公司和总公司的在运行机制、运营部门及运营岗位的不同设计课程内容改革。因此,《财产保险》课程如果要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运营对接,那么必须在授课内容上进行调整,有针对性地讲解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将营销、承保、理赔、客服等保险业务流程有效融进各类险种知识,将具体的业务操作标准准确融进基础理论讲解。

二、对接校企实训基地构建课程实施改革

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实施教学,传统的学科体系教学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职业教育,为了培养适应市场需求、企业需求的人才,职业院校必须将课堂对接岗位、学校对接企业。学校采用与企业合作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方式达到对接目的,学校透过实训基地了解企业职业标准,企业通过实训基地传达工作要求。

1.项目教学确定教学目标

目前,高职院校的毕业生由于缺乏实践技能,进入企业后往往需要进行衔接岗位的再培训,浪费时间及各项资源。各类职业院校都在研究如何将企业的上岗培训与校内课程进行有效对接,其中大家广为推荐的一个方法就是实行项目化教学。项目化教学要想实现预期目标,必须结合课程特点、培养目标及企业标准制定。高职院校的《财产保险》课程对接的是地方财产保险公司基层岗位,如果要实行项目化教学,该课程就可以结合课程教学标准及校内实训基地的规模分为两类项目:一是根据财产保险公司运营流程设置展业、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等项目单元;二是根据业务险种设置企业财产保险、家财产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工程保险等项目模块。两类项目充分考虑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综合运用,符合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

2.实践教学提升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的完成必须依靠强而有效的实施,培养技能型人才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必须加强学生动脑、动嘴、动手能力的综合运用。如何有效利用校内实训基地,还原企业工作流程,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效融合是教学中的要点。学校可以根据《财产保险》教学特点,与财产保险公司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按照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设置场所,安装企业标准软件,使学生实际参与财产保险公司展业、承保、理赔等实际工作内容。让学生在教与学、听与做中有效将所吸收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动手能力,通过仿真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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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论文摘要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险利益的讨论都非常热烈,对我国财产保险利益进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财产保险立法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接下来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立法规定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文章最后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立法问题,以期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立法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财产保险台同 保险利益 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市场也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财产保险利益案件不断增长,这与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作出了修订,逐步适应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完善我国保险立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

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法学界和保险学界对保险利益的探讨从没有停止过,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有所差异,认清保险利益的本质和功能,有利于探讨财产保险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财产保险立法规定。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着手进行分析。

大陆法系中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局限在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上,并以保险利益为标准区分保险和赌博两种行为,这对保险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当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所有权上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其逐渐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并将保险区分为定额保险和损害保险,明确保险利益仅适用于损害保险中适用。该理论从民法体系中阐述保险利益,丰富了保险利益的理论,但同时该理论将保险利益局限在民法规定中,认为在规定之外就没有保险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和保险损失补偿。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突破了技术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其缺陷主要在于仅从经济性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而经济利益判断标准不统一,容易被滥用。

我国大陆地区保险业起步较晚,理论界关注保险利益也较晚,早起研究成果较少,但是今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利益关注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较多,就保险利益而言,主要有“适法利益说”、“利害关系说”和“折衷主义”三种学说。通常认为,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体现在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和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个方面。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以适法利益说为理论基础,认为保险利盏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其主体是被保险人,标的是经济利益,该利益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该利益是可以被确定下来的。

二、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的进步性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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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

论文关键词:保险受益权 财产保险 适用范围

论文摘要: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分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虽是主流观点但却存在漏洞。无论从法理还是实务、从立法例还是有关司法解释分析,都有证明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此问题上已有所松动,已有肯定保险受益权也适用于财产保险的立法倾向。保险受益权制度引入财产保险中已成为大势所趋。

?一、对有关学说的评述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8条、39条的规定,保险受益人仅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一直以来存在较多争议,分否定说和肯定说,且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支持否定说的学者很多,其理由如江朝国先生认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要件,因此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仍然需要有受益人存在,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合同的利益即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这是受益人制度产生的由来。?[1]?另一学者杨仁寿之解释: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是“禁止得利”,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保险事故而受损害的人不得因为保险人的理赔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除被保险人外,就没有所谓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除被保险人自己之外,并没有所谓的受益人。?[2]?

?但是细细分析可以看出前述列举的否定说观点存在漏洞:

?对于江朝国的观点,其解释并不能必然得出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结论。他的论述只是得出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由来,并没有阐述财产保险中无受益人的原因。他的观点说明了人身保险尤其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受益人的存在才能解决保险金由谁受领的问题,并没有就此排除生存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制度。只是在生存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对受益人制度需求的紧迫性没有在死亡保险保险中那样强烈。前者可以选择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选择不指定受益人而自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后者就必须指定受益人,才能解决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受领问题。

?杨仁寿的理由也存在漏洞:第一,“禁止得利”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并不必然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存在除被保险之外的第三人受益人。所谓“禁止得利”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以弥补其所受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获利。在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并不构成对这一原则的违反。第二,杨先生对保险受益人的概念理解有所偏差。他认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一般是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的人,依杨先生的理解,受益人即被保险人,那受益人也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的人。很显然,他混淆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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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念之立法反思论文

内容摘要:保险概念对于保险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本文初步分析这些学说,并对之进行反思,从而提出自己关于保险的“三位一体式”的看法,旨在说明在从事保险研究与立法时应在统一的基础上正确对待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关键词: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何谓保险?这是研究与保险有关的各种现象的起点,也是进行保险立法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此有个正确的认识。这里我仅在商事保险的意义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学者历来众说纷纭,各国立法也采不同的学说。我国《保险法》采“择一说”,认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种做法是否就意味着对保险已经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了呢?

一、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

关于保险的概念,各国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体可以分成两派:

(一)一元说

所谓一元说,即主张不区分保险的对象,给保险下一个统一定义的各种学说。它又可以分为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个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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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产保险需求因素实证研究

提要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影响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在此基础上采用1990~2007年时间序列数据,对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因素作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收入(财富)水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经费支出和前期赔付与财险保费收入都正相关。最后,针对这些因素,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安徽财产保险;需求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保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宏观角度而言,财产保险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从微观角度而言,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自1980年恢复保险经营以来,安徽省财产保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从1990年的3.087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1.6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6.96%,高于同时期安徽省GDP增长速度;2007年安徽省财产保险密度为77.47元,财产保险深度为0.70%。但是,和东部沿海各省比较,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发展水平明显落后。面对如此现状,我们不得不思考:安徽省财产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多大的相关性?如何加快发展安徽财产保险业?因而,对安徽省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实证研究,寻找和分析影响财产需求的重要因素,对于安徽省财产保险的后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与变量选择

(一)收入(财富)水平。一方面保险产品常常被认为是奢侈品,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收入约束条件下,保险需求处于较低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用于基本消费后的剩余得以增加,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现实购买力;另一方面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增加了人们的财富积累,而风险规避程度一般被假定为财富的递减函数,这意味着随着财富的增加,对于同一保险计划,投保人愿意支出的最高保费和最优的保险金额是递减的,而最优的免赔额是递增的。更一般地说,随着财富的增加,投保人将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综上所述,收入在一定的水平下,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与收入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上,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可能将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减少。由于财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与社会总收入的关系较为密切。本文选择安徽省生产总值表示该地区收入水平,并假设财产保险的保费支出随着该地区GDP的增加而增加。

(二)固定资产投资。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因此,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等险种提供了投保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加使得全社会的物质财产也增加,亦使可能遭受风险损害的标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考虑到如果直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变量,有可能会和地区生产总值产生多重共线性,因此本文拟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同比增长速度替代之,并假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速与财产保险的需求呈正相关。

(三)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需求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其需求量和价格也密切相关。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价格即费率越高,保险需求者的需求量越少。但是,在财产保险需求因素的研究中,因为缺失合适的价格数据,保险价格很少作为自变量出现。赵桂芹(2006)采用全部产险保费与赔付款额之比,来定义财产保险价格,并假定财产保险价格与需求呈反向关系,但是被证明,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如此定义的“保险价格”并非实际保险价格的一个好的变量。另外,考虑财产保险价格在区域范围内采用一价制,本文在模型中未采用产险价格作为解释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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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践教学理念的《保险理财规划》省级精品课程设计策略及应用

摘要:精品课程建设是推进教学方式创新、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保险理财规划》课程作为应用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将实践理念融于其教学方式中并进行精品课程建设对应用型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依托《保险理财规划》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在保险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和保险人才需求加速上升的背景下,基于实践教学理念,简要介绍了《保险理财规划》精品课程建设的基本理念、设计策略及其应用,以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达到培养专业保险理财人员的目的。

关键词:实践教学;保险理财规划;精品视频公开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1-0057-03

一、引言

1.精品视频公开课程设计的内涵与意义。精品视频公开课与精品资源共享课同为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它是以高校学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网络视频课程与学术讲座。我国的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从2011年开始,是“十一五”期间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进一步工作。是我们国家的高等教育紧随国外先进教育发展的脚步,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介传播手段,面向服务主体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现代科技前沿知识及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建设内容。作为教育部着力推进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可以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教育资源稀缺与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推进我国教育内容、教学与管理方法、课程设计与评价方式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除了最大化教育资源价值外,精品课程的建设还大幅度提升了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通过不同形式的教学和课程效果评价,让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借鉴、发现不足,改进教师的教学方式,增加学习者对课程知识的掌握,促进教育者和课程服务主体二者双赢,最终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水平。

2.《保险理财规划》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建设。保险学是包含了自然与社会科学的一门综合类学科,它以保险及其相关事物的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与金融、数学、法学等领域联系密切,具有多属、广泛、法律和实践性等多类特点。与其他学科相比,除了理论基础外,在其实际教学过程中,保险学的实践性与应用性是应该被着力培养的。新经济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激增,对人才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该加快发展保险教育,培养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实践能力的实用性人才。实际工作中,应该反思当前保险理论与实践教学模式中的不足,转变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水平与实际操作能力,增强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笔者及其团队基于保险学实践教学的理念,对《保险理财规划》这门课程进行深入构思和设计,凝炼出多个实践教学专题,在日常教学中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上述专题于2014年由辽宁电视台和东北大学联合录制成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并在辽宁省本科教学网上线,成为辽宁省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二、《保险理财规划》精品课程设计策略

1.课程目标的制定。按照培养实用型人才的课程设计理念,保险理财规划实践教学模式的目标是强调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具有理论基础坚实和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素质。实施模式是利用多种授课手段和方式,激发学生对保险学的兴趣,将理论知识以易于接受的方式让同学掌握;同时重视金融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解决和处理保险理财相关事务的能力。课程的具体目标设定为:首先在理论知识培养方面,保险是金融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学生掌握学习金融及保险学的方法,并用此来学习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为接下来的技能实训和综合能力培养打下基础。其次是要求学生将理论应用社会实践中,养成用保险学思维来解决日常生活中保险事务的习惯,提高学生对金融以及保险现象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提高未来的职业素质,达到能胜任岗位的高技能要求。最后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及理财观,拥有积极的保险理财和消费观念,用以指导日常的金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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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摘要:文章运用相关理论对变量的作用方向做出预期,使用重庆市1997-2011年保险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填补研究的区域空白。结果显示,教育经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险赔付额的增加能够促进重庆市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而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和市场竞争与财产保险市场需求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国内大多研究不同,表现出区域独特性。

关键词:重庆市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引言

自1997年直辖以来重庆市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市场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然而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仍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从近5年的数据来看,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明显低于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平均水平,其中财产保险深度在2011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6.73%,而保险密度更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因此,对重庆市的财产保险市场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其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对于加快重庆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和重庆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综述

(一)国外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对于保险需求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SzPiro和Outrevilie认为教育程度越高,其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低,因为一个人认知能力提高后可以更好的评估风险、承受风险,大多学者认为可以将一个地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人口的比例作为风险厌恶程度的替代变量,从而来表示人们的风险意识。Outreville利用1983年55个国家的截面数据对财产保险的需求进行研究表明,收入与金融发展程度与财产保险需求呈正相关关系,而价格与财产险需求呈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Eshoetal采用44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1984-199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对财产保险需求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损失概率与财产保险需求显著正相关。

(二)国内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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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受益人适用范围界定

摘 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依法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指定。此种制度规定看似合理,但却是以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为前提,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做到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对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受益人;适用范围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当事人与参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使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保险利益。但要实现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首先要明确保险法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这是保障保险合同目的实现的基础与前提。

一、 保险受益人的定性

理论界关于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只有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才有存在的必要,持肯定说的学者坚持应删去《保险法》中“人身”二字, 使受益人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目前学术界主流的观点是否定说观点。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也认为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只应该存在于人身保险中。①

二、人身保险中规定受益人制度的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经历了构思、反复论证的过程。保险法受益人制度确立的始因是当被保险人以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时, 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 尚需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 以便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保险赔偿金额这也是立法者长期理论认识和实践总结出来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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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原则及时间效力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理论上保险合同中怎样去界定保险利益,界定明确的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又如何决定,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及其时间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而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利益确定直接决定保单是否有效,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科学判定保险利益、明确时间要求至关重要。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分类、确定原则及确定条件、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等五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为相关法律完善与保险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则;时间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但这一规定过于抽象,内涵含混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险实务展开。

保险利益基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收益和损失,保险利益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因此,本文认为,保险利益是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合法经济利益;类似的,财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合法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分类

财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具体是指所保财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利益,它包括两种,一是财产本身的物质财富,二是财产相关的无形的经济利益。财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类别有:

1.现有利益。现有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利益,是正确的和相关的收入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的财产已被保险拥有,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拥有的财产及与之相关经济利益,如所有权,抵押权,管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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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可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

【摘要】随着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受益人”概念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一直是业界争论与研究的热点。企业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主要类型,股东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本文分析了股东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依据及合理性,同时也对股东作为受益人的障碍及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东 企业财产保险 受益人

一、企业财产保险与受益人概念

(一)企业和企业财产保险

狭义上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广义上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

(二)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规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没有对“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规定指明“受益人”概念在我国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否可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否定与肯定,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此在财产保险中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界和法律业界人士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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