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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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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全

论文摘要: 财产保全,是指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正在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从而可能造成对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更加规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解。本文即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有关基本问题的重申,内容主要涉及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分类、保全的范围、措施以及保全的基本程序等问题,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文章还穿插有案例。

关键词: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①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分则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诉讼保全”一节,《民事诉讼法》却将其从分则中提前到了总则部分,并设专章加以规定,标题改成了“财产保全”,还增加了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不同规定,表明财产保全的地位提高,适用范围更广,更具科学性、准确性,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

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②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为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③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的情况下,向银川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苹果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到申请后,在2日内裁定变卖这批苹果。这是一起典型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此案件中由于苹果属于易腐烂的商品,如果不提早对其采取措施,即使最后申请人胜诉,恐怕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④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下面是一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例:⑤1999年,沈阳平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沈阳九日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于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先后查封了九日公司用于生产的二十余套模具。九日公司应诉后,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陆续对平和公司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五项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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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财产保全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zb 072

学 号:20__80212219

学生姓名: ____x

指导教师: ______

中文摘要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使当事人相关的实体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但诉讼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上的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得不到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现,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是在总结建国以来的立法、司法实践,同时借鉴外国的民事保全立法而构筑的科学体系。但我国的保全制度仅有几十年历史,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有些问题缺乏具体标准,有的法律未作相应规定。基于此,本文拟从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概念解析入题,首先介绍了探讨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而后立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学界关于财产保全制度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状况,运用相关法学理论对财产保全制度法律地位的现状进行了剖析,并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学研究成果和实践,分析了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并进一步在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的观点下进行定位思考,尝试性地就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财产保全制度;基础理论;程序;现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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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

一、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原告的目的往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支付拖欠的货款、返还物品或支付损害赔偿金等。诉讼是需要时间的,即使原告能够胜诉,其间也要经历若干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在这期间,被告为了逃避判决生效后面临的强制执行,可能会转移或隐匿争讼的标的物或财产,也可能将其财产挥霍一空,从而造成生效后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原告目的空。如何才能避免判决书成为“空头支票”呢?保全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计的。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通常是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的,因此试行民事诉讼法只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作了规定,但从到受理还有7日的期间,消息灵通的被告得知原告后仍可能抢在法院受理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被告甚至可能在预感到诉讼来临之前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见试行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有缺口的,因此新民事诉法在制定时就增加了诉前保全的规定,使财产保全制度更加完备。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对此作了规定。《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场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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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1.格式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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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10期

对大多数人而言,财产保全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名词。实际上,人们经常看到的查封房产、扣押车辆、冻结银行账户等,都是财产保全的方式。在以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确凿的证据甚至判决结果。自从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并实施后,申请财产保全就没那么麻烦了,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可以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利益。

情况紧急——

不打官司先保全

小雯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她在放学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当即昏了过去。司机小马立刻停车,打电话报警后,把小雯抱上车火速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小雯的头部受到撞击,造成内出血,此外还有多处身体皮肤擦伤。

经过交警部门的勘察,事故发生时,小马属于超速行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把小雯送到医院后,付了5000元医疗费,并告诉小雯的母亲刘女士,自己是从外地来办事的,身上只有这么多钱。

刘女士担心小马会一走了之,以后很难向他索要赔偿。于是,她想马上把小马告到法院,让法院判决小马赔偿。可女儿还在医院需要她照顾,索赔多少也不能确定,打官司更不会一天两天就有结果。在她左右为难之际,交警建议她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

随后,刘女士来到法院,拿着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女儿的法定人身份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她面临的情况紧急,当天就批准了她的申请并作出了裁定书,交警根据裁定书扣押了小马的轿车。

经过十多天的治疗和恢复,小雯的情况基本稳定,可以上学了,只是要注意短时间内避免剧烈运动。又过了几天,刘女士整理好女儿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凭证,再次来到法院,要求小马赔偿女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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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

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一)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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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试析论文

论文摘要:财产保全,是指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正在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从而可能造成对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权做出一定的限制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使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更加规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解。本文即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有关基本问题的重申,内容主要涉及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分类、保全的范围、措施以及保全的基本程序等问题,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文章还穿插有案例。

关键词: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①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分则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诉讼保全”一节,《民事诉讼法》却将其从分则中提前到了总则部分,并设专章加以规定,标题改成了“财产保全”,还增加了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不同规定,表明财产保全的地位提高,适用范围更广,更具科学性、准确性,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

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②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为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③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的情况下,向银川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苹果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到申请后,在2日内裁定变卖这批苹果。这是一起典型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此案件中由于苹果属于易腐烂的商品,如果不提早对其采取措施,即使最后申请人胜诉,恐怕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④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下面是一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例:⑤1999年,沈阳平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沈阳九日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于后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先后查封了九日公司用于生产的二十余套模具。九日公司应诉后,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陆续对平和公司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五项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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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论文

论文摘要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的同时提出。而在的同时提出应当相当于诉前提出,因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诉讼,决定的期限在7日内,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则是在48小时内,这就意味着往往还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

关于财产保全的管辖和申请来说: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依法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诉讼保全则理之当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审法院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基于申请入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决定后,可通知有关单位免责进行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不得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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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摘要】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功能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财产保全程序对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财产保全;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7-01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该制度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我国的财产保全程序在其制度设计上还不尽完善,有很多仍需改正之处。

一、财产保全之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而对诉争财产采取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藏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诉讼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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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安全保险研究

一、企业财产安全保险的必要性

企业财产安全保险保障的对象比较广泛,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代保管财产,以及特约的金银、古玩、艺术品等。财产安全保险不仅可以为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一种保障,也可以为企业经营生产免除一定的后顾之忧,提高企业工作的效益。从社会发展的整个趋势而言,财产安全保险是企业经营的重要部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的重要因素,需要重点关注。

二、企业财产安全保险现存的问题

(1)企业投保意识不高。在我国,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保险需求普遍比较被动,一方面源于国内保险业发展较晚,部分制度和管理结构还未完善;另一方面则因为个人或企业的保守意识,不愿意参与投保。如果个人或企业投保意识加强,很大程度上会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完善。因此,企业投保意识不高,是现阶段企业财产安全保险的一个重要问题。部分企业规避风险的方式主要依靠自我防范,不仅增加了风险成本,而且在风险发生时也面临着沉重的负担;部分企业在保险公司的宣传下被动选择了财产安全保险,投保积极性不高,容易造成胡乱投保,并且不能做到持续投保,从而不能真正实现财产安全保障。

(2)财产安全保险制度不完善。企业财产安全保险不是一个零散的、随机的工作内容,而应当是一个有规划的工作重点。然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在财产安全保险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上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状况。部分企业只是在财务部门下设一个简单的单元,来负责保险事宜,而这些负责人员往往并非保险专业员工。公司的基本业务章程也很少对财产安全保险单独强调,并做出具体的规划。现阶段,随着市场越来越开放,企业生产规模越来越扩大,企业对财产安全保险的管理制度如果还只停留在原有的单一制度上,那么可能会造成企业成本和风险的增加。

(3)保险购买量不足。据相关统计,2011年全国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只有329.6亿元,投保率不足7%。企业财产安全保险购买量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单一险种购买量不足;二是结构性险种购买量不足。大多数企业一般会根据往年事故发生的概率,购买较为单一的险种。保险具有先支付保费后可能赔付的特性,容易使企业当前期望值下降,由此造成企业选择尽可能少支付的购买量和自认为必要的险种,在再三减少保险支出的情况下,使单一险种购买量不足,且购买的险种种类偏少。保险购买量不足,导致企业得不到充分的财产安全保障,一旦风险发生,将会对企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

(4)保险专业知识薄弱。财产安全保险保障的范围较广,因此相关人员对专业知识的全面了解非常必要。企业缺乏专业保险知识,在购买保险时以及风险发生后的保险理赔等各环节都比较被动,而且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纠纷。大部分企业在购买财产安全保险时,往往是盲目的,即以前购买了什么保险,后面继续购买;保险公司建议的保险,如在财务规划内,就完全加以采纳。而在风险发生之后,大部分企业也是非常被动或者不及时地进行申报理赔,又或者在理赔环节中不清楚具体流程,与保险公司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从而导致理赔不及时、理赔不能达到应有预期等诸多问题。

三、企业加强财产安全保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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