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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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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域名和相关权利的冲突,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一些缺陷和不足,该文进行了总结,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顾名思义,是在域名注册和使用领域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同时又与域名有关。

对于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要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二、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经营者是不正当竞争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1]。网络上经营者的范围明显被扩大,很多网络经营者是没有经营资格的,这就导致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从监管,因此,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局限于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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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搭便车行为

摘 要: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一种搭便车行为,其与混淆行为、诋毁行为等有着本质的不同,并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的深入以及人们对已取得的工商业成果保护的重视,搭便车行为被广泛禁止,但对搭便车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禁止范围,却很少有人涉足。本文正是对搭便车行为进行的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搭便车;竞争

中图分类号:F038.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1(C)-0299-02

一、搭便车行为的界定

1、搭便车行为的定义。所谓搭便车行为是指为自己的商业目的,故意直接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行为[1]。目前,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相关理论都对搭便车行为或多或少地进行规定和阐述,但表述各不相同。例如美国法律中,搭便车行为主要包括商标淡化行为和盗取他人商业价值行为。在法国主要是指寄生行为[2]。即“不正当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2、搭便车行为与模仿自由原则。正如外国学者所言:“占有和利用他人的成就是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石。模仿自由的格言是自由市场制度原则的写照”[3]。模仿是创新的基础,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允许对他人成果进行模仿和利用,技术和经济才会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但是不加限制地允许模仿,会助长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减弱创新者的创新动力,从而破坏有效竞争。笔者以为模仿自由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如果认定搭便车行为的本身破坏了竞争,那么这种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对模仿自由原则和搭便车行为划定的界线应是对竞争的维护与促进,同时,搭便车行为是在维护竞争的前提下来维护竞争者,对竞争者的保护只能屈从于对竞争公益的维护。

3、搭便车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对于搭便车行为所保护的利益,笔者以为应是工商业者为取得工商业成就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形成成就所带来的利益而不是工商业成就本身。搭便车行为的概念最重要的是“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其着眼于“利用”而非“侵害”,所以,为取得工商业成就而付出的努力以及形成成就所带来的利益才是搭便车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仅仅是对工商业成就本身的侵害,应由传统的商标侵权等一系列制度调整。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将搭便车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

二、搭便车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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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 要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关系到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规范问题,还在一定层面上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的实现息息相关,本文主要从不正当竞争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分析,以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稳健有序运行,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律师 原因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

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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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析与思考

2006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工商局查处的几起银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都是商业银行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定用户(即借款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假借“手续费”等名义收受被指定经营者给付的贿赂。但在定性处罚过程中,对于此行为是否构成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是否由工商部门管辖等问题存有争议,需要加以澄清。

一、预防金融风险是否能成为限制竞争的理由

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管业务之一,而放贷过程中出现“坏账”、“死账”等,必然带来金融风险。为此,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资产抵押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但不能单方限定评估参与单位,否则,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才有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评估行业有其特殊的准人制度。评估单位的设立,依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按其具备的评估师人数、注册资本额等条件,分别向财政、建设等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评估资质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成立的评估单位即取得从事评估业务的资格,“可从事与其等级相适应的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评估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享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并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银行自行拟定标准,设立“准人制度”,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评估单位从事评估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差别待遇,非法剥夺了合法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妨害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

2、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业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经济鉴证类的中介机构,评估行业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都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职业操守,独立进行评估业务,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和准确。如果评估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除了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一旦发生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况,不仅借款人,而且评估单位也需依法对其行为承担风险责任,

3、银行限定评估单位,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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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个网络时代已屡见不鲜了,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发的域名争议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出发,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完整性,从而在规制域名不正当竞争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域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一、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域名表示一个网络地址具有一定的表示意义,同时也具有商业标志的作用。许多企业都是以商号或商标作为域名,这样消费者通过域名就可以联想到具体商家或商品,这无异于在给企业做广告,对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很大帮助。由于域名潜藏着如此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因此,伴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域名注册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仿冒或盗用合法权利人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目的在于一方面旨在攀附他人商标、商号等合法民事权益在市场上已经获得的商誉,搭他人的便车,造成公众混淆;另一方面也会淡化他人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的显著性区别特征,造成公众混淆,即在域名的取得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已有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常见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域名恶意抢注

域名恶意抢注的发生,在客观上是由于商标、商号与域名的登记注册机构不同。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一般由官方机构登记注册,而域名为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注册。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讲,域名恶意抢注的目的大多并非自己使用,而是有意阻止他人注册,或待价而沽,对商标、商号权人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其高价“赎回”。由于域名的唯一性,一旦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抢注为域名,权利人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商标和商号作为域名,开展网上经营,这妨碍了其商标商号权在网上的行使,其在物理空间中形成的商誉也无法方便地转移到网上。这对在先权利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二)域名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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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4-0190-03

[作者简介]陈美玲,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为与经济法;

熊彬,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13)

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因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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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摘要】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资本家可能会运用不正当的手段遏制竞争,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及竞争对手的产品,这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了极大的破坏。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从早期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走向国家对社会,市场积极干预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同时,应考虑到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主体的权益,因此可以考虑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失的民事诉讼程式,加大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一、市场主体商品生产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1)商品与市场。市场历史即有之,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为交换手段的市场交易,到货币出现之后,以货币为交换媒介的等价交换,市场在形式上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其主要是固定场所,固定人员为特征的实体市场。进入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时代,资本家为了积极销售机器大工业生产的众多产品,亟需打开各种销路,于是关于市场的新的概念由此产生。市场成为各种同质产品竞相展示的展台,而商品的交易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隐藏在市场形势下的产品的刚性需求。(2)市场与竞争。随着机器大工业得到发展,生产的产品数量也越来越多,面对需求量有限的消费者,资本家一方面需要开拓更大的市场,即打开更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已有市场上,资本家需要积极推销自己的产品,于是竞争机制在这样同质产品的供给量,大大超过消费者的需求量的背景下产生。竞争是市场经济保持活力的重要机制,其秉持着“优胜劣汰”的规律对参与到市场交易中的主体进行自然的筛选。由于资本家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利润,在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一些资本家可能会运用不正当的手段遏制竞争,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及竞争对手的产品,这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了极大的破坏。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从早期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走向国家对社会,市场积极干预的重要原因。市场要良好的发展就需要良好的交易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就是为了实现这样的一个目的。“着眼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公平竞争的制度体系的薄弱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转型、提升经济发展层次的关键因素之一。建立和完善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影响力的扩大,使其具有一定的消费者受众,就需要对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推介。在现代市场理论以及广告事业中,信奉“好酒也怕巷子深”,在对产品进行广而告之和推介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常常会夸大本产品的功效,虚假宣传产品的保健以及特异功能,给消费者以错误的认识和引导。此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其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其二,商业贿赂行为;其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其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五,非法有奖销售行为;其六,商业诽谤行为。”(2)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是“采取了法定主义的,即由该法明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只调整其所列举的行为,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允许任何执法机关在法律之外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该法的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属于限制竞争的包括行业垄断以及行政垄断的行为,垄断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本身会对市场的竞争起到巨大的阻碍作用。”

三、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1)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对行为认定的标准规定较为简略。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共有四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缺少其一就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四要件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是清晰而明确的,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却是不易确定的。因此需要从规范层面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相关部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益的指导。(2)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概括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规定十分笼统,刑事责任少。尤其是以行政责任的规定为主要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对同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损失,政府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同时,应考虑到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其他主体的权益,因此可以考虑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失的民事诉讼程式,加大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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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但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不正当交易与竞争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视而不见或等闲视之。要认清危害的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法制轨道健康正常的发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危害性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79-02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个比较宽泛和抽象的概念,并且它是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集合,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因此,很难对其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就是在国际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也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而且对其认识也是随着历史发展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德国早期学者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做海神,认为它千变万化,掠夺商人们诚实劳动取得的成果。而意大利学者把其比做捉摸不定的云彩。还有的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所有欺骗其他任一厂商的顾客为目的的行为及手段。”“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欺蒙、虚假的手段,排斥公正和诚实,非法夺取他人利益,招徕顾客的行为。”法国学者则将其定义为:“凡利用欺诈手段出售产品,以及厂商为了从他人现有利益中获益,促使他人商品及企业解体,并使其商业市场受到打击的行为,均视为不正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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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特征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具有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而违法认定和法律规制更加困难。

20世纪6O年代.经营者就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加快相互之间信息的传递;9O年代后,国际互联网(WWW)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地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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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 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正当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必需,但超越法律范围的竞争行为即反竞争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阻碍社会发展。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的存在,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告业获得长足发展的基础。因此,杜绝广告活动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广告活动主体的经营行为就显得非常必要。

【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广告作为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目前广告所具有的开拓市场、促进消费、信息传播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完全正确发挥,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表现得日益突出,损害了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广告”advertis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adverture,本意为“诱导”“注意”,后演变为广泛的向公众告之某事以引起注意或了解。[1]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们将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

二、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根据活动主体的不同,可将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概括为三大类加以理解分析:

(一)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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