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不续签合同

不续签合同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司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风险

周律师,您好!

我于2014年5月5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后勤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因经济不景气,公司又恰逢经营管理公司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均没有变化。2016年7月5日,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我的劳动合同早在一年前到期,即书面通知我,与我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我于2016年8月6日回复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27日,公司书面拒绝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告知我若未及时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有错在先,未与我续签订合同,现还将我辞退,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马先生马先生。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介绍,该公司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就应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在事隔一年后才与你补签劳动合同,应承担未及时与你续签合同的责任,因此建议你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何谓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合同期限,延续合同效力。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十一个月。

全文阅读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是否也要企业埋单

时下正值初春的求职招聘的高峰,企业大量招聘员工后将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一些企业的在职员工也面临老合同已到期、续签新合同的关键时期,无论是新签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都面临很多法律风险,甚至一些风险在招聘阶段就已潜伏。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到期时,往往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很多变化,但在磋商续签合同阶段,双方往往就续签合同内容相互提出各自的条件,或维持,或提高,或降低,一方不愿续签,则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员工因各种原因不愿意签订或续签合同,甚至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不愿与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不在少数。

如果企业不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是否也要企业为此埋单呢?合同到期后,续签如何操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请看本文带给各位企业经营者的启发。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9日,孙某进入上海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相互通报合同的续签情况,如孙某不同意续订,则公司允许孙某在合同期满时办理离职手续。

2011年2月13日,因公司注册地址从上海将迁往深圳,孙某表示愿意前往,但要求增加工资、给予搬迁费用、探亲费及安家费补贴等。2011年3月8日,公司向孙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征求意见书》,告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并维持原工资标准,鉴于公司已搬迁至深圳,续签后的工作地点将为深圳市,现征求是否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孙某当日在《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的个人意见处,写到“可商榷,并请提供正本合同待审”,在“同意”项下打“×”后落款签名。2011年3月10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待签合同文本给孙某,并通知孙某于3月12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否则公司将视为孙某不愿意接受公司续签的通知,放弃劳动合同续签。孙某虽书面回复称“已就续签劳动合同中如涉及工作地点变更提出过要求,希望公司考虑”,但未在指定日期将其已经签字的劳动合同提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1年4月28日,公司通知孙某因所签的劳动合同期满,故劳动关系依法终止。2011年7月9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36000元。

争议焦点

全文阅读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案例:张某在河南郑州某公司工程部做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11年12月22日,张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张某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11年9月份的工资。

2011年6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年9月的工资1840.51元,以及2011年4月10日至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67.43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67.43元,但同意支付2011年9月份的工资1840.51元。于是,该公司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李某、连某出庭作证。李某、连某证明在2011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张某去签合同,李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张某。但对于张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张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张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二七区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张某支付12407.94元。

分析:

焦点一:未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所以,我们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乙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里的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全文阅读

对想走就走的员工,HR能说辞退就辞退吗?

【上期案例回放】

王女士是B 公司的一名会计,一直想调到B 公司的母公司A 公司工作。2006 年,在没有同B 公司商量的情况下,她通过关系直接到A 公司上班了,也没有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对这件事情,B 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张虎一直很恼火,但又得罪不起,只得默认了这次“调动”。

2007 年8 月,王女士在A 公司的工作结束,却没有回到B 公司上班,但B 公司仍然为她上着社会保险。2007 年9 月,王女士与B 公司的合同到期了,B 公司通过快递的方式给她发去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续签合同中把工作岗位由会计改为出纳,之后又连续发了两次催王女士续签合同的通知。可令张虎万万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一场官司,王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的请求有二:一是续签合同应该保留原有工作岗位;二是如果不能保留原有工作岗位,则合同不续签,B 公司应该进行经济赔偿。张虎觉得双方都有问题,但又一时理不出头绪,很是苦恼。

(案例提供:阿洛)

【本期专家解读】

付迎涛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 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人力资源经理张虎应如何应对该劳动仲裁呢?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帮助张虎理清头绪:

全文阅读

未续签劳动合同,当防三个误区杨学友

每年12月至翌年3月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发生的高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一些相关、相近法律及解释对续签劳动合同都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遭遇未续签劳动合同纠纷时有章可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对此有所了解,以防走入误区。

误区一:未续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员工,2009年9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2011年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公司答复说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没有续签,就属于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只同意不索要其垫付的8000元治疗费了事。

案例分析:该公司的说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田先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田先生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之情形,对此不应存在争议。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因此,田先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误区二: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简介:高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2月1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5月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高先生想知道,如果到5月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也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强调“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的时间,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阅读

劳动合同续订法学思考

一纸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维权最直接的依据!迈进新的一年,很多人的劳动合同又到期了,也因此遇到了很多续订劳动合同的烦恼。羊城晚报记者特此采访了广东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结合典型个案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支招”。

降低薪酬还续订吗?

典型个案: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公司的职员张小姐去年1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好期满。在商谈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如要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降低工资标准。张小姐认为公司效益并未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不同意降薪,结果公司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

专家支招:作为首次期满续订的劳动合同,其选择权在用人单位手中,此时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小姐虽然不能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张小姐已经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情况又不同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在张小姐手中,张小姐可以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张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第一次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有义务与张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愿”签固定期限合同合理吗?

典型个案:番禺区某工厂技术工人王先生反映,最近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件怪事:对很多已经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工厂还是要求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员工在“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中签字。有不少工友也没认真看就签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专家支招:首先单位这种做法不足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这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加员工属感、稳定熟练工人、共同应对金融危机都是有好处的。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此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提出并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有拒绝的权利。王先生如果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文阅读

做好建筑工程监理签证工作探析

【摘 要】建筑工程监理签证管理是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基础性工作、关键性环节;影响工程签证管理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本文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影响工程签证水平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签证;建议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全面实行,使它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中发挥了微观管理的作用,特别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监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由抵制监理到认同监理再到主动邀请监理,形成了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虽然目前监理制度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着问题。

1.影响工程签证水平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影响监理工作中工程签证水平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和素质两个方面。

1.1 管理制度对工程签证水平的影响

法律法规对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权利比较明确,但在工程造价方面模糊,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签证的认可度不高,或不需要工程监理签证,监理对工程签证的重要性也不够重视。

在办理结算的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监理和业主将人工费、材料单价签证非常高,到最后施工方结算时,比造价比预算高很多的现象。这样就给工程结算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负面影响。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监理在造价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权利。

全文阅读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会遇到哪些麻烦

【上期案例回放】

刘先生在A 公司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还是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转眼间再有半个月他在该公司就连续工作满10 年了。刘先生找到公司领导商议,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理想,难以签这样的合同,但愿意续签一份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刘先生坚持己见,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

几天后A 公司书面通知刘先生: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 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林经理则认为: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林经理的理由能站住脚吗?

(案例提供:中国劳动争议网)

【本期专家解答】

付迎涛: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主编,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

对于本案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全文阅读

事后补签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阿婷(化名)在2010年8月入职到一家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阿婷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阿婷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阿婷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律师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全文阅读

贷款手续(合同)“面谈面签”风险及防范

摘 要:履行贷款(合同)“面谈面签”是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风险。文章分析了“面谈面签”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贷款手续(合同) “面谈面签” 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65-01

近年来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日益严重,导致的损失已经明显大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且操作风险近些年呈持续上升趋势。这迫使各家银行特别重视对操作风险的防控。贷款“面谈面签”风险应归属于操作风险类。“面谈面签”主要是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产生了很大的危害。

一、“面谈面签”风险及危害

“面谈面签”的风险类型多种多样,其危害程度也非常深刻。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笔误与漏签,其主要风险及危害是贷款手续(合同)有瑕疵,容易产生纠纷。二是代签,其主要风险及危害是容易孳生冒名贷款,危害极大,这类风险也是目前困扰我们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症结之一。三是恶意欺诈,主要是外部欺诈,由于借款人的贷款动机就是欺诈,在“面谈面签”时就设好了“陷阱”或“圈套”,最终造成贷款纠纷或损失。四是信贷人员业务水平及风险意识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这将造成贷款手续不合规,签订成无效合同等。五是信贷人员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缺失,内外勾结作案,最终给信用社造成损失。六是操作规程缺失风险。由于贷款“面谈面签”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会出现逆程序面签现象,比如:先签字后填写合同要素等。

就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而言,贷款手续若不能认真落实“面谈面签”,将可能导致“失职渎职”、“冒名贷款”、“贷款诈骗”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其最终后果是导致贷款纠纷,严重者将造成贷款损失。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