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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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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格式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由六部分组成:

1.本申请书名称。写明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如系公民,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地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申请人对何法院何时何案提出申请。标明案件的字号、名称和性质。如果申请人不了解法院立案的字号,写明案由即可。

4.申请人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

5.申请人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在这一部分中重点写明三层内容:

①案件类型与名称。

②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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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尽早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

摘要:在电通信技术领域,一些发明专利因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在实审阶段被驳回,而在提起复审后,少部分案件通过举证或说理的方式复审成功,文章认为这种举证或说理的方式可以在更早的实审阶段和说明书撰写阶段得到借鉴,但对于本领域越来越多的原创性发明,由于在说明书中使用了自定义术语或引用了较新的技术术语,文章建议要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自定义术语的详细含义说明或通过初步检索保证其引用的技术术语足够公知,以尽早避免在说明书中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关键词:实审;复审;公开不充分;举证;自定义术语

一、引言

电通信技术领域属于创新活动非常活跃的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大,涉及的创新企业众多,许多企业均拥有自己的创新技术,但笔者发现,个别企业根据自己的创新技术撰写的发明专利并不能得到授权,其中的原因之一为:申请人在撰写的发明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因为该发明的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充分,而申请人也不能通过举证的方式或充分说理的方式论证说明其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该说明书中已得到了充分的公开,从而导致该发明申请最终得不到授权和保护。如何尽早克服因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得不到授权的这一问题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

二、复审现状

f明书应充分公开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该条款属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条款,判断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为准,无法实现的情形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概括为了五类情形。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若因为发明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而驳回了申请,申请人若对该驳回不服则可以请求复审。

在电通信技术领域,笔者统计了因发明涉及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而被驳回但提出了复审的且已有复审结论的案件共有113件。其中,复审失败的案例共有100件,笔者随机抽样了50件统计,发现其分别属于上述五类无法实现的情形中第(1)到(5)类分布的具体数量为:8件、30件、8件、2件和2件。复审成功的案例共有13件,其在被驳回理由中被质疑为上述五类情形中有12件属于第(2)类情形,有1件属于第(4)类情形。对于复审失败的案例,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能被克服,只能警示申请人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要做到充分地公开。对于复审成功的案例,由于其对发明的实质审查、复审或无效等阶段具有的启示作用,可以帮助到申请人对已申请但被质疑为具有公开不充分缺陷的案件进行成功举证或充分说理,故笔者共抽取了其中的8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将其具体复审情形汇总概括如下。

对于申请号为200710107908.2的案件,请求人请求复审时举证了三本教科书或工具书,说明了审查员质疑的说明书中的公开不充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合议组另引用了一本教科书佐证了其属于公知常识的说理,从而撤销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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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机关工作意见

一、开设多种依申请公开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设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渠道,设计合适的申请表格,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同时,应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网上受理系统、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种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避免延误受理时间。

二、健全受理登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无论从上述何种渠道和形式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应当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记录,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除现场受理并能够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正确把握申请诉求。实践中,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各受理机关应认真分析申请人的诉求,准确把握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用途,以便依法正确回复申请人。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种申请诉求:

(一)涉及监督政府和参政议政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建项目、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信息。

(二)了解现行政策措施内容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某个具体的政策文件。

(三)出于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

四、有针对性地回复申请人。行政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以便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进行回复。

(一)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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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等四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药正式登记审批规范》《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和《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十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实施。自本公告之日起,农业部公告第971号中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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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银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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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

如何理解和执行专利法第33条有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已成一个热点。已有文章从申请人有实质性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和先申请制(或先发明制原理)的角度,论证了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和要求修改后的内容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者本质上是相同的,或者从先申请制的角度论证应当允许修改时进行与概括或者提炼权利要求相同的概括或者提炼。笔者试图从更多的角度论证此问题,并明确主张:第33条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应与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通常所说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以下简称“支持”)的立法本意与执行尺度是一致的。

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历史及适用现状

1984年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1992年专利法将原始记载范围扩展到权利要求书。除此之外,20余年来法律似乎没有变化。实则不然。

2006年7月1日之前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以下用II.VIII.5.2.3表示)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上述内容被修改为:“……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正如字面上“记载”和“确定”比“公开”和“导出”更加严格一样,实践证明2006年《审查指南》事实上使得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更为严格了。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记载内容理解出或导出的信息不能作为修改的依据。

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理解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而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不精确性,要想证明从原文字记载能够唯一地确定新的文字记载,在多数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存活空间,唯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方可作为修改的依据。对于新引入的对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的概括,就更加不可能不超范围了。

又如,即使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推断出新增内容属于公知常识中多个并列选项中的一个,由于存在多种选项,该新增内容也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美日欧相关实践简述及与中国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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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1)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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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听证方式的运用和完善

听证方式(或称审查方式)是近年来再审方式改革当中引入的,旨在通过听证的形式来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再审人因申请再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以此分析和决定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

听证方式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体现了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和“依法纠错”的原则,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听证,听取申请再审当事人陈述新的事实和审查提交的新的证据,再经过被申请方当事人质证,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这在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听证方式目前只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状后是否决定提起再审的一种审查方式,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文拟就申请再审案中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程序规范等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

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使从事审监工作的同志感到有一定的压力。按照最高法院和肖扬院长的要求,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中的法官”,围绕再审案件这一审监庭的中心工作,积极地进行探索。听证方式的引入,剔除了过去那种“暗箱操作”,是否再审,由法院说了算而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与法院的情绪抵触,使他们看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但是,应该说听证方式不是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唯一方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中,涉及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听证方式的运用才能充分体现这种公开、公正,并且再审法官在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实质审查中能够更准确地加以把握,因而,听证方式在这里具有其独特的司法特性。

(一)公开性

当申请再审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必定会向法院提出一定的证据或陈述新的事实,以供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时加以考虑。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有多种情况,但有一点,就是要求法院审理时做到公开、公正。听证方式的引入,首先就应是公开性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除外),这是听证方式的基本属性。公开,包括听证程序的公开,同时也应包括是否决定再审的结论公开。

1、听证程序公开

听证程序是在审监法官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就申请再审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由被申请人当庭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认证的过程。它有别于原审案件的当庭质证和认证,它的目的在于法院通过听证决定是否采纳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通过听证,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实事求是,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通过听证,跟当事人讲清道理,让当事人明白其申请再审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使当事人接受法院不予再审的现实。减少就同一理由或同一请求多次申诉、申请再审的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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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行政许可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行政许可,包括本局依法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备案(核准)和部分行政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

第三条本局依法履行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归口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处下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计量分中心和特检分中心,分别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行政审批处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行政许可信息采集、汇总、报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法制监督、组织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复议和诉讼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察室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负责处理对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行政监察。

第七条相关业务处负责制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或上级局办理规则变化更新许可工作程序,负责提出许可信息通报的内容、形式和特殊要求,负责行政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应采取日常巡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年检年审等方法,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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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双盲评审法”筛选应受助学生

一 缘起

我校是一所位于县城的重点高中,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家庭条件一般。每年国家都要发放一次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确有困难学生,支持他们完成学业。今年我班分到7个受助名额,可是班级内申请受助的人数远远超过7人。而按照规定,每个受助名额不允许拆分给多人,那么助学金发给谁更合理呢?

二 其他班主任的做法

A老师每年都是先让学生写申请书,然后根据学生申请书中所描述的家庭困难程度亲自筛选出应受助的学生。但是这种做法的弊端是那些没有入选的学生会认为老师“暗箱”操作,老师根据自己的好恶或学生的成绩来筛选受助对象,这种方法缺少公开透明的程序。虽然老师凭着一颗公心去做这件事,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很容易被学生误解。

B老师的做法是先让全体学生投票,选出家庭最困难的学生,然后再让这些被选上的同学写救助申请。这种做法的弊端是:这些被选出来的同学无疑会被认为是这个班里家庭最穷的人,就相当于给这些同学扣了个贫穷的“帽子”,对他们的自尊心是个不小的打击,有的同学被选上后并不愿意写申请书。

C老师的做法是让学生先写申请书,然后在班内宣读或张贴出来,再让全体学生投票选出应受助学生。这种做法也有弊端。这些学生家庭贫困的原因往往都是因为单亲、父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突然遇到变故等。他们往往自尊心很强,并且有些学生不希望让班内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教师的这种公示的做法虽然看起来公开透明,但是无异于在这些贫困生的伤口上撒盐一样,让他们以后在班级内抬不起头来。家庭贫困并不是他们的错,他们申请助学金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给父母减轻一些负担,作为老师应保护这些同学的自尊心。

D老师的做法是让学生写申请书,然后找来班干部当评委进行评审。这种做法同样也存在问题。首先班干部成员之中可能有同学也申请了助学金,如果不进行“回避”的话,结果会缺乏公信力。另外,写申请的学生很多,但是真正入选受助的学生很少,让班干部阅读全部学生的申请书同样面临着泄露申请者家庭隐私的风险。

三 笔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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