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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证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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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诊员工“泡病假”

某大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顾先生曾给笔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他们酒店有位“泡病假”的“男子一号专业户”,长期以来谁对他都没有办法。顾先生上任后,有次审核这位男员工的病假申请(他们单位规定,员工请病假不仅要凭病假证明,还要附上挂号单、病历卡、诊断书、结算单等)。这位员工患的是腰椎间盘突出,而顾先生早年又是学过医的。当他看到这位员工所拍的X光片子时,突然愣住了――这当中有个若隐若现的光亮部分,怎么有点像女性安放的节育环?而他明明是一位男员工啊!后来他找到其他医院的医生来看,果然是一枚女性的节育环!

后面的事情处理就比较顺利:他与酒店医护人员一起到医院严正交涉,由于他们掌握了确凿的证据,那位医生终于写下书面证明,承认这位员工其实不需要休息,以后也不会再给他开类似的病假证明……接着他们找到那位员工,干脆地对他说:“你辞职吧!”

此事虽获“险胜”,顾先生笑称,现在HR实在难当!什么都要懂,甚至还要懂医学。说起如何识别和处理员工“泡病假”,他更是由衷感叹:这水太深了!

审核病假证明的有效性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单位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有的HR讲:某女职工病假单上对于病因只写“孕十四周”。这又不是病,我看她精神还好,不批准她休息,可以吗?不可以。因为员工是否生病、疾病是否严重、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才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证明,公司一般是必须准假的。

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

首先,病假证明必须合法出具。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方予以批准病假”吗?单位可以规定员工凭省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乡镇、街道、社区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吗?回答是不妥的。员工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本地区经过合法登记的医院(至少是有医保关系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无权否决;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到初级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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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管理”谈何容易

话题一:孕期员工不执行请假制度违法么

案例一:浦东新区某公司女员工林某发现怀孕后,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并提供了医院的有关检查证明,病因是先兆性流产。经公司的病假申请流程,林某开始休病假,而且一休就是两个月。2011年9月底,林某的第四次病假期即将期满,公司以为林某会再次提交病假单,但此后近一个月时间里,公司再也没收到林某的病假证明,林某也未到公司上班。随后,公司通过EMS向林某送达了一份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了公司的病假请假流程以及考勤、奖惩规定,要求林某于11月4日前补办之前的请假手续,并返岗上班,或依公司制度提交以后的请假依据,否则公司将依规定给予处分。然而,该通知在被林某本人签收后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林某也未在公司的规定时间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于是,公司再次向林某送达了一份通知书,再次明确了有关规定和要求。然而,该通知在被林某签收后,依然毫无回音。公司遂依照奖惩规定,解除了林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林某送达了解除通知。不久,林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补发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待遇。

田华珍:现在公司怀孕的女员工相对较多,而且大多是本地人,不排除她们在医院有私人关系,所以让医生开具病假建议书是比较容易的。我们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员工若申请病假,需出具二级甲等医院的病历证明、治疗相关疾病的缴费凭证等材料,提供齐全材料,公司才会批准假期。我公司现在也通过EMS方式将相关通知书送达给员工,我们认为这种送达方式因为具有回执而能够实现公司送达的目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举证。

奚 榕:我们公司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女职工一般在怀孕期间都会请病假,公司遇到此种情况一般都会批准。因为员工都会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去提交材料履行请假的程序,而且现在医生一般都会建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息,所以公司不批准休假是行不通的。

朱大全:我认为案例中的员工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公司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后期申请仲裁也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公司有明确的请假制度在先,员工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公司则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我们公司的请假制度要求员工在请病假的时,需提供在医院就医时的完整手续,如:挂号单据、诊断病历、治疗费用单据等,而且公司要对提供材料上记载的时间和员工请假时间进行复核。通过类似这样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规范员工的请病假行为,并打消了个别员工“泡病假”的念头。

李 伟:这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仲裁支持了林某的主张,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讼,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支持林某的判决——这可能与大家的想法和判断有很大出入。但是,法院认为员工虽然在请病假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实践中,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的病假材料是虚假或者伪造的,否则法院会认为员工存在需要休息的事实,理所应当享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用人单位有必要认真考虑如何在病假申请制度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就像几位嘉宾所提到的,在病假申请环节是否明确、具体地要求员工提交完整的就医材料,是否将不按照相关申请手续办理请假的行为纳入严重违纪的情形,是否将EMS送达视为单位向员工进行有效送达的方式,是否规定了员工应当提前告知单位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变更……即便病假申请制度对上述提到的问题进行了事先、明确的规定,但是当发生类似“三期女职工”违规的事件时,仲裁、法院还是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只有员工存在伪造、虚假病假材料的才会被认定无效,所以,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能够有效地识别,掌握司法机关的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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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滥用的防与控

[摘 要] 法律保护患病员工的初衷是好的,病假作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提高了员工抵御患病风险的能力,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员工无病托病、小病称大病、利用病假在外兼职等滥用病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无疑将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恶化用人单位的工作风气,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长此以往,用人单位将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想方设法扼制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就员工病假滥用的防控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员工病假;滥用;防控措施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30

[中图分类号] F27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49- 02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虽然赋予员工病假期间的相应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员工的病假权利也不例外。员工滥用病假权利的行为视程度不同将被定性为一般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违纪行为,员工本人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仅仅依靠法律来防控员工滥用病假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法律的防范措施,建立严格、规范、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用制度对病假进行有效管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1 依据控制

1.1 指定病假员工就医医院

由于在实践中存在员工与自己相熟的医生串通提供虚假病假单、甚至某些医生公然叫卖病假单等情况,指定病假员工就医的医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员工与医生串谋的难度,降低此类现象发生的几率,同时可以提高医生证明的专业性,避免由于医生专业能力低而导致误诊或者错误估计病假时间等情况的发生。一般来说,指定病假员工就医医院有两种做法,一是指定特定的医院安排员工就医,二是指定一定层级的医院安排员工就医。第一种做法比较适合小城市的用人单位或者是大城市中员工工作生活的活动范围相对集中的用人单位,而大城市中员工工作生活范围相对较大的用人单位则应当采用第二种做法,即指定一定层级的医院来安排员工就医较为合理。两种做法没有绝对的优劣,应当视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在指定医院时必须综合考虑员工就医的便利程度、医院的医疗水平、医院的收费水平、员工享受医疗保险的便利程度等因素。此外,应当允许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到指定医院之外的其他医院就医,待病情相对缓解之后再转至指定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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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材料有瑕疵,是否有效

病假管理一直是企业人资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一方面,劳动者的病假休息是其法定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劳动者通过“泡病假”甚至“虚假病假”来实现一定目的。因此,对病假申请程序和病假材料予以规范来防止和控制“泡病假”、“虚假病假”就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的选择。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效?能否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下面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1】

黄某于2014年进入A公司从事招聘工作。

2014年8月6日,黄某经医院确诊为怀孕,预产期为2015年5月13日。

2015年1月开始黄某先后提交了三份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但A公司认为,黄某申请的是病假,但提供的是常规的检查报告,并不能说明身体不适需要请假,故要求黄某提供病历本、发票和诊断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5年3月6日、3月12日,A公司两次通知黄某,限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而黄某表示,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病假材料。

3月23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月的病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未被支持。

3月26日,A公司以黄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违法,故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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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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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病假当带薪年休假

职工病假期间可以不经单位同意外出旅游吗?近日上海的一起判决对此亮出了红牌。

病假不能用来旅游

2009年11月18日,徐英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月薪为4800元,合同期满又续签至2012年11月17日止。2012年6月,徐英发现有了身孕,断断续续向单位请病假。从徐英病情证明单可见,当年8月22日至29日病假1周,在同年8月31日、10月8日、11月21日、12月24日,医院又分别为徐英开具1个月的病假单。2013年2月下旬,徐英在医院产下一男婴。

公司认为,在2012年8月24日至28日期间,徐英先后搭乘飞机往来上海、丽江及成都。8月30日,徐英病假期满后回公司上班,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徐英发出警告函,对徐英怀孕期间的工作失职情况作出书面警告。同年9月10日至12日期间,公司通过快递、挂号信、微博等方式向徐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通知书中认定她存在旷工情况,未完成工作,决定从2012年9月1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徐英在1个月内办妥移交手续。之后徐英未再上班,公司为徐英办理退工手续,徐英领取工资至2012年8月31日。

2012年10月17日,徐英申请劳动仲裁,获裁决认可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货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称,徐英在职期间未能完成工作,且利用怀孕病假单外出旅游,其行为构成旷工,请求确认与徐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徐英旷工期间的工资。

法庭上,徐英辩称自己去丽江、成都不是旅游,而是因家中无人照顾她,无奈与丈夫一起出差。期间自己一直在当地宾馆内休息,没有外出游玩;还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对公司解除合同不认可。

法院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超过2日或1年旷工累计超过6日,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定徐英旷工主要是因为其在8月24日至28日病假期间,乘坐飞机前往丽江、成都旅游,这与病假情形不符。认为徐英置工作不顾,借病假之名行游玩之实属严重违纪,从8月22日至29日扣除双休日,其中有6天被视为旷工。

徐英在2012年8月22日就诊,记载给予休息证明,结合徐英至丽江、成都的机票均于2012年7月6日填开的事实,表明徐英申请病假的目的是去丽江、成都旅游。徐英辩称因母亲需照顾受伤的外公,无奈只得随丈夫赴丽江、成都出差,但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此外,徐英在2012年国庆长假又乘坐飞机远赴台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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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维在流行病学中的应用

一、哲学思维与流行病学研究方法

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和实验法。在观察法中,主要采用描述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对疾病或健康现象进行描述,揭示疾病或健康现象的三间分布情况,这种方法体现了哲学认识事物的最初过程。在具体的描述流行病学中,利用已有的资料或特殊调查的资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及不同人群特征分组,把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分布情况如实地展现出来,即疾病的三间分布。通过仔细分析疾病的三间分布特征,分析疾病现象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并找出导致差异的可能原因,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病因假设,为分析流行病学研究提供病因线索。从哲学的角度看,首先观察疾病的流行病学分布现象,是利用调查或已有资料这一实践过程,由表及里、由此及彼,仔细分析现象,在此过程中,我们观察到的“流行病学现象”并不是偶然的,是由一些本质因素导致该现象的产生,而这个本质因素恰恰就是流行病学工作者苦苦寻找的病因线索。分析流行病学,就是对描述流行病学提出的病因假设进行检验。其具体方法也体现出哲学思维,如设立对照组,采用对比的方法透过现象观察是否存在本质差异,寻找导致差异的原因,这是对描述性研究提出的假设采用检验的方法进一步认识的过程。对流行病学分布现象的描述、观察、分析、对比的过程体现了哲学思维: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

二、流行病学病因假设的提出与哲学思维

通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研究疾病发生或流行的状况,对收集到的资料归纳、分析、推理,在此基础上提出病因假设。正确的病因假设应该能合理地解释发生的疾病现象,同时还能够对疾病的未来趋势做出预测,并能指导人们有意识地去验证。病因假设的提出主要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觉思维;另一种是采用富有哲学思维的逻辑方法,主要有归纳法、求同法、求异法、排除法和类比法。病因假设的提出是病因研究中极其重要的一步,这一步与哲学思维的有机结合,可以帮助流行病学工作者在错综复杂的线索中准确地寻找病因假设。在实际的研究中,如地方性氟中毒的病因研究中就渗透着哲学思维,体现出哲学思维与流行病学的有机融合。

三、假设证明与哲学思维

判断假设是否正确需要进行验证,一般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假设及其推论进行分析,判断其内容是否科学,逻辑是否严谨,结构是否完整,这是理论检验;二是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验证,即实践检验。形成假设和验证假设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哲学思考和逻辑推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地去修正假设,甚至原来的假设,建立并继续验证新的假设,直至其符合客观事实。流行病学研究对于病因假设的证明要灵活运用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在否定中探求真理,直至对事物形成科学的理解和认识。对于一个原因未明的疾病,可从多个角度提出假设,但是真正的病因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则需要验证。所以在提出假设及验证的假设的过程中,要经过提出假设,检验,否定;再提出假设,再检验,再否定……这个过程反复进行,直至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这个过程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这种哲学思维的充分体现。

四、论证研究结果真实性与哲学思维

在流行病学的抽样研究中,样本的研究结论是否符合目标人群,即流行病学研究结果是否是真实的,与客观实际情况符合程度如何,研究结果是否存在误差,这是流行病学工作者应该关心的问题。研究结果与客观实际不符,就称为误差。在医学研究中,误差分两类:一类是抽样误差;另一类是偏倚。前者是由随机因素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但误差大小可以精确计算,而且可以采用增大样本含量的方法来降低误差。而偏倚是由固定因素造成的,具有方向性,是在流行病学研究整个过程中包括设计阶段、资料收集阶段、数据分析阶段均可能出现的误差,它的存在影响着流行病学研究的质量,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流行病学工作者必须采用一些质量控制方法加以控制。所以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是否真实,必须加以检验。在原因不明疾病病因的论证上,流行病学采用因果推断的逻辑方法,它包括演绎法和Mill准则,主要有以下病因论证标准:(1)因素与疾病的关联强度。关联强度越大,该因素成为某疾病病因的可能性越大,采用RR或OR值的大小来反映。(2)因素与疾病联系的普遍性。即不管什么人、不管在什么时间、在什么人群做出的研究,结果均应一致。(3)时间顺序。就是前因后果的时向关系。(4)因素与疾病分布一致。即因素的地理分布应与疾病的地理分布一致。(5)因子的去除带来了发病率的下降。反证这个因素与疾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6)剂量反映关系。如暴露某因素的剂量越大引起该病的危险性越大。(7)特异性。如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是一对一的特异。(8)关联的合理性。主要指符合医学及生物学知识和原理。从这里可以看出,这几条标准充分体现出哲学思维,说明哲学思维已融入了原因不明疾病病因推断的整个过程之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人们对病因认识的不断深入,判断病因的难度越来越大,这给流行病学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流行病学病因研究就是因果的判定,而因果关系的判断原本就是一门深奥的思维科学,所以有人把流行病学说成是医学中的哲学,实际上就是在流行病学研究中充分运用哲学思维来解决医学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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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凝胶假体隆乳安全性的争议问题探讨

[摘要]目的:探讨硅凝胶假体隆乳安全性的争议问题。方法:查阅近年来有关硅凝胶假体隆乳的可能并发症之研究文献,并作综合分析、评价。结果:硅凝胶假体隆乳术后存在假体破裂或渗漏、硅胶肉芽肿、包膜挛缩、假体移位、感染、蒙道尔病等已明确的并发症以及继发乳腺癌、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病、硅胶及铂的乳汁污染等尚存争议的安全性问题。结论:目前的研究认为硅凝胶假体隆乳术是相对安全的,既要重视已明确的并发症,又要重视尚存争议的安全性问题,并于术前充分告知选用硅凝胶假体隆乳的就医者。

[关键词]硅凝胶假体;隆乳;安全性;争议问题;并发症

硅凝胶假体隆乳术是近三十年来国际上最流行的美容手术之一,但也是整形外科学中在学术上和社会上引发最多争议的手术之一,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硅凝胶假体使用的安全性上,即关于致癌性、影响乳腺癌的诊断和隆乳术后患乳腺癌妇女的存活率、引发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结缔组织病、对怀孕、哺乳、胎儿、母乳喂养儿童健康的影响、重金属铂存留体内继发的不良反应等方面。为此,1992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暂时禁止了硅凝胶假体在美容手术中的应用,并对乳腺癌术后要求重建患者或其他医学适应证者限制使用硅胶假体;其他发达国家也随后颁布了类似的禁令,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一直在持续使用硅凝胶假体。直到2006年底,美国FDA才批准了Allergan和Mentor公司生产的硅凝胶假体可应用于所有年龄妇女的重建和22岁及以上年龄女性的隆乳美容术。现代女性以挺拔、丰满的为骄傲,追求更柔美的身体曲线,于是,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了隆乳来丰胸美体,而且,其中大多数为未婚未育的年轻女性,其健康状况可能直接影响她们子女的健康。目前隆乳方法以硅凝胶假体埋置为主,所以,硅凝胶假体隆乳术的安全性问题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评判硅凝胶假体隆乳术的安全性需从研究其术后的可能并发症入手。目前已发现隆乳术后存在假体破裂或渗漏、硅胶肉芽肿、包膜挛缩、假体移位、感染、蒙道尔病等并发症,而且,还存在诸如上述多个仍在争议的影响健康问题,现就这些争议问题探讨如下。

1 致癌性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有关硅凝胶假体包膜外层的聚胺基甲酸酯降解产物有潜在致癌性和假体置入大鼠体内发生肉瘤的报道就已引起人们对硅凝胶假体隆乳女性乳腺癌发生率的广泛关注,开展了大规模流行病学研究以观察硅凝胶假体隆乳术后继发乳腺癌的危险性。如1992年Berkel等对加拿大阿尔伯特接受硅凝胶假体隆乳的11676名妇女进行了回顾性调查,发现置入硅凝胶假体隆乳者的乳腺癌发病率比未置入假体的正常对照者的还低,推测接受隆乳的这些妇女可能来自于乳腺癌低风险的人群,因此未表现出增加乳腺癌发生的风险。2004年Winkler等的研究也认为目前尚未发现硅凝胶假体隆乳增加乳腺癌发生危险的可靠证据。2005年Tindholdt等对5万名采用硅凝胶假体隆乳和重建的挪威妇女进行回顾性调查研究后认为,虽有局部并发症存在,但没有发现硅凝胶假体置入与乳腺癌和自身免疫缺陷发生相关的证据。最近,Friis等的研究发现,硅凝胶假体隆乳的丹麦妇女乳腺癌发病的风险小于该国的普通人群,而非黑素瘤皮肤癌发病的风险却增加,但其原因尚不明,而且也未发现硅凝胶假体有致癌和延误乳腺癌诊断的征象。另外,Brisson等对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1974~1989年间接受双侧硅凝胶假体置入隆乳的24558名妇女与同期接受其他假体埋置整形治疗的15893名妇女的乳腺癌发病率进行比较后发现,两者的乳腺癌发病率相近,也未发现她们其他部位癌症发病风险增加的证据,从而认为硅凝胶假体隆乳并未增加乳腺癌发病的长期风险。然而,近年来关于硅凝胶假体隆乳后发生乳腺肿瘤的报道在增加,如Gaudet等报道了2例接受硅凝胶假体置入隆乳的妇女出现乳腺淋巴瘤;随后,Cheung等也报道了2例患者,通过超声引导穿刺活检,发现行硅凝胶注射隆乳18年和20年后,其中1例发生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另l例发生乳腺肉瘤,且1例回声中心是硅凝胶肉芽肿,另1例为大片组织坏死区。总之,目前仍无法证实硅凝胶假体埋置与乳腺癌或其他癌肿的发生之间存在确切的因果关系,有待于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临床观察。

2 对隆乳术后乳腺癌诊断及存活率的影响

在乳腺X线照相中,因X线无法穿透硅凝胶假体,已证实有22%~83%的乳腺组织因假体阻挡而看不到,可掩盖病灶或使的物理检查变得更加困难,且操作过程中推挤可引发疼痛和假体破裂,时有导致患者放弃检查事件发生,因此推测有延误乳腺癌的及时诊断并使存活率下降的危险存在。2005年Le等的研究发现,硅凝胶假体隆乳妇女的乳腺癌和非乳腺癌的死亡率低于同年龄、同种族、同肿瘤类型和分期的无假体置入妇女,而且置入假体的类型与远期存活率无关,并认为在一个足够大的有代表意义的人群中,65岁以下女性早期乳腺癌患者乳腺切除术后Ⅰ期硅凝胶假体隆乳对其存活率无影响。所以,目前仍倾向于认为硅凝胶假体减弱乳腺成像、延误检查和降低乳腺癌妇女存活率在理论上存在危险性。

3 继发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结缔组织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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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中医的辨证(四)

虚实真假,在疾病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正邪交争,机能紊乱,有时也会出虚证与实证真的真假疑似的情况。辨证时最需注意。虚实的真假,有真实假虚和真虚假实之分。

真实假虚 是指原本为大积大聚的实证,由于经络阻塞,气血不能畅达,反而表现为种种虚象的证候,即前人所说的“大实有羸状”者。例如,患者身寒肢冷、体倦神疲、消瘦懒言、脉象沉细等,表现一派象。但详察之后发现:肢虽冷而胸腹烫手,神疲懒言但语声高亢,形体消瘦而腹满拒按,脉虽沉细而按之有力。说明虚象是假,而本质为真。再如,由于消化不良所引起的大便稀薄如水、午后潮热、四肢末端不温等虽然类似虚象,但便稀臭秽,灼热、腹满硬痛、舌苔干黄等,则是实证的真象。以上均属真实假虚者。

真虚假实 是指病本属虚,但因内脏气血不足,运化无力,反而出现类似“实证”的现象,即前人所说的“至虚有盛候”。例如脾胃虚弱所引起的腹部胀满、食入脘胀、腹痛、大便不畅、脉弦等。虽然形似实证,但腹满时减,不似实证的持续不止;腹痛不拒按,或按之痛减;大便不利但腹胀痛,便质稀软;脉弦但重按无力。同时可见有神疲乏力,面色萎黄或淡白,舌淡嫩等症。说明病的本质是虚,所见的实象则是假。

辨别虚实真假的要点,古人多强调脉象和舌象。如张景岳说:“脉之真有力、真有神者,方是真实证;似有力、似有神者,便是假实证。”李士材主张沉候分真假,认为“真证之隐伏,皆在里也,故沉候脉而脉可辨耳。”清代杨乘六《临证验舌法》强调,舌干燥苍老多为实证;胖嫩者多为虚证。此外,还要结合疾病的新久、体质的强弱,以及有否误治等情况,详细分辨。

应当指出的是,临床单纯虚证或实证者往往不如虚实错杂者更为多见,而虚实夹杂与虚实真假的情况又往往难以截然区分。因此,临床辨证时,关键在于分清虚实的主次、轻重,以及其间的因果关系。

(四)证候转化 是指在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种证候向其对立方转化的情况。如病位的表里、病性寒热,以及正邪盛衰的虚实转化等。证候的转化不是骤然的,往往有个过程,故在转化前又可能呈现出证候相兼或错杂的情况。但证候的转化与证候的相兼和错杂是截然不同的,转化是疾病的本质和现象均已变换,故应详细分辨。

表里转化 一般称作“表里出入”,是指疾病在病位上的由表入里、由里出表的变化。表里转化的发生,主要取决于正邪双方力量的对比;正气不盛或邪气过强,或误治、失治、护理不当,则表证入里,病势为重;反之,治疗和护理得当,正胜邪却,内邪外达,则里病出表,病势转轻。因此掌握证候的表里出入变化,对于预测疾病的发展,采取适当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兹举例说明如下。

表证入里,如外感初起有发热恶寒、头项强痛、周身酸痛,属于表证。由于失治或误治,病人不再恶寒,只有壮热而且恶热,同时见有烦躁口渴,舌红苔黄等症状,表明外邪已经入里化热,转化为里热证了;反之,在温热性疾病中,病人先有高热、恶热、口渴、烦躁等里热证候,经治疗后里热已退,尚有低热头痛,而汗出后即可缓解,便是由里达表的表现。再譬如,麻疹初起,见有身热、咳嗽、烦躁、胸闷等症状,待到皮疹已经透发,病情就逐渐缓解,这也是里证达表的表现。如果麻疹患儿,由于体质素弱,或感受风寒,或过早应用凉药,以致疹出即没,又见高热、咳喘、烦躁等症,相当于麻疹合并肺炎者则反映为疹毒内陷,病热由表入里;此时若能加强护理,并采用清热透疹,托邪外出的治法,以使疹毒外透,皮疹再现,则热可退,喘可平,表明病又能由里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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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病假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在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如何制定有效地病假管理程序,处理病假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使企业在病假管理中的风险降到最小就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该文从病假管理所涉及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相关政策的解读,结合我集团现行病假管理现状,分析企业病假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及风险规避措施。

关键词:医疗期 病假管理 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172-01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员工在工作中患病请假也是人之常情。如何确保在企业人工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基本生活,这就需要完善的病假管理制度做后盾。掌握现行病假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概念、规避病假管理中的风险、制定严格的请销假程序是做好病假管理工作的重点。

1 病假管理政策概述

1.1 病假管理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1)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根据工龄等条件,对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是一种法定的期限,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不因患病治疗而导致失业。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在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病假期。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所需要的时间。病假期是弹性期间,其长短根据劳动者病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3)累计医疗期。累计医疗期是指由于员工断断续续产生病假,并非连续休医疗期而出现的按较长时间累计计算的法定期限。

1.2 病假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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