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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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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材料有瑕疵,是否有效

病假管理一直是企业人资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一方面,劳动者的病假休息是其法定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劳动者通过“泡病假”甚至“虚假病假”来实现一定目的。因此,对病假申请程序和病假材料予以规范来防止和控制“泡病假”、“虚假病假”就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的选择。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效?能否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下面通过两个案例的比较,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1】

黄某于2014年进入A公司从事招聘工作。

2014年8月6日,黄某经医院确诊为怀孕,预产期为2015年5月13日。

2015年1月开始黄某先后提交了三份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先兆流产、先兆晚期流产及先兆早产,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但A公司认为,黄某申请的是病假,但提供的是常规的检查报告,并不能说明身体不适需要请假,故要求黄某提供病历本、发票和诊断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5年3月6日、3月12日,A公司两次通知黄某,限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而黄某表示,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病假材料。

3月23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月的病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未被支持。

3月26日,A公司以黄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违法,故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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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管理”谈何容易

话题一:孕期员工不执行请假制度违法么

案例一:浦东新区某公司女员工林某发现怀孕后,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并提供了医院的有关检查证明,病因是先兆性流产。经公司的病假申请流程,林某开始休病假,而且一休就是两个月。2011年9月底,林某的第四次病假期即将期满,公司以为林某会再次提交病假单,但此后近一个月时间里,公司再也没收到林某的病假证明,林某也未到公司上班。随后,公司通过EMS向林某送达了一份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了公司的病假请假流程以及考勤、奖惩规定,要求林某于11月4日前补办之前的请假手续,并返岗上班,或依公司制度提交以后的请假依据,否则公司将依规定给予处分。然而,该通知在被林某本人签收后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林某也未在公司的规定时间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于是,公司再次向林某送达了一份通知书,再次明确了有关规定和要求。然而,该通知在被林某签收后,依然毫无回音。公司遂依照奖惩规定,解除了林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林某送达了解除通知。不久,林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补发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待遇。

田华珍:现在公司怀孕的女员工相对较多,而且大多是本地人,不排除她们在医院有私人关系,所以让医生开具病假建议书是比较容易的。我们公司目前的做法是:员工若申请病假,需出具二级甲等医院的病历证明、治疗相关疾病的缴费凭证等材料,提供齐全材料,公司才会批准假期。我公司现在也通过EMS方式将相关通知书送达给员工,我们认为这种送达方式因为具有回执而能够实现公司送达的目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举证。

奚 榕:我们公司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女职工一般在怀孕期间都会请病假,公司遇到此种情况一般都会批准。因为员工都会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去提交材料履行请假的程序,而且现在医生一般都会建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息,所以公司不批准休假是行不通的。

朱大全:我认为案例中的员工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公司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后期申请仲裁也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公司有明确的请假制度在先,员工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公司则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我们公司的请假制度要求员工在请病假的时,需提供在医院就医时的完整手续,如:挂号单据、诊断病历、治疗费用单据等,而且公司要对提供材料上记载的时间和员工请假时间进行复核。通过类似这样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规范员工的请病假行为,并打消了个别员工“泡病假”的念头。

李 伟:这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仲裁支持了林某的主张,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讼,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支持林某的判决——这可能与大家的想法和判断有很大出入。但是,法院认为员工虽然在请病假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实践中,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的病假材料是虚假或者伪造的,否则法院会认为员工存在需要休息的事实,理所应当享受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用人单位有必要认真考虑如何在病假申请制度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就像几位嘉宾所提到的,在病假申请环节是否明确、具体地要求员工提交完整的就医材料,是否将不按照相关申请手续办理请假的行为纳入严重违纪的情形,是否将EMS送达视为单位向员工进行有效送达的方式,是否规定了员工应当提前告知单位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变更……即便病假申请制度对上述提到的问题进行了事先、明确的规定,但是当发生类似“三期女职工”违规的事件时,仲裁、法院还是会支持员工的诉求,只有员工存在伪造、虚假病假材料的才会被认定无效,所以,希望广大用人单位能够有效地识别,掌握司法机关的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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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诊员工“泡病假”

某大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顾先生曾给笔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他们酒店有位“泡病假”的“男子一号专业户”,长期以来谁对他都没有办法。顾先生上任后,有次审核这位男员工的病假申请(他们单位规定,员工请病假不仅要凭病假证明,还要附上挂号单、病历卡、诊断书、结算单等)。这位员工患的是腰椎间盘突出,而顾先生早年又是学过医的。当他看到这位员工所拍的X光片子时,突然愣住了――这当中有个若隐若现的光亮部分,怎么有点像女性安放的节育环?而他明明是一位男员工啊!后来他找到其他医院的医生来看,果然是一枚女性的节育环!

后面的事情处理就比较顺利:他与酒店医护人员一起到医院严正交涉,由于他们掌握了确凿的证据,那位医生终于写下书面证明,承认这位员工其实不需要休息,以后也不会再给他开类似的病假证明……接着他们找到那位员工,干脆地对他说:“你辞职吧!”

此事虽获“险胜”,顾先生笑称,现在HR实在难当!什么都要懂,甚至还要懂医学。说起如何识别和处理员工“泡病假”,他更是由衷感叹:这水太深了!

审核病假证明的有效性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单位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

有的HR讲:某女职工病假单上对于病因只写“孕十四周”。这又不是病,我看她精神还好,不批准她休息,可以吗?不可以。因为员工是否生病、疾病是否严重、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才是员工休病假的依据,只要员工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证明,公司一般是必须准假的。

当然,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

首先,病假证明必须合法出具。有人问: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凭指定医院证明方予以批准病假”吗?单位可以规定员工凭省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才可请病假,而对于乡镇、街道、社区医院的证明不予认可吗?回答是不妥的。员工患病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本地区经过合法登记的医院(至少是有医保关系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无权否决;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参保人员到初级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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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条书写格式

请假条与书信、书面通知、启事、海报、日记、留言条、履历表等一样,是应用文之一,是请求领导或老师,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请假条书写格式,欢迎大家阅读。

员工请假条书写格式一

请假条

XX培训中心:

因我行于___月___日晚举行员工大会,任何人不得缺席,所以本人___月___日晚不能回校参加培训。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请假人:XXX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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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及请假暂行办法

**站休假及请假暂行办法

工作时间

1.**站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逢节假日、监测活动及其它重要公务活动期间,**站实行值班(包括通宵值班)制度。

法定假期

员工每年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0天。如下: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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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日岗位纪律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根据国家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未能按版权所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

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旷工满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未满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

⒈事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

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小时的,即视为一天。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处理。同时,事假超过天不足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

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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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书

被申请人:葛家新北宿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电话:5946×××,唐向忠掘进一区队长电话5946×××,.

请求:受伤治疗期间应该按工伤支付工资,不应该按病假支付工资。

我在此期间共住院16天花费8万多元,没法我孩子找到队里。6,7,8三个月,队里按公出计算工资,算是医疗费补助,其余按病假发放工资。

直至现在钢板还没有取出。现在在由于我的医疗本是乔玉存,档案是沈怀凤,北宿煤矿医院为了规范病假制度,我连病假也开不出来了。为此我又找到掘进一区队,唐向忠说:“你身份证姓名与档案姓名不一致 没有办法报工伤,这是兖矿集团规定的,我已经对你是最好的照顾了,你想报工伤要先把队里给你开的工资扣回来”现在我该怎么办?

无奈我只好求助于您,请求矿领导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北宿煤矿掘进一区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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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机关干部请销假、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街道请销假制度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州、市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和年休假等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修定完善本制度。

第一条请假手续

街道职工请半天以上各种假,均由本人出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条按规定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公室备查,否则按旷工论处,请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等政策规定假的人员须个人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审批权限

副职以上领导请假按《市领导干部请销假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职工2小时以内临时性请假由本人口头向其科室负责人请示批准;请半天以上一日以内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一日以上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并报告街道党工委书记。

第三条休假原则

(一)各科室应视工作情况妥善安排年休假、探亲假,不得因休假而妨碍工作的开展。

(二)休假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假的,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上班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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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外出看病途中死亡引发的工伤争议

依照传统惯例,上班期间请假外出看病,不是“因工外出”,去医院看病途中也不是“上下班途中”。然而,江苏省首例被认定为工伤的此类案件,打破了这一“惯例”。

2010年5月8日13时35分左右,江苏省镇江市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突然方向失控,“轰”的一声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正在骑车的中年妇女一头栽倒在地,当即死亡。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疏于观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年妇女无责。

这名中年女子名叫江顺英,是镇江金鹏电子公司的一名女工。当天下午13时许,正在上班的她感到身体不适,腹痛难忍。由于公司没有医务室,她便向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请假1个小时,去附近的医院看病。这位领导同意了她的请求,并为她签发了出门证,注明“出厂时间为13时30分,进厂时间为14时30分。”谁知,她出公司大门不到5分钟时间,就遭遇不测。

江顺英的丈夫孔宪俊在处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将货车驾驶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相关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获赔43万余元。

行政决定、法院判决均认定不属工伤

孔宪俊认为,妻子请假外出看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其工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2010年6月10日,孔宪俊向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妻子江顺英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镇江市丹徒区人社局当天受理了孔宪俊的申请。同年9月2日,镇江市丹徒区人社局认定江顺英的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

孔宪俊不服,当即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24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经复议后,作出维持丹徒区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孔宪俊又向镇江市丹徒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丹徒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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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考勤制度

幼儿园考勤制度

(一)办公制度

1.办公时间集中思想,认真工作,不看与本工作无关的消闲书,不干私活,不吃零食,办公室内不得大声宣哗,不影响同事的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2.上班时间不上网聊天、游戏、购物,不手机聊天;空班时间不串班,不在园内或宿舍打牌。

3.办公室、办公桌物品摆放有序,保持整洁,办公桌上不得有食品。

(二)当班制度

1.准时或提前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严格按作息时间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一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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