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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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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inhistoryofDSB,therewasaseriesofcasesaboutthe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takenbysomecountries.Thisarticleelaboratesonsuchbehaviors’necessity&validitytogetherwithcorrelativeregulationsinGATT/WTOandDSB’spractice(especiallythelatter),then,givesabriefsummary.

Keywords: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exceptionarticle;jurisdictionbeyondterritory;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environment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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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案例研究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 in history of DSB, there was a series of cases about the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taken by some countries .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on such behaviors’ necessity& validity together with correlative regulations in GATT/WTO and DSB’s practice( especially the latter) , then, gives a brief summary.

Key words: environment-related trade measures; exception article; jurisdiction beyond territor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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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十年与多边贸易治理的内外环境

一、入世十年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2001年12月11日,经世界贸易组织(WTO)总理事会批准,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入世十周年,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0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15.3%下降到目前的9.8%,并开放了100个服务贸易的部门;中国的出口规模和进口规模分别增长了4.9倍和4.7倍;吸收外资超过70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两倍多。较之数字上的变化,入世对于中国的更大影响在于深层次经济制度和结构不可逆的改变。

(一)入世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入WTO与我国国内的改革开放进程密不可分。随着1979年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发展,各种内在阻力不断显现,改革开放需要新的动力和保障。入世恰逢其时,为改革开放提供的不可逆转的外在动力和制度保障。

一方面,10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水平获得了全面发展,从过去主要以东南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转向以发达地区为主导,中、西部并重的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对外开放的领域也从过去主要以制造业为主,转向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协调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近年来,按照入世承诺时间表,我国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的准入限制,特别是逐步取消股权方面的限制。可以说,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已经形成,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

另一方面,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10年来,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逐步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多边贸易体系中重要的市场组成部分。在货物贸易领域,除去平均35%以上的关税下降幅度,我国已经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涉及银行、保险、电信、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制度已经建立,并且我国还将继续逐步开放WTO所规定的11个分部门。

(二)入世促进了我国产业升级

我国加入WTO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升级和转型,特别是出口部门以及同一产业链上的前向部门。一方面,国内企业面对更大的国际市场需求必须相应调整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否则将在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淘汰;另一方面,国际产业转移也为我国带来了相对更高的产业水平。这一出口倒逼产业升级机制表现在:一方面,以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为代表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年增长率不断提高(见表1)。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增长率达到30.6%,机电产品也达到30.9%。10年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率达到31.5%,机电产品则达到26.9%。另一方面,以玩具和纺织品为代表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年增长率则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2010年,玩具出口年增长率达到29.4%,纺织品达到21.0%。10年间,玩具出口年均增长率仅有8.2%,纺织品也只达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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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关于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案例研究

内容摘要:环境与贸易之关系是近几十年来各国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一国政府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往往因为威胁、损害了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而受到多种质疑,引发各种贸易争端。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在处理成员方递交的此类争端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本文结合gatt/wto争端解决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总结、归纳wto在审查成员方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场、规则和纪律。

,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 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

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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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转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转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转贸易统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呼伦贝尔市的转贸易有别于正常情况下的转贸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调查,企业转贸易在收汇之时有些并不能确定是转贸易,随着企业的核销,转数据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企业在开证付汇时填制正常付汇申报单,只有在核销时企业说明,外汇局才能确认属转贸易核销,但在收汇统计上已无法更改,转贸易的不确定性使外汇局难于准确统计转贸易数据。二是国际收支申报进核销项下单证合并后,新单证无转贸易一词,在申报中则申报为一般贸易,这为外汇管理部门准确统计转贸易数据带来一定难度。

(二)转贸易核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转贸易产品以低于买入价卖出,形成亏损,导致核销出现问题。根据转贸易核销规定收汇额需大于付汇额。核销时无法按规定要求办理。

二是部分企业转贸易以占领市场为目的,收付汇基本持平。个别企业利用在付汇银行取得的良好授信额度,存入低额的保证金,开出信用证,利用银行信用取得融资后从事转贸易,但往往只赚取微薄的费或收付汇基本持干,与收汇额必须大于付汇额的要求相悖。

三是真实的贸易背景难以确定。由于企业的进付汇只需提供贸易进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付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等材料,无进出报关单,而出收汇核销系统收汇仅凭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办理已收汇末核销数据的注销手续,银行在为企业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时也无法确定其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是由于呼伦贝尔市转贸易类型大多数是先收后支转贸易,所以转贸易收入在出核报系统中滞留时间较长,滞留时间的长短与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催核成为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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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困境的农业多边贸易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两年前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发起新一轮全球贸易谈判时,发达成员曾经承诺减少阻碍农产品贸易的补贴及各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但时至今日,这一承诺并未兑现,农业谈判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农业谈判与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有密切关系,并关系到我国农业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多哈回合中与我国关系特别密切的议题之一。

为何陷入僵局

农业谈判之所以至今未能取得进展,主要是由于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由18个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凯恩斯集团同以欧盟、日本等国家之间在农业补贴等问题上的立场始终未能接近。农业问题上的矛盾并非始自今日,但近年来它非但没有缓解,而且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后者主要是由美国去年5月宣布执行新的农业政策引起的。美国实行的新农业法案把农作物和奶制品补贴提高了67%,因此受到许多国家的批评。为了重新夺回全球贸易谈判中的主动权,去年7月,美国政府宣布了一项新的农业谈判计划,目标是把世界范围内的农产品关税降到25%以下,这与当前平均62%的农产品关税水平比较,降幅很大。按照这个计划,美国农产品关税将从目前的平均12%降到5%。除了削减关税外,美国还建议各国把提供给农民的扭曲贸易的补贴限定在农业产值5%以下,这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减少扭曲贸易的补贴1000亿美元。与此同时,美国指责欧盟和日本等竞争对手的农产品关税税率和农业补贴都远高于美国的水平。

欧盟、日本以及韩国等则强调“农业具有多种功能”,农业问题不仅是农业本身的问题,呼吁WTO贸易自由化谈判必须关注社会、环境和农业的多种功能等“非贸易问题”。对欧洲来说,对农业实行补贴一直是欧共体经济一体化政策的基础。欧盟不同意美国的做法。对日本来说,长期以来保护国内大米市场被认为是事关国家总体安全和政局稳定的大事,因此呼吁适度减少农产品贸易壁垒,反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迅速和大幅度减少农产品贸易壁垒的做法。日本建议根据各国不同情况对所有农产品设定一个关税削减的平均百分比,然后再决定每个具体项目关税的最低削减水平,使WTO的每个成员都能较好地处理各自不同的情况。采取这种办法,日本便可以根据有关项目关税削减的最低要求来降低大米关税。这种深层次政策考虑上的分歧使双方在谈判中不愿做出让步,最终错过了3月31日就农业谈判模式达成协议的最后日期,使谈判一时陷于僵局。

有了一些转机

在多哈议程的诸多议题中,农业谈判常常被认为是新一轮谈判的核心。农业谈判受阻后,大家对多哈议程能否胜利结束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气氛下,欧盟不久前做出的两个决议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希望。事情似乎有了一些转机。

6月26日,欧盟农业委员菲施勒的发言人说,欧盟农业部长已经就共同农业政策进行根本性改革达成协议。改革的主旨是从2005年开始切断农民的产量与他们得到的补贴之间的大部分关系,并将部分补贴转用于农村的发展。WTO总干事素帕猜对欧盟的这项改革表示欢迎,认为这将激活陷入僵局的农业贸易谈判。

欧盟在农业贸易方面采取的另一个措施是,欧洲议会于今年7月2日通过了一项新的法规,要求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必须贴上标签。法规要求食品行业把转基因农产品和常规农产品分开,严格限制混入传统进口农产品的转基因农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0.9%)。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行动可能导致欧盟取消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的禁令,包括允许从美国进口某些转基因农产品。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同美国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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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分析论文

一、多边贸易体制是使政府摆脱贸易政策下“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二战后,世界贸易体系逐渐形成了以GATT/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常认为,在国际经济领域多边贸易体制是推动世界各国贸易便利化和经济进步的一种自由贸易体系。但是,运用规范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发现,多边贸易体制并不是自由贸易体制,而是一种国际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它的宗旨并不是实现贸易政策的自由化,而是帮助成员国政府避免在单方面改善贸易条件过程所出现的“囚徒困境”(贝格威尔、思泰戈尔,2005)。

如果没有多边贸易体制,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通常会采取关税等贸易壁垒以及本币贬值等手段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在分析世界贸易体系的传统经济学方法中,一般的认识是,一国不会轻易放弃关税等保护政策,因为在非合作的博弈过程中,一国对进口商品实行保护,可以使本国的贸易条件发生改变,对本国的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从一国角度出发,保护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在非合作的博弈中,如果各方都选择保护政策,各国就会在竞相提高保护壁垒的过程中达到非合作的纳什均衡,这种均衡的状态已经被证明是非效率的均衡,即保护贸易政策下形成的“囚徒困境”。

因此,没有国际贸易协定协调的国际经济秩序往往由于各国政府实施保护贸易政策而陷入混乱,阻碍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存。世界在20世纪20、30年代的经历已经充分佐证了这一点,那个高关税年代的惨痛经历使各国政府都想摆脱贸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而按照博弈论的理论,如果各国政府能够达成有约束力而且可实施的协议,这个博弈就会从非合作性的博弈转化为合作性的。于是,能够保证各国政府信守承诺的约定的存在就成为摆脱“囚徒困境”的关键,而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国际协调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使得每一个成员国都享受到了互惠的关税减让,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水平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实践证明,多边贸易体制确实可以使政府摆脱贸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

二、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发展陷入博弈困境

1、新多边贸易体制谈判步履维艰

多边贸易体制有助于各国政府摆脱贸易政策博弈下的非合作均衡,而它本身也是一个博弈过程,即一场多方构建协调规则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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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探究论文

一、多边贸易体制是使政府摆脱贸易政策下“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二战后,世界贸易体系逐渐形成了以GATT/WTO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通常认为,在国际经济领域多边贸易体制是推动世界各国贸易便利化和经济进步的一种自由贸易体系。但是,运用规范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发现,多边贸易体制并不是自由贸易体制,而是一种国际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它的宗旨并不是实现贸易政策的自由化,而是帮助成员国政府避免在单方面改善贸易条件过程所出现的“囚徒困境”(贝格威尔、思泰戈尔,2005)。

如果没有多边贸易体制,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通常会采取关税等贸易壁垒以及本币贬值等手段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在分析世界贸易体系的传统经济学方法中,一般的认识是,一国不会轻易放弃关税等保护政策,因为在非合作的博弈过程中,一国对进口商品实行保护,可以使本国的贸易条件发生改变,对本国的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从一国角度出发,保护贸易政策对本国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在非合作的博弈中,如果各方都选择保护政策,各国就会在竞相提高保护壁垒的过程中达到非合作的纳什均衡,这种均衡的状态已经被证明是非效率的均衡,即保护贸易政策下形成的“囚徒困境”。

因此,没有国际贸易协定协调的国际经济秩序往往由于各国政府实施保护贸易政策而陷入混乱,阻碍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存。世界在20世纪20、30年代的经历已经充分佐证了这一点,那个高关税年代的惨痛经历使各国政府都想摆脱贸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而按照博弈论的理论,如果各国政府能够达成有约束力而且可实施的协议,这个博弈就会从非合作性的博弈转化为合作性的。于是,能够保证各国政府信守承诺的约定的存在就成为摆脱“囚徒困境”的关键,而多边贸易体制这一国际协调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使得每一个成员国都享受到了互惠的关税减让,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水平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实践证明,多边贸易体制确实可以使政府摆脱贸易政策下的“囚徒困境”。

二、多边贸易体制自身的发展陷入博弈困境

1、新多边贸易体制谈判步履维艰

多边贸易体制有助于各国政府摆脱贸易政策博弈下的非合作均衡,而它本身也是一个博弈过程,即一场多方构建协调规则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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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的贸易与环境谈判

在多边贸易体系的历史中,WTO首次发起贸易与环境谈判。多哈部长宣言号召WTO各成员展开谈判:

――多边环境协定中所阐述的“特定贸易责任”与WTO规则的关系。此授权明确表明,该谈判必须限制在那些能够执行WTO规则的已参加多边环境协定的WTO成员之间进行。它将那些适用WTO规则但却不是多边环境协定的成员排除在外;

――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和相关的WTO委员会定期交换信息的程序,给予 观察员身份的标准;

――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查看贸易上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但是,该授权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呢?在谈判过程中,WTO各成员方已发起了什么样的谈判问题呢?

在开始阶段需要解决的进程问题

谈判伊始,首先出现的是遵守进程的问题。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的职责是:负责开展贸易与环境谈判。许多WTO成员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上争辩,它们尚未准备好着手去立刻讨论谈判的“结果”,特别是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它们要求提供一个准备期,首先讨论在授权中所包含的不同概念,例如那些有关特定的贸易责任和一项多边环境协定的概念。

在处理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的问题上,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会在实际操作中遵循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辨别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特定贸易责任,试图对这个协议所能涵盖的措施类型达成一个共识;第二种方法是更加概念化的方法,是确定哪些类型的原则和限定参数可用来指导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其中的一项原则是:在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法律体系之间不应该存在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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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边NPR-PPMs措施与WTO环境议题

内容提要: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范围的热点问题时,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成员方能否为保护全球公域环境而基于本国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non-product-related 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s,简称NPR-PPMs)标准采取贸易措施(以下简称单边NPR-PPMs措施)成为WTO体制内环境和贸易问题争论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将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WTO环境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明确单边NPR-PPMs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应有地位以及通过立法途径完善对单边NPR-PPMs措施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环境议题;单边NPR-PPMs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4-0012-03

单边NPR-PPMs 措施属于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Environment Related Trade Measures,以下简称ERTMs)。ERTMs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作为国内政策或根据区域性和多边协定采取的直接调整或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措施。包括单边贸易措施与多边贸易措施。单边ERTMs是指一国依据其国内调整或限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采取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限制措施。多边ERTMs则是指多边环境协议(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以下简称MEA)中明确要求采取的贸易措施,它属于MEA缔约方的贸易义务。本文所论述的单边ERTMs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

在经济全球化和环保时代的大背景下,由单边NPR-PPMs 措施引发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使得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变得日益复杂。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问题纳入到WTO环境议题谈判中,应当通过立法途径明确单边NPR-PPMs 措施在WTO体制内的地位问题,并完善相应的的规则。

1.将单边NPR-PPMs 措施纳入WTO环境议题的必要性

1.1 美国―虾案①上诉机构的裁决引起了环境保护团体的普遍反对,并导致其引导公众反对WTO,抵制进行新的国际贸易谈判

有学者提出,禁止WTO成员采取单边NPR-PPMs措施,实际上是认为贸易利益高于环境利益。这种对贸易利益的优先选择已经深深地损害了WTO制度的合法性,因为GATT94文本中没有规定要求必须对第20条从严解释以有利于条约的贸易目标②。笔者认为,为了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协定》)序言中提出的贸易自由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的和谐实现,WTO应当将单边NPR-PPMs措施纳入环境议题谈判,争取贸易与环境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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