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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我鉴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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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毕业生个人自我鉴定

机会任何时候都在,比如专升本,好好把握,写一篇自我鉴定吧。

专升本毕业生个人自我鉴定(一)

所有人的青春,从一开始的空白无物,到后来的极欲飞扬,阴霾满地,再到现在的尘埃落定。一切都在发生,一切都在结束。美好而缤纷的大学生活,就这样画上了句号,真有些难忘和难舍。我是一个专升本应届毕业生。只可惜短短的两年大学生活即将过去,在菁菁校园中,老师的教诲,同学的友爱,朋友的关怀以及各方面的熏陶中,使我获得了许多知识,懂得了许多道理。这可能就是我读书生涯的最后一篇自我评定了。

诚信、坚毅是我最引以为豪的优点,也为我争取来了别人的尊重。在父母的严格要求下,我从小就以主动承认错误、言而有信为荣,以不守时、阿谀虚伪为耻。我一直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我认为,品德不仅是本身的素质修养,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享受了活在这个世界上权利,就有义务对社会为自己的言行负责。高尚的品德,是我们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的基本要求,是我们不辜负父母养育和祖国期望的前提。

我个人认为,自己最大的缺点就是过于执着,有时甚至可以说有些固执。这可能与我在学习中爱动脑筋、常钻牛角尖有关。这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些裨益,但是很多时侯,这也会影响到对事物的全面认识,甚至不经意地会在某些程度上伤害到他人。我应该学会变通,不能古板得像不谙世事的书呆子。

本科学习的两年,塑造了一个健康的我;塑造了一个积极向上的我;塑造了一个崭新的我,塑造了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我。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信心,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的未来目标,而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精彩!

专升本毕业生个人自我鉴定(二)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的专升本学习即将结束。我要再次感谢我的母校济南大学,给了我这次再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回首参加专升本业余学习的这三年,它将是我一生的重要阶段,因为通过再次系统全面的学习英语专业知识,我的专业技能得到了全面地提高,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人主要从思想品德和学习情况及专业技能方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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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个人本学年岗位自我鉴定

当今,新课程教育理念的与时俱进、教学内容的飞速翻新、教学方法的日益进步、教学手段的逐步现代化都向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业务水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个人本学年岗位自我鉴定,欢迎大家阅读!

【2017个人本学年岗位自我鉴定1】

为了应付这种挑战,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促进学生的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我知道我必须以积极的心态主动投入到课程改革的实践中,促进自己的专业发展。回望自己的成长历程,我深知自己的进步离不开下面几个动力源泉:

一、热爱本职

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我看重学生的优点,淡化他们的缺点。正是因为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我不仅有了工作的动力,还常常觉得自己的学生是最可爱的学生。这些,无不激励着我,让我在教育路上信心百倍。

二、专业引领

教师的专业成长是在教师的自觉自醒的基础上展开的,但教师的成长不可能完全只依靠自己,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培训中心每学期都会给我们组织骨干教师培训、分学科培训,这些培训让我知道了当前的教育局势,明确了自己该树立的教育理念。继续教育中,各校资深老师带给我的不仅仅是专业的理论,更让我掌握了教育的方法。另外,教育局组织了交流课、优质课巡讲,这些真实的、可操作的优秀例子,都让在新课改中曾一度不知所措的我豁然开朗,给我的教学指出了鲜明的道路。

三、同伴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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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实习自我鉴定范本一览

今天小编为各位介绍的是公司个人实习自我鉴定范本一览,望内容对您有参考作用,更多精彩内容更新尽在这里,敬请关注。

【一】

经过这次在++++公司的实习,我从中学到许多关于+++方面的知识,同时在其他各领域的知识面也得以扩展,包括为人处事,专业学识,为自己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受益匪浅。

我是被安排在++++++这一块,这里给我第一印象就是工作很轻松,这与我印象中化验员是一个很清闲的职位大相径庭。“三人行,必有我师”,这里的每一个人都是我的老师,他们无论在生活上,工作上都有着丰富的经验,独到的见解,这些都是我要学习的东西。特别是他们在工作上的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感受颇深。 实习期间,我看了较多关于++++的书,对化验的操作管理制度有了了解,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在实习的过程中,当然只是个浅层次的学习,在此,不能也不敢对关于化验有关现象的进行深入的讨论。但经过了实习,我有以下几点感想和启发。

1.关于为人处事这一方面,我们一定要学会真诚待人。在公司里,每一个人都是我的老师,一直很重视我们如何做人的方法,一个人的人文素质重要性要远远大于科学知识的重要性。折射到具体生活中来,其中一方面就是要求我们要礼貌待人,真诚待人。

2.要勤学好问,能来到这里实习是我一个很好的接触社会,接触真正生产的机会,是一个来充实自我的学习机会。在平时工作中,我们一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养成勤学好问的好习惯,这样不仅能懂的更多,而且会终身受益。

3.在具体办事中要讲究原则性,条理性,原则的东西绝对不能改,做事要有一定的条理,这样才能是别人听的更懂,更清楚明白。

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美好的东西总是稍纵即失。在此,我要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领导老师们,感谢你们这么多天的照顾和帮助。相信这次珍贵的实习经历会一直伴随着我以后的工作生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会通过这次实习,更加懂得知识和实践的积累,不断充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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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暑期实习的个人自我鉴定范本参考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暑期实习的个人自我鉴定范本参考,希望能满足大家的阅读需求。更多精彩内容更新请查阅实习自我鉴定栏目,敬请期待。

匆忙地考完试,进入短学期,在妈妈的要求下,回家来实习。一开始很骄傲的以为我应该去大公司的办公室实习,但是现实是残酷的,打碎了我的幻想。在哥哥的介绍下我去了田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开始了我的实习。

不得不承认,工商管理是一个乍听很崇高,实际上让别人摸不着头脑的专业,我真的不知道我以后应该从事什么行业,所以在田福包装公司,当人家问我我能干什么的时候,我一时语塞,不知道我到底应该干什么。

一开始去的是生产车间,了解如何装货、清点。这才了解到这个公司是一个福利厂,有很多残疾人,不禁的感觉到一份关怀,试想假如没有这种工厂,那么那些残疾人应该去哪工作呢。也不得不感叹,工作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插件,工厂里尘土飞扬,还是计件的,不得不说挣钱不易。

去了一天生产车间,就感觉没什么我能干的,所以我又去了生产部。那一天在人家的办公室傻傻的坐了一天,发现根本就没有我能干的事,人家都在忙着接听电话,做计划,安排一天的工作,这些都是我不了解也做不了的,感觉学不到东西,也帮不上忙,继而我又去了财务。

记得主管说她的记账员回家休产假去了,我心里是窃喜的,这下我有事干了,结果呢,当她问我我会做表、记明细吗,我立马傻眼了,这些学校没教过,我也不懂,根本就不能做,我又灰溜溜的离开了财务部。

打击是巨大的,感觉自己什么也不能做,什么也不会,很失望吧,可以说我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也发现了自己的欠缺,学校里没有学到什么,工商管理到底能干什么,我还是不知道,真的很沮丧。

不过,总算没再为难我,我又去了统计部(这样算来我把他们整个公司部门都逛了一遍)。终于,我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地方,在这里,我可以帮忙记账,同时好心的同事也教会我很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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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暑假实习的个人自我鉴定样本精编

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暑假实习的个人自我鉴定样本精编,有兴趣的不妨来查看下,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

【一】

匆忙地考完试,进入短学期,在妈妈的要求下,回家来实习。一开始很骄傲的以为我应该去大公司的办公室实习,但是现实是残酷的,打碎了我的幻想。在哥哥的介绍下我去了田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开始了我的实习。

不得不承认,工商管理是一个乍听很崇高,实际上让别人摸不着头脑的专业,我真的不知道我以后应该从事什么行业,所以在田福包装公司,当人家问我我能干什么的时候,我一时语塞,不知道我到底应该干什么。

一开始去的是生产车间,了解如何装货、清点。这才了解到这个公司是一个福利厂,有很多残疾人,不禁的感觉到一份关怀,试想假如没有这种工厂,那么那些残疾人应该去哪工作呢。也不得不感叹,工作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情,插件,工厂里尘土飞扬,还是计件的,不得不说挣钱不易。

去了一天生产车间,就感觉没什么我能干的,所以我又去了生产部。那一天在人家的办公室傻傻的坐了一天,发现根本就没有我能干的事,人家都在忙着接听电话,做计划,安排一天的工作,这些都是我不了解也做不了的,感觉学不到东西,也帮不上忙,继而我又去了财务。

记得主管说她的记账员回家休产假去了,我心里是窃喜的,这下我有事干了,结果呢,当她问我我会做表、记明细吗,我立马傻眼了,这些学校没教过,我也不懂,根本就不能做,我又灰溜溜的离开了财务部。

打击是巨大的,感觉自己什么也不能做,什么也不会,很失望吧,可以说我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也发现了自己的欠缺,学校里没有学到什么,工商管理到底能干什么,我还是不知道,真的很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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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鉴定机构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法医门诊遍地开花。这种多系统体制的产生虽有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受“权力至上”、“部门利益至上”的观念影响,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既便于部门领导和使用,又能为部门创收。这是我国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二、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缺陷,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体制缺陷引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立地指派法医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出现“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特别是法院,集司法鉴定的鉴定权、对结论的采信权于一身,无形中便担负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法医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二)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多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无法做到专业化分工,造成很多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严重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能集中使用,鉴定设备重复而简陋,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诉讼成本。由于鉴定机构林立,在鉴定职能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公检法各个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力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经常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使得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无所适从,损害了法医鉴定的严肃性,降低了诉讼效率。同时,法医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立,各自为鉴,容易导致互不信任、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前不久,笔者在接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就遇到此情形。该案在交警调解处理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医对伤者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当事人双方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400元。后因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协议,交警部门调解终结,该案又到法院。法院审理中,以案件到法院就必须要由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由,不采信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又交了500元鉴定费给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尽管后来的鉴定结论也是十级伤残,与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一致,但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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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心得体会

1.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保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央”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非凡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碰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称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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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一点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来说也不例外,本文在基于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的考察上,结合对其它过或地区的相关制度的分析,对我国司法精神逼供内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 键 字:医学鉴定 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 鉴定机构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我国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案件承办人,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

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免于受危险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间,存在了相当大的矛盾与冲突。司法精神病学致力的就是要解决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种种社会与法律法律问题,而司法精神病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集中体现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事实上司法精神病学也将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事件而导致与法律发生之关联之精神医学纳入其研究领域。 简单的讲,司法精神病鉴定也称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称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即“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前的理论界看来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法律上的有关问题。当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问题时,写出的鉴定结论就叫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如果所要解决的不是法律上的问题,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在我国的刑诉法明确使用“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后,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对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指对司法活动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当然对精神病的鉴定中还有一种情况游离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之外,区别这一点主要从其鉴定的直接目的上来看,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活动中碰到的情况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二、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之现状

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8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精神病私法决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进行简单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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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加强司法鉴定交流

1.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我们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断,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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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鉴定机构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法医门诊遍地开花。这种多系统体制的产生虽有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受“权力至上”、“部门利益至上”的观念影响,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既便于部门领导和使用,又能为部门创收。这是我国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二、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缺陷,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体制缺陷引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立地指派法医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出现“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特别是法院,集司法鉴定的鉴定权、对结论的采信权于一身,无形中便担负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法医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二)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多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无法做到专业化分工,造成很多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严重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能集中使用,鉴定设备重复而简陋,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诉讼成本。由于鉴定机构林立,在鉴定职能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公检法各个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力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经常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使得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无所适从,损害了法医鉴定的严肃性,降低了诉讼效率。同时,法医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立,各自为鉴,容易导致互不信任、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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