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证金合同

保证金合同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全文阅读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交保证金,合法吗?等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交保证金,合法吗?

问:公司拟订的劳动合同协议里,有一项需要员工缴纳保证金3000元,这是合法的吗?

律师答复: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收取了保证金,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职工可向劳动部门举报,也可直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你的叙述,目前你应该已经交了3000元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你公司限期退还3000元保证金给你。

公司可以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问:我公司有个女职工,现怀孕三个月,现在她以医生建议需保胎为由,一直休假不上班,到现在已连续休了三个月假了,还要一直休下去,并且没有任何书面请假单。现公司已另请他人接她岗位工作,企业想解除该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违法吗?

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你现在这种情况,公司是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因为该女职工并不在试用期。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阅读

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__________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_

全文阅读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

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试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

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全文阅读

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就编号为__________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北京市市场协会)管理,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金

全文阅读

以虚构合同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葛某因缺少经营资金,急需向银行贷款,被告人何某向葛谎称自己有数亿美元的个人存款,可以开出自己名下的定期美元大额存单并提供给葛作为质押贷款之用,骗取葛的信任。2008年11月30日,被告人何某以苏州市富华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被害人葛某以芜湖市富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市宝山区阳曲路共和二村70号504室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人何某向被害人葛某提供5000万美元的存单作为银行贷款质押之用,被害人葛某支付15%的贴息。当日,被害人葛某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人何某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次日,被害人葛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40万至被告人何某的帐户。嗣后,被告人何某从杨晓梅、张席龙(均另案处理)处获得伪造的一份金额为3000万美元的定期存单(存单编号:NO.F5375175,账号:046-775690004412336727-03,户名:何某,开单银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并出示给被害人葛某。后被害人葛某发现受骗后向何某追讨人民币80万元,何某向其提供空白支票以作担保后失去联系。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某以为他人提供存款担保贷款为由,在向被害人提供了从他人处获取的伪造的金融票证后,骗得被害人钱款,应当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给付被告人何某钱款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非基于何某所承诺的大额美元存单。被告人何某系在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对方钱款,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我们赞成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一种特殊诈骗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本罪中“银行结算凭证”主要是指除了票据诈骗罪列举的汇票、本票、支票以外的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结算工具的凭证。)进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的结算制度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结算秩序。[1]

全文阅读

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

【摘要】合同无效时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无效时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合同无效时,保证金缴纳人的损失是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自占用时即产生,故利息应自缴纳之日计算。

【关键词】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起算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95-01

一、一则案例的观点分歧

某公司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的魏某,并收取了魏某200万元保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内部承包协议违反建筑法关于建筑施工主体资质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某公司收取魏某保证金缺乏依据,应予退还。但就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保证金的收取失去依据,某公司应负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参照合同法对合同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应以魏某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即其的时间作为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并起算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某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自始缺乏依据,自其收取保证金时就应当退还,故应自某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次日起算利息损失。

本案所涉保证金在类型上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履约保证金,系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收取的金钱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承包建筑工程应当向发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所以在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收取保证金因缺乏依据而应退还,这一点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从前述的分歧观点中可以看出,因为利息损失需要以保证金作为本金进行计算,所以对利息损失计算的分歧实质在于对保证金应当退还的时间点认识不一致。

全文阅读

浅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适用

浅谈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适用

一、 问题的提出

关于合同之债的担保,我们主要以担保法进行规范,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没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该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可见,履约保证金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且应当在招投标领域适用,但不管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定义进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号令)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第59条都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两条规定实质上将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处于较低的位阶,且也仅仅能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的招投标过程中适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适用范围绝不仅仅局限于招投标领域。有些合同中甚至将定金、违约金、履约保证金都进行了约定。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如何适用履约保证金,以及履约保证金和定金、违约金的关系如何界定,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对法院的裁判来说。

二、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定义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有人认为其实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但笔者认为其和定金还是有很多不同,首先是定金罚则非常明确,是刚性的,就是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但履约保证金有很大的自由度,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乙方分四次给甲方供货,甲方在四次供货完成后三个月支付乙方货款,但合同约定全部货款的10%作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一次延迟交货的,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5%,如乙方有两次延迟交货,则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乙方三次延迟交货,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的75%。乙方四次延迟交货,甲方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该案例可以看出,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自由度很大,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及相应的市场地位,相对于定金的刚性规则,其柔性十足。该案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应付货款的一部分作为履约保证金,也可以约定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给甲方一定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甚至还可以约定由甲方给乙方一部分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或者双方互付履约保证金。可见履约保证金灵活多变,是适应市场活跃多变的灵活的合同之债担保方式。

由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灵活多样,法律对其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也不现实,但笔者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担保法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合同担保方式。

全文阅读

黄金期货市场保证金要求的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黄金期货合同的保证金要求是如何确立,以及保证金要求的改变会如何影响黄金期货市场。通过分析2009年1月到2014年12月黄金期货合同的相关数据,发现对保证金要求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对应的黄金期货合同的价格波动幅度。此外,保证金要求的改变对黄金期货合同的交易量和价格波动率几乎没有影响。对不同到期日的黄金期货合同,到期时间越长的合同价格更容易受到保证金要求变化的影响。另外,保证金要求的改变对黄金期货投机者的影响要大于套期保值者。

【关键词】黄金期货市场 保证金 研究

一、介绍

中央对手方交易平台,例如洲际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立商品期货的保证金。第一种的理念是保证金必须设置得足够高,可以完全覆盖期货的价格波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要求非常高,保证金要求也基本不会改变。第二种的理念是让保证金要求可以覆盖到百分之九十九的期货价格波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采用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两种方式对商品期货价格波动的覆盖率只有很微小的不同,但对保证金要求的影响却非常巨大。本文主要关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保证金设置方式。当商品期货合同的价格波动发生变化时,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将立即改变对应的商品期货合同的保证金要求。波动性通常代表着风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通过改变保证金要求来避免信用风险,并使期货市场正常运作。本文针对黄金期货合同,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黄金期货合同保证金要求的决定因素;

第二,保证金要求对黄金期货市场的影响;

第三,保证金要求变化对黄金期货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影响。

二、保证金要求的改变频率

全文阅读

美国保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比较中美保证金制度的差别。同时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品种为例,实证分析美国保证金计算、收取方式本土化使用的可行性。进而分析美国保证金制度可给我国的借鉴。

关键词:组合保证金;主力合约结算价;保证金可用资产范围;保证金计算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3052

一、中美保证金制度的差别

我国和美国的保证金制度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管理理念的差异。对此CME归纳为“保证金的两种哲学”。美国的保证金管理理念是“效率与风险”并举,即保证金的设置既要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又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其保证金设置与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我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管理理念侧重于风险控制,其总的特征是保证金水平相对固定。

第二,保证金种类的不同。CME的保证金可以分为两类: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 Margin)。初始保证金是市场参与者在其清算公司开启头寸时必须支付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即市场参与者随着时间推移维持其保证金水平的最低要求。①我国的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其最低余额由交易所确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三,保证金收取方式的不同。美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通常按每个合约收取固定数额的方式,我国是按合约价值的比例收取,同时采用梯度保证金制度。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