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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监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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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监管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制度的建议,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监管透明度需进一步提高、监管体系与法律建设相对落后、加快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保险市场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保险市场发育也远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外部环境说,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原来的监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势需要。

1.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监管体系中,与过度监管同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不足。中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受经验和水平所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初级水平,已经制定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实施。这种状况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还存在较大缺陷,还没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机制。

1.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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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研究

一、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一)网络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迅猛

1.萌芽阶段。1993—1995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开拓者。这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网络技术、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这一时期,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网站,但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1995年2月,一家完全独立于传统保险机构的网站In-sWeb创立,同时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

2.起步阶段。1996—1999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起步阶段,各项业务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初,美国81%的保险公司至少拥有一个网址,其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为0.39亿美元。1998年,美国86%的保险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其保险产品相关信息,61%的网站提供商地址查询服务,43%的保险公司把网络保险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美国互联网保险费收入迅速增长到1.55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197%,翻了近两番。

3.发展阶段。2000—2008年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阶段。随着2000年《电子签名法案》的出台,美国保险公司开始积极发展网上直接销售的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之保费收入也因此迅速达到总保费收入的0.2%。2001年,美国网络保险之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美元,其中来自汽车保险的网络保险费就有8.5亿美元。2003年,美国网络保险的保费收入达47亿美元,增长速度超过270%。2005年,通过互联网销售车险的保单数量比2004年增加了29%。

4.成熟阶段。2009年至今是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阶段。近年来,美国网络保险的市场份额呈现直线上升态势。2009年就已有50%以上的客户使用互联网渠道了解和选择保险服务,不少保险险种的网销交易额已超过市场总额的30%。2010年,美国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的网上销售额已达到84亿美元,大约占市场份额的4%。目前,所有的美国保险公司都开展了网上保险业务,其中InsWeb、Insure.com、Quickquote等网站的影响力最大。福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报告预测,数字化渠道在2015年的市场份额将达到140亿美元,增长率超过10%,并将大大增加美国网络保险市场的盈利空间。

(二)网络保险经营模式的多样化

随着美国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逐渐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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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 护航保险市场

依法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保险监管体制的不断健全,依法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各种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调整结构,稳步增长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是保险监管工作十分关键的一年。面对极其复杂的环境,保险监管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同时,在保险业发展的新起点和新阶段,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监管需要不断完善,努力与之相适应。

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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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监管分析论文

1.保险市场格局的变化,形成了多家保险公司无序竞争的局面。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相当多的中小城市和县城保险市场上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机构,而近年来,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寿险公司、新华寿险公司等均在一些中小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营销处,从而形成了多家保险机构并存的局面。保险展业竞争在外资尚未进入就已经白热化了,这应当说是一种正常和好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的重叠、雷同,而在保险费上又存在差异,造成了营销员跳槽频繁。这种由于保险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使保户的后续服务难免受到影响(笔者本人就是受害者之一,1997年为女儿办理的‘99鸿福保险’,20年的缴款期,每年缴款530多元,每三年返还100O元,今年2月应是缴款月,但是到5月也没有人来催款,打电话问了两次才告知换了营销员),进而影响了保险业的信誉;另一方面,在争夺市场和人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提高各家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成本。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展业竞争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和引起了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和现象。在有的地区甚至还波及到了金融业,如2001年未至2002年初中国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鸿泰储蓄分红保险业务,造成某县一个农行营业所在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内,集中提走近400万元定期存款(当地几个村卖地款本来已经存人储蓄,但在保险营销员的大力游说和宣传此险种比储蓄有成倍利好的情况下提走的),占这个营业所全年储蓄增长量的60%还多(此项业务移交银行和邮储代办才平息下来)。此事反映到当地人民银行,因人民银行已无此项监管职能,只好不了了之。这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非常不利。

2.保险公司在增员宣传和奖励措施的制定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有的保险公司在新进驻地为了尽快开展业务,在招聘人员时加大奖励力度,放宽招收条件,违规增员;有的在组训时不是传授诚信的营销策略,而以传授技巧为名,让营销员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如何夸大险种益处,尽量不提或少提险种的除外责任或免赔事项等等。

3.保险员的道德风险失控。目前,一些中小城市的保险员的业务素质较

低,道德素质更是良莠不齐,受利益趋动,展业中弄虚作假的大有人在。有的营销员为了多进单,多拿佣金,在推销保险时,很少为保户的利益着想,一味推荐一些高佣金的险种;有的片面夸大险种的益处,夸大个别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对保单上未载明的投资收益率做保底承诺;有的营销员为了推销自己的险种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险种,损害同行的形象;更有甚者对一些已患有疾病的保户动员其投保(据笔者所知某银行一个门卫结婚七年多没有要孩子,原因就是妻子有肾炎,今年初却入了十大疾病保险),给以后的理赔工作埋下纠纷的隐患。这也是保险业无序竞争和从业人员高流动性带来的一种必然结果。

4.保险业快速增长与保险理赔相对滞后制约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一些保险公司在开业之初,为了打造品牌,树立形象在理赔方面实现了其所承诺的方便、快捷,受到了保户的好评。随着业务量的增长和理赔案件的增多,一些机构和贷理员在观念上“重展业、轻理赔”毛病逐渐暴露出来,案件处理不及时,手续也相应繁杂起来,笔者一个同事的儿子在公共汽车上多嘴下车后眼睛被打的只有0.1视力,去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道矫正后0.1的视力才符合理赔条件,与当时投保说的差距很大。对此,中小城市的保户因当地没有保监机构是投诉无门,既便能向其上级公司反映,因是共同利益的主体,极难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这样一是对保险公司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的保险市场上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由于保监机构高高在上,鞭长莫及,不但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无人过问,而且,保户有对保险公司不满的事情也是投诉无门,日常监管更是一个盲区和空白。虽然外资保险机构几年或更长的时间内还难以将其业务延伸到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县级城市中来。但是,如果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和处理,显然对保险业的长期和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如果一旦业务萎缩后,再想开展起来其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同时还有可能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对此,领导层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为了更好的解决中小城市保险市场的监管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建全保险监管体系。建立中小城市保险市场监管体制,是确保保险业稳健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中小城市保险市场监管空白问题,一是采取在若干个中小城市中选择一个相对中心城市派驻保监办事处为常设机构,行使该区域日常的保险监管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到该区域的其它城市检查或调查了解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是可以采取委托监管的模式,省城以下的保险业监管委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这样虽然力度不如保监机构大,但是,可以消除监管盲区,不会也不可能出现金融秩序混乱的问题。保户也有投诉的地方,对消除保险业务中不规范的问题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还可以降低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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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保险市场发育也远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外部环境说,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原来的监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势需要。

1.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监管体系中,与过度监管同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不足。中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受经验和水平所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初级水平,已经制定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实施。这种状况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还存在较大缺陷,还没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机制。

1.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然而,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些创新仅是对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1.3监管透明度需进一步提高

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监管都应当努力提高市场透明度。第一,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对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构成了一种损害,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是“劣币驱逐良币”,要么好公司也变坏,要么好公司退出市场。第二,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必然助长误导宣传大行其道。第三,监管部门工作制度不够透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程度不高,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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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监管研究

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公司的实力不断增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纷纷把发展的目光转向了潜力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然而,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监管不力、法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对其加强监管。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系、突出监管重点,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农村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保险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6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16

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全国保险市场的活动。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修正低效率或不公正的市场行为。政府对农村保险业实施监管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合理的政府干预,对于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及时纠正市场缺陷、防范各类风险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民在人口结构中的较高比重,“三农”问题的解决状态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一、农村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

在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动因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我国保险业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既是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原因,同时也为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支配力的存在

市场支配力指的是一个或多个生产者或消费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能力。在完全竞争市场假设中,所有的消费者和厂商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市场中如果存在着能影响交易价格的消费者或厂商,就意味着完全竞争假设被破坏了,那么市场就不再是完全竞争市场,而是变为了带有某种垄断因素的市场,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市场支配力会导致市场失灵。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市场支配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人一方即保险公司身上,这一点从保险主体的数量及其市场份额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还不够成熟,虽然近年来市场上的主体数量稳步增加,但是仍没有打破几家独大的局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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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约束:保险监管的新趋势

摘要:当前,市场约束是国际金融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积极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是我国保险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全面分析市场约束在有效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有效市场约束的条件和保险监管中市场约束的作用机制,并首次尝试对河北保险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现状进行实分析。实结果表明:保险机构风险的增加并没有引起明显的市场反应,有的反应与正常的情况相反,表明当前河北保险行业的市场约束机制比较微弱。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市场约束 实分析 政策建议

一、引言

金融保险监管有两种手段:一种是政府监管,另一种是市场约束。随着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将市场约束与最低资本约束、外部监管并称为三大支柱以来,市场约束得到了空前重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11年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也对市场约束进行了充分的阐述。积极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我国保险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让保险市场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得保险机构既能不断发展完善,又能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是保险监管机关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应着重研究的问题之一。同时,能否通过实分析准确判断当前保险市场约束程度是提出下一步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政策建议的关键。

二、文献回顾

总的来看,研究金融业的市场约束尤其是银行业的市场约束的文献较多,而研究保险业市场约束的文献不是很多见,至于研究在保险监管中市场约束的文献就更少。这可能与在保险监管中引入市场约束机制的时间较短、对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在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性研究方面,陈文辉等(2012)着重研究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11年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及在中国的实践。2011年版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与2003年版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相比,对市场约束进行了更为充分地阐述,进一步明确有效保险监管的前提条件包括有效的金融市场约束。有效的市场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市场参与者获得充分的信息。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全面、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让保单持有人以及市场参与者清楚了解其业务活动、业绩和财务状况,这将增进市场约束,更加了解保险公司所面临风险及其管理方式。田光伟(2007)在研究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方面,提出了保险业市场约束的核心是构建保险监管信息披露体系,他着重阐述了保险监管信息披露体系主体与对象的构建,以及保险监管信息披露运作机制的构建情况。王祺(2004)从理论层面定性分析了保险业市场约束机制建立的必要性,提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

在保险市场约束的实研究方面,相关文献不多见,更多的是运用实方法分析银行业的市场约束。这对于我们实分析保险业的市场约束具有借鉴意义。因为保险公司和银行同为金融机构,具有很多相似的特点。有代表性的如Demirguc-Kunt和Huizinga(2004)在分析了几十个国家的银行风险变量与存款增长之间的关系后,没有得出相应结论,但是他们的研究方法对研究保险业市场约束力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他们的研究样本中包括了许多像中国这样的提供隐性保险的发展中国家,而且这个研究方法是在前人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得到了经济学界的认可。Flannery(1998)等人发现,在1989年和1991年间,未保险的银行债券与国库券利率的差额显著地反映了银行风险。张正平和何广义(2005)使用1994―2003年的面板数据,实检验了我国14家银行的市场约束力情况。他们认为,我国银行市场约束力是很微弱的。在借鉴银行的市场约束实分析基础上,刘兵和叶亮(2006)进一步实分析了我国保险业市场约束力情况,他们发现,现实或者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更加关注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其他保险公司也享受了国家隐性保险所带来的“便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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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监管的国际比较及认识

作者:张茵仙 窦力鸣 单位:山西财税专科学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险业形成了多家竞办的局面。除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4家全国性的公司外,还有十几家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公司和几家抢滩的外国公司,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形成。但目前,对保险市场监管不力已初露端倪,突出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保险机构;一些单位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办理保险业务;一些保险机构违规、违章、超业务范围经营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保险机构违反费率政策等等。因此,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已成为一项迫切工作。本文试图通过对美、英两国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比较,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美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

美国从1851年起,在各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专门监督保险公司的成立及业务的经营。1871年,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的管制行动并交流各州的经验。各州分别管理是目前美国保险监督管理的基本形式。各州对保险的监督管理主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着手。

1、对保险公司创立的监督。在美国,要创立一家保险公司,第一步就是要通过保险监督官的审查,由其检查是否符合本州保险法规定和财务要求,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本或净资产以及公司组织状况是否完善。

2、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督。各州的保险法都规定,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保险监督官递交年度报告,保险监督官据此来了解各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外,法律还规定监督官每三年至少对公司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费用由被检查公司支付。

3、对费率的监督管理。在美国,各州都规定费率必须合理,既不能过高,差别又不能过大。为了保证偿付能力,价格竞争受到限制。

4、对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各州的保险法规定,必须建立各种准备金(比如财产保险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损失准备金和寿险中的责任准备金),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另外,还要求在保险监督官处按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存放一笔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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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

[摘要]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机构和法律、监管模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各国已形成的完善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加快完善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市场准入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实行“混合”监管模式、细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保险中介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提高监管效率。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5-0037-04

在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历史悠久,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各国均已建立了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管理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保险中介市场模式及其监管比较

(一)美国

美国保险中介市场是以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人为主的模式。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美国拥有庞大的保险人队伍,并形成了巨大的保险业务销售网络,成为寿险市场开展业务的主力军;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及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以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占绝对优势;由保险公估人参与风险查勘、定损理赔已成为美国保险业的习惯做法。

美国对保险中介市场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模式。州政府通过各州保险管理局对保险中介人实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法律法规对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形式、从业资格、业务范围、经营行为和佣金标准等进行规范。如大多数州都规定: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获得专业资格,并申请执照;人和经纪人若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准则时,各州法律均规定要处以经济处罚或吊销执照。每个州还由一名保险监督官负责监督保险法的执行情况。联邦政府则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来对全国保险中介业的情况进行协调。美国有众多涉及保险中介的行业协会,如美国人协会、全国注册人和经纪人协会、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独立理赔人协会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等。各协会都制定行业自律守则,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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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市场制度监管探讨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保险市场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保险市场发育也远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外部环境说,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原来的监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势需要。

1.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监管体系中,与过度监管同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不足。中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受经验和水平所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初级水平,已经制定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实施。这种状况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还存在较大缺陷,还没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机制。

1.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然而,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尽管中国保险业于近期进行了大量的监管制度创新,但这些创新仅是对旧的监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一定程度的调整,改革是不彻底的。在中国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要求与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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