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市场

摘要:相对于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我国保险供给能力缺口较大,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弱,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明显的供给约束型特征,使得巨大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需求,表现为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服务质量较低、定价机制不灵活、销售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提高保险供给能力、实现保险供求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保险供给保险需求供给约束

1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供给约束型特征

当前我国潜在保险需求巨大,特别是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升级、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凸现,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险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就保费收入而言,2005年我国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费收入排名仅第11位,还不及GDP规模和人口数量都小于我国的韩国。就保险深度而言,世界平均为8%,我国为2.7%,世界排名第42位。就保险密度而言,世界平均为512美元,我国为47美元,世界排名第72位。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最近有研究预测,未来5年我国保险业会保持年均16.2%的增长速度。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中外保险公司所普遍看好,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

与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保险业的供给能力较弱,无法满足保险市场上的巨大需求,呈现出供给约束型特征。其突出表现是保险业资产规模较小,偿付能力不足。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才达到1.53万亿元,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仅为3.8%,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在20%左右,甚至更高。就偿付能力状况而言,多家公司都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偿付能力问题,甚至有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触到了被接管的底线。有研究显示,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00%,到2010年底,我国人身保险供给能力缺口约为33亿元。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20%,供给能力缺口预测值约为235亿元;选定在150%,供给能力缺口约为540亿元。巨大的供给能力缺口大大限制了保险需求的实现。此外,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也较弱,不能有效推动和引导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居高不下,而且呈现出快速增加趋势,2005年末高达147054亿元,年增加额达到近1.6万亿元,这与4928亿元的总保费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大量的居民储蓄存款中以预防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不确定事件发生的预防性储蓄居多,而这与保险所应发挥的保障功能是类似的。大量的居民储蓄存款难以转化为对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保险不信任、保险服务质量低、保险产品创新能力缺乏等保险供给方面因素制约。

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约束的具体表现

2.1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当前保险产品开发上存在的问题不在于数量和品种的多少,而在于不能适应和满足保险需求,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较为突出。据统计,目前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如中年人对保险需求最为强烈,而很多产品恰恰越过了这个年龄段;大多数产品只适合高薪阶层,而没有关注中等收入阶层,而且针对团体的保险多,针对个人的险种少;寿险产品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差,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综合各种风险责任的综合型险种多,消费者急需的单纯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过于单一。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这样,一方面是某些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和供给,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公司忙于出售开发的产品,而不是针对市场需求开发能售出的产品,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保险需求的实现。

全文阅读

保险市场保险监管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制度的建议,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监管透明度需进一步提高、监管体系与法律建设相对落后、加快我国保险监管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保险市场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但由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保险市场发育也远远未达到成熟的阶段,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外部环境说,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益加强,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原来的监管制度有些跟不上形势需要。

1.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监管体系中,与过度监管同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的监管不足。中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受经验和水平所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初级水平,已经制定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还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实施。这种状况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还存在较大缺陷,还没有建立成熟完善的判别风险和化解风险的机制。

1.2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开放的矛盾

全文阅读

再保险市场发展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

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

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

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1)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落后。目前,特别是再保险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管理机关也就疏于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暴露出法规不健全、基础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20%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而非法定再保险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中保再保险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人民币分入业务,而不能将人民币业务向国际市场分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自行向国外办理分保。这种再保险格局是一种完全垄断的模式,无法满足国内各保险企业对再保险需求。(2)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必须有成熟的市场主体,有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虽然目前我国从事商业分保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很多,但再保险市场还远未形成。从1999年商业分保情况看,国内商业分保占总商业分保的6%,国外商业分保占94%,这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功能还很弱,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所以我国的再保险综合承保能力就难以形成,再保险整体优势就很难发挥。(3)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引发的危险的发生往往跨越国界。因此,再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国际化的业务。但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步履很艰难。第一,从保险国际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资外国保险市场的能力很低,没办法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受到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程序较低等。第二,由于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4)人民币业务分保机制尚未形成。从我国保险业务的特点看,目前人民币业务仍是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绝对比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人民币业务分保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流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购汇渠道不畅以及风险意识淡薄,不少公司不顾自身的承保能力,将承保的人民币业务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这种做法对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风险。(5)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较为严重。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范围应与承保能力相适应,不得无限制地接受保险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费收入与其经营能力、总准备金与其承担风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况,这将严重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3.即将面临的问题。(1)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开放的压力,同时由于再保险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再保险公司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再保险公司不适应市场竞争,可能会面临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内,法定分保原则在确保中国再保险公司稳步成长的前提下,将促进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再保险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险这一领域进行激烈竞争。但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法定分保比例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外资再保险公司将与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各个领域展开全面的竞争。外资再保险公司不仅规模大、技术好,而且具有良好的声誉,与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并且由于再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原保险公司,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主体,文化因素对再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比对原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资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将远大于中资原保险公司。(2)再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经过数年的发展,中国再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国为主导的、各直保公司参与的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但是,由于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商业分保需求不旺,导致直保公司之间难以在相互信任、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商业分保机制和渠道,难以成长为名符其实的再保险主体。在这种特殊的市场情况下,经营法定分保业务的中国再就在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新的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将会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况,整个再保险市场结构将由中国再主导下的初级的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竞争模式也将逐渐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强度将大大增强。

全文阅读

保险市场发展

[摘要]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变革的前夕,保险公司将在竞争大潮中优胜劣汰,分化组合;保险业市场结构也正在重新“洗牌”并逐渐向着合理化方向演变,驱使这种变革的主要力量是:保险市场国际化和保险制度市场化,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作者指出由于目前保险市场超额利润的存在,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而政府也会顺势而为地放松市场准入,供给主体将增加。为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政府已在1999和2000年分别组建一批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从长期来看,大量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供给增加,保险价格将逐步下降。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正文)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大变革的前夕,保险公司将在竞争大潮中优胜劣汰,分化组合;保险业市场结构也正在重新“洗牌”并逐渐向着合理化方向演变,驱使这种变革的主要力量是:保险市场国际化和保险制度市场化,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

国际化带来有效率的结构调整

未来三至五年,更多的国外大公司将进入中国,与中资公司同场较量,与中国争夺市场份额。由于竞争的“鲶鱼效应”,中资公司必将励精图治,奋力拼搏,提高自己的经济绩效。例如,1995年上海各家保险公司新售的77万张个人寿险保单中,仅美国友邦公司就售出70万张,占91%。但这种局面很快就得到扭转,在上海市场根基深厚的中资公司迅速做出反应,1996年中保人寿和平安保险分别占个人寿险业务的20%和35%,友邦降至38%,1997年友邦的份额进一步降低。

外资公司还会以与中资公司合资经营或与中资公司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由于合资经营或战略联盟的“干中学效应”,中资公司能获得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从多方面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所以;尽管保险国际化过程中。中资公司暂时失去了部分市场份额;外资公司增加了部分市场份额,但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密度都很低,在未来的保险业竞争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中,保险业务的“蛋糕”将做大,中资公司的业务的绝对量仍会上升。

经历激烈的竞争生存下来的中资公司将变得更有效率,并将带来有效率的结构调整。

保险制度市场化带来竞争之路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超额利润的存在,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而政府也会顺势而为地放松市场准入,供给主体将增加。为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政府已在1999和2000年分别组建一批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从长期来看,大量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供给增加,保险价格将逐步下降。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全文阅读

保险市场化秩序

【摘要】市场化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水平上升而带来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决定的过程。然而,市场化既需要有宏、微观的基础配合,又有着内在的秩序要求,如果在推进一部门生产或服务的市场化过程中忽略了这种客观存在的秩序,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还会使这种市场化难以长期为继。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已成为当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但在实现中国保险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和加强相关的宏、微观基础建设,尤其要认真遵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和规律,循序渐进地、审慎地加以实施和推进,以求不断提升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

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认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由供求所决定的,但这只是对问题认识的一般开始,而不论从供给和需求的哪一方面看,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又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和社会的形成机理,即把商品或服务的买或卖当作两种劳动的交换来看待时,这两种劳动的价值形成过程又都要受到内在的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决定一单一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就并不仅表面限于供求调节、制衡那样简单。因为作用条件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价值含量也会不同.如果影响商品或服务价值的诸因素的作用组合、作用方向、作用力度是与社会的市场化取向吻合的话,这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与需求期待就不会存在多大差异。由此,就必然会派生出商品或服务价值的形成秩序问题,由此也更会衍生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化秩序问题。保险是一种以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为核心功能的独特社会服务,影响其价值形成的因素自然会异于其它,因而也自然会存在异于其它的价值形成结构及秩序,而在不同的社会市场条件下,其服务价格之形成亦必会存在市场化秩序问题。而如何有效地协调这一秩序,并能力求与社会的市场化取向趋向一致,既会关系到这一服务业本身的健康发展及产业效率,又会关系到全社会的保险福利水平。这也是在推进中国保险市场化进程中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保险是保险人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以风险保障权利为载体的独特专业服务,是一种特别的使用价值,因此其价值内涵的成份及形成与其它的商品或服务会有相同之处,更会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异。如果说保险服务具有价值,首先是因为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也是要在满足一定的资源条件下才能被“生产”出来,投资人也是以一定数额的“预付货币额”来换取具有一定质和量的劳动力,购置适应这些劳动力工作的场所、设施、设备为先导行为的;同时,还要购买可保障保险人自己持续经管的另外一种风险保障权利——再保险,拥有和运用可把自己所接纳的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同质化处理的专业技术,并以此形成风险保障权利的一部分价值;除此之外,在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中还要包含另外一种价值成份——平均分了的单个风险转移对价。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人们总是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并希望把自身不欲承担、不能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通过向保险人付出风险转移对价来购买风险保障权利就成为了公众转移风险的一种形式。然而,具体到每一社会成员,不仅其各自所面临的风险会各有不同,而且这些风险运动变化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即每种风险于未来会否有损失发生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以可能发生在单个社会成员身上的损失量为依据而要求这一社会成员支付与损失量等量或高于损失量的费用来购买风险保障权利不仅是行不通的,同时对社会财富也不是一种增进,因此,就需要对存在于一定人群的全部风险进行总体量化,并依据各种风险性质作出损失概率推断,据此计算出可从存在此类风险的一定社会成员平均收取的、与这部分社会成员潜在的损失总量达至平衡的风险转移对价。换句话说,就是要把原本单个社会成员所要承担的较高的不确定的支出变成确定的低水平支出,也可以说是把未来的单个社会成员的损失在其他全部成员间作了平均分配。而不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其为获得风险保障权利而向保险人付出基于一定风险量计算出的风险转移对价,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再生产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是一种必要的价值转移,没有这一部分价值转移,保险人提供给公众的风险保障权利中就会出现价值缺失。因而,就如同物化劳动会成为商品价值一部分一样,保险人向一定人群收取的风险转移对价也自然而然地要成为保险价值的一部分。

任何社会主体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其根本目的都无非是要通过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而最终获得一定数额的利润。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实现水平又总是和一定的市场条件紧密相联的。概括而言,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只能在两种市场条件去实现自身的交换价值: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和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商品或服务进入不存在障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对其不设置管制的市场条件;而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则包括多种情况,一是某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仅存在一个提供者,不存在另外的竞争者,实际上也就是寡头市场;二是市场上存在进入障碍,政府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实行控制,这其中又分为不同的情形,如政府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控制,也可能是政府对某些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实行价格管制,而对另外一些部门的商品或服务则不设置价格管制。毫无疑问,各种不同的市场条件对一定商品或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所具有的影响也自然是不同的。但不论在何种条件下,只要商品生产或专业服务是受到盈利目的所驱动的,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主体存在着较强的于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中获取尽可能多的交换价值的愿望,这些社会主体就不会只把经营管理的注意力仅放到商品生产或专业服务组织的某一阶段,而会循总资本循环的秩序、由始至末地逐阶段控制和削减一切可对商品或服务交换价值实现不利的成份及元素,以求最大可能地摄取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的交换价值。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条件下,因不仅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存在或较少存在价格控制,同样在商品生产或服务组织阶段之前的相关要素动员、购置阶段也都不会存在或较少存在价格控制;而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所生产出的商品或组织的服务并不能按个别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去实现个别的交换价值,一般只能依照同部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一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平均化的社会价值,即“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资本论》第3卷119页)去实现自身的交换价值。而那些对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或所经营的服务抱有较大的于市场交换中实现交换价值期望的社会主体,无一不是不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购买开始就作出严谨的和经济性的选择,力求以最小的“预付货币额”来换取最多可能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以为随之而起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奠定至为经济的价值基础。这样的一种价值转换在此后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组织、以至于流通领域中实现交换价值过程中都属首要的一环,如果讲在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全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前后秩序的话,那么,这种价值转换在这一秩序演化中天经地义地会永远处于前置地位,并会对后诸节秩序的价值转化产生影响。

保险产品交换价值的取得与其它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于机理上是无什么本质区别的。但在从非充分竞争向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转化过程中如何确定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和构成保险服务价值的两类劳动基础要素市场化孰先孰后秩序以及求得二者之间的平衡,却会对保险业的产业效率带来直接的影响。不言而喻,保险服务价值的市场化是应当建立在构成保险服务价值的两类劳动要素市场化基础之上的,后者是前者实现的重要前提。市场化是一种商品生产和服务经营所需要素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逐步被市场所决定的过程。除了包含政府会逐渐解除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外,市场化还包含生产经营要素于成本、质量、效率方面必须统一,高质量的生产经营要素始终要向高效率经济活动领域流动,一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主体欲长期占有高质素的生产经营要素就必须持续致力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率等内涵。在现代保险服务的专业经营中,影响其价值构成的要素是多种类的,会涉及到资本、劳动力、场所、设施、技术、管理等。由自身所独有的内在价值增殖扩张本性所决定,资本对商品或服务价值形成的影响无疑要重要过其它要素,可以说资本是商品或服务价值形成的起点的起点。在具体的保险经营中,资本对保险服务价值的影响主要看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资本是以何种条件被占有、占用的,二是在全部经营所需要素组合中资本对其它要素的约束程度如何。如果资本的占用是有效率的,资本对其它要素的支配约束力大,受此影响所形成的保险服务价值就会比较容易在市场上实现其交换价值,否则,就将是另外的一种结果。而欲使劳动力在实现保险服务交换价值中更多地发挥作用,也依然需要两个基础性的条件:以相对经济的支出换取一定质和量的劳动力及创造条件提高劳动力的单位产出。在讨论劳动力对保险服务价值影响这一问题时,亦需对另一客观存在的问题作出回答,就是管理对一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形成是否具有影响。在一些传统的经典理论中,管理是被排除在价值创造范畴之外的,而实际上管理也是一种劳动,与一般的劳动力一样也是参与价值创造的。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在一方面分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管理从属资本的性质同时,另一方面又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与各种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明确地承认了企业管理者的劳动也参与了商品价值的创造。而具体的管理如何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产生影响,其作用原理同劳动力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作用原理完全是一样的。而从通过对物理属性的消耗而实现价值转移并最终影响到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物化劳动与一定数量货币资本的转换条件分析,若使这部分劳动能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产生积极作用,除了避免对这部分劳动的非经济性配置、占用而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这部分劳动与货币资本的交换也是在至为经济的条件下实现的。与一般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不同,保险服务价值中还应包含一部分保险人为确保自身经营稳定、必须从外部购买再保险保障的那部分价值转移支出,并且这部分价值转移支出的水平会受到另一个市场条件的限制。但无论如何,这部分价值转移支出能否维持较低的市场价值水准并与保险人从投保人处所收取的风险转移对价相应一致,最后也势必影响到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水准。保险经营属技术性较强的产业,其运作会涉及到风险处理及转移技术,也会牵涉到资产管理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都存在价值占用高低以及应用范围、程度及效率等问题,毋庸赘言,这些也都会对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的实现带来影响的。从上述种种可以看出,不仅保险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占用水平、配置结构等会对保险服务价值、保险服务交换价值、直至对保险服务市场化程度产生影响,以什么样条件动员和占有这些要素、为此所要付出的价值转移处何种水平同样亦会影响到保险价值形成、保险服务交换价值乃至保险服务市场化程度。如果能在无价格约束的市场条件下以较低的价值转移水准换得保险服务经营所需的各种要素并加以经济性配置,保险服务就同样会比较容易地在无价格约束的市场条件下实现其交换价值。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保险服务经营所需各种要素的市场化,就不会有保险服务交换价值实现的市场化。

中国保险业在过去逾20年时间里一直是在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寻求发展的。不仅保险服务价格受到严格控制,保险人经营保险服务所需的各种要素也是不能在相对大的价格弹性条件下去换取的,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种资源动员、分配、占用模式并不可能有大的改变。但在市场规模相对有限、市场主体却不断增多、并且这些主体亦普遍存在着强烈的市场扩张冲动的情况下,保险人必然会产生寻求价格控制突破、以达市场扩张之目的的内在需求。或者说从卖方的角度主动调整供给价格、以启动保险服务价格市场化的进程。但问题是目前不仅保险人经营保险服务所需各种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偏低,同时社会还没有形成可有效约束这些要素保持效率的机制以及可支持保险服务向市场化迈进的配套市场。比如,保险经营于目的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但中国现实情况是资本的人格化程度较低,资本对商品生产或服务经营所需的其它要素还难以做到有效制约和支配;社会上并没有真正建立包括企业家、管理人员在内的劳动力市场,保险企业经营中劳动力资源错配现象比比皆是,而不论以偏高的、或以偏低的支出占有了某种劳动力,其所造成的只能是一种效率假象,以此为依据所作出的市场化选择必然会对保险人自己或者保险需求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因此基于这样基础上的市场化也是难以长期为继的。总结中国改革开放的20余年保险业发展,一个重大的不足就是再保险市场并没有与直接保险市场同步得到发展,由此所带来的不仅是保险人不习惯规范利用再保险分散转移自身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同时又因为供给不足而不得不过多地付出用于购买再保险保障的价值转移,而这又无疑会对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形成掣肘。任何商业机构发展业务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求得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大、获得资产经营管理的收益。作为保险企业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采用科学的、严格的承保技术来保证自身持续获得承保利润,另一方面就需建立安全、严密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系;而优异的资产管理水准对促进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无疑会提供坚定的价值基石,但优异的资产是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密不可分的,而资本市场发展落后恰恰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尤为令人遗憾之处,由此也导致保险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出现资源配置渠道狭窄、资产经营风险无法在市场上流动化解等问题,因而也必不可免地会对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与国际上先进的保险业相比,无论在资源管理能力方面,还是在风险控制能力方面,或是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能力方面以及市场竞争的自我约束方面,中国的保险企业都是有所逊色的,因此也会妨碍中国的保险人在保险服务价值市场化方面有什么大的作为;如果欲执意而为,只能以牺牲保险业本身的利益為代价。

上述分析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化的宏、微观基础都是比较薄弱的,只能循序渐进地、审慎地加以实施和推进。而从秩序上,必须首先从保险服务经营所需各种要素市场化入手,大力培养要素市场,强化资本对其它要素的支配、约束社会基础,重塑可使要素充分释放效应的企业微观基础,以生产经营所需要素的市场化来带动和支持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市场化;同时于宏观上要大力培育金融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并积极推动不同市场的联系和融合。通过不同市场的共同作用,逐步提高中国保险服务市场化的水平。

全文阅读

保险的市场前景

———自2001年起,中国保险市场上目前正式获保监会批准开业的专业保险公司已达45家,另有82家已获批准正在筹建。

保险算是保险中介市场三个难兄难弟中最为人所知的一个,从发展势头看也是最蓬勃的一个。

自2001年起,中国保险市场上目前正式获保监会批准开业的专业保险公司已达45家,另有82家已获批准正在筹建。

然而保险市场的发展并不如想象的健康。

问题

专业公司是靠财险起家,但是他们认为财险市场已经被三大保险公司瓜分得差不多了,公司想拉一些大客户,就不太容易。

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靠直销,不可能让给公司去做,给他们做的只能是保险公司做不来或者不愿做的,公司可谓是在夹缝中生存。一些能投保的优质企业保险公司早就承保了,剩下的只有硬骨头,不是企业不愿投保,就是没钱。这就需要公司去开拓一些新的领域,不能固守传统的保险领域。

另一个更加令专业保险公司头痛的事实是,现在的保险市场假赔付、长险短做、支付不合理的手续费等问题十分严重。而且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为了拉业务使用各种方法,高返还、高费用、低费率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全文阅读

保险市场金融

保险供给价格则是保险人向保险购买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具体表现为保险费率的标准高低。保险费率中包含着两个方面构成因素,一是保险人依据大数法则原理计算出来的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的责任准备部分,一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的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的利润。客观地讲,中国的保险费率虽因险种的不同各有高低,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依然是较高的,而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因素占用过大。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公司中都是不多见的,人均消耗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的水准。过高的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己的日常生计精打细算的潜在保险购买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的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己的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的相当部分才可换得的保险服务标准不可能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些也势必会使保险的供给能力被相对削弱。

保险的服务水准则是指保险公司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效率。在这方面,国内的保险人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体现保险业核心功能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拖沓,二是理赔处理常缺乏理据。毋庸赘言,这也必然对保险供给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产业约束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要求,二是指对已进入市场的主体经营行为限制程度。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既对进入保险市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又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有机械的约束。应当承认,在一个市场的发育初期,实行一定的产业约束政策,是保证这一产业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实行产业约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有限度出现,同时也会因市场保护使已进入市场的主体表现为经营活力不足。不言而喻,这些都将对保险供给带来直接的影响。

作为一个使“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社会协助行为变为商业化行为的保险部门,其供给能力的强弱从根本上会受到社会收入水平的影响。中国GDP在1998年虽然居世界第七位,但不得不承认,如果按人均计算,中国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730美元的GDP只相当于日本的156%、美国的23%,相当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8300美元以上)的279%,相对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这也就是为什么1998年中国在保险密度一直在全球排名第78位的答案,从而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发现保险供给拉动力不足的原因所在。同时,又因过去多年实行的社会福利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群所造成的依赖心理并未从根本上清除,加之不同社会成员间可得到的社会保障各有不同,因此也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结构性的影响。此外,因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发育与直接保险市场极不匹配,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承载容量有限,某些高技术风险再保险过度依赖国外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

而从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的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的。1999年,在未按国际惯例提取IBNP(发生但未报告索赔)的情况下,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加,但这样的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的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的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寿险业务的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的保险业全年的经营结果是令人难以确信的行业性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经营状况,也是因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都先后重复着同样的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以拼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的争夺,这样的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其次,保险公司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的管理办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的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一些不应接受的风险,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关系。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费用支出非合理的日趋增大,一方面则因承保质量的下降而造成了承保利润的日益下滑。第三,企业资产的大量非经济性配置及管理、保险公司承担非保险属性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因再保险技术的欠缺而使风险处理失当等,都从不同的方面吞噬了保险经营应当生成的利润。这样的事例在内地保险市场上是屡见不鲜的。第四,在市场缺乏硬约束预算的条件下,因保险监督不可能丝毫不差的坚持监管标准,包括坚持

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效率低下的失败者不能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这也就等于在另一方面保护怂恿了效率低下者。无疑,这对于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提高是无任何积极意义的。长此以往,保险人的行为准则必然会被扭曲,长期保持保险业的盈利能力也将会变得难上加难。

上述种种,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保险人市场行为、保险监管力度等等。要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并确实能达致提高中国保险业运行效率之目的,关键在于大力加快保险的市场化进程,积极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改善保险监管方式,调整保险监管目标,促进国内保险市场同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让市场真正成为汰弱留强的“生死场”;通过保险经营方式的彻底改变,实现中国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完善市场体系、培育有效率的市场主体、推动积极的市场竞争,这是当前增大中国保险市场化深度应考虑的问题。从发展的角度看,首先政府要在加速市场培育方面作出更多的考虑,包括:

(一)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保险经营、监管的法律,为保险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完善奠定法律基础。考虑到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当前在中国保险法律建设方面对以下几方面内容应斟酌作出修订:(1)保险业务种类的划分。中国的《保险法》目前把保险业务分为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严格地讲,这样的法律划分无论对保险的经营还是对保险责任的核定都存在欠科学合理之处,并会带来监管上的困难。按现行法律规定,凡以人的身体、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均属人身保险范畴,其余的为财产保险。但在所谓人身保险范畴内,有对意外事件引发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人身意外保险,有对人身疾病予以补偿的医疗保险,这些都是短期的、对意外事件提供保障、非返还性的、具有资源消耗特点的保险;而同时人身保险又包括那些保险期较长、且保险满期须返还、约定的保险事件具意料性、具资源储积性的各类人寿保险。这两类不同的保险对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有根本不同的要求,在资产的占用和配置上也须形成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国外,也罕有把这两类业务划入同一范畴保险来经营和监管的。按这样的法律划分,会使人身保险经营中出现责任计提不准、资产配置无法形成长远考虑等问题;而对那些原本在国外经营寿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商,如果它们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业务范围会超过其在国外的经营范围,因此会造成其核算上的困难。为适应市场发育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现在有必要考虑从法律上改变保险业务的划分方法,要么是按寿险、非寿险划分,要么是按一般业务和长期业务划分,以使中国的保险业经营更符合国际标准。(2)进一步严格保险公司的偿还能力监管标准。因在保险责任准备计提方面存在着技术上的差距,所以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为减少后患,应在法律上按险种具体化保险责任计提要求和标准,并增添监管机构的干预权力,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理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以切实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3)严格保险经营者的专业资格标准,以促进中国保险企业家队伍的培养和形成。现行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资格要求,强调一般条件较多,强调专业经验不足,这样的法律要求不利于中国保险企业家的培养,也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在法律上对保险经营者提出更高的专业经验要求。(4)放宽对保险投资主体的条件限制,允许更多的投资主体进入市场。保险业不同于银行,说到底是一个履行社会互助职能的专业部门,所以不能对其投资主体按对投资于国家经济命脉部门的投资主体采用相同的条件要求,包括应允许那些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的机构,如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等进入市场,以增强这些部门的综合服务功能,实际上这也是更大范围开放的一种需要;同时也应允许一些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让那些具私人资本性质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公司的原因所在。对那些因此可能出现的资产互相占用的问题,通过严格保险监管要求完全可以避免。这方面,国外很多现行的法规都可以借鉴。(5)放宽对保险公司市场的限制,增强中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中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仅仅会带来主体的增加,同时更会导致市场的日益深化。为适应经济发展潮流,监管机构在费率、手续方面,要给各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空间,让它们自己去寻找把握经营成本和经营目标间的平衡点;对产品创新、经营技术的创新则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鼓励,以促进中国的保险业经营尽快缩小与国际上同业的差距。(6)统一税赋,为各类保险主体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现在是外资保险公司的税赋较低,中资保险公司的税赋较重,如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为15%,中资保险公司为33%,显而易见,这样的税赋条件不利于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不利于各类资本属性的保险公司公平地开展竞争,这应成为大的开放格局之下的国家应考虑调整的问题。

全文阅读

分红保险市场

一、我国分红保险的发展

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上分红保险热销全国以来,分红保险基本上已成为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最热门的字眼,也成为当前人们经济生活中最抢眼的字眼之一。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与保险公司共同分享经营成果的险种。保户在按期交纳保费以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后所得利润的分红。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方面: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三差中死差、费差的占比非常小,一个经营规范、监管严格、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在承保环节一般都没有利润,因此,分红保单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而投资收益的多少则取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的强弱。在分红保险飞速发展的今天,投资收益的高低自然也成为决定红利高低的重要因素。

在国外,分红保险已被发达国家运作了200多年,是用来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分红类寿险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寿险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其功能的不断丰富和深化,即由单纯保障型发展到保障储蓄型再发展到保障投资型,分红保险就是保障投资型的主要品种。

分红保险在中国的历史并不算长,虽然寿险投资类产品早在前几年就在中国产生,但由于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连风波,导致投资类寿险产品的发展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危及到寿险市场的发展;加上资本市场连年不利,投资类产品更是雪上加霜,而央行的利息又一降再降,加上利息税的征收,传统投资方式开始失宠,既有保底收益,又有分红收益的分红类保险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从分红保险的发展来看,基本上是和资本市场的连连不景气紧密相关的,仅2002年,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就达到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分红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必争之地。

二、分红保险产品分析

(一)分红保险的优势

1.符合保险市场中消费者的心理

全文阅读

保险市场转型

摘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从垄断市场演变为竞争性市场。针对市场转型带来的消费行为的变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传统保险营销模式面临诸多挑战。文章提出,要保持保险业持续发展,必须改变营销方式,调整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创新。

关键词:保险市场;转型;营销;创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正逐步转型: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目前,除了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股比不得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有关法定保险业务以及对外资保险经纪股比和业务等若干限制外,保险业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保险业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其主要标志是保险供给主体的竞争性和保险服务的差异性突显,保险消费行为的主导性增强,保险消费方式的选择性增多。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了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的较大变化,消费动机与行为更趋理性和实效。这些变化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营销,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销思路的创新

转型期的中国保险业,路子应当怎样走,需要很好地思考,因为这关系到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命运和前途。在我看来,新的发展思路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定位:第一,保险营销观念的定位:应从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第二,保险功能的定位:应从单纯的风险转移工具转向风险管理及个人理财手段相结合;第三,保险业务的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转向以保险业务为核心,高度重视投资业务相结合;第四,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企业转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这样四个定位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不得不正视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一体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国际上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产品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产品的交叉将越来越普遍,纯粹的保险产品将不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虽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四个定位还不能一步到位,但保险业必须明确这个发展趋势,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保险公司营销观念仍局限于市场营销观念而不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或将自己紧紧地束缚在保险领域,仅仅做单纯的保险业务,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发展格局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营销内容的创新

保险业营销内容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创新和营销团队管理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创新

全文阅读

保险市场结构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在克服了20世纪90年代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的不一致性后,2006年以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保险逐渐发展为全国财产险业第三大险种。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农业保险业进行SCP分析,结合保险公司与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博弈产生的行为选择,对其继续发展与壮大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的4个阶段,分别是:恢复试办期(1982~1990年)、高潮期(1991~1993年)、持续萎缩期(1994~2003年)、深入发展期(2004年至今)。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在政策的鼓励和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立足于“政策扶持,商业运作”的经营原则,农业保险试点不断扩大和深化。目前,全国有近90%的省、市、区开展农业保险,并已形成5种模式(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制、浙江共保体、外资安盟)、4种形式(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与政府联办以及保险公司共办)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试点,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持续萎缩的局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08年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上升至全球第2位,居亚洲第1位。

1.1.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衡量产业垄断程度的有效工具,是指某个企业的销售额在同一市场或行业全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对于保险业来说该数值可以用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确定。尽管我国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及广泛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进展缓慢、盈利微弱,各涉农保险公司经营吃力,收支大抵相当。

2000年以来各涉农保险公司面临着农业保险入不敷出的窘境。据统计,简单赔付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经营困难使得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至2006年底,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安盟4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其中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合计达8.42亿元,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9%,农业保险的市场集中度非常高。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