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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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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基层公司在经营理念、内控制度、管理水平、服务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与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基层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全面提升基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国内保险公司应对入世的需要,也是国内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形式和职能分配看,多数是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最基层经营单位,其主要职能是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运营系统的终端和服务窗口,是保险公司微观经营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和利润的直接来源,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水平。加强基层保险公司的管理,提高基层公司业务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对于夯实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至关重要。

一、基层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企业、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三)在市场竞争方法上,表现为“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专、兼职机构和个人人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抬高手续费;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计成本地采取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佣金、降低费率等违规手段招揽业务,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保险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造成大量保源流失,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五)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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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风险状况不容乐观,一般性风险普遍存在,个别机构因严重违法造成的风险已相当严重,同时,因保险中介经营模式创新引发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些风险如不能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冲击。为此,应加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适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完整的有效的准入、管理、动态分类监管、退出制度,细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

【关键词】保险中介;风险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中介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一个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法治化监管,市场化经营,充分竞争、充满活力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开始形成。2012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促成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76%,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44%,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保险中介在满足社会保险需求、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解释了产生风险的原因,思考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策略,对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依法合规、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申报机构较杂,申报机构的性质、身份、注册资本、行业属性等差别较大;准入标准不好把握,特别是在能否核准资格和核准险种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造成尺度弹性过大;而且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保险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管理层素质参差不齐,为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行为风险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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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公法属性探索

摘要: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生效,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对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个关系到金融系统安全的机构,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虽然其他国家已经有了很多法律实践,但在中国国情下存款保险机构的出现尚属首次。存款保险法律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构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金融体系的稳定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存款保险条例》进行法条分析,从法条的表述总结出立法者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法律性质的倾向,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公法属性

存款保险机构,诞生于美国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时期。为了使美国金融体系能够充分稳定和赢得充足的公众信心,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存款保险机构定位于一个具备独立职权的联邦政府机构。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会在立法时,对存款保险机构命名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采用“公司”的名称,往往容易被误解成受到《公司法》调整的商法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引进该项制度的时候,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没有采取和美国一样的用“公司”来命名,而是采用了“机构”这个名称。但是“机构”这个名称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究竟是“行政主体”还是“特殊商事主体”定位不十分明确。一旦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央银行甚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争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就会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而影响整个问题的解决,甚至延误金融监管的时机。本文先是分析了对存款保险机构现有的研究,总结出具有一般性意义的观点,然后结合法规条文的表述,从不同角度归纳出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

一、现有研究分析

笔者梳理了现有的研究文献,发现大量文章都发表在《条例》公布之前。有些文章甚至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发表,说明我国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研究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总体上共有三种观点:(1)公法人;(2)具有行政主体和商事主体双重特征;(3)特殊企业。无论如何定位,存款保险机构的共同特点就是承担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从上述三种观点来看,尽管对存款保险机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后两种观点也充分考虑到了存款保险机构和传统的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不同。虽然存款保险机构具备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利(《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具备某些商事主体的特征,但从三种观点的共性来看,学者们在存款保险机构具备行政机关的某些特征上达成了一致。《条例》在法规条文中间也存在相当多的依据,足以认定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具备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具备强烈的公法属性。

二、对《条例》的条文分析

法律法规的条文,是揣测立法者意图的最基本依据。通过对法规条文的逐条分析,能够发现蕴含在不同条文中的共同理念,从而总结出贯彻整部法规的法律原则。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亦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具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现实情况下,没有任何实际经验的前提下,通过条文分析进行研究,是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公法属性的最重要途径。

(一)立法目的体现公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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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和问题

摘 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中存在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容易协调,增加管理成本,降低运行管理效率,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的问题;在基金管理和监督中存在坐收坐支、社会保险费挪用和挤占的问题;此外,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因此,应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的唯一主体地位;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并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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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模式及其借鉴

[提要] 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国民健康做出了贡献。然而,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其中,过度医疗导致的医疗费用膨胀的问题成为我国医疗事业想要达到“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阻碍。在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患者、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控制医疗费用,作为桥梁和纽带的医疗保险第三方——医疗保险机构,是否能够真正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与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有效博弈,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本文以美国管理式医疗保险为视角,通过剖析美国医疗保险机构在医疗保险中发挥作用的方式,试图找出对我国医疗保险机构成为被保险人真正利益代言人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管理式医疗;医疗保险机构;利益代言人

本文为河北省教育厅2011年度课题:河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与农民满意度研究(课题编号:SKZD2011403)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美国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模式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5日

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过程具有供方主导性,医疗服务方经常以损害患者利益为代价而谋求自身利益。在我国,作为承保方的保险公司处于第三方位置,其职责主要是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服务后承担支付相应医疗费的责任,在这种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医方道德风险较为严重。而美国管理式医疗保险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机制,医疗保险机构集医疗服务提供者和经费管理者为一体,通过各种措施将医患双方变成利益共同体,改变了医疗费用与医疗服务质量的正相关关系,很好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相关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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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机构研究管理论文

[摘要]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为了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有必要加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国际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为了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加强各国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还要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进行考察。

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保险机构已经和正在迅速拓展它们的国际业务活动。为了在这种环境中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成为必要。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显得非常重要,如对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集团内关联交易、以及大额风险等。关于如何谨慎对待这种情况的讨论一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论坛上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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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机构业务管理论文

[摘要]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为了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有必要加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国际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为了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加强各国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还要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进行考察。

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保险机构已经和正在迅速拓展它们的国际业务活动。为了在这种环境中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成为必要。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显得非常重要,如对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集团内关联交易、以及大额风险等。关于如何谨慎对待这种情况的讨论一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论坛上进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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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三级机构预算管理

保险公司预算管理是通过对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和激励等活动,全面提高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完成既定的保费及预算执行目标。

一、保险公司三级机构预算管理现状

(一)财务部门预算管理职责与现状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肩负着预算管控,预算执行追踪及预算分析报告等职责,提高财务审批效率,明确预算动支、预算调整、预算追加等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费用申请的指导,预算的及时审批和及时处理。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在审批各项预算时,必须保证预算审批的严肃性、严格性和严谨性。也就是说,预算执行必须与预算保持匹配,对于预算动支、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的报批需求必须真实、客观、合理;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预算审批;必须提交齐全的必要的合法真实的相关要件、附件等。在目前保险公司的预算运行体系中,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没有自行进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的权限。所有三级机构涉及到预算的调整和追加都必须以内部签报的形式上报给上一级预算管理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预算分析是指对预算执行情况所做的分析和总结,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担负着每月对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的职责。财务部在进行预算分析时,必须保证分析中所涉及的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分析中的原因陈述客观合理,有据可查。

(二)各业务部门、后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职责与现状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业务部门是保险公司运营是否成功的关键部门,一方面肩负着提升本机构保费业绩和人力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也承担着合理规划和使用本部门费用预算的职责。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业务部门大量涉及的预算从分类上来看,绝大多数是变动性费用预算,其特征是,预算额度随着保费或是人力发展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保险公司三级机构的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须根据业务节奏合理安排并使用变动性的费用预算。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后援部门是为各业务部门服务的支持部门,这些部门所涉及的预算基本为固定性费用预算,预算逐月下拨,金额基本相同。各后援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是保持费用支出在预算范围内,不得超支使用固定性费用预算。

二、保险公司三级机构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要提升业绩扩大保费收入规模,提高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保险营销员人力规模和人均产能,这些无疑都需要保险公司的费用投入,与些同时,三级机构又必须按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压缩费用支出,提高保费收入与费用支出的产出比,预管管控和机构扩张间就会出现诸多问题与困惑。

(一)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在预算管理中的问题与困惑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在本机构的预算管理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三级机构预算管理的核心部门。在公司内部,财务部既要为各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作好服务,提高预算审批效率,又要有效管控费用支出,使预算执行率在合理范畴,这都需要三级机构内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在保险公司三级机构的实际运营中,无论是预算编制还是预算分析,都基本由财务部独立完成,其他相关部门并没有参与其中。这使得财务部在预算管控过程中出现和其他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但现阶段各保险公司预算使用部门考核指标多为保费或人力业绩考核,对预算管控的考核力度很弱,财务部的预算分析报告会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引起预算使用部门重视。

(二)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问题与困惑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业务部门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费用支出是为了业绩指标服务的,要多产出必须多投入或者先投入。同时,由于保险公司预算申请及费用报销制度较严谨和繁琐,使得各业务部门对预算管控过程不理解,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各业务部门费用支出目标与三级机构财务部的预算管控目标的不一致。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后援管理部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般只涉及固定性费用预算的管控,但是由于近年来保险经营竞争极其激烈,各保险公司都严格控制固定性费用的预算,压缩固定费用开支,使得后援管理部门往往捉襟见肘,出现费用超支时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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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三级机构预算管理优化策略

一、保险公司三级机构预算管理现状

(一)财务部门预算管理职责与现状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肩负着预算管控,预算执行追踪及预算分析报告等职责,提高财务审批效率,明确预算动支、预算调整、预算追加等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费用申请的指导,预算的及时审批和及时处理。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在审批各项预算时,必须保证预算审批的严肃性、严格性和严谨性。也就是说,预算执行必须与预算保持匹配,对于预算动支、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的报批需求必须真实、客观、合理;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预算审批;必须提交齐全的必要的合法真实的相关要件、附件等。在目前保险公司的预算运行体系中,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没有自行进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的权限。所有三级机构涉及到预算的调整和追加都必须以内部签报的形式上报给上一级预算管理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预算分析是指对预算执行情况所做的分析和总结,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担负着每月对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的职责。财务部在进行预算分析时,必须保证分析中所涉及的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分析中的原因陈述客观合理,有据可查。

(二)各业务部门、后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职责与现状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业务部门是保险公司运营是否成功的关键部门,一方面肩负着提升本机构保费业绩和人力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也承担着合理规划和使用本部门费用预算的职责。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各业务部门大量涉及的预算从分类上来看,绝大多数是变动性费用预算,其特征是,预算额度随着保费或是人力发展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保险公司三级机构的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各业务部门须根据业务节奏合理安排并使用变动性的费用预算。保险公司三级机构后援部门是为各业务部门服务的支持部门,这些部门所涉及的预算基本为固定性费用预算,预算逐月下拨,金额基本相同。各后援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是保持费用支出在预算范围内,不得超支使用固定性费用预算。

二、保险公司三级机构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要提升业绩扩大保费收入规模,提高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提升保险营销员人力规模和人均产能,这些无疑都需要保险公司的费用投入,与些同时,三级机构又必须按预算管理制度要求压缩费用支出,提高保费收入与费用支出的产出比,预管管控和机构扩张间就会出现诸多问题与困惑。

(一)保险公司三级机构财务部在预算管理中的问题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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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的弊端

摘要:当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基本上沿用养老、失业、医疗各自相对封闭的管理模式,经办的效率比较低,难以适应当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发展。本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了分散管理的弊端、

关键词:社会保险 转变 问题 对策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各部门政策分家,整体上缺乏协调。由于各社会保险险种的政策都是由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并且由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致使社会保险整体政策的制定以及在细节上的协调受到很多部门的制约,各个部门往往出于部门的利益互相推诿、争执也会更多。就如上海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方案一样,其实早就拟定了方案,但是因为在管理方面存在谁管理的问题,在操作上存在存在很多争执问题,影响了政策的实施。

第二,管理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分散管理体制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险种在社会保障制度下都建立了相互独立的业务经办和运营机构,都有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绩和发放方式,设置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但是这样的设置造成了多部门的管理,也造成了社会保障管理资源的浪费,管理的成本提高,需要财政方面的拨款。另一个方面管理的部门过多,涉及到的环节会更多,那么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觉得社会保险工作关系的部门太多,很多职工觉得自己的社会保险基金分散的部门过多,不能互相及时地使用,降低了社会保险资金的效能。全国共有社保经办机构7500个,人员编制约有13.5万,其中省级机构有73个,地级经办机构1100个,县级经办机构6480个。

第三,社保基金管理方式尚不规范,徒增风险。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了解不够详细,不懂得如何应用政策进行保值增值,使用和运行的随意性很大,所以存在的风险很大;二是社会保险的资金有很多部门进行管理,导致资金的分散,不能集中地进行管理,更不能及时地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导致了市场风险的增大;三是政府部门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因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营需要有力的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它的安全,而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督机构没有做到位,有点形同虚设的感觉,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第四,社会管理有待加强,企事业单位负担较重。对于离职退休的职工来说社会保险的管理的工作还是继续依赖着企业进行管理,而企业的市场运营机制对于这种政企事物不分的现状提出了新的管理体制的挑战;社会保险资金的增多、险种的增加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散管理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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