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险会计

保险会计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属性保险会计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or="#0000ff">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全文阅读

保险会计企业会计比较

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将分别制定会计制度。我国的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恢复,但发展势头很快,而保险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还相对落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业已颁布,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我国还可能象其他保险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保险专属会计准则。因此,有必要对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作一比较。

一、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之比较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的分类是一致的,都分为六大类。但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既不同于从事采购、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工业企业,也不同于从事商品购销的商业企业。它没有货物实体的买卖,销售的只是一纸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与一般企业会计比较,会计要素的具体组成内容及特征有所不同:

1.资产。因其业务性质不同在资产方面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的内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比重较大,主要内容有原材

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等,而保险只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物料用品外,没有其他存货;从投资方面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户质押贷款等。由于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有一些限制性规定,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主要为银行存款、债券、及投资基金等,与一般企业比较发货币资金和投资的比重较大。随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必将呈现多元化,如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不动产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等,货币资金的比重将逐渐减少,投资的比重将逐渐增加,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

2.负债。一般企业的负债是指债权债务引起的现实负债,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对极少数或有负债,企业只需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而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具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所占比重较大,如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资产总额的70%以上,且具体的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不确定。这是因为在保险期内,无法预知保险业务事故是否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使保险负债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

3.所有者权益。一般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广泛社会性和风险性,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本金的数额较大。从保险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来看,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与一般企业相同外,由于保险经营的风险较大,为防范巨额风险,所有者权益中还包括计提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

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

全文阅读

保险会计缺陷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全文阅读

保险会计准则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全文阅读

保险会计新准则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新准则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及内容突破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全文阅读

保险会计构建

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这种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以购买原材料、制造与销售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以购货、销货为中心的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银行业务如存款、放款、汇兑等,均以现金为其必要条件,而保险仅有一纸保险单而已。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从各国的情况看,保险会计准则(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保险监管当局中的影响,保险会计既受到公认会计准则(GAAP)、又受到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影响,GAAP主要目的在于向一般非特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的信息,要求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SAP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部门,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相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予以保守、谨慎地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清算状态”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保险企业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的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计算、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全文阅读

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是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4)、参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3号――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以下简称SFAS113)基础上制定的,相对于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包括1999年起执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自2002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目前再保险实务有很大突破,现行保险制度没有界定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相当有限。本文主要对新准则与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关于分出业务及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列报进行比较。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时点的比较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分保分出入于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出保费及各项摊回费用,现行的再保险会计实务中也是如此。再保险业务的核算是在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分保账单进行,分保业务账单是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核算分保业务的主要凭证,账单中一般载明分保费、分保手续费、分保赔款、分保准备金等内容,双方分别根据账单中借贷方的差额确定是应收还是应付。由于分保业务账单一般按季度编制,使得分出保费及各项摊回费用的确认时点滞后,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准则借鉴美国、欧洲等国家的惯例,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对分出业务相关收支和债权债务一般在与确认原保险合同相关收支和债权债务相同的期间确认。据调查,我国保险公司赴美国、香港上市,当地均要求对分出业务按国际惯例进行处理。因此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单独核算原则的比较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专业再保险公司对分出、分入业务要分设账户,相对独立核算,对分入业务发生转分保的,纳入分入业务一起核算;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一般将分人业务单独核算,将分出业务与直接业务一并核算。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核算原则。IFR4、SFAS113均要求单独核算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因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

(三)核算内容的比较在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入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入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末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入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时点的比较 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实务一般是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应按权现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人、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全文阅读

社会保险会计的现状

摘要:我国的社会保险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活动日益频繁,社会保险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发展稳定方面发挥了极为显著的积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保险所面临的局势更加严峻,必须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文章围绕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介绍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特性,分析了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社保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建设

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保障民生,减少贫富差距,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一帆风顺,生老病死等客观问题永远存在,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尽管总体形式趋好,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波动和影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原有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予以整合,从法律角度上宣告了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确立,实施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妨碍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政府和有关领域专家的高度注意。

1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本特性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而建设实施的,由此决定了社保基金核算也有着与国情相符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经济主体内的会计主体的数量与经济主体保持一致。但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主体并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实体,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是基金本身,基金有几种,会计主体就有几个,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分别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于这种特殊情况,基金经办机构会计与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分别设置,从而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主体。

全文阅读

保险会计制度研究建立保险会计准则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走过了从统到分、又由分到统的过程,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并日趋完善。现在来看,保险会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保险会计准则。

关键词: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全文阅读

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也作了规定,本文对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涉险内容及会计处理作一简要归纳。

一、社会保险的涉险内容

(一)社会保险项目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通常简称为“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各地执行标准不一。通常情况下,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薪酬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薪酬60%的,按60%申报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缴费。

(三)缴费比例

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常见比例情况如下: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比例28%,其中:单位缴费20%(17%划入统筹金,3%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费,应缴比例lO%,其中: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费,应缴比例3%,其中: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工伤保险费,应缴比例1%,由单位缴费;生育保险费,应缴比例为0.7%,由单位缴费。

(四)计量范围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含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在会计核算上,属于职工薪酬范围。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