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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销履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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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劳错填电子保单谁担责

“人机对话”签订保单

举手代劳错填信息

现年40岁的林淑芬,是江苏省沛县张家庄镇的一名朴实的农村妇女,她的丈夫郑武是一名汽车驾驶员,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类。2006年11月,郑武与林淑芬夫妻俩买了一辆货运卡车,郑武登记为车主,为该车办理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此,郑武长年累月在外跑运输,林淑芬则在家中抚育一对儿女,侍奉公婆,日子虽说过得比较辛苦,但却十分的快乐和富足。

2009年3月,徐州民兴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公司)的业务员孙燕来郑武所在村子做保险宣传,推广一种名为“绚丽阳光”的“自助式保险卡”。在业务员孙燕的极力宣传和劝说下,郑武见“绚丽阳光”的保险费低,保险期限短,而赔偿额度却很大,便花100元购买了一份“绚丽阳光”的“自助式保险卡”。

“绚丽阳光”保险卡,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阳光人保)推出的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销售的,在网上激活的自助式保险卡。而该项个人综合伤害保险条款(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中有一项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网页设置,在激活保险卡的过程中,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要求投保人以填写或选择的方式进行告知。该职业分类表将营业用货车司机列为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网上激活过程中,如被保险人职业栏选择“营业用货车司机”,则会因此被拒绝承保而不能激活保险卡,无法形成电子保单。

为了更好地在全省推行“绚丽阳光”保险卡的销售,阳光人保与各市的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2008年12月5日,阳光人保与民兴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由民兴公司阳光人保在徐州地区的保险销售业务,合同期限为一年。

因“绚丽阳光”保险卡的签订,必须在网上签订电子保单。考虑到能够在电脑上进行网上电子保单签订的对象很有限,有些农民更不具备网上电子保单签订的条件和能力,民兴公司规定,推销保险时,业务员不随身携带保险卡,收取保费后交给公司,由公司内勤根据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职业状况的陈述,代为激活保险卡。

郑武购买了“绚丽阳光”保险卡后,民兴公司在代为郑武保险进行网上激活时,孙燕因认为村子里都是农民,郑武也是农民,就没有询问职业,便以“农夫”为郑武的职业向公司汇报,从而激活了郑武的保险卡。这样,在阳光人保的网站系统中,郑武购买的保险卡显示其职业为农夫,被保险人为郑武,保险责任期间自2009年3月16日0时起至2010年3月15日24时止,保单未指定受益人。几天后,孙燕将已激活的保险卡交付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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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梯安全监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本市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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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就层层“保护网”

江苏省农信社系统围绕环境建设、履行义务、争议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沟通、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开了有益探索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法治领域又迈进了一步。同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为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截至2014年4月末,江苏省农信社共有62家基层法人单位(农村商业银行59家、农村信用联社3家),各项存款余额12484.7亿元,市场份额13.3%;各项贷款余额8701.7亿元,市场份额12.7%。存贷款总量、市场份额均位居全省金融机构之首。江苏省农信社作为省内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在围绕环境建设、履行义务、争议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沟通、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开了有益探索。 加强环境建设 健全组织机构。全省62家基层法人单位均明确了专门的职能部门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划清了办公室、合规管理部、监察室以及业务部门等关于此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到专人负责。 落实相关制度。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金融知识万里行”宣传方案、保护客户信息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关制度。 打造标杆网点。截至目前,全省90%以上的法人单位推行了标杆网点服务,在硬件投入、电子银行、柜面服务、信贷、理财等方面均规范了相关流程,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专业化服务。 注重义务履行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且对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坚持做到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费用说明等相关文件,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常年公告于各营业网点,接受消费者监督。 认真履行服务义务。在日常经营中能够坚持做到凭据服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坚持合理服务,不进行捆绑销售、强制交易,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做到规定时间内办理。 强抓信息管理工作。在日常经营中能够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不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引人误解的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存、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进行信息披露;对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做到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做好争议处理 投诉渠道完备。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设置了客户意见簿,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包含全省统一投诉热线96008和本单位投诉电话)、投诉方式等,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明确专门职能部门作为接受投诉的责任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做到记录完整、清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做好解释。对属于本单位能按时办结的,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并做好反馈记录。同时,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加大宣传教育 省联社每年将公众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全省农信社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保护、客户信息保密培训,做到培训均有图片、记录和测试,确保培训效果。 宣传方式多、渠道广。基层法人单位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展板、资料,设置咨询、投诉岗位,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ATM等机具使用的注意事项,设立金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同时,加强集中宣传,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展板等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强化信息沟通 及时反馈信息。基层法人单位对上级部门转送的金融消费者投(申)诉事项、开展的调查,能够做到按时按要求反馈有关情况。 准确报告情况。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能够按照银监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对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如责任部门或人员调整、电话变更、重大投诉、涉及消费者保护的重大案件等也能做到及时、准确报送。 履行监督评价 在内部监督方面,省联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风险排查、内部审计等方式,促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查其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联社。在媒体监督方面,省联社专门建立了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领域的舆情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响,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在消费者监督方面,通过设置意见簿、意见箱、举报电话等方式,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对网点金融服务的评价。在社会评价方面,依据全行业经营情况,投(申)诉人、社会公众、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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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寿险业务洗钱风险的监测探析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发展不平衡,实际工作中存在差距,特别是对寿险业洗钱风险防范存在认识不清和重视不够的现象,实际工作面临着不小的矛盾和挑战。本文从寿险业务产品属性着手,结合基层寿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提出如何防范寿险洗钱风险,探索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关键词:寿险业 洗钱风险 探析

一、寿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况

基层单位处于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因此,能否取得反洗钱实效,取决于基层单位反洗钱措施的落实是不是有力,各个环节有没有漏洞至关重要。

基层寿险公司反洗钱工作一般挂靠在综合办公部门,隶属上级公司的合规部门管理,并对其实施反洗钱业务指导。基层公司指派有一人兼职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由总公司制定,基层公司负责按照规定执行,一般不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形式上依照人民银行颁布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其业务系统与上级公司联网,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由系统认定抓取,在基层人民银行需要报送季度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的时候,基层公司再向上级公司申请。获取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操作程序由上级公司执行,基层公司需要的时候反馈相关数据。反洗钱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则推行“大区域”管理,自己动手的行为很少。一般情况是寿险公司的反洗钱培训方式一般采取将培训的内容挂在寿险公司的内网上或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告之内部管理人员参与。缺少实际的效果检验措施。

二、寿险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点

(一)寿险公司现有反洗钱制度执行不力,存在履职不尽责现象。一是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虚位。基层寿险公司一般都明确设置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兼职部门和兼职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但对实际的内容和要求,了解和熟悉程度十分有限。与基层保险公司岗位人员更换频繁、实际的重视程度息息相关。二是反洗钱业务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日常的监管中发现,一线临柜人员和展业人员有关反洗钱知识,大多数对其一知半解,而且有相当部分的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大额交易报告一无所知,这与保险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开展了全员反洗钱教育、培训大相径庭。三是以银行为借口推托反洗钱责任。基于保监会的零现金管理,保险公司以银行对客户身份已经严格审查为理由,逃避对客户的身份识别责任,特别是银行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集中收回保单的同时,对符合规定识别身份的大额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执行应该掌握的基本信息不全面,没有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四是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种种的迹象表明,寿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与发展业务比较,缺少现实的效益驱动,他们所做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对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检查的一种敷衍。寿险公司对待开展寿险业务进行反洗钱工作的义务、职责以及洗钱风险点控制缺少具体实在的实施措施和真正的重视落实。

(二)寿险业务合同条款保障投资特点,为洗钱提供了诱惑条件。寿险除通过订立保单、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外,还有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公司经营成果,享受年度分红,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投资保值作用。如XXX公司提供的“XXXX两全保险”宣传册演示,投保1份这种保险1万元,在1年内投保人可以享受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障金额4.189万元。正常生存可以享受周年低等红利33元、中等红利133元、高等红利232元,投保后年末现金价值0.94万元,实际可收回本利在0.9433-0.9632元之间。投保人最多损失567元,最少损失386元。类似这种寿险产品在各家寿险公司均有销售,而且比重承上升态势。这些特性,成为犯罪分子选择可能。另外采用常规的“长险短做”进行洗钱。即先一次性缴纳保费,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短时间内再要求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取回现金,完成洗钱转移过程”。利用“团险个做”进行洗钱。也就是洗钱分子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通过虚列被保险人姓名进行投保,将黑钱投入保险业金融机构,保单生效后,洗钱分子以各种理由要求退保,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扣除相应费用后,按约定将退保金以转账或现金形式返还投保人指定的企业账户或个别自然人账户,这样,洗钱分子便实现了黑钱的漂白,达到了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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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工作总结

一、全面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为子公司、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拓展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防范集团运营中法律风险。 (一)、全程参与集团重大经营活动,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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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务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 要: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给我国的经济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业务人员反洗钱技能不高、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银保客户缴费方式登记混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银行保险业务中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银行保险;洗钱;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5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12

随着世界经济越来越倾向于自由化、一体化发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目前大多数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对洗钱风险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隐含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

一、银行保险业务基本情况

银行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保险业务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宣传资料和人员培训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指导客户签约购买指定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并向客户出具保险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代收保险费的划转、费用结算及保险凭证交接等工作。这种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手的营销模式,一方面,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简单而便捷的购买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信誉,以及密集的网点,可以降低成本并提高销售,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获得更多的收益。随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业务合作的加深,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其产品、服务也日趋整合化、多元化[1]。

二、银行保险业务反洗钱工作现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中基本上都含有反洗钱条款,客户身份初次识别工作也基本上通过银行来开展。对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一般情况下,客户通过商业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缴纳的保险费由银行通过个人账户代为扣收,相关缴费记录由银行保存。而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单等交易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资料,则由银行定期移交保险公司留存。各家保险公司规定的资料移交时间各不相同,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银行出单后3个工作日内须移交相关资料,而有的保险公司则要求邮政储蓄银行渠道一个月内交还资料,其他银行由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费时随时收回。部分保险公司收回资料后,会借助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客户提供的职业等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内容仅限于核对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投保险种等,对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并不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对收回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扫描存入本公司的影像系统,目前各保险公司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年限一般会长于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存的年限。大部分保险公司依靠总公司开发的反洗钱系统对银保业务进行监测,系统提取可疑交易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总公司报告,少数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要求银行代销人员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发现、分析、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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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消防规章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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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供电企业因故障停电引发的法律风险

【摘 要】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上海市奉贤区、201499、故障停电后存在合同中未告知公共电网存在的风险、外破者逃逸后未及时固定证据、外破肇事者固定但证据有瑕疵、故障抢修停电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前期管理中证据缺陷、用户未加装缺相保护装置等引发法律风险,通过风险分析从而加强防范。

【关键词】供电企业 停电 法律 风险

供电企业的法律身份比较模糊。作为一个国家公共事业的企业,法律定位为企业,但其工作范围和行为模式却不局限于企业身份,很多都体现着政府的公益性。而公司行为的企业性与公益性的竞合,却与司法实践相脱离,在国内的司法大环境中,公司往往被单纯的看待为企业性质,给公司的诉讼带来不利后果。

供电企业提供电力供应服务,从本质上来讲应定性为服务,而非产品。服务和产品的区别在于适用的过错原则不同,服务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则为无过错原则。就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供应服务无法做到全年365天24小时持续不间断供电,其无法排除因外力破坏、不可抗力、设备自身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断电。就现阶段而言,供电企业只能根据用户在申请用电时,对需要特殊用电要求的,供电企业将根据其要求做好特殊的供电方案,以最大程度的提高供电可靠性。

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为正式合同关系和事实供用电关系。具体来讲,前者是用户与供电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加以确定明确。另一种是事实供用电关系,即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供用电双方的法律关系。举例,与供电公司存在正式合同关系的用户以转租的形式将场地、设备租给其他用户,且出租户没有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向供电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使承赁户与供电公司没有形成书面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等等。两者的区别通常在于, 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前者可以选择合同纠纷也可以选择侵权纠纷,而后者则通常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诸法律,无论是寻求以上何种方式,诉讼结果都会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用户倾斜,促就了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断的放大。

1.合同中未告知公共电网存在的风险而引发诉讼瑕疵

1.1风险的分析

供电网络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供电企业是公用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向所属营业区域内需要用电的主体提供供电服务。因此,只要申请方满足用电技术条件,供电企业就应当履行强制缔约的义务。其中,有部分用户,如养殖类,以公共电网用电作为申请,实际上,公共电网根本没有办法满足他的需求,但在断电发生后,养殖户却以连续性供电的特殊用电标准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为供电企业未将风险告知而承担较多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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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典型经验

摘要:高危及重要电力客户在各地区电力客户群体中只占了一小部分,然而他们的供用电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却能影响电网大部乃至整体的安全稳定运行,甚至对社会安全秩序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加大高危及重要客户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规范安全用电管理,及时治理和消除供用电安全隐患,对消除和减少供用电双方责任隐患,进一步提升电网整体安全稳定运行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高危及重要客户;安全检查;隐患

作者简介:刀丽芳(1984-),女,傣族,云南玉溪人,安徽铜陵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助理工程师;黄新红(1974-),女,安徽贵池人,安徽铜陵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工程师;方世明(1971-),男,安徽安庆人,安徽铜陵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主任,工程师。(安徽 铜陵 

24400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1-0125-02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及环境保护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用电单位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因此,做好重要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在构建平稳电网、共筑和谐社会的电力企业社会职责中显得尤为重要。铜陵供电公司根据该地区重工业、高耗能企业较多的特点,特别加强对高危及重要客户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定安全用电管理体系并实施,主要包括重要客户台账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管理体系、隐患上报管理体系以及责任考核体系,有效提升电网整体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一、管理的目标描述

1.管理的理念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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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建议

摘 要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我国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虽然在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上有所修改和完善。但在仔细分析其第十六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所作的专门规定中,发现其条款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高,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对此,本文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投保人 告知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1应将被保险人纳入到如实告知义务人的范围之内

在实践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一致的,被保险人往往和保险合同有着比投保人更密切的利害关系,那么只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不能最大限度地解决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将保险人规定为告知义务人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建议我国保险法16条将保险人列入条文中,或就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而彼此行为或知悉事项的告知在保险法上具有同等的评价时,订立所谓“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条款,而无需重复并列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用语。条文的形式可以多样,但重要的是能确定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被保险人同样有义务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明确规定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告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各国对此立法不一。瑞士《合同保险法》第4条、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挑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事项询问方式为书面询问。我国保监会在《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也明确地指出: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对询问之方式也应该采取书面回答主义,不仅人身保险,其他保险也应明确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接受询问采取书面方式。通过书面询问与告知,可以明确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重要事项,因为“重大事项之判断困难性众所周知,尤其对投保人而言,身为外行人,如何善尽诚信,倾其所知,知无不言,定比登天还难。”对于书面询问以外的事项,义务人不必告知,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加快了双方订立合同的速度,提高了交易效率。此外,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通过书面询问方式订立的合同也便于合同双方的举证,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建议保险法明确投保人在告知时采取书面方式,将第16条第一款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学者认为以现在的技术手段,告知的方式不应该仅仅限于书面回答,还可以以录音、录像、电子表格等其他形式行使。如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2009年表示,电话录音可作投保依据,但必须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少问题。如由于口头语言表述时的随意以及保险专业信息的不对等,电话里“嗯”一声,也形成保险合同。一些保险公司目前可以通过银保联谊,从银行处得知用处银行卡及个人资料,如果持卡人在电话中同意购买保险产品以及同意扣费,保险公司就可以从个人银行卡中直接扣费。这一新的销售手段,被一些为了业绩的业务员利用,考虑到一些市民对保险并不了解,往往“嗯”是“好”的习惯性电话语言表述,就会被认定购买保险产品。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而且现实中保险电话营销的录音投保人也没有办法得到,这样就将投保人推向了更加不平等的境地。其他以记录于电子设备或媒介的方式,笔者认为这些非书面形式并非不可用,但是一定要满足的条件就是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双方均明确约定同意,重要事项则要明确表达,有模糊的地方可认为是保险人提醒不明,应做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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